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6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610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原名朱明省)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前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陽文瑜律師
- 弄9號5樓
袁健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 年度訴字第338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4148號、93年度偵緝字第684號、93年度核退偵字第1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偽造之「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及附表十編號一至七、編號十、十一所示支票背面領款人背書欄上偽造之「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玖枚均沒收;又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未扣案偽造之「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及附表十編號一至七、編號十、十一所示支票背面領款人背書欄上偽造之「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玖枚均沒收。
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偽造之「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及附表十編號一至七、編號十、十一所示支票背面領款人背書欄上偽造之「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玖枚均沒收;又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偽造之「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及附表十編號一至七、編號十、十一所示支票背面領款人背書欄上偽造之「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玖枚均沒收。
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實
一、乙○○、楊志宏(已於民國93年12月28日死亡,原審已為不受理判決)、丙○○、丁○○分別於87年6月22日、89年2月15日、89年8月3日、91年3月15日起於桃園縣桃園市○○路666 號之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橋輝公司,嗣更名為橋通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又再更名為普利司通北區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業務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在下列時間侵占業務上所持之橋輝公司所有之支票、現金、輪胎:
㈠乙○○、楊志宏、丙○○、丁○○於附表1至4所列之時間,分別向附表1至4所列客戶取支付予橋輝公司之92年5月份貨款支票或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087萬8688元及其他應收款130萬8122元,合計1218萬6810元,共同將之侵占入己,除丁○○就附表4所示三和輪胎行之163萬5526元支票外,其餘所侵占之財物,均交由乙○○保管,或存入乙○○、丙○○帳戶而提示兌現,或將如附表9之支票交由丙○○背書轉讓,持向溫有文購買BMW牌自小客車2輛供駕駛之用。
㈡乙○○、楊志宏、丙○○、丁○○承上概括犯意,於如附表5至8所列之時間,共同侵占如附表5至8所示應送交橋輝公司客戶點收之輪胎共計2462個(價值合計608萬8138元),再由乙○○負責將輪胎全數販售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並將所得款項共同與楊志宏、丙○○、丁○○朋分花用。
二、乙○○於取得前開楊志宏、丙○○、丁○○所交付之支票後,因附表10之支票均有指定受款人為橋輝公司,遂與丙○○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推由乙○○於92年6月間某日,利用某不詳刻印店人員偽刻「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形印章,即於92年6月23日前之某日,於某不詳地點,在其先後取得附表10編號1至7,及編號10、11所示之支票背面蓋用上開偽造印章而偽造橋通公司之印文,又連續於同年月23日前之某日,在橋輝公司盜用該公司之發票章及公司印章,蓋於附表10所示之支票背面,於同年月23日由乙○○持向銀行提示兌現,或由丙○○於同年月24日持向銀行提示兌現,乙○○並將其中15萬元分予丙○○,足以生損害於交付上揭支票之汶建輪胎行等客戶、橋輝公司及銀行對其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乙○○另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獨自於92年5月20日,依橋輝公司送貨單所示將規格1100-20泰國、層數14、花紋KMT之外胎11條送至桃園縣中壢市○○○路○段646之1號士翔輪胎行,尚未交付予該輪胎行負責人陳忠義前,即向陳忠義佯稱橋輝公司其他客戶急需調用該等外胎,欲將該批外胎轉送至其他客戶,陳忠義誤信而答應。乙○○即將上開尚在其持有中之11條外胎,另行販售予上揭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所得款項侵占入己。
四、乙○○、楊志宏、丙○○、丁○○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2年6月24日18時45分起至同日20時17分許止,趁橋輝公司員工下班時間,4人結夥竊取橋輝公司價值62萬2千4百元之大胎60條、員工基本資料檔案夾、監視錄影帶1捲、同年月1日至24日出貨簽收單、發票、入金傳票明細等物。
五、案經橋輝公司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人戴建邦、賴炤綱、王中成、劉文雄於偵訊中之陳述,均經具結,被告、辯護人均未釋明上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審酌前開陳述做成之情況係屬適當,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辯護人雖主張證人戊○○、戴志澄、鄭正雄於原審所述聽聞被告等人陳述犯罪情節部分是傳聞證據,惟證人戊○○、戴志澄、鄭正雄於被告等人「陳述」犯罪情節時,均有在場親自見聞,並非經由他人轉述得知,顯非傳聞證據,辯護人上揭主張,容有誤解,不足採信。
三、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附表1至8所示卷附簽收單、切結書、支票、對帳單),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及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均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第1項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固對於上開事實一㈠侵占票款、現金及事實二盜用橋輝公司印章、發票章於支票上,自行或委由不知情之丙○○持向銀行提示兌現之犯行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侵占輪胎、偽刻印章及竊盜之犯行,辯稱:伊無侵占事實一㈡橋輝公司之輪胎,並無偽造「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形印章,亦無向士翔輪胎行之負責人陳忠義訛稱橋輝公司其他客戶急需原欲送貨予士翔輪胎行之外胎11條而侵占入己及竊取橋輝公司之物品云云。上訴人即被告丙○○、丁○○固坦承未將向客戶收取附表3、4所示之支票交還橋輝公司,而交予被告乙○○,惟否認有侵占及竊盜之犯行,均辯稱:伊等未將支票、現金交還公司之用意僅係在對橋通公司之業績制度表達抗議與不滿,並無侵占之犯意,伊等於92年6月25日曠職後,並未朋分贓款,四散逃逸,而係結伴南下遊玩,接獲橋輝公司主管之電話聯繫後,隨即於翌日返回公司處理,顯見伊等並無侵占之犯意。伊等亦未將附表7、8 所示之輪胎侵占後轉賣他人,亦無竊盜行為云云。被告丙○○並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伊有幫乙○○將2張支票存入伊帳戶,因乙○○說他要當私房錢,不要讓他太太知道云云,伊不知該2張支票背面橋輝公司之印文是盜蓋云云。
二、犯罪事實一㈠侵占貨款部分:
㈠被告乙○○對於此部分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魏順華律師指訴告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1至8及如附表10所示之簽收單、切結書、支票、對帳單、銀行回函附卷可稽(第14148號偵卷㈠第20至24頁、第110至153頁、第177至186頁、偵卷㈡第229至313頁、第350至424頁、原審卷第135至161頁)。按侵占罪為即成犯,僅需行為人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犯罪即行成立,至所謂事後返還侵占款項,屬事後彌縫之舉,仍無礙於侵占犯行。被告丙○○、丁○○若僅為抗議公司業績制度不當而暫將支票、現金交予被告乙○○保管,自應有日後要求被告乙○○歸還以返還公司之意,惟被告丙○○、丁○○及同案被告楊志宏於偵訊均供稱:伊等均不知交給乙○○多少錢,伊等均無紀錄,也沒有請乙○○簽收等語(第1414 8號偵卷㈠第98頁、第225、226頁)。被告丙○○、丁○○均係有相當智識經驗及社會閱歷之成年人,竟均不知實際交予被告乙○○之現金、支票若干,顯然有違一般保管之常情。參以被告丙○○自承確有將聯盟輪胎行於92年6月23日交付予楊志宏、金額分別為60萬9230元、4萬元之支票2張,均於92年6月24日提示並存入其本人於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TB0000000號帳戶內(本院卷第150頁反面),此有該2張支票影本在卷可憑(背面提示帳號均載丙○○上揭銀行帳號,第14148偵卷㈠第24頁正、反面),益見其等稱現金、支票僅係託乙○○保管云云,並非屬實,不足採信。
㈡被告丙○○於偵訊時自承:乙○○92年6月間,要買兩台BMW車輛,要繳車款時,交很多張支票予伊,還要借用伊名義,伊就背書於如附表9所示之支票背面(第14148號偵卷㈠第100至101頁)。被告乙○○於本院具結證稱:伊買兩輛BMW 車輛,一輛登記在伊友人名下,一輛登記在丙○○女友名下等語(本院卷第150頁反面)。被告丙○○於將附表3之支票交由被告乙○○保管後,被告乙○○此時竟突欲購買價值頗高之BMW車輛2輛,並交付多張支票(其中3張係丙○○先前交付予乙○○)予丙○○以繳交車款,則丙○○豈有不起疑之理?被告丙○○尚在如附表9所示之11張支票上背書以支付上揭車款,豈有不知該等票據係橋輝公司客戶交付予其等欲繳付貨款之支票?何況,被告乙○○購買之其中一輛BMW 車輛猶登記被告丙○○女友名下,足見被告丙○○辯稱無侵占犯意云云,僅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㈢被告丁○○辯稱:收受客戶的票款均交由乙○○保管,以抗議公司制度云云。然據證人即橋輝公司總經理戊○○於本院證稱:92年6月26日清晨查獲被告等人時,伊立刻詢問丁○○三和輪胎行的票在那裡,丁○○立刻從他口袋拿出163萬5526元該張支票交給伊,但因差距三和輪胎行總金額很多,所以伊請他第2天早上再一併交出來,第2天他交給伊這張支票,事後並再拿13萬元給公司補其帳面差額等語(本院卷第148頁反面)。被告丁○○既能立即從口袋拿出金額高達163萬5526元之橋輝公司客戶三和輪胎行交付貨款之支票,顯然其並非將共同侵占之全部支票均交由乙○○保管。再者,被告丙○○、丁○○若意在抗議公司制度,理應使橋輝公司知悉其等有何不滿,惟據證人戊○○於本院證稱:伊與乙○○、楊志宏、丙○○、丁○○相處很久,他們四人平常未曾抗議過公司制度有何不合理之處等語(本院卷第148頁反面)。況且,被告乙○○、丙○○、丁○○迄今尚有800萬餘元之貨款尚未歸還橋輝公司,亦據證人戊○○於本院證述明確(本院卷第148頁反面)。故被告乙○○、丙○○、丁○○與楊志宏於收取客戶之支票後,遲未交回橋輝公司,迨至橋輝公司發現金額短少,與其等聯繫後,其等始回橋輝公司處理,足見被告等人收取各該支票及現金後,即將之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甚明。至其等事後與橋輝公司處理此事,並償還部分款項,僅係犯罪後態度之問題,尚難以此為被告等人無侵占犯意之有利認定。被告丙○○、丁○○上揭辯詞,均無足採信。此外,復有附表1、2、3、4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故被告乙○○、丙○○、丁○○與楊志宏共同侵占貨款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犯罪事實一㈡侵占輪胎部分:
㈠被告乙○○雖否認侵占輪胎,惟被告乙○○業於偵訊時自承:伊叫楊志宏、丙○○、丁○○將公司交由他們3人出貨給客戶的輪胎轉賣給「小胖」,伊的部分也是如此,「小胖」就交全部的金額給伊,包含他們3人轉賣的部分等語(第14148號偵卷㈡第429頁)。並有如附表5至8所示客戶之對帳單(第14148號偵卷㈡第350至424頁),及證人戴建邦、賴炤綱、王中成、劉文雄於偵訊時結證稱:上開對帳單係伊等與客戶對帳後之記載,如果客戶有簽收單就是有收到貨,是沒有問題之款項,其餘則是尚未收到貨等語(第14148號偵卷㈡第437頁)。故被告乙○○上揭辯詞,純係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㈡被告丙○○、丁○○均否認有侵占附表7、8之輪胎,均辯稱:因橋輝公司對一定期間達成一定購買量之特約輪胎行有給予優惠折扣,伊等因感受業績壓力,在乙○○建議下,事先與特約輪胎行溝通言明,以特約輪胎行名義訂購輪胎後,再將該批輪胎交給乙○○轉賣,該特約輪胎行應支付橋輝公司之貨款,則由乙○○負責歸墊,伊等均不知乙○○賣給何人、有無獲利云云。然被告丙○○、丁○○若僅係藉此方式增長業績,何以被告乙○○、丙○○、丁○○等人將轉賣後之輪胎貨款均據為己有而未交付公司?且被告丙○○於本院所稱其特約輪胎行為「東宏」(本院卷第76頁),惟「東宏」輪胎行並未在附表7被告丙○○侵占輪胎之客戶名單內,故縱令被告丙○○請「東宏」輪胎行代為訂購輪胎一事屬實,亦與其於本案侵占輪胎之犯行無涉。至於被告丁○○於本院所稱其特約輪胎行為「璟宏」(即「永強」),惟除「璟宏」外,被告丁○○對其何以另侵占附表8之應送交其他10家輪胎行輪胎一事則未能說明。是被告丙○○、丁○○上揭說詞,僅係臨訟飾卸之詞,均無足採。足認被告乙○○、丙○○、丁○○確有與楊志宏共同侵占附表5、6、7、8之輪胎,並交予被告乙○○轉賣予「小胖」之犯行無訛。
四、犯罪事實二偽造文書部分:
㈠被告乙○○雖坦承有盜用橋輝公司章及發票章,惟否認有偽造橋輝公司之方形公司章。惟據證人戊○○於原審證稱:附表10所示支票背面所蓋之方形公司章(指楷書字體)並非橋輝公司所有之方章等語(原審卷第74、75頁)。並觀諸卷附附表10編號1至7,及編號10、11之支票背面均蓋有楷書字體「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形公司章(第14148號偵卷㈠第20至23頁、偵卷㈡第234頁、第273頁、第305頁),核與橋輝公司所提該公司之公司章樣本(第14148號偵卷㈠第25頁)均為隸書字體明顯不同。附表10編號1至7,及編號10、11所示之支票背面所蓋橋輝公司方形公司章既非該公司所刻之印章,又該等支票於提示前均在被告乙○○持有中,支票復由被告乙○○提示或由其蓋印後交予被告丙○○提示兌現,並由被告乙○○獲取大部分利益,該公司印文顯係被告乙○○委由刻印店不知情之成年人偽造公司印章,再行蓋用,殆無疑問,被告乙○○上揭辯詞,顯不足採。又細繹被告乙○○係於附表10編號1至7,及編號10、11之支票背面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章(並偽造公司章),於附表10編號8、9之支票背面盜蓋橋輝公司之公司章(並未偽造或盜蓋發票章),足以推斷被告乙○○至少分2次盜用橋輝公司之公司章、發票章(1次公司章、1次發票章),否則其尚可逕就附表10之全部支票背面均盜用橋輝公司之公司章、發票章,無需另行偽造橋輝公司之公司印章,故本院從有利被告乙○○認定其先後有2次偽造、盜蓋橋輝公司印章(1次同時偽造公司章、盜蓋發票章;1次盜蓋公司章)之犯行。
㈡被告丙○○否認知悉乙○○所交付支票2張(係聯盟輪胎行於92年6月23日交付予楊志宏、金額分別為60萬9230元、4萬元、票號TB0000000、TB0000000號)背面橋輝公司之印文係盜蓋,並對於何以將該2張支票存入其帳戶辯稱:因乙○○說要當私房錢,不讓他太太知道云云。惟該2張支票之指定受款人均為橋輝公司,其後並蓋有橋輝公司之印章(第14148號偵卷第24頁正、反面),被告丙○○於提示時豈會不知該2張支票應由橋輝公司提示而非由其本人提示?被告丙○○雖對此辯稱:伊有問乙○○為何聯盟輪胎行開給橋輝公司的票要存入伊帳戶,乙○○說那是聯盟輪胎行應開給他的票,誤開給橋輝公司,伊就相信乙○○的說詞云云。惟被告丙○○既知悉該2張支票係聯盟輪胎行交予楊志宏作為橋輝公司貨款之支付,楊志宏並未繳回橋輝公司而與乙○○、丙○○、丁○○共同侵占,已如上述,則被告乙○○持該2張背面蓋有橋輝公司印章之支票交予丙○○提示,被告丙○○應當知悉該橋輝公司之印文並非橋輝公司所蓋用。且聯盟輪胎行係橋輝公司之客戶,與被告乙○○並無生意往來,聯盟輪胎行當無可能開立支票予乙○○。故被告丙○○上揭辯詞,顯與事實不符,無足採信。被告丙○○既知悉其與乙○○、楊志宏、丁○○侵占附表1至4客戶交付欲支付橋輝公司貨款之支票,有部分(即附表10)有指定受款人為橋輝公司,猶共同侵占而交予乙○○使用,並依乙○○指示持以行使提示,及取得部分票款,被告丙○○顯然不僅知悉被告乙○○有偽造橋輝公司印文以偽造背書,更有推由乙○○偽造之意,應認被告丙○○就偽造及行使附表10之支票均與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犯罪事實三侵占外胎部分:被告乙○○雖辯稱:當日伊確實有交付11條外胎予士翔輪胎行之負責人陳忠義,事後並沒有拿走該等輪胎云云。惟此核與被告乙○○於偵訊時辯稱:92年5月20日伊跟士翔輪胎行陳忠義說要以他公司之名義出貨,但未將收到的貨款交給士翔輪胎行,伊把要出貨給客戶的輪胎轉賣給「小胖」等語顯相矛盾(14148號偵卷㈡第321頁)。被告乙○○若未載走上開原欲交付予士翔輪胎行之外胎11條,實無於偵查中為上開陳述。並參諸證人陳忠義於原審證稱:乙○○於92年5月20日有運送11條外胎給伊,但當天他來時,伊在忙,他拿簽收單給伊簽,伊跟他說等伊客戶走了以後再下貨,過沒多久,他又跑來說其他客戶有急用,而且貨還沒下,要先把外胎調給其他客戶,所以伊就當場在簽收單上註明貨未下,並請他改天補貨給伊,他就把外胎載走了,因平常同行調貨,都以電話叫貨,事後補單,所以沒有要乙○○在簽收單上簽名。乙○○當天是以橋輝公司之名義調走外胎,他並沒有說是以士翔輪胎行的名義出貨給別人,事後再補錢給伊等語(原審卷第61至64頁)。足見被告乙○○於92年5月20日運送上開11 條外胎至士翔輪胎行尚未交付予陳忠義前,即向陳忠義訛稱其他客戶急需該等外胎,而將上揭外胎載走侵占入己。被告上揭辯詞,僅係飾卸之詞,實無足採。
六、犯罪事實四竊盜部分:
㈠被告乙○○、丙○○、丁○○雖均否認有竊盜公司資料、大胎之犯行,惟據證人即橋輝公司監察人鄭正雄於原審證稱:92年6月26日伊與公司董事長胡文堅、總經理戊○○、經理楊文琦及戴志澄、總公司的甲○○協理等十幾人在中壢勝益貨運公司談判,伊問乙○○、丙○○、丁○○、楊志宏4人離開公司後,公司的文件、錄影帶、保證書、送貨簽單、發票為何都不見了?他們回答:丟了。伊又問他們拿去那裡丟?他們回答:丟到廢棄場。伊又問他們為何要拿上開資料,楊志宏說因他的保證人是他哥哥,他不想連累他哥哥,也不想連累其他人,所以才拿走丟掉。伊又問楊志宏錄影帶是誰拿的?他回答說:我們拿的。伊問為什麼?他說他不想留下紀錄讓公司發現是他們搬輪胎。當時他們4人坐在談判桌的一邊,楊志宏離伊最近,他回答說有,伊再1個1個問有沒有時,其餘3人則分別點頭不語。當場並有人問大胎的問題,他們承認有拿走大胎60條,且大胎60條及錄影帶所放置的倉庫保全紀錄顯示,是他們4位的其中1人最後離開,第2天盤點倉庫時,就不見了等語(原審卷第65至69頁)。證人即橋輝公司法務戴志澄於原審證稱:92年6月26日早上,乙○○的保證人葉瑞珍來電說找到乙○○等人,就約在葉瑞珍公司(指勝益公司)談判,戊○○先問輪胎不見的事情,問是否被告4人拿的?伊印象中被告4人其中1位承認是他們搬走的,其他3位則點頭。又問到還有其他人參與?他們沒回答。鄭正雄問錄影帶不見事情,被告4人其中1人說就是他們拿的,其他3人也有點頭。又有人問到傳票、入金單的事情,他們回答說,因為上面簽名的資料有些是假的,他們不想讓伊等去查,所以就把它帶走了,楊志宏有回答丟到廢棄場了,其他人並沒有否認等語(原審卷第69至72頁)。證人戊○○於本院證稱:92年6月26日在乙○○保證人葉瑞珍公司內,伊有問被告4人為何拿輪胎、人事資料等物,乙○○說他已經答應交大胎給別人所以要拿走,人事資料是因保證人是他們的親戚或好朋友,伊又問為何要拿發票、出貨單,他們4位其中1人說因沒有把輪胎交給客戶,怕伊等查到,並說這些東西都已經丟了,鄭正雄問為何拿錄影帶,他們4人當中1人回答因錄影帶有錄到他們拿大胎跟上揭物品,過程中他們都是其中1人承認,其他3人均點頭默認等語(本院卷第146至147頁)。經核證人鄭正雄、戴志澄、戊○○證述被告3人與楊志宏承認竊取大胎及資料之情節大致相符,堪信屬實。
㈡橋輝公司設有中興保全系統,於92年6月24日發生竊案時,保全系統並無遭侵入或破壞,業據證人戊○○證述屬實(本院卷第148頁),顯可推認大胎60條等物品應係在保全系統解除之情況下遭竊,即竊賊係持有保全設定、解除磁卡之人。而依中興保全公司桃園分公司出具之橋輝公司92年6月份保全系統查詢表所示(本院卷第119頁),橋輝公司之保全系統於92年6月24日20時17分30秒設定,並在翌日即92年6月25日7時43分54秒解除。且依證人戊○○於本院證稱:92年6月24日下午5點半到6點半有人值班,值班人員走了之後伊還在,伊到6時45分離開,伊離開時因被告3人還在場,所以伊沒有設定,保全公司事後給的資料當晚8點17分是乙○○持有之001號保全鑰匙設定,直到隔天早上有人到公司上班時,才解除設定開門,並發現上揭物品失竊,這段期間保全公司都沒有接到任何異常現象等語(本院卷第147頁反面至148頁)。並有保全設定卡資料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18頁)。佐以被告丙○○於偵訊時自承:乙○○於92年6月24日下午曾打電話找伊及丁○○、楊志宏回公司等語(第14148號偵卷㈠第98頁)。參以大胎係卡車使用之輪胎,有相當之重量,倘擬於1小時餘之時間內搬畢60條大胎,絕非1、2人之力所能獨力完成,故上揭證人證述被告3人與楊志宏共同行竊,洵屬有據。
㈢橋輝公司所失竊之員工基本資料檔案夾、監視錄影帶、出貨簽收單、發票、入金傳票明細等物,均非一般竊賊會竊取之物品,惟上揭物品或為被告等人基本資料、人事保證資料、或為橋輝公司向客戶請款之重要憑據、或攝錄被告等人行竊時之影像,均攸關被告3人與楊志宏業務侵占、竊盜犯行之證據,唯有被告3人與楊志宏才有行竊之動機與目的。何況,被告3人與楊志宏於92年6月26日與橋輝公司談判後,即於該星期六在外購買60條同廠牌之大胎賠給橋輝公司,亦據證人戊○○證述屬實(本院卷第147頁),上揭大胎若非被告等人所竊,何以賠給公司?且橋輝公司對被告3人與楊志宏上揭業務侵占貨款、輪胎、竊取大胎之犯行訴請民事賠償,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判決橋輝公司勝訴確定,亦有該判決書附卷足稽(本院卷第95至102頁)。故被告3人上揭辯詞,均係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七、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業務侵占、竊盜及被告乙○○、高鈺宏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被告3人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有關本件情形:
㈠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其法定本刑中關於罰金刑之規定,因刑法第33條第5款業經修正,罰金最低額由銀元1元提高為新台幣1000元以上,並以百元為單位,經新、舊法比較,應以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3人。
㈡修正後刑法第28條雖將「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刑法有利於被告3人。
㈢刑法修正後,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經刪除後,數行為將論以數罪,併合處罰,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是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連續犯有利於被告3人。
㈣本件綜合上揭新舊刑法比較之結果,並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3人,爰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
二、核被告乙○○、丙○○、丁○○就事實欄一㈠及被告乙○○就事實欄三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而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所為事實欄三部分應依詐欺取財罪處斷,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被告乙○○、丙○○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3人就事實欄四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竊盜罪。被告乙○○、丙○○偽造「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為偽造橋輝公司印文之階段行為;偽造、盜蓋橋輝公司印文後持以行使提兌,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2人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人偽刻「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形印章,係間接正犯。被告3人與楊志宏就事實欄一㈠、㈡之業務侵占罪間;被告乙○○、丙○○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被告3人與楊志宏就事實欄四之加重竊盜罪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正犯。被告3人先後為事實欄一㈠、㈡之業務侵占犯行及被告乙○○個人就事實欄三之業務侵占犯行,及被告乙○○、丙○○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 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乙○○、丙○○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以業務侵占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就被告丙○○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惟此部分與起訴之業務侵占事實,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3人所犯業務侵占罪、加重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丙○○、丁○○及楊志宏承前侵占橋輝公司客戶交付貨款支票之概括犯意,於92年6月間,由楊志宏侵占如附表11編號1所示之支票,由被告丁○○侵占如附表11編號2所示之支票,因認被告乙○○、丙○○、丁○○此部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嫌云云。惟依橋輝公司提供之支票明細,向付款銀行查詢結果,皆查無與附表11編號1、2相符之支票,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會稽分行96年7月19日渣打銀會稽字第960016號函及所附支票影本,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龍岡分行96年3月22日竹商銀龍岡字第09600129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原審卷第189頁、第243頁)。故三盛輪胎行及永強實業社究竟有無交付如附表11所示之支票即乏證據證明,難認楊志宏及被告丁○○有侵占上開支票。楊志宏及被告丁○○雖未否認持有此部分支票,惟檢察官就此部分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此部分仍有合理懷疑存在,自不能僅憑被告自白即遽予推定被告3人均有此部分之業務侵占犯行。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事實欄一㈠之業務侵占犯行間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撤銷改判:
一、就被告3人加重竊盜罪部分,原判決未察,遽為無罪之判決,容有未洽,公訴人執此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就被告3人業務侵占、被告乙○○行使偽造文書部分,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①被告3人共同侵占橋輝公司之貨款及輪胎,金額共達2千餘萬元,被告3人雖歸還部分,惟尚有7、8百萬元之款項尚未返還,橋輝公司所受損害甚鉅,原審未考量被告3人否認犯行,甚至將其等行為推諉予公司之管理,致橋輝公司商譽嚴重受損,且為釐清受損範圍,逐一向客戶查證、向銀行查詢相關票據流向,並核對出貨單及彙算款算,耗費甚多人力、時間及精神,原審僅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2年等,尚嫌過輕。②被告丙○○與乙○○就偽造文書部分為共犯關係,原判決未為審酌,亦有未洽。檢察官就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檢察官另就事實欄三被告乙○○侵占外胎部分,認被告乙○○已將11條外胎之簽收單交予陳忠義簽收,該外胎所有權已屬士翔輪胎行所有,陳忠義口頭上要乙○○改天補貨,顯有民法第761條第2項占有改定之約定,故乙○○之後變賣行為,即無成立侵占,應成立詐欺罪云云為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然動產之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本件被告乙○○既未將11條外胎交付予陳忠義,即使陳忠義已在簽收單上簽收,尚未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陳忠義復在該簽收單上補載「貨未下」等字樣,顯見尚未交付,且係乙○○佯稱有客戶急需調用該外胎,陳忠義方口頭同意乙○○改天補同類型之外胎,陳忠義並無將該外胎交予乙○○持有以代交付之真意,故上揭外胎仍在被告乙○○之持有中,檢察官認係詐欺罪,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被告3人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行,或稱量刑過重云云,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乙○○、丙○○、丁○○年輕力壯,受橋輝公司雇用,竟侵占橋輝公司之貨款、輪胎,予以花用或變賣,及彼等竊盜之犯罪動機,暨各次犯罪之目的,所侵占之金額甚鉅,被告乙○○犯後坦承部分犯行,惟被告丙○○、丁○○、楊志宏均將侵占之財物大部分交予乙○○花用,並與被告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其惡性較為重大,而被告丙○○、丁○○均飾詞卸責,毫無悔意,但其2人情節較為輕微,其等3人迄今尚未完全歸還侵占之財物,致橋輝公司損失甚鉅,暨其等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3人所犯加重竊盜部分,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將原宣告之刑期減為二分之一,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至於被告乙○○偽造之橋輝公司方形公司章1枚,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及附表10編號1至7、10、11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橋輝公司印文9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另被告乙○○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章及公司章部分,因係橋輝公司真正印章盜用而成,並非偽造之印文,無庸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英民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
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附表1:乙○○侵占貨款表
┌────┬─────┬──────┬────┬─────┬────────┬─────┬──────┐
│收款日期│交付貨款或│票 號│金 額│證 據│備 註│92偵 14148│本院卷頁數 │
│ │支票之客戶│ │ │ │ │號卷之頁數│ │
├────┼─────┼──────┼────┼─────┼────────┼─────┼──────┤
│92年06月│萬國輪胎行│臺灣中小企業│ 219430│簽收單 │丙○○背書 │第112,229-│ │
│ │ │銀行內壢分行│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32頁 │ │
│ │ │AU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9│汶建輪胎行│第一商業銀行│ 200000│支票存根 │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第112,233,│ │
│ │ │平鎮分行 │ │上開銀行函│章、蓋用偽造之橋│234頁 │ │
│ │ │TB0000000 │ │及支票影本│輝公司章。 │ │ │
│ │ │ │ │ │乙○○提示兌現 │ │ │
├────┼─────┼──────┼────┼─────┼────────┼─────┼──────┤
│92.06.19│汶建輪胎行│第一商業銀行│ 617284│支票存根 │盜蓋橋輝公司發 │第113,233,│ │
│ │ │平鎮分行 │ │上開銀行函│票章、蓋用偽造之│234頁 │ │
│ │ │TB0000000 │ │及支票影本│橋輝公司章。 │ │ │
│ │ │ │ │ │乙○○提示兌現 │ │ │
├────┼─────┼──────┼────┼─────┼────────┼─────┼──────┤
│92.06.19│汶建輪胎行│第一商業銀行│ 617284│支票存根 │乙○○提示兌現 │第113,233,│ │
│ │ │平鎮分行 │ │上開銀行函│ │234頁 │ │
│ │ │TB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年06月│合泰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83930│簽收單 │丙○○背書 │第114,235,│ │
│ │ │銀行環北分行│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36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5│金利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30112│切結書 │乙○○提示 │第116頁 │第180,182頁 │
│ │ │銀行新明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年06月│安勇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20028│簽收單 │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第21,114, │ │
│ │ │銀行中壢分行│ │上開銀行函│章、蓋用偽造之橋│237,239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輝公司章。 │ │ │
│ │ │ │ │ │乙○○提示兌現 │ │ │
├────┼─────┼──────┼────┼─────┼────────┼─────┼──────┤
│92年06月│正群輪胎有│新竹國際商業│ 14940│簽收單 │未提示兌現 │第114頁 │第135頁 │
│ │限公司 │銀行中壢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AA0000000 │ │ │ │ │ │
├────┼─────┼──────┼────┼─────┼────────┼─────┼──────┤
│92年06月│安勇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293758│簽收單 │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第20,114, │ │
│ │ │銀行中壢分行│ │上開銀行函│章、蓋用偽造之橋│237,240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輝公司章 │ │ │
│ │ │ │ │ │乙○○提示兌現 │ │ │
├────┼─────┼──────┼────┼─────┼────────┼─────┼──────┤
│92.06.17│上好輪胎行│合作金庫銀行│ 196788│簽收單 │乙○○提示兌現 │第115,309,│ │
│ │ │中原分行 │ │上開銀行函│ │310頁 │ │
│ │ │441498 │ │ │ │ │ │
├────┼─────┼──────┼────┼─────┼────────┼─────┼──────┤
│92年06月│安勇汽車修│新竹國際商業│ 83180│簽收單 │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第23,114, │ │
│ │護中心 │銀行中壢分行│ │上開銀行函│章、蓋用偽造之橋│237,238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輝公司章。 │ │ │
│ │ │ │ │ │乙○○提示兌現 │ │ │
├────┼─────┼──────┼────┼─────┼────────┼─────┼──────┤
│92年06月│安勇汽車修│新竹國際商業│ 88564│簽收單 │未提示兌領 │第114頁 │第135頁 │
│ │護中心 │銀行中壢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AA0000000 │ │ │ │ │ │
├────┼─────┼──────┼────┼─────┼────────┼─────┼──────┤
│92年06月│辰昌輪胎有│聯邦商業銀行│ 28100│上開銀行函│尚未提示兌領 │第245-247 │ │
│ │限公司 │內壢分行 │ │ │ │頁 │ │
│ │ │UC0000000 │ │ │ │ │ │
├────┼─────┼──────┼────┼─────┼────────┼─────┼──────┤
│合 計│ │ │0000000 │ │ │ │ │
└────┴─────┴──────┴────┴─────┴────────┴─────┴──────┘
附表2:楊志宏侵占貨款表
┌────┬─────┬──────┬────┬─────┬────────┬─────┬──────┐
│收款日期│交付貨款或│票 號│金 額│證 據│備 註│92偵 14148│本院卷頁數 │
│ │支票之客戶│ │ │ │ │號卷之頁數│ │
├────┼─────┼──────┼────┼─────┼────────┼─────┼──────┤
│92.06.15│中興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364800│切結書 │乙○○提示兌現 │第122,286-│ │
│ │ │銀行中興分行│ │新竹商銀永│ │288頁 │ │
│ │ │AA0000000 │ │安分行函及│ │ │ │
│ │ │ │ │支票影本 │ │ │ │
├────┼─────┼──────┼────┼─────┼────────┼─────┼──────┤
│92.06.15│中興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273240│切結書 │尚未提示兌現 │第122頁 │第185頁 │
│ │ │銀行中興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6│永吉輪胎行│ │ 14514│簽收單 │現金 │第118頁 │ │
├────┼─────┼──────┼────┼─────┼────────┼─────┼──────┤
│92.06.16│國安輪胎行│ │ 1734│簽收單 │現金 │第118頁 │ │
├────┼─────┼──────┼────┼─────┼────────┼─────┼──────┤
│92.06.18│龍泰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33458│切結書 │丙○○背書 │第123,306-│ │
│ │ │銀行東門分行│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308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4│鴻鎮輪胎行│ │ 35414│切結書 │現金 │第126頁 │ │
├────┼─────┼──────┼────┼─────┼────────┼─────┼──────┤
│92.06.20│新高原商行│臺灣中小企業│ 499308│簽收單 │乙○○提示兌現 │第119,249-│ │
│ │ │銀行北桃園分│ │上開銀行函│ │250頁 │ │
│ │ │行AY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8│三雄輪胎行│ │ 22936│簽收單 │現金 │第119頁 │ │
├────┼─────┼──────┼────┼─────┼────────┼─────┼──────┤
│92.06.18│三雄輪胎行│ │ 20000│簽收單 │現金 │第119頁 │ │
├────┼─────┼──────┼────┼─────┼────────┼─────┼──────┤
│92.06.16│宏隆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25582│簽收單 │丙○○背書 │第120,302-│ │
│ │ │銀行三民分行│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303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年06月│毅豐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61452│簽收單 │乙○○提示兌現 │第120,311-│ │
│ │ │銀行中山分行│ │上開銀行函│ │313頁 │ │
│ │ │AA0000000 │ │ │ │ │ │
├────┼─────┼──────┼────┼─────┼────────┼─────┼──────┤
│92.06.16│嘉大輪胎行│合作金庫慈文│ 142852│簽收單 │楊家壽提示兌現 │第283,284 │ │
│ │ │支庫 │ │上開銀行函│ │頁 │ │
│ │ │QE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6│嘉大輪胎行│合作金庫慈文│ 72366│簽收單 │尚未兌領 │ │第144,191頁 │
│ │ │支庫 │ │上開銀行函│ │ │ │
│ │ │QE0000000 │ │ │ │ │ │
├────┼─────┼──────┼────┼─────┼────────┼─────┼──────┤
│92.06.18│高勤汽車輪│安泰銀行桃園│ 36770│簽收單 │丙○○、溫有文背│ │第148頁 │
│ │胎行 │分行 │ │上開銀行函│書 │ │ │
│ │ │579069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8│五通輪胎有│第一商業銀行│ 35182│簽收單 │乙○○提示兌領 │第125,295,│ │
│ │限公司 │北桃園分行 │ │上開銀行函│ │296頁 │ │
│ │ │TB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6│兄弟汽車企│聯邦商業銀行│ 52850│簽收單 │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第22,121, │ │
│ │業社 │內壢分行 │ │上開銀行函│章、蓋用偽造之橋│245,248頁 │ │
│ │ │UC0000000 │ │及支票影本│輝公司章。 │ │ │
│ │ │ │ │ │乙○○提示兌現 │ │ │
├────┼─────┼──────┼────┼─────┼────────┼─────┼──────┤
│92.06.20│恩尚汽車有│玉山銀行八德│ 24793│簽收單 │乙○○提示兌現 │第121頁 │第194頁 │
│ │限公司 │分行 │ │上開銀行函│ │ │ │
│ │ │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23│聯盟輪胎行│第一商業銀行│ 609230│切結書 │盜蓋橋輝公司章。│第24,65,66│ │
│ │ │北桃園分行 │ │上開銀行函│丙○○提示、存入│127,295,29│ │
│ │ │TB0000000 │ │及支票影本│其0000000000000 │8頁 │ │
│ │ │ │ │ │帳戶 │ │ │
├────┼─────┼──────┼────┼─────┼────────┼─────┼──────┤
│92.06.23│聯盟輪胎行│第一商業銀行│ 40000│切結書 │盜蓋橋輝公司章。│第24,295, │ │
│ │ │北桃園分行 │ │上開銀行函│丙○○提示 │297 頁 │ │
│ │ │TB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20│東暘輪胎有│遠東國際商銀│ 83828│切結書 │乙○○提示兌現 │第128,255 │ │
│ │限公司 │桃園大興分行│ │銀行函及支│ │頁 │ │
│ │ │BW0000000 │ │票影本 │ │ │ │
├────┼─────┼──────┼────┼─────┼────────┼─────┼──────┤
│合 計│ │ │0000000 │ │ │ │ │
└────┴─────┴──────┴────┴─────┴────────┴─────┴──────┘
附表3:丙○○侵占貨款表
┌────┬─────┬──────┬────┬─────┬────────┬─────┬──────┐
│收款日期│交付貨款或│票 號│金 額│證 據│備 註│92偵 14148│本院卷頁數 │
│ │支票之客戶│ │ │ │ │號卷之頁數│ │
├────┼─────┼──────┼────┼─────┼────────┼─────┼──────┤
│92.06.18│永得輪胎行│新竹國際商銀│ 133158│簽收單 │丙○○背書 │第130,257-│ │
│ │ │山子頂分行 │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59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9│協泰輪胎行│新屋鄉農會 │ 810907│簽收單 │尚未提示兌領 │130,134頁 │第140頁 │
│ │ │FA0000000 │ │切結書 │ │ │ │
│ │ │ │ │上開銀行函│ │ │ │
├────┼─────┼──────┼────┼─────┼────────┼─────┼──────┤
│92.06.19│協泰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8250│切結書 │尚未提示兌領 │第134頁 │第180,181頁 │
│ │ │銀行新明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AA0000000 │ │ │ │ │ │
├────┼─────┼──────┼────┼─────┼────────┼─────┼──────┤
│92.06.18│弘益輪胎行│ │ 25148│簽收單 │現金 │第131頁 │ │
├────┼─────┼──────┼────┼─────┼────────┼─────┼──────┤
│92.06.15│杞林輪胎行│華南商業銀行│ 64634│切結書 │乙○○提示兌現 │第135,261,│ │
│ │ │中壢分行 │ │上開銀行函│ │262頁 │ │
│ │ │EC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9│東宏輪胎行│彰化銀行埔心│ 67600│切結書 │乙○○提示兌現 │第136,264-│ │
│ │ │分行 │ │上開銀行函│ │266頁 │ │
│ │ │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8│東亞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32375│切結書 │丙○○背書 │第132,137,│ │
│ │ │銀行新明分行│ │支票存根 │存入溫有文109287│299-301頁 │ │
│ │ │AA0000000 │ │上開銀行函│0000000帳戶 │ │ │
│ │ │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9│錦泰輪胎行│平鎮市農會 │ 48022│切結書 │丙○○背書 │第138,269,│ │
│ │ │山峰分行 │ │上開農會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70頁 │ │
│ │ │FA0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7│聖豐汽車修│美商花旗銀行│ 200000│切結書 │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第139,304,│ │
│ │護中心 │桃園分行 │ │上開銀行函│章、蓋用偽造之橋│305頁 │ │
│ │ │0000000 │ │及支票影本│輝公司章。 │ │ │
│ │ │ │ │ │乙○○提示兌現 │ │ │
├────┼─────┼──────┼────┼─────┼────────┼─────┼──────┤
│92.06.17│聖豐汽車修│美商花旗銀行│ 20000│切結書 │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第139,304,│ │
│ │護中心 │桃園分行 │ │上開銀行函│章、蓋用偽造之橋│305頁 │ │
│ │ │0000000 │ │及支票影本│輝公司章。 │ │ │
│ │ │ │ │ │乙○○提示兌現 │ │ │
├────┼─────┼──────┼────┼─────┼────────┼─────┼──────┤
│92.06.18│元盛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3884│支票存根 │丙○○背書 │第140,237,│ │
│ │ │銀行中壢分行│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41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8│正豐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436730│簽收單 │ │第133頁 │第269頁 │
│ │ │銀行中壢分行│ │支票存根 │ │ │ │
│ │ │AA0000000 │ │ │ │ │ │
├────┼─────┼──────┼────┼─────┼────────┼─────┼──────┤
│92.06.16│震興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65857│切結書 │乙○○提示兌現 │第142頁 │第270頁 │
│ │ │銀行平鎮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24│協和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55964│簽收單 │乙○○提示兌現 │第133,290,│ │
│ │ │銀行龍岡分行│ │上開銀行函│ │291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合 計│ │ │0000000 │ │ │ │ │
└────┴─────┴──────┴────┴─────┴────────┴─────┴──────┘
附表4:丁○○侵占貨款表
┌────┬─────┬──────┬────┬─────┬────────┬─────┬──────┐
│收款日期│交付貨款或│票 號│金 額│證 據│備 註│92偵 14148│ │
│ │支票之客戶│ │ │ │ │號卷之頁數│ │
├────┼─────┼──────┼────┼─────┼────────┼─────┼──────┤
│92.06.23│三和輪胎行│ │ 1600│簽收單 │現金 │第147頁 │ │
├────┼─────┼──────┼────┼─────┼────────┼─────┼──────┤
│92.06.23│三和輪胎行│彰化銀行埔心│ 0000000│簽收單 │未提示兌領 │第147頁 │第145頁 │
│ │ │分行 │ │上開銀行函│ │ │ │
│ │ │CF0000000 │ │ │ │ │ │
├────┼─────┼──────┼────┼─────┼────────┼─────┼──────┤
│92.06.19│永全輪胎行│ │ 50822│切結書 │現金 │第148頁 │ │
├────┼─────┼──────┼────┼─────┼────────┼─────┼──────┤
│92.06.19│萬德汽車保│玉山商業銀行│ 18000│簽收單 │未提示兌領 │第147頁 │第197頁 │
│ │養所 │楊梅分行 │ │上開銀行函│ │ │ │
│ │ │AD0000000 │ │ │ │ │ │
├────┼─────┼──────┼────┼─────┼────────┼─────┼──────┤
│92.06.19│萬德汽車保│玉山商業銀行│ 55978│簽收單 │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第147,272,│ │
│ │養所 │楊梅分行 │ │上開銀行函│章、蓋用偽造之橋│273頁 │ │
│ │ │AD0000000 │ │及支票影本│輝公司章。 │ │ │
│ │ │ │ │ │乙○○提示兌現 │ │ │
├────┼─────┼──────┼────┼─────┼────────┼─────┼──────┤
│92.06.16│民群輪胎行│新竹國際商銀│ 74300│簽收單 │丙○○背書 │第144,275,│ │
│ │ │新坡分行 │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76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9│日亨輪胎有│彰化銀行埔心│ 269005│簽收單 │丙○○背書 │第145,264,│ │
│ │限公司 │分行 │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67,268頁 │ │
│ │ │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9│華山交通器│ │ 16004│簽收單 │現金 │第144頁 │ │
│ │材商行 │ │ │ │ │ │ │
├────┼─────┼──────┼────┼─────┼────────┼─────┼──────┤
│92.06.23│久揚輪胎有│彰化銀行埔心│ 934486│簽收單 │未提示兌領 │ │第145頁 │
│ │限公司 │分行 │ │銀行回函及│ │ │ │
│ │ │CF0000000 │ │支票影本 │ │ │ │
├────┼─────┼──────┼────┼─────┼────────┼─────┼──────┤
│92.06.17│欣達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276360│支票存根 │未提示兌現 │第145頁 │第188頁 │
│ │ │銀行埔心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 │ │
│92.06.17│永強實業社│新竹國際商銀│ 555676│簽收單 │丙○○背書 │第146,278,│ │
│ │ │埔心分行 │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79 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7│永強實業社│新竹國際商銀│ 8200│簽收單 │未提示兌現 │第146,293 │ │
│ │ │關西分行 │ │上開銀行函│ │頁 │ │
│ │ │AA0000000 │ │ │ │ │ │
├────┼─────┼──────┼────┼─────┼────────┼─────┼──────┤
│92.06.17│永強實業社│新竹中小企銀│ 7600│簽收單 │丙○○背書 │第146,280,│ │
│ │ │埔心分行 │ │ │存入溫有文109287│281頁 │ │
│ │ │AA0000000 │ │ │0000000帳戶 │ │ │
├────┼─────┼──────┼────┼─────┼────────┼─────┼──────┤
│92.06.17│永強實業社│新竹國際商業│ 41728│簽收單 │未提示兌領 │第146頁 │第188頁 │
│ │ │銀行埔心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AA0000000 │ │ │ │ │ │
├────┼─────┼──────┼────┼─────┼────────┼─────┼──────┤
│92.06.19│榮昌企業行│ │ 14587│簽收單 │現金 │第146頁 │ │
├────┼─────┼──────┼────┼─────┼────────┼─────┼──────┤
│合 計│ │ │0000000 │ │ │ │ │
└────┴─────┴──────┴────┴─────┴────────┴─────┴──────┘
附表5:乙○○侵占輪胎統計表
┌───────┬─────────┬──────┬──────┬──────┐
│出 貨 日 期│應 送 客 戶 │輪胎數量(個)│金額合計(元)│備 註│
├───────┼─────────┼──────┼──────┼──────┤
│920611至920624│萬國輪胎行 │ 67│ 104998│ │
├───────┼─────────┼──────┼──────┼──────┤
│920611至920624│辰昌輪胎有限公司 │ 87│ 140130│ │
├───────┼─────────┼──────┼──────┼──────┤
│920603至920624│汶建輪胎行 │ 188│ 777288│ │
├───────┼─────────┼──────┼──────┼──────┤
│920619至920620│垣新輪胎行 │ 58│ 110280│ │
├───────┼─────────┼──────┼──────┼──────┤
│920610至920620│合泰輪胎行 │ 40│ 112550│ │
├───────┼─────────┼──────┼──────┼──────┤
│920605 │啟安輪胎行 │ 70│ 132180│ │
├───────┼─────────┼──────┼──────┼──────┤
│920617 │合成輪胎行 │ 10│ 17030│ │
├───────┼─────────┼──────┼──────┼──────┤
│920616至920618│正群輪胎有限公司 │ 20│ 34400│ │
├───────┼─────────┼──────┼──────┼──────┤
│920624 │士翔輪胎行 │ 12│ 122400│ │
├───────┼─────────┼──────┼──────┼──────┤
│920611至920624│安勇輪胎行 │ 230│ 499010│ │
├───────┼─────────┼──────┼──────┼──────┤
│920610至920620│博克奇企業有限公司│ 103│ 159187│ │
├───────┼─────────┼──────┼──────┼──────┤
│920619 │上好輪胎行 │ 34│ 63914│ │
├───────┼─────────┼──────┼──────┼──────┤
│920613至920617│安勇汽車修護中心 │ 104│ 175904│ │
├───────┼─────────┼──────┼──────┼──────┤
│920603至920612│宏昌輪胎行 │ 70│ 98550│ │
├───────┼─────────┼──────┼──────┼──────┤
│合 計│ │ 1093│ 0000000│ │
└───────┴─────────┴──────┴──────┴──────┘
附表6:楊志宏侵占輪胎統計表
┌───────┬─────────┬──────┬──────┬──────┐
│出貨日期 │應 送 客 戶 │輪胎數量(個)│金額合計(元)│備 註│
├───────┼─────────┼──────┼──────┼──────┤
│920624 │中興輪胎行 │ 10│ 17990│ │
├───────┼─────────┼──────┼──────┼──────┤
│920616至920619│吉信輪胎有限公司 │ 65│ 120912│ │
├───────┼─────────┼──────┼──────┼──────┤
│920610至920624│永基輪胎行 │ 15│ 129778│ │
├───────┼─────────┼──────┼──────┼──────┤
│920616 │三盛輪胎行 │ 28│ 42052│ │
├───────┼─────────┼──────┼──────┼──────┤
│920617 │鴻鎮輪胎行 │ 20│ 30860│ │
├───────┼─────────┼──────┼──────┼──────┤
│920616至920618│大全輪胎行 │ 40│ 213170│ │
├───────┼─────────┼──────┼──────┼──────┤
│920617 │宏隆輪胎商行 │ 20│ 30860│ │
├───────┼─────────┼──────┼──────┼──────┤
│920611至920620│車眾汽車材料輪胎行│ 50│ 90180│ │
├───────┼─────────┼──────┼──────┼──────┤
│920611至920616│傑瓏輪胎有限公司 │ 104│ 195288│ │
├───────┼─────────┼──────┼──────┼──────┤
│920612 │台安輪胎行 │ 11│ 102696│ │
├───────┼─────────┼──────┼──────┼──────┤
│920612 │兄弟汽車企業社 │ 20│ 27620│ │
├───────┼─────────┼──────┼──────┼──────┤
│920617 │恩尚汽車有限公司 │ 6│ 21136│ │
├───────┼─────────┼──────┼──────┼──────┤
│920603至920605│聯盟輪胎行 │ 22│ 190208│ │
├───────┼─────────┼──────┼──────┼──────┤
│920624 │東暘輪胎有限公司 │ 20│ 22410│ │
├───────┼─────────┼──────┼──────┼──────┤
│920624 │長榮國際儲運(股)│ 20│ 27740│ │
├───────┼─────────┼──────┼──────┼──────┤
│合 計│ │ 451│ 0000000│ │
└───────┴─────────┴──────┴──────┴──────┘
附表7:丙○○侵占輪胎統計表
┌───────┬─────────┬──────┬──────┬──────┐
│出貨日期 │應 送 客 戶 │輪胎數量(個)│金額合計(元)│備 註│
├───────┼─────────┼──────┼──────┼──────┤
│920611至920621│永得輪胎行 │ 50│ 224450│ │
├───────┼─────────┼──────┼──────┼──────┤
│920611 │協泰輪胎行 │ 32│ 355000│ │
├───────┼─────────┼──────┼──────┼──────┤
│920617 │杞林輪胎行 │ 30│ 47820│ │
├───────┼─────────┼──────┼──────┼──────┤
│920612至920624│錦泰輪胎行 │ 14│ 17888│ │
├───────┼─────────┼──────┼──────┼──────┤
│920612至920623│聖豐汽車修護中心 │ 70│ 131080│ │
├───────┼─────────┼──────┼──────┼──────┤
│920617至920621│元盛輪胎行 │ 40│ 74240│ │
├───────┼─────────┼──────┼──────┼──────┤
│920612至920624│正豐輪胎行 │ 135│ 211640│ │
├───────┼─────────┼──────┼──────┼──────┤
│920616至920617│震興輪胎行 │ 49│ 74353│ │
├───────┼─────────┼──────┼──────┼──────┤
│920618 │協和輪胎行 │ 30│ 47100│ │
├───────┼─────────┼──────┼──────┼──────┤
│合 計│ │ 450│ 0000000│ │
└───────┴─────────┴──────┴──────┴──────┘
附表8:丁○○侵占輪胎統計表
┌───────┬─────────┬──────┬──────┬──────┐
│出貨日期 │應 送 客 戶 │輪胎數量(個)│金額合計(元)│備 註│
├───────┼─────────┼──────┼──────┼──────┤
│920616 │東海輪胎行 │ 7│ 8078│ │
├───────┼─────────┼──────┼──────┼──────┤
│920617至920624│新坡輪胎行 │ 43│ 80502│ │
├───────┼─────────┼──────┼──────┼──────┤
│920610至920616│永全輪胎行 │ 90│ 124770│ │
├───────┼─────────┼──────┼──────┼──────┤
│920603至920620│順發鑫輪胎有限公司│ 35│ 261000│ │
├───────┼─────────┼──────┼──────┼──────┤
│920602至920619│萬德汽車保養所 │ 35│ 64719│ │
├───────┼─────────┼──────┼──────┼──────┤
│920613至920624│華山交通器材商行 │ 110│ 193830│ │
├───────┼─────────┼──────┼──────┼──────┤
│920623至920624│久揚輪胎有限公司 │ 40│ 131250│ │
├───────┼─────────┼──────┼──────┼──────┤
│920620 │欣達輪胎行 │ 5│ 61000│ │
├───────┼─────────┼──────┼──────┼──────┤
│920614至920619│勝宜輪胎行 │ 80│ 131500│ │
├───────┼─────────┼──────┼──────┼──────┤
│920624 │永強實業社 │ 4│ 6948│ │
├───────┼─────────┼──────┼──────┼──────┤
│920616 │榮昌實業社 │ 19│ 30249│ │
├───────┼─────────┼──────┼──────┼──────┤
│合 計│ │ 468│ 0000000│ │
└───────┴─────────┴──────┴──────┴──────┘
附表9:乙○○交付丙○○背書購買自用小客車交付溫有文提
示兌現
┌───┬──────────────────────────────────┐
│ 1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AU0000000號 │
├───┼──────────────────────────────────┤
│ 2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環北分行AU0000000號 │
├───┼──────────────────────────────────┤
│ 3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門分行AA0000000號 │
├───┼──────────────────────────────────┤
│ 4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三民分行AA0000000號 │
├───┼──────────────────────────────────┤
│ 5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山子頂分行AA0000000號 │
├───┼──────────────────────────────────┤
│ 6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AA0000000號 │
├───┼──────────────────────────────────┤
│ 7 │ 平鎮市農會FA00000000號 │
├───┼──────────────────────────────────┤
│ 8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AA0000000號 │
├───┼──────────────────────────────────┤
│ 9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坡分行AA0000000號 │
├───┼──────────────────────────────────┤
│ 10 │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0000000號 │
├───┼──────────────────────────────────┤
│ 11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埔心分行AA0000000號 │
└───┴──────────────────────────────────┘
附表10:乙○○偽造橋輝公司背書明細
┌─┬────────────────┬─────────┬──────────┐
│ │ 付 款 銀 行 及 票 號 │ 偽造或盜蓋公司章 │ 盜蓋統一發票章 │
├─┼────────────────┼─────────┼──────────┤
│1 │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行 TB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2 │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行 TB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3 │新竹國際商銀中壢分行 AA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4 │新竹國際商銀中壢分行 AA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5 │新竹國際商銀中壢分行 AA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6 │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UC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7 │玉山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AD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8 │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TB0000000 │ 盜蓋 │ 未偽造 │
├─┼────────────────┼─────────┼──────────┤
│9 │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TB0000000 │ 盜蓋 │ 未偽造 │
├─┼────────────────┼─────────┼──────────┤
│10│美商花旗銀行桃園分行 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11│美商花旗銀行桃園分行 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附表11:
┌────┬─────┬──────┬────┬────────────┐
│收款日期│交付貨款或│票 號│金 額│ 備 註 │
│ │支票之客戶│ │ │ │
├────┼─────┼──────┼────┼────────────┤
│92.06.15│三盛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5,667 │ 查無此支票 │
│ │ │銀行會稽分行│ │ │
│ │ │AA0000000 │ │ │
├────┼─────┼──────┼────┼────────────┤
│92.06.17│永強實業社│新竹國際商業│204,000 │ 查無此支票 │
│ │ │銀行龍岡分行│ │ │
│ │ │AA000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