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8日執行羈押,至97年6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2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