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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8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堭儀郭豫珍陳玉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857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及第三百六十七條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通過,同年七月四日經公布生效,修正後分別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及「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於同年十二月十日收受判決書後,即於同年月十四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嗣經本院轉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再卷送本院上訴),惟上訴書僅載以:理由後補,經本院命於收受裁定書後五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九十七年三月一日收受裁定,此有本院送達証書一件在卷可稽,然仍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是本案被告上訴不合法律程式,乃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857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