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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楊炳禎陳春秋李春地

  • 當事人
    戊○○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5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周德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吳麗雲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97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337、7697、7698、8494、8495、8496、8811、8812、8813、9049、9050、9051、9052、9053、9054、9644、9645、9646、9647、9649、9812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壬○○及乙○○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部分均撤銷。 戊○○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 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業經最高法院判刑確定)係諾均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①諾均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徐金林〈業經原審無罪判決確定〉)、嘉澧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②嘉澧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陸賢耀)、威尼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④威尼爾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歐振明)、諾金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⑤諾金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羅正雄〈業經原審無罪判決確定〉)、廣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⑥廣埠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花初麟【已死亡,業經原審不受理判決確定】)、台鶴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⑧台鶴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乙○○〈常業詐欺罪部分,業經判決確定〉)、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⑨瑞原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竹根〈業經原審無罪判決確定〉)、菱異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⑭菱異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傅棟垣【另行審結】)、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㉒堪薩斯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辛○○〈業經原審無罪判決確定〉)之實際負責人,並為盟士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⑯盟士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未○○)之股東;甲○○〈業經原審判刑確定〉原係④威尼爾公司、㉒堪薩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87年間將公司轉讓予丙○○,並擔任丙○○之員工;庚○○〈業經原審判刑確定〉係得意通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⑫得意通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秉煌)、俊澤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⑮俊澤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庚○○)、巨旻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⑳巨旻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曹桂榮)、科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㉔科上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庚○○)之實際負責人及全昕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⑰全昕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吳文龍)之股東;戊○○係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⑦科隆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戊○○)、咏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㉕咏康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寅○○)、廣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廣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以下簡稱㉖廣超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國豐)之實際負責人;癸○○係⑦科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自87年10月間㉕咏康公司改組後亦任咏康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政雄(業經原審法院判刑確定)係公霆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⑪公霆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清治〈業經原審無罪判決確定〉)、達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㉓達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顧慧林)、領袖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㉙領袖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歐志煌)之實際負責人;乙○○係⑧台鶴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曾德貴係昱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⑬昱享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曾德貴)、昱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⑲昱瀚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曾德貴)之實際負責人;壬○○係超鋒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㉗超鋒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莊盛雄)行政經理(原為公司改組前超鋒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淑玲(業經原審判刑確定)係龍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㉘龍昱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金鎮)業務經理;係富筑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㉑富筑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海〈業經原審無罪判決確定〉之負責人;午○○(通緝中,另行審結)係凡塞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③凡塞斯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林宗明)、伯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⑱伯肯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鄧進福)之實際負責人;朱友龍(通緝中,另行審結)係大家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⑩大家豪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上開29家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相關關係人、設立及異動日期、營業地址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戊○○、壬○○等與乙○○(此部分犯行,業經判決確定〉暨丙○○、甲○○、庚○○、癸○○、王淑玲、曾德貴、林政雄(上七人均經審結)、午○○、朱友龍(上二人另行審結)及申○○(①諾均公司經理,未經起訴)、子○○(⑥廣埠公司職員,未經起訴)、丁○○(⑦科隆公司財務主任,未經起訴)等人均明知渠等上開實際經營或任職公司間並無實際上交易或買賣行為,戊○○(⑦科隆公司)及乙○○(⑧台鶴公司)、朱友龍(⑩大家豪公司)、曾德貴(⑬昱享公司、⑲昱瀚公司)、庚○○(⑮俊澤公司、㉔科上公司)等人均為商業負責人,竟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戊○○、壬○○及乙○○、癸○○、王淑玲、曾德貴、林政雄、午○○、朱友龍、申○○、子○○、丁○○,復與丙○○、甲○○、庚○○基於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約定相互以所屬公司名義虛開性質上屬於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統一發票,而自民國(下同)85年1 月起至88年12月止,於上開期間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時即85年3月至89年1月之單月10日至15日間,先由甲○○自85年3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起至87年5月10日起至15日間某日止(起訴書誤載為自85年3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起至86年5月10日起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市○○路68號1至5樓,再由庚○○自87年7月10日至15日某日起至89年1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止(起訴書誤載為自86年7 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起至89年1 月10日起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巷1號1樓①諾均公司辦公處所,填製前開如附表一 所示等29家公司間統一發票明細表(含每筆發票買受人、日期、貨品名稱、單價、數量等)及分配上開各公司間互開統一發票之金額表,以符各前開公司間進項及銷項金額,並將上開明細表交由丙○○,再由丙○○交予各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股東或經理人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並將上開不實之銷售額連續填載於各該公司之每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四○一表」(即填製各公司每期銷項、進項金額及應納、應退稅額),該等不實統一發票提供其他公司虛列作為進項,虛增成本,以資沖抵銷項稅額,並持虛偽不實之上開「四○一表」向桃園縣稅捐稽處申報稅捐,其中除②嘉澧公司、③凡塞斯公司、⑦科隆公司、⑨瑞原公司、⑪公霆公司、⑬昱享公司、⑭菱異公司、⑮俊澤公司、⑲昱瀚公司、㉑富筑公司、㉔科上公司、㉘龍昱公司等12家公司外(上開12家公司未逃漏營業稅部分詳後述),製造①諾均公司、④威尼爾公司、⑤諾金公司、⑥廣埠公司、⑧台鶴公司、⑩大家豪公司、⑫得意通公司、⑯盟士公司、⑰全昕公司、⑱伯肯公司、⑳巨旻公司、㉒堪薩斯公司、㉓達暉公司、㉕咏康公司、㉖廣超公司、㉗超鋒公司、㉙領袖公司等17家公司所虛開與他公司之發票金額(銷項金額),遠低於他公司虛開與上開公司之發票金額(進項金額)之假象,以此方式逃漏前開各該公司應負之營業稅捐。而戊○○、壬○○雖僅為㉕咏康公司、㉖廣超公司、㉗超鋒公司等3 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或行政經理(詳如附表三所示),而非公司法第8 條所指之負責人,然渠等猶基於共同幫助他人逃漏應納之營業稅稅捐犯意之聯絡,與丙○○、庚○○、甲○○三人共同以前開不正當方法幫助所實際負責或任職之各該公司逃漏應納之營業稅稅捐,另如附表一所示之本件涉案29家公司均分別有自該逃漏營業稅之17家公司收受不實發票,或有開列不實發票交予17家公司之各家公司(詳如附表三所示),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股東及行政經理、登記負責人、財務主任、職員等人,即戊○○、壬○○及乙○○(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丙○○、甲○○、庚○○、癸○○、王淑玲、曾德貴、林政雄(以上七人均經審結)、午○○、朱友龍(以上二人俟到案後另行審結)、花初麟(已死亡)、丁○○、子○○、申○○(以上三人未據檢察官起訴)猶各基於幫助各該1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稅捐之故意,明知渠等所負責、經營或任職之各公司與各該17家公司間均無交易事實,而分別虛開發票予該17家公司及自該17家公司收受不實內容之發票,幫助該1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三、⑦科隆公司實際負責人戊○○、總經理癸○○等,由於公司經營不善發生財務問題,乃與⑦科隆公司桃園廠財務主任丁○○(未據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取他人財物之常業犯意聯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大量開立不實發票,偽造85年至87年6 月營業額,虛增銷售額,並製作不實之「四○一表」並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行使後,並依據稅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所載之銷項及進項金額入帳,於年度結算時製作不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虛造各公司正常營運及高營業額之假象,並藉此取得不知情之會計師的財務簽證,並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分別於下列時間向持向下列金融機構詐取融資貸款: ㈠分別於86年8 月及87年10月,持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重新辦理貸款額度,申請綜合週轉金融資新台幣(下同)1千6百50萬元、即期信用狀融資美金20萬元(當時折合約新臺幣7 百萬元)、出口押匯融資美金60萬元(當時折合約新臺幣2千1百44萬元),並於87年5月26日起至同年8月10日止,利用上開綜合週轉金額度申請借貸合計6 百64萬元,於87年5 月27日申請外幣墊款港幣1百20萬5千元,於87年11月11日、20日利用上開綜合週轉融資額度申請貸款合計2 百81萬元,使該分行不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戊○○、癸○○、丁○○等人,而上開借貸6百64萬元、2百81萬元部分均全未償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始知受騙(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B部分)。 ㈡於85年9 月24日,再以相同的財務報表,持向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申請長期擔保貸款1億1千1 百萬元,於同年12月17日申請短期週轉金放款4 千萬元,自87年7月8日起至同年11月17日止申請借貸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合計1千9百16萬7千3百78元,自87年7月8日至同年10月14日申請借貸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合計2千3百12萬6千7百29元,使該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戊○○、癸○○、丁○○等人,而上開借款均全未清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始知受騙(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C部分)。 ㈢自86年9月15日起至88年1月14日止,分別持向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申請抵押貸款及信用貸款合計3億2千9百94萬4千 4百39元,使該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戊○○、癸○○、丁○○等人,而上開借款均全未清償,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始知受騙(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D部分)。 ㈣又於87年11月27日、同年12月22日、同年12月24日,分別持向中央票券金融公司申請短期週轉金合計2千5百萬元,使該金融機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戊○○、癸○○、丁○○等人,而上開借款僅清償部分款項,尚餘2千2百42萬2千2百元未償還(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E部分)。 四、迄於89年3 月13日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人員持搜索票,分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5號13樓之2、桃園縣龜山鄉○○○路1段166巷11號1 樓、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缺仔29號、臺北市○○街141之1號等處所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五-1、五-2、五-3、五-4所示之物;又於89年3 月24日為法務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人員持搜索票,在臺北市○○○路○ 段 34號12樓等處所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五-5所示之物,經循線追查,始知上情。 五、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92年1 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而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業於同年9月1日施行,本件係於89年8月9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繫屬於原審法院,此有原審法院收文章蓋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8月9日桃檢盛昃89偵字第4337號送審函乙紙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 頁)。本件被告姜桂村、同案被告癸○○、甲○○業經本院前審及本院依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作證,而證人午○○、子○○、丙○○、庚○○、丁○○、己○○、辛○○等人雖先後經本院前審及本院傳喚並未到庭,然卷內關於同案被告、證人之陳述、相關之書證及物證等證據,均係在92年1 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就上開可得為證據之證據,依法定程序為調查,依上開說明,其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自得採為本件論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指摘證人丙○○、庚○○、甲○○、癸○○、丁○○、子○○、黃仲遠於調查局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且其他共同被告不利之陳述,對被告而言未經詰問,應無證據能力云云;被告壬○○之選任辯護人亦辯稱同案被告庚○○於調查局之陳述,未經詰問,無證據能力云云,均無可採。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壬○○均矢口否認有何前揭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被告戊○○辯稱:⑦科隆公司產業及相關企業甚多,伊僅為⑦科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癸○○自己坦承擔任⑦科隆公司之總經理及副董事長,顯然⑦科隆公司之財務運作係由被告癸○○所主導,且伊亦不認識被告丙○○、同案被告甲○○,自與被告丙○○、同案被告甲○○無何共犯關係云云;被告壬○○辯稱:伊自87年4月1日起即已退出㉗超鋒公司之經營,僅保留1 百萬元之股份,公司並於87年10月7 日變更負責人為案外人許信吉,伊僅擔任行政經理一職。伊於88年5 月間,乃協助案外人林尚義與同案被告庚○○簽訂「合作買賣約定書」,以合作共同開發產銷無線滑鼠,而雙方也確有實際交易行為,足認伊並無虛開發票情形。再伊除同案被告庚○○以外,與其他被告均不認識,不可能共謀虛開發票詐財云云。 二、惟查: ㈠關於虛開發票部分: ⒈同案被告丙○○指示同案被告甲○○、庚○○等人排製本案各家公司間統一發票明細表及各公司間分配互開統一發票金額表部分: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偵查時陳稱:伊從85年年初起至87年6月6日止,都在桃園縣桃園市○○路68號1至5樓處所,為丙○○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一共有①諾均公司、②嘉澧公司、③凡塞斯公司、④威尼爾公司、⑤諾金公司、⑥廣埠公司、⑦科隆公司、⑧台鶴公司、⑨瑞原公司、⑩大家豪公司、⑪公霆公司、⑫得意通公司、⑬昱享公司、⑭菱異公司、⑮俊澤公司、⑯盟士公司、⑰全昕公司、⑱伯肯公司、⑲昱瀚公司、㉑富筑公司、㉒堪薩斯公司、㉓達暉公司、㉔科上公司等公司相互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發票,而上述公司由伊編製的進銷項營業額,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丙○○會在每期申報營業稅的月份(大約在當月10日左右),以電話或親自至上開桃園市○○路68號,告訴伊有那幾家公司需要製作假業績(每期使用的公司數目均不同,大約都維持12家公司循環使用,所使用的公司一旦停止使用,丙○○就會再找新的公司加入循環),伊即依據丙○○提供給伊的每家公司應製作之銷售金額及前期留存的進銷資料,編製不實之進銷項金額排列,排列完成後,即再謄寫各公司申報發票的明細(包括統一發票上所必須登載的日期、公司、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明細謄寫完成後,即交給丙○○處理,由丙○○交給參與循環的公司開立不實的發票,再於營業稅申報截止前(每月15日),由伊到各公司交換統一發票,到了87年年初,就由丙○○要求各公司到其所有的台鶴公司、諾均公司交換統一發票等語(見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 至104頁、第95頁100頁,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至24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偵查時陳稱:丙○○於87年下半年開始,請伊排製其所提供數十家公司之進銷貨明細資料,丙○○是提供其所有之桃園縣八德市○○路○段89號2樓處所供 伊使用,至88年3月間丙○○又提供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166巷11號1樓處所供伊使用,伊在上開處所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丙○○會在每期申報營業稅的月份(大約在當月10日以前),以電話或親自至伊辦公室告訴伊有那幾家公司需要製作業績,伊就加上伊本身借用的公司一起製作不實之進銷項金額排列,排列完成後即再謄寫各公司申報發票的明細(包括日期、公司、品名、數量、單價、金額),明細謄寫完成後即在每期(每2個月1次)營業稅申報前將資料交由丙○○處理,伊處理過的公司有①諾均、②嘉澧、③凡塞斯、④威尼爾、⑤諾金、⑥廣埠、⑦科隆、⑧台鶴、⑪公霆、⑫得意通、⑬昱享、⑭菱異、⑮俊澤、⑯盟士、⑰全昕、⑱伯肯、⑲昱瀚、⑳巨旻、㉑富筑、㉒堪薩斯、㉓達暉、㉔科上、㉕咏康、㉗超鋒,伊是依丙○○指示,將其所提供之貨物名稱,及各公司之存貨單資料,排製出各公司間之每筆買賣(進銷貨)資料,該等資料編排後要與丙○○所指定各家公司每期營業額之數額相符,丙○○再依伊所排製之各筆進銷貨資料,開立發票,製造各該公司虛偽之買賣業績,而前開存貨單資料所登載之貨物,雖有實際進口或購入,但在各該公司間並無實際買賣流通,僅係作為各該公司相互進銷貨行為之虛偽證明。丙○○每月會告訴伊每家公司開立多少發票金額,叫伊開循環發票即每十家公司間相互買賣金額分配,分配每家互開明細後,即交給丙○○找各家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等語(見他字第286號卷第21至23頁、9至13頁、偵字第4337號卷第86至89頁、偵字第9812號卷第25至26頁)。 ⑶證人子○○於調查局中證稱:伊於86年9 月進入廣埠公司工作時,該公司之負責人為案外人李富泉,後因財務問題就找了花初麟掛名為負責人,其後於87年1 月該公司就以80萬元讓售給丙○○,而花初麟則繼續擔任掛名負責人,在87年間丙○○接手廣埠公司後,廣埠公司僅零星做一些進口貿易,其餘均無實際營運,而丙○○在接手廣埠公司後即指示伊配合甲○○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甲○○會在每期營業稅申報截止前編製廣埠公司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包括品名、數量、單價、金額)傳真給伊,要伊虛開編製資料的統一發票,再由丙○○約定時間,集合參與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交換進、銷項發票,以此向稅捐單位申報營業稅,而自87年7 月以後改由庚○○編製不實統一發票的製作情形和甲○○相同等語(見偵字第4337號卷第105至109頁)。 ⑷證人即①諾均公司經理申○○亦於調查局中證稱:伊係88年4 月間受丙○○指示開立①諾均等公司之發票,因為當時伊是丙○○所僱用的員工,所以依丙○○提供每筆發票明細資料(包括買受人名稱、品名、數量、單價)來開立發票。後來丙○○陸續要求伊開立發票時,伊已知道①諾均公司與其他公司並無實際交易,都是應丙○○要求虛開發票。丙○○是先與甲○○合作,由甲○○編排每期每筆發票明細資料,後來就由庚○○接手編排資料,丙○○在每期申報營業稅前5 日(約申報當月的10日左右),會將要虛開發票的公司及金額通知甲○○或庚○○,經甲○○或庚○○編製每筆發票明細資料,再交給丙○○依據該明細進行虛開發票(見偵字第9812號卷第13至16頁)。 ⑸經核證人甲○○、庚○○、子○○、申○○等人上開陳述,均相一致,並有扣案各公司間之發票往來明細、出貨明細表、出貨單、循環開立發票金額分配表、統一發票等件在卷可稽(見附表五所示扣案物),而同案被告丙○○亦於偵查中是認其確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業額,以製造業績取信大公司,並約定由庚○○開立等情(見偵字第4337號卷第252頁 、259 頁反面),且同案被告丙○○、甲○○、庚○○等人前開逃漏稅捐或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亦分據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535號判決及原審判決確定在案,足認同案丙○○確有指示同案被甲○○自85年3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起至87年5月10日起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市○○路68號1至5樓,同案被告庚○○自87年7月10日至15日某日起至89年1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巷1號1樓處 所,填製上開各公司間循環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含每筆發票買受人、日期、貨品名稱、單價、數量等)及分配上開公司間互開統一發票之金額表,再由同案被告丙○○將上開明細表交予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之事實無訛。 ⒉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㉗超峰公司部分(附表二-1.1): ⑴經查,諾均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9百43萬零3百50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1.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台鶴等公司之記事本、①諾均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書、會計師查核報表、①諾均公司出貨單、諾均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諾均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諾均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諾均等公司進銷項金額統計表、諾均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諾均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諾均等公司進銷發票金額分配表、諾均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401 表、採購單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2),核算屬實。 ⑵另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之事實,已據被告壬○○於調查局供述:超峰公司除與得意通公司、科上公司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外,與其他公司均無實際往來之交易行為,庚○○會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㉗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同案被告庚○○將進項發票交給伊公司處理等語(見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佐以前揭證人即同案被告甲○○、庚○○等證述渠等受丙○○指示排製不實進銷貨明細資料,開立不實發票之配合公司有附表編號二-1.1所示①諾均公司、㉗超鋒公司等情(見偵字第4337號卷第103頁、他字第286號卷第21至23頁、9 至13頁);證人申○○亦證實其任職諾均公司期間,確有受丙○○指示幫忙虛開無實際交易之發票,而與台鶴公司等26家公司相互循環虛開發票,製作假業績之事實(見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至16頁),並參酌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壬○○有與丙○○、庚○○、申○○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9百43萬零3百50元等事實,洵可認定。 ⒊⑤諾金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部分:(附表二-5.1) ⑴經查,⑤諾金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4 百14萬7千5百元等情;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9 百65萬2千1百50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5.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諾金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書、諾金公司等進銷項明細表、諾金公司等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諾金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5.2),核算屬實。 ⑵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之事實,已據被告戊○○於調查局中供承:⑦科隆公司與⑤諾金公司等各公司間並無實際買賣營業行為,確有相互虛開不實發票情事明確(見偵字第9812號卷第17反面至1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癸○○亦於偵查時陳稱:⑦科隆公司為向銀行融資貸款,所以被告戊○○指示伊依據甲○○編排的進銷項營業額明細表,核算5 %的發票稅,以虛增營業額等語(見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證人丁○○於調查局中證稱:86年6、7月間⑦科隆公司董事長戊○○、總經理癸○○先後表示⑦科隆公司要申請上櫃,需要將公司營業額衝高,故必須與同案被告甲○○連繫相互開立不實之發票等語(見偵字第9812號卷第86反面至87頁),互核相符,再參諸前揭證人即同案被告甲○○、庚○○等證述渠等受丙○○指示排製不實進銷貨明細資料,開立不實發票之配合公司有附表編號二-5.1所示⑤諾金公司、⑦科隆公司等情(見偵字第4337號卷第103頁、他字第286號卷第21至23頁、9 至13頁)及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庚○○、甲○○及科隆公司總經理即同案被告癸○○、科隆公司財務主任即證人丁○○等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⑤諾金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4百14萬7千5百元。 ⑶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部分: 查被告即㉗超鋒公司行政經理壬○○於偵查時已自承:㉗超鋒公司與⑤諾金公司並無實際生意往來,同案被告庚○○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同案被告庚○○將進項發票交給伊公司處理等語(見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參諸前揭證人即同案被告庚○○證述渠受丙○○指示排製不實進銷貨明細資料,開立不實發票之配合公司有附表編號二-5.1所示⑤諾金公司、㉗超鋒公司等情(見他字第286號卷第21至23頁、9至13頁)及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壬○○確有與同案被告丙○○、庚○○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⑤諾金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9百65萬2千1百50元。 ⒋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7.1) ⑴經查,⑦科隆公司於86、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5千2百零9萬2千6 百78元等情;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1百82萬7千元等情;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1千4百86萬3千3百60元等情;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63萬 3千6百元等情;於87年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1千1 百22萬2千3百60元等情;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金額共計2 千零42萬1千4百元等情;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金額共計4 百64萬3千7百50元等情;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4 百30萬4千3百20元等情;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3千2百12萬1 千零25元等情;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9百40萬1千2百零5元等情;於85、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㉕咏康公司,金額共計8 億8千7百50萬1千7百61元等情;於85、86、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㉖廣超公司,金額共計1億2千7百19萬6千5百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7. 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科隆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科隆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科隆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科隆公司出貨明細表、出貨單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7.2),核算屬實。 ⑵又⑦科隆公司於86、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於87年開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於85年度開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於85年度開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3千2百12萬1 千零25元等情;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於85、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㉕咏康公司;於85、86、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㉖廣超公司之事實,除據被告戊○○自承在卷,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丙○○、庚○○、甲○○、癸○○、黃清治、林政雄等人及證人子○○、申○○、丑○○、巳○○及科隆公司職員黃仲遠、丁○○等二人證述明確(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7.1),復有前開扣案證物可佐,足認被告戊○○確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癸○○及證人申○○、丁○○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6、87、88 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5千2百零9萬2千6百78元;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癸○○及證人丁○○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1百82萬7千元,且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 1千4 百86萬3千3百60元,再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63萬3千6百元;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癸○○及證人丁○○、子○○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7年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1千1百22萬2千3百60元;與同案被告丙○○、甲○○、癸○○及證人丁○○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金額共計2 千零42萬1千4百元;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癸○○、朱友龍及證人丁○○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金額共計4 百64萬3千7百50元;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癸○○、林政雄及證人丁○○等人,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4 百30萬4千3百20元;與同案被告丙○○、甲○○、癸○○、曾德貴及證人丁○○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3 千2百12萬1千零25元;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癸○○及證人丁○○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9百40萬1千2百零5元,復於85、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㉕咏康公司,金額共計8 億8千7百50萬1千7百61元,再於85、86、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㉖廣超公司,金額共計1 億2千7百19萬6千5百元之事實,應非虛妄。 ⒌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㉗超鋒公司部分(附表二-12.1) 經查,⑫得意通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2千9百94萬9千7百60元等情;於87年間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1百61萬9千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12.1 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得意通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得意通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得意通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 2.2),核算屬實。又⑫得意通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於87年間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之事實,除據被告戊○○供承在卷,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丙○○、庚○○、甲○○、癸○○及證人子○○、丁○○等人證述明確(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2.1 ),復有前開扣案證物可佐,基此,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甲○○、庚○○、及科隆公司總經理即同案被告癸○○、科隆公司財務主任即證人丁○○,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6、年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2千9百94萬9千7百60元;被告即㉗超鋒公司行政經理壬○○與同案被告丙○○、庚○○、甲○○與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7年間開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1百61萬9千元之事實,應可認定。至被告壬○○雖於調查站中陳稱超鋒公司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等語(見偵字9812號偵查卷第92頁),然依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所證:其中除超峰、巨旻、得意通、科上、俊澤等五家公司係由伊提供使用外,其餘公司均係丙○○提供,伊是依丙○○指示,將其所提供之貨物名稱,及各公司之存貨單資料,排製出各公司間之每筆買賣(進銷貨)資料,該等資料編排後要與丙○○所指定各家公司每期營業額之數額相符,丙○○再依伊所排製之各筆進銷貨資料,開立發票,製造各該公司虛偽之買賣業績,而前開存貨單資料所登載之貨物,雖有實際進口或購入,但在各該公司間並無實際買賣流通,僅係作為各該公司相互進銷貨行為之虛偽證明。至伊借用的公司中,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負責人壬○○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壬○○,壬○○即會開立銷貨發票給伊,伊則將其他公司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壬○○等語(見他字第286號卷第21至23頁、9至13頁、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所證: ⑫得意通公司、⑮俊澤公司及㉔科上公司均為庚○○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丙○○指派員工依據伊編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其他的公司則依據伊編製的發票明細自行開立發票,再進行交換等語(見偵字第4337號卷第97至98頁),顯見庚○○提供參與排編發票明細之㉗超峰、⑳巨旻、⑫得意通、㉔科上、⑮俊澤等公司相互間並未有實際交易,而各筆進銷貨資料純粹僅係作為各該公司相互進銷貨行為之虛偽證明而已,則被告壬○○前開所述,尚難遽信,無由遽而執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⒍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附表二-13.1 ):經查,⑬昱享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2千2百10萬9千3 百80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13.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昱享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昱享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昱享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3.2 ),核算屬實。又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之事實,除據被告戊○○供承在卷,復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庚○○、甲○○、癸○○及證人丁○○、子○○等人證述明確(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3.1 ),並有前開扣案證物可佐,從而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癸○○與證人丁○○及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曾德貴,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2千2百10萬9 千3百80元之事實,已足認定。 ⒎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㉗超鋒公司部分(附表二-15.1): 經查,⑮俊澤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6百85萬9千9 百80元等情;於85年度開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6百18萬3千1百40元等情(詳見附表二-15.1 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俊澤公司等銷貨紀錄、發票、俊澤公司銷項發票、進銷貨明細表、俊澤等公司進銷貨明細、發票、往來傳真資料、俊澤公司85、86年度總分類帳、日記帳、俊澤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5.2 ),核算屬實。又⑮俊澤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之事實,除據被告戊○○供承在卷,復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庚○○、甲○○、癸○○及證人丁○○等人證述明確(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5.1 及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157至158頁、偵字第9812號卷第87至88頁),並有前開扣案證物可佐,是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癸○○及證人丁○○,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6百85萬9千9 百80元;被告壬○○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等,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6 百18萬3千1百40元等事實,應可認定。至被告壬○○於調查站中所述超鋒公司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等語(見偵字9812號偵查卷第92頁),同前所述,並無由遽而執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⒏⑯盟士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附表二-16.1 ):經查,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3百45萬1千元等情(詳見附表二-16.1 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盟士公司收支明細帳、盟士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6.2 ),核算屬實。又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詳見附表二-16.1 所示),除據被告戊○○供承在卷,復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庚○○、甲○○及證人彭原添等人證述明確(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6.1 及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157至158頁、偵字第9812號卷第87至88頁),並有前開扣案證物可佐,足認被告戊○○確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癸○○及證人丁○○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3百45萬1千元之事實,應非虛妄。 ⒐⑰全昕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附表二-17.1 ):經查,⑰全昕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97萬6千8 百45元等情(詳見附表二-17.1所示) ,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全昕公司87年3、4月進銷項紀錄、發票、全昕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資料、全昕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全昕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 17.2),核算屬實。又⑰全昕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之事實,除據被告戊○○供承在卷,復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庚○○、甲○○、癸○○及證人丁○○、子○○等人證述明確(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7.1 及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157至158頁、偵字第9812號卷第87至88頁),並有前開扣案證物可佐,足認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癸○○及證人丁○○間,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⑰全昕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97萬6千8百45元之事實,應非虛妄。 ⒑⑲昱瀚公司、㉑富筑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附表二-19.1、附表二-21.1所示): 經查,⑲昱瀚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2千9百21萬7千3 百元等情(詳見附表二-19.1所示)及㉑富筑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 2百99萬9千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1.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昱瀚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昱瀚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昱瀚等公司進銷發票金額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9.2 )及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㉑富筑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富筑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1.2 ),核算屬實。又⑲昱瀚公司於85、86年度及㉑富筑公司於87年度各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之事實,除據被告戊○○供承在卷,復據證人即同案被告甲○○、廖水發、癸○○及證人丁○○、子○○等人證述明確(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9.1、附表二-21.1及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157至158頁、偵字第9812號卷第87至88頁),並有前開扣案證物可佐,足認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甲○○、癸○○及昱瀚公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曾德貴與證人丁○○間,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⑲昱瀚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2千9百21萬7千3百元;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癸○○及證人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㉑富筑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2百99萬9千元之事實,洵可認定。 ⒒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㉗超鋒公司部分(附表二-20.1所示): 經查,⑳巨旻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0萬1千6百65元等情;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6百17萬6千3百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0.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巨旻公司88年度進銷項發票、明細、巨旻公司與各公司間往來傳真資料、巨旻公司銷貨單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0.2 ),核算屬實。又⑳巨旻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之事實,除據被告壬○○供承在卷,復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庚○○、癸○○及證人丁○○、子○○等人證述明確(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0.1及偵字第4337號卷第74 頁、157至158頁、偵字第9812號卷第87至88頁),並有前開扣案證物可佐,足認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庚○○、癸○○及證人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⑳巨旻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0萬1千6百65元;被告壬○○與同案被告丙○○、庚○○,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⑳巨旻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6百17萬6千3百元之事實,應可認定。 ⒓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㉗超鋒公司部分(附表二-22.1所示): 經查,㉒堪薩斯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千3百28萬3 千零50元等情;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2百23萬4千9百50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2.1 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堪薩斯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堪薩斯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堪薩斯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2.2 ),核算屬實。又㉒堪薩斯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之事實,業據被告戊○○、壬○○供承在卷,復據證人即同案被告丙○○、甲○○、癸○○、辛○○及證人丁○○、子○○等人證述明確(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 22.1及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157至158頁、偵字第9812號卷第87至88頁),並有前開扣案證物可佐,足認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甲○○、癸○○及證人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千3百28萬3 千零50元;被告壬○○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2百23萬4千9百50元之事實,已堪認定。 ⒔㉔科上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㉗超鋒公司部分(附表二-24.1所示): 經查,㉔科上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61萬1千9 百元等情;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5百89萬1千4百50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4.1 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科上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科上等公司進銷貨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科上等公司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科上等公司開立之發票及影本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4.2 ),核算屬實。又㉔科上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之事實,業據被告戊○○供承在卷,復據證人即同案被告丙○○、甲○○、庚○○、癸○○及證人丁○○等人證述明確(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 24.1及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157至158頁、偵字第9812號卷第87至88頁),並有前開扣案證物可佐,足認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癸○○及證人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㉔科上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60萬1千9 百元;被告壬○○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㉔科上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5百89萬1千4 百50元之事實,洵可認定。至被告壬○○於調查站中所述超鋒公司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等語(見偵字9812號偵查卷第92頁),同前所述,並無由遽而執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⒕㉕咏康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㉖廣超公司部分(附表二-25.1所示): 經查,㉕咏康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5億3千零35萬8千3百92元等情;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㉖廣超公司,金額共計7千5百55萬9千2百80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5.1 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 25.2),核算屬實。又㉕咏康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5億3千零35萬8千3百92元等情;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㉖廣超公司之事實,業據被告戊○○供承在卷,復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庚○○、癸○○及證人丁○○等人證述明確(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 24.1及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157至158頁、偵字第9812號卷第87至88頁),並有前開扣案證物可佐,足認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癸○○及證人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㉕咏康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5億3千零35萬8千3百92元;復與同案被告丙○○、甲○○、癸○○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㉕咏康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㉖廣超公司,金額共計7千5百55萬9千2百80元之事實,應非虛妄。 ⒖㉖廣超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㉕咏康公司部分(附表二-26.1所示): 經查,㉖廣超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億2千2百45萬9千零32元等情;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㉕咏康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46萬8千2 百38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6.1 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廣超公司出貨明細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6.2),核算屬實。又㉖廣超公司於86、87 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㉕咏康公司之事實,業據證人丁○○等人證述明確(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6.1 ),並有前開扣案證物可佐,足認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甲○○、庚○○、癸○○及證人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㉖廣超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億2千2百45萬9千零32元;復與同案被告丙○○、庚○○、癸○○,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㉖廣超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㉕咏康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46 萬8千2百38元之事實,堪可認定。 ⒗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⑥廣埠公司、⑫得意通公司、⑮俊澤公司、㉔科上公司、㉘龍昱公司部分(附表二-27.1): ⑴經查,㉗超鋒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9百萬零1百50元等情;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6百44萬3千零50元等情;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5百48萬2千8 百50元等情;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13萬3千6百元等情;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金額共計49萬8千5百元等情;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㉘龍昱公司,金額共計6百68萬4 千5百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7.1 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超鋒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7.2 ),核算屬實。又㉗超鋒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㉘龍昱公司之事實,除據被告壬○○供承在卷,復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庚○○、王淑玲、花初麟等人證述明確(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7.1及偵字第4337 號卷第67頁),並有前開扣案證物可佐,超峰公司確經由庚○○參與丙○○等人排編與其他公司相互對開不實發票,以虛增營業額之犯行,已足認定。 ⑵又被告壬○○所稱:超鋒公司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確有往來乙節,查被告壬○○已明確供稱:超鋒公司僅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廣埠、嘉澧、龍昱、堪薩斯、諾均、台鶴、諾金、巨旻等)則均無直接往來(無實際交易行為)。因超鋒公司與庚○○於87年中曾合作研發無線滑鼠,庚○○當時即向伊表示渠要將超鋒公司引入電子資訊業,必須與前開公司有生意往來以建立關係,庚○○會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渠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至於有無際交易行為,超鋒公司不得而知。超鋒公司開立給前開公司之統一發票稅額可從前開公司開給超鋒公司之進項發票扣抵等語(見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可見被告壬○○確依庚○○之指示,無論是否與超鋒公司有實際交易,超鋒公司均同意開立銷項發票,並收受進項發票,扣抵稅捐,被告壬○○就超鋒公司虛開不實發票之事實,已難諉為不知。再依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所證其幫丙○○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得意通、俊澤、科上、超鋒等公司,其中超峰、巨旻、得意通、科上、俊澤等5家公司係伊所提供(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至11頁);丙○○會在每期申報營業稅的月份(大約在當月10日以前),以電話或親自至伊辦公室告訴伊有那幾家公司需要製作業績,伊就加上伊本身借用的公司一起製作不實之進銷項金額排列,排列完成後即再謄寫各公司申報發票的明細。至於伊借用的公司中,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負責人壬○○借發票,其將欲開的發票報給壬○○,壬○○即會開立銷貨發票給伊,伊則將其他公司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壬○○(見偵字第4337號卷第86至89頁),復證稱科上、俊澤公司是伊自己的公司,在85年經營不下去就倒,另與友人合開全昕、得意通,全昕在87年中也沒做了,因為全昕及得意通又沒做了,才借朋友名義以巨旻公司經營,87年左右丙○○提供很多公司包括諾均、諾金、台鶴、嘉澧、得意通、巨旻、得意通等公司庫存量及各公司每月名義上銷售額,由伊幫他整理,他會告訴伊各公司要開的發票金額,伊則按他所說排編,起訴書上所載各家公司實際上與伊有生意往來的印象中只有諾均公司,其他都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8至39頁),足徵庚○○經營之得意通、科上、俊澤等公司,確與超鋒公司無實質上之交易,庚○○僅係向超鋒公司借用發票開立不實交易之發票,而超鋒公司亦有自得意通、科上、俊澤等公司收受不實進項發票等事實,應非虛妄。 ⑶至被告壬○○所提與庚○○合作共同產銷無線滑鼠之合作買賣約定書、訂貨單、傳真函、付款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資料(見本院卷第49至58頁),該合作買賣契約書上契約訂立人為被告壬○○、林尚義及庚○○,訂立之時間為88年5月3日,且訂貨單上交易時間為89年6 月30日,而超鋒公司與得意通、科上、俊澤等公司相互開立不實發票之時間則係於85年至87年間,自難僅以超鋒公司嗣後與庚○○合作開發無線滑鼠之事實,遽認超鋒公司於85年至87年與得意通、科上、俊澤等公司確有往來交易,另傳真函上記載「From:巨旻庚○○,ATTN:林董,帳號…,戶名巨旻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等情,亦非超鋒公司與得意通、科上、俊澤等公司之交易往來資料,且同案被告庚○○亦證實該傳真為伊所書,是得意通賣給其達,可能是用巨旻公司名義賣得,因伊公司退票,才借朋友公司作合作案,請他們把貨款匯到伊兒子廖思瑋帳戶等語(見原審卷三第67頁),又付款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雖為85年間發票人庚○○、科上公司或俊澤公司之退票,然依同案被告庚○○於原審中所供:前開支票為伊所簽發之退票,是開給超鋒壬○○,因伊跟別人買貨品信用不好,才請他幫伊先付給對方錢,伊再開票給他,伊等是同業往來變成好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67頁),足見前開支票,亦非超鋒公司與科上、俊澤公司交易往來之貨款支票,純係同案被告庚○○因被告壬○○為其經營業務墊付貨款而簽發,亦難執為認定超鋒公司於85至87年間與得意通、科上、俊澤等公司確有實質交易往來之依據。 ⑷另被告壬○○辯稱:其於87年4月1日後,被告已將超峰公司經營權移轉予實際負責人林尚義,此後超鋒公司與得易通、科上、俊澤公司以外之廣埠、嘉澧、龍昱等公司於87年、88年有無實際交易行為,有無虛開統一發票情事,被告完全不知情云云,而依被告壬○○提出之股權協議書所示(見本院卷第46至47頁),固足認定被告壬○○於87年4月1日以後已將大部分持股轉讓予案外人林尚義,然依被告壬○○所述:超鋒公司與廣埠、嘉澧、龍昱、堪薩斯、諾均、台鶴、諾金、巨旻等公司均無直接往來(無實際交易行為),因超鋒公司與庚○○於87年中曾合作研發無線滑鼠,庚○○當時即向伊表示渠要將超鋒公司引入電子資訊業,必須與前開公司有生意往來以建立關係,庚○○會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渠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至於有無際交易行為,超鋒公司不得而知。超鋒公司開立給前開公司之統一發票稅額可從前開公司開給超鋒公司之進項發票扣抵等語(見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復佐以被告壬○○所提與庚○○合作共同產銷無線滑鼠之合作買賣約定書(見本院卷第49頁)上載契約訂立人為被告壬○○、林尚義及庚○○,訂立之時間為88年5月3日,足見被告壬○○於股權轉讓後,於87年、88年間就超鋒公司之實際經營仍有決策主導之權,否則何以於前開合作買賣約定書上同列為訂約人之一,又如何使超鋒公司配合庚○○之提議,而與廣埠等公司相互對開不實發票?被告壬○○嗣後辯稱其轉讓股權後,僅任行政經理,並未參與超鋒公司虛開不實發票,亦不知其事云云,實難憑採。 ⑸綜上,被告壬○○前揭所辯,已不足採,被告壬○○與同案被告丙○○、庚○○,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㉗超鋒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9百萬零1百50元;被告壬○○與同案被告丙○○、庚○○及證人即廣埠公司職員子○○,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㉗超鋒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6百44萬3千零50元;被告壬○○與同案被告丙○○、甲○○、庚○○,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㉗超鋒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5百48萬2千8 百50元;復於86年度由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13萬3千6百元;再於於85年度由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金額共計49萬8千5百元;被告壬○○與同案被告丙○○、庚○○及龍昱公司業務經理即同案被告王淑玲,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㉗超鋒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㉘龍昱公司,金額共計6百68萬4 千5百元之事實,已堪認定。 ㈡關於逃漏營業稅部分: ⑴上開各公司相互對開不實統一發票情形,經稅捐機關核算上開各公司之逃漏營業稅情形,發現:①諾均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5萬3千零89元等情;④威尼爾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 為7萬7千零52元等情;⑤諾金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5 萬8千1百元等情;⑥廣埠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5萬6千6 百20元等情;⑧台鶴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54萬5千3百零9 元等情;⑩大家豪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7萬1千4百74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34萬1 千零73元等情;⑯盟士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5萬9千9百零8元等情;⑰全昕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1萬零2 百62元等情;⑱伯肯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7千9百90元等情;⑳巨旻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25萬9千零9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8萬 7千4百26元等情;㉓達暉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62萬零4百66元等情;㉕咏康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千4百60萬2千6百16元等情;㉖廣超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3百50萬6千4百26 元等情;㉗超鋒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81萬1千8百15元等情;㉙領袖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701萬7千2 百02元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3年12月7 日北區國稅桃縣緝字第0930009567號函「逃漏營業稅統計表」(見原審卷四第4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月3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40029958號函(見原審卷五第45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4年8月17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40015009 號函附「違章金額統計表」(見原審卷五第82頁)各1 份在卷可按,並有上開各公司登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件扣案可憑(詳見附表五所示)。 ⑵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就有關營業人無進、銷事實而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案件,其漏稅額之計算方式,已明確釋明:營業人涉嫌無進銷事實,虛進虛銷,因實務上難以由統一發票調檔清單,判斷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於當期提出扣抵,致無法正確核算各期漏稅額,類此案件,統一漏稅額計算方式:就違章期間之總虛進稅額扣減總虛銷稅額,小於零則無漏稅額,大於零則再扣減累積留抵稅額後之金額為漏稅額等語,有該局93年3月3 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0930011550號函1件在卷可憑(見原審卷四第10頁),是原審法院就被告戊○○、壬○○與被告乙○○暨同案被告等相互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所涉逃漏稅額,函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經就上開各公司於前揭違章期間之總虛進稅額扣減總虛銷稅額,小於零則無漏稅額,大於零再扣減累積留抵稅額後之金額即為逃漏稅額之方式,而核算出如前所示之逃漏稅額,符合國稅局對於此類案件之核算公式,被告戊○○等人所辯:公訴人既指其等經營之公司彼此間既無實際交易買賣情事,即無真正進項、銷項之交易金額,亦無繳納稅捐之情形,即無逃漏稅捐之情事云云,尚不足採,被告戊○○、壬○○二人雖僅為㉕咏康公司、㉖廣超公司、㉗超鋒公司等3 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或行政經理(詳如附表三所示),然以與附表三所示其他公司,相互對開不實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401 表之方式,幫助前開渠等實際負責或任職之公司及其他如附表三所示公司逃漏應納營業稅捐之犯行,已足認定。被告戊○○、壬○○空言否認犯行,尚難遽採。 ㈢常業詐欺部分(⑦科隆公司向金融機構詐取貸款部分): ⒈⑦科隆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詐取貸款部分: ⑦科隆公司分別於86年8 月及87年10月,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重新辦理貸款額度,申請綜合週轉金融資1千6百50萬元、即期信用狀融資美金20萬元(當時折合約新臺幣 7百萬元)、出口押匯融資美金60萬元(當時折合約新臺幣 2千1 百44萬元),並於87年5月26日起至同年8月10日止,利用上開綜合週轉金額度申請借貸合計6百64萬元,於87年5月27日申請外幣墊款港幣1百20萬5千元,於87年11月11日、20日利用上開綜合週轉融資額度申請貸款合計2 百81萬元,使該分行不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被告戊○○、同案被告癸○○及證人丁○○等人等情(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B 部分),業經證人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行員林進安於調查局時證述明確(見偵字第9812號卷第45頁至48頁),並有扣案徵信資料清單、遠期信用狀分戶餘額紀錄卡、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四○一表等件(見扣案物附件十五),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函覆⑦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函文1份在卷可資佐證(見原審卷四第133頁)。 ⒉⑦科隆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詐取貸款部分: ⑦科隆公司於85年9 月24日,再以相同的財務報表,向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申請長期擔保貸款1億1千1 百萬元,於同年12月17日申請短期週轉金放款4千萬元,自87年7月8 日起至同年11月17日止申請借貸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合計1千9百16萬7千3百78元,自87年7月8日至同年10月14日申請借貸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合計2千3百12萬6千7百29元,使該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被告戊○○、同案被告癸○○、證人丁○○等人等情(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C 部分),業經證人即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行員邱瑞興於調查局時證述明確(見偵字第9812號卷第82至83頁),並有扣案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公司、行號」貸款所需檢送資料表、授信核覆書及申請書、借據、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本票、借款及償付明細、四○一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報表等件(見扣案物附件十五),及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函覆⑦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函文1 份在卷可資佐證(見原審卷四第155頁)。 ⒊⑦科隆公司向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詐取貸款部分: ⑦科隆公司自86年9月15日起至88年1月14日止,分別向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申請抵押貸款及信用貸款合計3億2千9 百94萬4千4百39元,使該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被告戊○○、同案被告癸○○、證人丁○○等人等情(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D 部分),業經證人即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行員王賢周於調查局時證述明確(見偵字第9812號卷第72至75頁),並有扣案營業計劃說明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四○一表等件(見扣案物附件十五),及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函覆⑦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函文1 份在卷可資佐證(見原審卷四第489頁)。 ⒋⑦科隆公司向中央票券金融公司詐取貸款部分: ⑦科隆公司又於87年11月27日、同年12月22日、同年12月24日,分別向中央票券金融公司申請短期週轉金合計2千5百萬元,使該金融機構承辦人員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被告戊○○、同案被告癸○○、證人丁○○等人等情(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E 部分),業經證人即中央票券公司行員蘇金龍於調查局時證述明確(見偵字第9812號卷第69至71頁),並有扣案授信申請書、公司章程、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公司資料、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存借款明細表、四○一表、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審核表、徵信調查報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件(見扣案物附件十五),及華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函覆⑦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函文1份在卷可資佐證( 見原審卷四第191頁)。 ⒌又據證人即⑦科隆公司桃園廠財務主任丁○○亦於調查局時證稱:大約在86年6 月間,被告戊○○向伊表示,因公司要申請上櫃,但因營業額不足,故要伊幫忙開立不實之發票,並要伊與同案被告甲○○聯繫,伊與同案被告甲○○聯絡後就開始配合相互開立不實之發票,製造假業績以便向稅捐單位申報公司之每期營業稅資料,後來⑦科隆公司為能順利上櫃,所以又擴充桃園廠,致資金週轉不靈,乃以該等不實進銷項業績製作不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結算申報書等資料以便向銀行申請貸款等語(見偵字第4337號卷第157至159頁),核與被告戊○○於調查局時供稱:被告癸○○於86年間向伊口頭承諾並附計劃書,表示⑦科隆公司年度營業額可達12億元,但是公司資金有限,就由癸○○、丁○○製作不實財務報表,然後由癸○○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再由伊、伊的太太與癸○○共同簽字蓋章,完成保證貸款手續等語(見偵字第9812號卷第17至19頁),及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原審供稱:⑦科隆公司的貸款都是被告戊○○指示伊去辦理的,該公司向各銀行貸得之款項都沒有經過丙○○,所有貸款均是直接進入⑦科隆公司的帳戶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0 頁,原審卷二第47至48頁),均相符合,是⑦科隆公司既以開立不實之發票,製造假業績,以便向銀行辦理貸款,足認被告戊○○與同案被告癸○○及證人丁○○間,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持前揭虛偽之財務報表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華僑商業銀士林分行、中央票券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詐取上開貸款。 ㈣又證人即同案被告癸○○雖於本院中證稱:科隆公司為醫療器材之製造公司,是有名及正派的公司,並非任職科隆公司,只是幫他代理產品在國內行銷,當時科隆公司產品在國內銷售業績不理想,外銷部分伊亦只是抽佣而已,咏康公司是後來戊○○的爸爸把它過戶給伊1.5%股份,科隆公司變成內銷公司,過戶後咏康公司之財務報表、單據及簽字等伊都無法接觸,都在被告戊○○太太身上,本件科隆公司、咏康公司、廣超公司購買不實發票乙節,伊到地院才知道,至主導者是誰伊不清楚,丁○○購買不實發票乙節,伊亦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144頁反面至145頁),惟依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調查局所供:伊於80年間進入科隆公司任職,85年、86年升任總經理,扣押編號20之進銷項營業額係戊○○交給伊,並指示依據甲○○所書之進銷項營業額,核算5%之發票稅額後,伊再將伊核算資料連同李杰承之資料交給戊○○等語(見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復於原審中所供:科隆部分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至11(即附表四之六所示)都是董事長戊○○交代伊去辦理,都是由伊出面申貸,貸款都進到公司帳戶,公司如何處理,伊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8頂),而被告戊○○亦是認前開貸款確係癸○○辦理,都是抵押貸款,公司取得貸款後則用於支付廠房款項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8頁),足見癸○○確任職科隆公司,且受被告戊○○指示,核算進銷項營額資料交付甲○○,並使用公司資產向銀行抵押貸款,申貸附表四之六所示款項,貸得之款項亦用於公司營運支出,若非癸○○已經被告戊○○授權委以重責,當不致如此?證人即癸○○事後翻稱其並未任職科隆公司,且就虛開發票及主導者均不知情云云,明顯與事實相悖,應係迴護被告之詞,尚難遽採。另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本院中證述在本案進行之前,與戊○○不認識,亦無向伊買過發票,至科隆公司、咏康公司、廣超公司購買不實發票與之接洽之人,伊已不記得等語(見本院卷第146 頁反面),然證人甲○○前開所述,核與證人癸○○、丁○○所述係受被告戊○○之指示,而與甲○○連繫配合相互開立不實發票等情有違(見偵字第4337號卷第157 頁反面、74頁),已有瑕疵可指,亦難遽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至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向臺灣銀行圓山分行所申請之短期放款,業已積極清償完畢,經原審法院認無詐欺犯意,然上揭被告向臺灣中小企銀、臺灣土地銀行、華僑商業銀行、中央金融票券公司貸款部分,仍有詐欺犯行,所憑邏輯前後不一云云。惟被告向臺灣銀行貸款部分,業已清償完畢,經認無詐欺犯意,不構成詐欺罪,理由如後述,但被告向臺灣中小企銀等四家金融機構貸款,既以不實之財務報表、發票等資料持向銀行貸款,屆期復未清償,即有向金融機構施詐之犯意至明,自應構成詐欺罪,原審上開論述並無不合,併此敘明。 ㈤至被告戊○○及辯護人雖具狀請求傳喚證人丁○○、癸○○、庚○○、子○○、林政雄、辛○○、黃仲遠、己○○、甲○○等人到庭,欲證明向銀行貸款事宜,非被告戊○○主導,且科隆、咏康、廣超公司開立不實發票等情,被告戊○○並不知情,復請求傳喚江國清,並請求向台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處查詢科隆公司80年至87年之外銷實績,檢送此期間四○一報表,以證明科隆公司並非虛設行號;被告壬○○及辯護人亦具狀請求傳喚證人庚○○,查明被告有無與其共同虛開統一發票之事實,然查:證人丁○○、庚○○、辛○○、己○○等人業經本院合法傳喚,惟渠等並未到庭,復經被告戊○○之辯護人及被告壬○○之辯護人分別當庭表明捨棄證人庚○○、辛○○、己○○等證據之調查(見本院卷第 144頁),則前開證據,已無調查之必要。再被告戊○○業已自承其為科隆公司實際負責人(見偵字第4337號卷第76頁反面),就該公司實際營運情形,或向銀行借貸高額款項之事實,自難諉為不知,且科隆公司縱非虛設行號,而為正常營業之公司,亦難排除科隆公司為逃漏稅捐或為向銀行貸取款項,而藉由虛開發票,製造不實交易假象,以資取信貸款銀行之可能,況本案事證已明,被告戊○○、壬○○前揭犯行,已足認定,是被告戊○○與辯護人雖請求再傳喚證人丁○○及請求子○○、林政雄、黃仲遠、江國清,並請求向台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處查詢科隆公司80年至87年之外銷實績,檢送此期間四○一報表,欲證明向銀行貸款事宜,非被告戊○○主導,科隆公司並非虛設行號等節,核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戊○○、壬○○等人之填製不實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等犯行;被告戊○○所犯常業詐欺犯行,均事證明確,已堪認定,被告等人上開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上開犯行事證既明,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新舊法比較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 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 項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戊○○等人行為後,刑法共犯、定執行刑之規定,均有修正: ⒈關於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第5 款既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由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 ⒉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934號判決)。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 ⒊刑法第56條連續犯、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公布刪除,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則被告等多次犯行,依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運犯之規定應以一罪論,而依新刑法規定則應將各該犯行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之規定。 ⒋刑法第31條第1 項原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新法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新法除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外,並考量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其可罰性應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為輕,不宜同罰,惟又兼衡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其惡性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重之情形,亦屬常見,故增設但書規定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 ⒌綜上所述,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舊刑法有利於被告,應一體適用舊刑法之規定。 ㈡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之規定,於88年2月3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5日生效施行,將原規定「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為「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惟因如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須併同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提高10倍之規定,是88年2月3 日修正前後之刑法第340 條,其法定刑並無不同。嗣95年7月1日修正公佈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惟常業犯係集合犯,係實質上一罪,而常業犯刪除後,則其數行為應為數罪併罰,若依數罪併罰論處,其應而所量處之刑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等人行為時之刑法第340 條之規定,最有利於被告,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適用被告等人行為時之刑法第340條之規定,則被告戊○○應適用88年2月3 日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之規定。 ㈢再被告壬○○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嗣於901月1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以95年7月1日修正前(即90年1 月1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規定)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95年7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統一發票乃得為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係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定之會計憑證。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 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從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所處罰者,則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可資參照)。是須具有「商業負責人」之身分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者,始得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其無「商業負責人」之身分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者,僅得論以偽造私文書。從而: ㈠填載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本件被告戊○○(⑦科隆公司)於任負責人期間為公司法第8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其等經營之公司與其他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核被告戊○○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本質上即包含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⒈就⑦科隆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而與被告戊○○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者: 經查,同案被告丙○○、庚○○、甲○○、癸○○、林政雄及證人申○○、丁○○、子○○等均非商業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有身分之被告戊○○就⑦科隆公司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仍以共犯論(見附表二-7.1)。又同案被告朱友龍(⑩大家豪公司登記負責人)、同案被告曾德貴(⑬昱享公司登記負責人)與被告戊○○就⑦科隆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7.1)。 ⒉就⑧台鶴公司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與被告乙○○(此部分犯行,業經判決確定)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者: 經查,被告壬○○與同案被告丙○○、庚○○、甲○○、午○○、癸○○、王淑玲及證人子○○、丁○○等,均非商業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有身分之被告乙○○就⑧台鶴公司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仍以共犯論(見附表二-8.1)。另被告戊○○(⑦科隆公司登記負責人)、同案被告曾德貴(⑬昱享公司登記負責人)與被告乙○○就⑧台鶴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8.1)。 ⒊與同案被告曾德貴就⑬昱享公司、⑲昱瀚公司部分,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經查,被告戊○○(⑦科隆公司登記負責人)、同案被告庚○○(㉔科上公司登記負責人)、同案被告朱友龍(⑩大家豪公司登記負責人)與同案被告曾德貴就⑬昱享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13.1 );被告戊○○(⑦科隆公司登記負責人)、同案被告朱友龍(⑩大家豪公司登記負責人)與同案被告曾德貴就⑲昱瀚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19.1)。 ⒋與同案被告庚○○就⑮俊澤公司、㉔科上公司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者: ⑴經查,被告壬○○與同案被告丙○○、甲○○、癸○○及證人申○○、丁○○、均非商業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 條第1項規定,與有身分之同案被告庚○○就⑮俊澤公司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仍以共犯論(見附表二-15.1 )。被告戊○○(⑦科隆公司登記負責人)、同案被告曾德貴(⑬昱享公司登記負責人)與同案被告庚○○就⑮俊澤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15.1)。 ⑵次按被告壬○○與同案被告丙○○、甲○○、癸○○及證人申○○、丁○○、均非商業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有身分之同案被告庚○○就㉔科上公司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仍以共犯論(見附表二-24.1 )。被告戊○○(⑦科隆公司登記負責人)與同案被告庚○○就㉔科上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24.1) ㈡又同案被告丙○○並非①諾均公司、⑤諾金公司、⑥廣埠公司、⑯盟士公司、㉒堪薩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同案被告庚○○並非⑫得意通公司、⑰全昕公司、⑳巨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戊○○並非㉕咏康公司、㉖廣超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等明知該公司與其他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會計憑證並行使之(行使對象詳見附表二-1.1、5.1、6.1、12.1、17.1、20.1、25.1、26.1關於虛開發票對象所示),其等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壬○○亦與同案被告丙○○等人共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詳如下述)。又其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⒈被告壬○○、戊○○與被告乙○○(此部分犯行,業經判決確定)、同案被告丙○○就①諾均公司、⑤諾金公司、⑥廣埠公司、⑯盟士公司、㉒堪薩斯公司,共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經查,被告壬○○與被告乙○○暨同案被告庚○○、甲○○、午○○、曾德貴、丙○○及證人申○○就①諾均公司部分;被告壬○○、戊○○與被告乙○○暨同案被告庚○○、甲○○、癸○○、曾德貴、林政雄、午○○、丙○○及證人丁○○就⑤諾金公司部分;被告戊○○與被告乙○○暨同案被告庚○○、甲○○、丙○○、癸○○、曾德貴、林政雄、午○○及證人丁○○就⑯盟士公司部分;被告戊○○、壬○○與同案被告庚○○、甲○○、丙○○、癸○○、朱友龍、曾德貴、林政雄及證人申○○、子○○、丁○○就㉒堪薩斯公司部分之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並持之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成立共同正犯(見附表二-1.1、2.1、6.1、16.1、22.1)。 ⒉被告壬○○、戊○○與被告乙○○(此部分犯行,業經判決確定)、同案被告庚○○就⑫得意通公司、⑰全昕公司、⑳巨旻公司,共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經查,被告壬○○與被告乙○○暨同案被告丙○○、甲○○、庚○○、癸○○、曾德貴、林政雄、午○○及證人丁○○就⑫得意通公司部分;被告戊○○與被告乙○○暨同案被告丙○○、甲○○、庚○○、曾德貴、癸○○、證人丁○○就⑰全昕公司部分;被告壬○○、戊○○與被告乙○○暨同案被告丙○○、庚○○、癸○○、午○○及證人丁○○就⑳巨旻公司部分之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並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成立共同正犯(見附表二-12.1、17. 1、20.1)。 ⒊與被告戊○○就㉕咏康公司及㉖廣超公司部分,共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庚○○、甲○○、癸○○及證人丁○○就㉕咏康公司及㉖廣超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並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行(見附表二-25.1 、26.1),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成立共同正犯。 ㈢逃漏營業稅部分(見附表三) ⒈被告戊○○並非㉕咏康公司、㉖廣超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被告壬○○並非㉗超鋒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其等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本案其他公司,並收受其他公司虛開之發票,虛列進銷項稅額,以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幫助逃漏營業稅的對象如犯罪事實三所載),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罪。又其等每隔2 月將不實之銷售額填載於各該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私文書罪。 ⒉又被告戊○○、壬○○雖僅為㉕咏康公司、㉖廣超公司、㉗超鋒公司等之實際負責人或行政經理,而非公司法第8 條所指之負責人,然渠等與同案被告丙○○、庚○○、甲○○三人共同以前開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實際負責之各該公司應納之營業稅稅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如附表一所示之本件涉案29家公司均分別有自該逃漏營業稅之17家公司收受不實發票,或有開列不實發票交予17家公司之各家公司(詳如附表三所示),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股東及行政經理、財務主任、職員等人,即被告戊○○、壬○○與被告乙○○暨同案被告丙○○、甲○○、庚○○、癸○○、王淑玲、曾德貴、午○○、朱友龍、林政雄、花初麟等及證人丁○○、子○○、申○○(以上三人未據檢察官起訴)猶各基於幫助各該1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稅捐之犯意聯絡,而分別虛開發票予該17家公司及自該17家公司收受不實內容之發票,幫助該1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其等有關係之彼此間就上開幫助逃漏稅均為共同正犯。 ㈣常業詐欺部分(附表四): 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經營時日之長短,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查被告戊○○擔任⑦科隆公司之負責人,以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方法反覆向金融機構詐騙大筆金錢,並以該公司收入維生,顯見被告戊○○經營上開公司係以反覆同種類之詐騙行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被告戊○○(⑦科隆公司負責人),持該公司登載不實之財務報表向附表所示之金融機關詐取貸款所為,被告戊○○係犯88年2月3日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戊○○與同案被告癸○○及證人丁○○就⑦科隆公司詐取貸款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從而: ⒈被告戊○○上開所為,係犯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有身分之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⑵刑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無身分之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⑶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部分),⑷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⑸刑法第216條、第215條、88年2月3日修正前刑法第340 常業詐欺(持偽造財務報表詐取貸款部分)。被告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行使、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多次持偽造財務報表詐領貸款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陳江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逃漏稅罪、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⒉被告壬○○上開所為,係犯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與有身分之人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⑵刑法第216 條、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與無身分之人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⑶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部分),⑷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被告壬○○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行使、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壬○○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逃漏稅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㈥又原審檢察官以94年度蒞字第125055號補充理由書減縮犯罪事實如下:⑴⑦科隆公司向臺灣銀行圓山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台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華僑銀行士林分行、中央票券金融公司貸款詐欺部分,減縮共犯為被告戊○○及同案被告癸○○、丙○○;⑵㉕咏康公司向玉山銀行八德分行、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貸款詐欺部分,減縮共犯為被告戊○○及同案被告癸○○、丙○○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89至190頁),則本院僅依上開檢察官減縮後之起訴事實進行審理,附此敘明。 五、原審以被告等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原審於附表二-7.1⑦科隆公司部分,認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甲○○、癸○○、朱友龍及證人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然於原判決理由欄內二、㈠、⒏⑻所示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部分(見原判決第55頁),僅認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甲○○、癸○○及證人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為,而漏未論列同案被告朱友龍;附表二-8.1⑧台鶴公司部分,認被告壬○○與被告乙○○暨同案被告丙○○、庚○○,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㉗超峰公司,然於原判決理由欄內二、㈠、⒐⑪所示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㉗超峰公司部分(見原判決第63頁),僅認被告乙○○與同案被告丙○○、庚○○,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為,而漏未論列被告壬○○;附表二-.1 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認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丙○○、庚○○、癸○○及證人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然於原判決理由欄內二、㈠、⑶所示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見原判決第100 頁),僅認同案被告丙○○、庚○○,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為,而漏未論列被告戊○○與同案被告癸○○及證人丁○○等人,已有前後不一之瑕疵。 ㈡依附表二-27.1 所示,就㉗超鋒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並未開立不實發票予⑦科隆公司,是就前開犯行有共犯關係之人,應為被告壬○○與同案被告丙○○、庚○○、甲○○、王淑玲及證人子○○等,原審誤認被告壬○○、戊○○與同案被告丙○○、庚○○、甲○○、癸○○、王淑玲及證人丁○○、子○○等人就㉗超鋒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均成立共同正犯(見附表二-27.1 ),亦有未洽。 ㈢被告壬○○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公布,並於96年7 月16日施行,被告所犯符合該條例減刑之要件,原判決未及適用,同有未合。 ㈣又原審判決既認檢察官業就㉕咏康公司向玉山銀行八德分行、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貸款詐欺部分(附表四之七),減縮共犯為被告戊○○及同案被告癸○○、丙○○等人(見原審卷五第189至190頁),並以此為審理範圍,復就㉕咏康公司前揭申貸行為,認定無由成立常業詐欺罪,則就被告戊○○此部分所涉常業詐欺罪嫌,認犯罪事實一部不能證明犯罪,自應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審漏未敘明,亦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 ㈤原審以被告戊○○所經營之公司,並無實際生產、銷售之業務,已如前述,而觀之本案之犯罪時間係自85年1 月起至88年12月止,以多家空頭公司偽造銷售業績,製造虛偽財務報表,以此方法,向多家金融機構詐取數額龐大之貸款,且事後又未見其經營之公司有何利用該貸款進行實際之經營業務,足認被告戊○○確有利用上開方法向金融機構詐取貸款之犯罪為常業,且本案犯罪手段綿密、分工精細,其能以上開手法欺騙具有專業知識之金融機構而詐得貸款,可見被告戊○○確屬訓練有素,是徒以交付徒刑之執行,尚不足以改變其之習慣,為矯正其惡習,應依修正前刑法第90條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被告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 年,以養成勤勞工作之習慣,並學習謀生技能,以免再犯云云,然查被告戊○○前雖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次前科紀錄,惟係於84年5 月間所犯,且僅判處罰金12,000元,得易服勞役,應非觸犯重罪,且被告戊○○經營之科隆公司販售之低週波治療器等數種醫療器材,均獲得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有科隆公司之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書、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證明書等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8至187頁),堪認被告戊○○經營之科隆公司,應有實際營業,並非空頭公司,又被告戊○○於本案中雖有多次詐欺犯行,然前開犯行均係基於恃此營生之常業詐欺犯意而為,且由被告戊○○所述,科隆公司參與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原因係為衝高科隆公司營業,以方便科隆公司順利上市,且為提昇公司營運業績及資金週轉,才製作科隆公司財報表,向金融機構貸款,貸得之款項均用於購買廠房、原料等生產設備等情以觀(見偵字第9812號卷第18至19頁、原審卷二第48頁),顯係為求公司經營及資金壓力下所致,是依被告戊○○前案資料及本案犯行,尚難遽認被告戊○○已有犯罪習慣,因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且其犯罪後尚能坦承部分犯行,頗見悔意,是依比例原則,綜合其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之期待性等情以觀,應認尚無另宣告強制工作以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原審諭令被告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 年,以矯治其犯罪習慣云云,亦有未當。 六、被告壬○○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行,為無理由;被告戊○○上訴否認犯行,並辯稱所有貸款均有足夠抵押設定,並無詐欺犯行,惟查,被告戊○○前揭犯行,已臻明確,且並非每筆貸款均有抵押權設定,且縱其中幾筆有抵押權設定之貸款,其申貸額度與不動產價值顯不相當,更積欠大筆金額未及償還,顯見其確有常業詐欺之犯行無訛,綜上,被告等人上訴均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被告戊○○、壬○○部分,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判。爰審酌被告戊○○詐貸之金額甚為龐大,並參酌被告戊○○、壬○○等人參與本案犯罪之情形,上開被告等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對被告戊○○所犯常業詐欺罪,量處有期徒刑4 年;對被告壬○○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量處有期徒刑5月。又被告壬○○前揭犯罪係於96年4月24日前所犯,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爰依該條例予減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並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雖經引為本案證物,但經檢視結果,尚不認為與本案犯罪有直接關係,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係⑦科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前開已論罪之同案被告丙○○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渠等所籌組之②嘉澧公司、⑨瑞原公司、⑬昱享公司、⑭菱異公司、⑮俊澤公司、⑲昱瀚公司㉔科上公司、㉑富筑公司、㉘龍昱公司間並無實際上交易或買賣行為,猶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故意,以前開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幫助前開公司逃漏稅捐,因認被告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稅捐稽徵法同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罪云云,惟查,經原審就本案全部涉案公司之相互循環對開統一發票情形,函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核算是否有逃漏稅捐情形,經該分局以「各該營業人涉案期間之總虛進項稅額扣減總虛銷項稅額,小於零則無漏稅額,大於零再扣減累積留抵稅額後之金額為漏稅額,經計算結果,發現②嘉澧公司(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丙○○)、⑦科隆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戊○○、同案被告癸○○)、⑨瑞原公司(實際負責人丙○○)、⑬昱享公司(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曾德貴)、⑭菱異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丙○○)、⑮俊澤公司(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庚○○)、⑲昱瀚公司(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曾德貴)、㉑富筑公司(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劉海)、㉔科上公司(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庚○○)、㉘龍昱公司(業務經理:同案被告王淑玲),均是總虛進項稅額小於總虛銷項稅額,尚未發生營業稅逃漏稅結果等情,有該分局93年12月7 日北區國稅桃縣緝字第0930009567號函附「逃漏營業稅統計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卷四第4 頁)。從而,依上開核算結果,上開公司既無逃漏營業稅情事,即無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之情形,自不能證明上開公司確有逃漏稅捐之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前開公司確有逃漏稅捐犯行,自難遽認被告戊○○就前開各公司亦涉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前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認定幫助逃漏稅捐犯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㈡公訴意旨另以:⑦科隆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戊○○、總經理即同案被告癸○○,由於公司經營不善發生財務問題,乃與同案被告丙○○等共同基於同前之犯意,以前開相互循環開立發票之方式偽造85年至87年6月營業額,虛增銷售額9億6千3百零3萬1 千9百39元,並製作不實的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分別於85年7月間,持向臺灣銀行圓山分行申請短期放款5百萬元、短期(定期)擔保放款2千萬元、開發國內信用狀1千3百75萬元、開發國外信用狀美金50萬元2筆(當時折合約新台幣3千5百萬元),因認被告戊○○涉犯此部分常業詐欺犯行云云(附表四之六-A部分)。惟查,⑦科隆公司於85年8 月及12月間雖有申貸多筆款項,然前開款項業已分別於86年10月30日、同年11月14日、87年2 月10日清償完畢等情,有臺灣銀行圓山分行93年10月28日圓山營字第09300045871號函1 件在卷可憑(見原審卷四第110頁),是就此部分貸款之清償情形觀察,⑦科隆公司雖持不實財務報表向臺灣銀行圓山分行申貸款項,然由前開借貸於申貸後未久即積極清償之行為,尚難認有何詐欺之犯意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詐欺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已認定有常業詐欺犯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㈢公訴意旨另以:㉕咏康公司實際負責人即同案被告癸○○、被告戊○○,於88年2 月間與同案被告丙○○,以86年度及87 年1月至11月虛造不實銷售額(共虛增銷售額6億5百91萬7千6百72元)之「四○一」表與85及86年度不實之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87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向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申請中長期擔保貸款6 百80萬元、週轉金信用貸款1 百20萬元;向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申請擔保貸款3百50萬元,於88年4月間,以80年度虛造不實銷售額(共虛增銷售額3億8萬4千8百62元)之「四○一」表及提供不實之86及87年度財務報表,向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申請抵押貸款4千4百50萬元、國內信用狀融資9 百萬元,使各該分行承辦人員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同案被告丙○○、癸○○及被告戊○○等人(附表四之七),惟查,㉕咏康公司自88年2月10日借貸上開6百80萬起,至93年7 月13日均有正常繳納本息等情;上開借款120萬元部分已於90年2月14的清償完畢等情;上開借款3百50萬元已清償完畢;上開借款4千4 百50萬元有按月繳付利息等情,有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93年9 月24日玉八德字第04092409號函、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93年10月6日(93)僑士字第121號函、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93年10月1日一古字第233號函各1 件在卷可按(見原審卷四第203、218、237 頁),均足認㉕咏康公司於借款後,確有按期繳納本息之行為,是就㉕咏康公司清償上開借款情形觀之,亦難認有何詐欺故意存在。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戊○○及同案丙○○、癸○○等確有常業詐欺之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戊○○等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詐欺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戊○○前開已認定有常業詐欺犯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參、檢察官追加起訴不合法部分: 一、檢察官於原審陳稱:被告乙○○係納稅義務人台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台鶴公司)之登記公司負責人,台鶴公司以虛列銷項、進項稅額之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新台幣(下同)54萬5千309元,乙○○因此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 二、按檢察官追加起訴係提起獨立之新訴,其以書面為之者,應提出「追加起訴書」表明追加起訴之旨,並載明起訴書應記載之事項,固不待言;其以言詞為之者,為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仍應陳明起訴書記載之事項並製作筆錄,以確定追訴及審判之範圍,如被告未在場者,則應將筆錄送達,俾其能為適當之防禦。查本件依卷附起訴書之記載(見原審卷一第2 頁至第40頁),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並未包括被告乙○○上開犯罪事實,且於原審94年12月1 日審判程序中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陳述之起訴要旨亦僅係「起訴要旨及併案要旨詳如起訴書、併案意旨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見原審卷五第135 頁),並未提及有何「追加起訴」情形,而稽之卷內訴訟資料,卷附「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92年度蒞字第348 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意旨書(93年度偵字第19045 號)」(見原審卷五第2頁至第9頁)所指事項,均與乙○○無關,至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同日提出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94年度蒞字第1205 5號)」(見原審卷五第189頁至第198頁),固記載「起訴事實」追加乙○○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罪等語(見補充理由書一、㈡),然前開補充理由書並非即屬「追加起訴書」,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亦未另以言詞表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規定追加起訴,其所為論告亦未表明其旨,原審既未製作記載「追加起訴」內容之審判程序筆錄,又未表明有無合法追加起訴,致乙○○未就此提出任何答辯,即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自難認檢察官已就被告乙○○前開犯罪事實業已合法追加起訴。又因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關係,則被告乙○○涉犯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逃漏稅捐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因無案件單一性不可分之關係,未經起訴本院自難併予審究。 三、原審未察,遽認前開部分業經合法追加起訴之理由而予判決,難謂無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最高法院刑事97年度台上字第5535判決亦同此指摘),被告乙○○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判決關於被告乙○○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部分,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而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款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10條、第215條、第216 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3條第5款、第55條、第56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88年2月3 日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炳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李春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88年2月3日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公司名稱│統一編號│ 實際 │ 名義 │設立│異動│營業│ 營業地址 │ 備 註 │ │號│ │ │負責人│負責人│日期│日期│情形│ │ │ ├─┼────┼────┼───┼───┼──┼──┼──┼─────┼──────┤ │1 │①諾均企│00000000│丙○○│徐金林│85年│89年│未停│桃園縣楊梅│公司經理黃夢│ │ │ 業有限│ │ │ │6 月│5 月│止營│鎮上湖里楊│桂未被起訴,│ │ │ 公司 │ │ │ │19日│6 日│業 │湖路4 段 │但本院認為係│ │ │ │ │ │ │ │ │ │231 巷1 號│共犯 │ │ │ │ │ │ │ │ │ │2 樓 │ │ ├─┼────┼────┼───┼───┼──┼──┼──┼─────┼──────┤ │2 │②嘉澧企│00000000│丙○○│陸賢耀│87年│89年│未停│桃園縣桃園│1.名義負責人│ │ │ 業有限│ │ │ │1 月│1 月│止營│市永安里力│ 陸賢耀未被│ │ │ 公司 │ │ │ │16日│26日│業 │行路5 號13│ 起訴 │ │ │ │ │ │ │ │ │ │樓之2 │2.目前名義負│ │ │ │ │ │ │ │ │ │ │ 責人已異動│ │ │ │ │ │ │ │ │ │ │ 為許德詳 │ │ │ │ │ │ │ │ │ │ │ │ ├─┼────┼────┼───┼───┼──┼──┼──┼─────┼──────┤ │3 │③凡塞斯│00000000│午○○│林宗明│87年│88年│解散│臺北市松山│名義負責人林│ │ │ 國際開│ │ │ │9 月│8 月│ │區○○○路│宗明未被起訴│ │ │ 發有限│ │ │ │4 日│9 日│ │201 號12樓│ │ │ │ 公司 │ │ │ │ │ │ │之3 │ │ ├─┼────┼────┼───┼───┼──┼──┼──┼─────┼──────┤ │4 │④威尼爾│00000000│丙○○│歐振明│82年│92年│廢止│桃園縣桃園│1.名義負責人│ │ │ 企業股│ │甲○○│ │1 月│10月│ │市○○路 │ 歐振明未被│ │ │ 份有限│ │(87年│ │2 日│21日│ │286 號10樓│ 起訴 │ │ │ 公司 │ │間轉讓│ │ │ │ │ │2.自88.08.05│ │ │ │ │予徐金│ │ │ │ │ │ 起至89.07.│ │ │ │ │浩) │ │ │ │ │ │ 20止停業 │ │ │ │ │ │ │ │ │ │ │ │ ├─┼────┼────┼───┼───┼──┼──┼──┼─────┼──────┤ │5 │⑤諾金企│00000000│丙○○│羅正雄│87年│89年│未停│臺北市中正│ │ │ │ 業有限│ │ │ │2 月│2 月│止營│區○○街 │ │ │ │ 公司 │ │ │ │12日│15日│業 │141 之1 號│ │ │ │ │ │ │ │ │ │ │1 樓 │ │ ├─┼────┼────┼───┼───┼──┼──┼──┼─────┼──────┤ │6 │⑥廣埠有│00000000│丙○○│花初麟│84年│92年│廢止│臺北市松山│公司職員宋美│ │ │ 限公司│ │ │(已於│10月│12月│ │區○○○路│雲未被起訴,│ │ │ │ │ │90年8 │27日│2 日│ │5 段188 號│但本院認為係│ │ │ │ │ │月29日│ │ │ │3 樓之2 │共犯 │ │ │ │ │ │死亡)│ │ │ │ │ │ │ │ │ │ │ │ │ │ │ │ │ ├─┼────┼────┼───┼───┼──┼──┼──┼─────┼──────┤ │7 │⑦科隆實│00000000│戊○○│戊○○│73年│91年│破產│臺北市中山│1.財務主任許│ │ │ 業股份│ │癸○○│ │7 月│8 月│ │區○○○路│ 榮輝未被起│ │ │ 有限公│ │(總經│ │21日│12日│ │3 段34號12│ 訴,但本院│ │ │ 司 │ │理) │ │ │ │ │樓 │ 認為係共犯│ │ │ │ │ │ │ │ │ │ │2.自89.03.02│ │ │ │ │ │ │ │ │ │ │ 起至90.03.│ │ │ │ │ │ │ │ │ │ │ 01止停業 │ │ │ │ │ │ │ │ │ │ │ │ ├─┼────┼────┼───┼───┼──┼──┼──┼─────┼──────┤ │8 │⑧台鶴企│00000000│丙○○│乙○○│86年│88年│未停│桃園縣桃園│ │ │ │ 業有限│ │ │ │9 月│10月│止營│市○○路7 │ │ │ │ 公司 │ │ │ │1 日│7 日│業 │號15樓之2 │ │ ├─┼────┼────┼───┼───┼──┼──┼──┼─────┼──────┤ │9 │⑨瑞原電│00000000│丙○○│劉竹根│78年│89年│撤銷│桃園縣龜山│公司董事長特│ │ │ 子股份│ │ │ │4 月│6 月│ │鄉○○○路│別助理巳○○│ │ │ 有限公│ │ │ │17日│26日│ │1 段40之2 │未被起訴,但│ │ │ 司 │ │ │ │ │ │ │號 │本院認為係共│ │ │ │ │ │ │ │ │ │ │犯 │ ├─┼────┼────┼───┼───┼──┼──┼──┼─────┼──────┤ │10│⑩大家豪│00000000│朱友龍│朱友龍│85年│90年│撤銷│桃園縣桃園│ │ │ │ 物流股│ │ │ │10月│7 月│ │市○○路68│ │ │ │ 份有限│ │ │ │30日│12日│ │號 │ │ │ │ 公司 │ │ │ │ │ │ │ │ │ ├─┼────┼────┼───┼───┼──┼──┼──┼─────┼──────┤ │11│⑪公霆企│00000000│林政雄│黃清治│84年│88年│未停│臺北市信義│自88.03.01起│ │ │ 業有限│ │ │ │8 月│3 月│止營│區○○街 │至89.02.28止│ │ │ 公司 │ │ │ │1 日│12日│業 │119 巷23號│停業 │ │ │ │ │ │ │ │ │ │地下1 樓 │ │ ├─┼────┼────┼───┼───┼──┼──┼──┼─────┼──────┤ │12│⑫得意通│00000000│庚○○│李秉煌│86年│87年│未停│臺北縣土城│1.名義負責人│ │ │ 企業有│ │ │ │3 月│9 月│止營│市○○路66│ 李秉煌未被│ │ │ 限公司│ │ │ │3 日│14日│業 │號3 樓 │ 起訴 │ │ │ │ │ │ │ │ │ │ │2.目前名義負│ │ │ │ │ │ │ │ │ │ │ 責人已異動│ │ │ │ │ │ │ │ │ │ │ 為黃煥堂 │ ├─┼────┼────┼───┼───┼──┼──┼──┼─────┼──────┤ │13│⑬昱享企│00000000│曾德貴│曾德貴│84年│92年│廢止│桃園縣龜山│ │ │ │ 業股份│ │ │ │3 月│4 月│ │鄉大崗村文│ │ │ │ 有限公│ │ │ │28日│9 日│ │化三路63號│ │ │ │ 司 │ │ │ │ │ │ │4 樓之4 │ │ ├─┼────┼────┼───┼───┼──┼──┼──┼─────┼──────┤ │14│⑭菱異企│00000000│丙○○│傅棟垣│87年│88年│未停│臺北市中正│1.自88.08.12│ │ │ 業有限│ │ │ │8 月│8 月│止營│區○○街 │ 起至89.08.│ │ │ 公司 │ │ │ │29日│26日│業 │141 之1 號│ 11止停業 │ │ │ │ │ │ │ │ │ │1 樓 │2.目前名義負│ │ │ │ │ │ │ │ │ │ │ 責人已異動│ │ │ │ │ │ │ │ │ │ │ 為許德詳 │ ├─┼────┼────┼───┼───┼──┼──┼──┼─────┼──────┤ │15│⑮俊澤實│00000000│庚○○│庚○○│83年│85年│未停│桃園縣大溪│ │ │ │ 業有限│ │ │ │5 月│6 月│止營│鎮仁善里介│ │ │ │ 公司 │ │ │ │27日│10日│業 │壽路539 巷│ │ │ │ │ │ │ │ │ │ │27弄3 號 │ │ ├─┼────┼────┼───┼───┼──┼──┼──┼─────┼──────┤ │16│⑯盟士股│00000000│股東 │未○○│74年│90年│解散│桃園縣蘆竹│名義負責人彭│ │ │ 份有限│ │丙○○│ │8 月│2 月│ │鄉長興村南│宇彬未被起訴│ │ │ 公司 │ │ │ │2 日│1 日│ │崁路2 段66│ │ │ │ │ │ │ │ │ │ │之8 號8 樓│ │ │ │ │ │ │ │ │ │ │ │ │ ├─┼────┼────┼───┼───┼──┼──┼──┼─────┼──────┤ │17│⑰全昕企│00000000│股東 │吳文龍│86年│90年│撤銷│臺北縣中和│名義負責人吳│ │ │ 業有限│ │庚○○│ │3 月│7 月│ │市○○路 │文龍未被起訴│ │ │ 公司 │ │ │ │12日│30日│ │128 巷6 弄│ │ │ │ │ │ │ │ │ │ │20號3 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⑱伯肯國│00000000│午○○│鄧進福│87年│87年│未停│臺北市信義│名義負責人鄧│ │ │ 際開發│ │ │ │9 月│9 月│止營│區○○○路│進福未被起訴│ │ │ 有限公│ │ │ │8 日│8 日│業 │5 段410 號│ │ │ │ 司 │ │ │ │ │ │ │12樓之4 │ │ ├─┼────┼────┼───┼───┼──┼──┼──┼─────┼──────┤ │19│⑲昱瀚企│00000000│曾德貴│曾德貴│77年│83年│未停│臺北縣林口│ │ │ │ 業股份│ │ │ │1 月│5 月│止營│鄉○○路3 │ │ │ │ 有限公│ │ │ │25日│24日│業 │之5 號3 樓│ │ │ │ 司 │ │ │ │ │ │ │ │ │ ├─┼────┼────┼───┼───┼──┼──┼──┼─────┼──────┤ │20│⑳巨旻科│00000000│庚○○│曹桂榮│87年│88年│未停│桃園縣八德│名義負責人曹│ │ │ 技實業│ │ │ │2 月│1 月│止營│市大華里介│桂榮未被起訴│ │ │ 有限公│ │ │ │19日│29日│業 │壽路2 段89│ │ │ │ 司 │ │ │ │ │ │ │號2 樓 │ │ ├─┼────┼────┼───┼───┼──┼──┼──┼─────┼──────┤ │21│㉑富筑實│00000000│劉海 │劉海 │82年│92年│廢止│臺北市中山│卯○○接任被│ │ │ 業有限│ │ │ │8 月│11月│ │區○○○路│告劉海為名義│ │ │ 公司 │ │ │ │5 日│24日│ │2 號4 樓之│負責人,未被│ │ │ │ │ │ │ │ │ │7 │起訴 │ ├─┼────┼────┼───┼───┼──┼──┼──┼─────┼──────┤ │22│㉒堪薩斯│00000000│丙○○│辛○○│84年│88年│未停│臺北市中正│ │ │ │ 企業股│ │甲○○│ │9 月│5 月│止營│區○○街 │ │ │ │ 份有限│ │(87年│ │16日│20日│業 │141 之1 號│ │ │ │ 公司 │ │間轉予│ │ │ │ │1 樓 │ │ │ │ │ │丙○○│ │ │ │ │ │ │ │ │ │ │) │ │ │ │ │ │ │ ├─┼────┼────┼───┼───┼──┼──┼──┼─────┼──────┤ │23│㉓達暉有│00000000│林政雄│顧慧林│81年│88年│未停│臺北市中正│名義負責人顧│ │ │ 限公司│ │ │ │6 月│2 月│止營│區○○○路│慧林未被起訴│ │ │ │ │ │ │19日│10日│業 │1 段143 號│ │ │ │ │ │ │ │ │ │ │8 樓 │ │ ├─┼────┼────┼───┼───┼──┼──┼──┼─────┼──────┤ │24│㉔科上企│00000000│庚○○│庚○○│77年│85年│未停│臺北市中山│ │ │ │ 業股份│ │ │ │8 月│11月│止營│區○○○路│ │ │ │ 有限公│ │ │ │24日│1 日│業 │3 段259 號│ │ │ │ 司 │ │ │ │ │ │ │11樓 │ │ ├─┼────┼────┼───┼───┼──┼──┼──┼─────┼──────┤ │25│㉕咏康股│00000000│戊○○│寅○○│80年│91年│未停│臺北市中正│名義負責人鍾│ │ │ 份有限│ │癸○○│ │2 月│12月│止營│區○○○路│振隆未被起訴│ │ │ 公司 │ │(87年│ │28日│12日│業 │2 段102 號│ │ │ │ │ │10月後│ │ │ │ │24樓 │ │ │ │ │ │擔任負│ │ │ │ │ │ │ │ │ │ │任人)│ │ │ │ │ │ │ ├─┼────┼────┼───┼───┼──┼──┼──┼─────┼──────┤ │26│㉖廣超科│00000000│戊○○│陳國豐│79年│90年│解散│臺北市中山│名義負責人陳│ │ │ 技股份│ │ │ │2 月│10月│ │區○○○路│國豐未被起訴│ │ │ 有限公│ │ │ │8 日│16日│ │3 段34號13│ │ │ │ 司 │ │ │ │ │ │ │樓 │ │ ├─┼────┼────┼───┼───┼──┼──┼──┼─────┼──────┤ │27│㉗超鋒系│00000000│行政經│莊盛雄│76年│91年│廢止│臺北市士林│名義負責人莊│ │ │ 統科技│ │理盧明│ │10月│6 月│ │區○○街42│盛雄未被起訴│ │ │ 股份有│ │山(87│ │12日│28日│ │巷18號7 樓│ │ │ │ 限公司│ │年6月 │ │ │ │ │ │ │ │ │ │ │份改組│ │ │ │ │ │ │ │ │ │ │前擔任│ │ │ │ │ │ │ │ │ │ │負責人│ │ │ │ │ │ │ │ │ │ │) │ │ │ │ │ │ │ ├─┼────┼────┼───┼───┼──┼──┼──┼─────┼──────┤ │28│㉘龍昱電│00000000│業務經│陳金鎮│82年│88年│未停│桃園縣蘆竹│名義負責人陳│ │ │ 子工業│ │理王淑│ │6 月│1 月│止營│鄉新興村新│金鎮未被起訴│ │ │ 股份有│ │玲 │ │28日│21日│業 │興98之7 號│ │ │ │ 限公司│ │ │ │ │ │ │ │ │ ├─┼────┼────┼───┼───┼──┼──┼──┼─────┼──────┤ │29│㉙領袖實│00000000│林政雄│歐志煌│80年│88年│未停│高雄市苓雅│1.名義負責人│ │ │ 業有限│ │ │ │11月│1 月│止營│區○○路61│ 歐志煌未被│ │ │ 公司 │ │ │ │11日│26日│業 │號13樓之1 │ 起訴 │ │ │ │ │ │ │ │ │ │ │2.停業至88年│ │ │ │ │ │ │ │ │ │ │ 12月31日 │ └─┴────┴────┴───┴───┴──┴──┴──┴─────┴──────┘ 附表二: 附表二-1.1 虛開發票公司:①諾均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③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巨旻公│ │凡塞斯│4,059,600元 │庚○○、│ 司與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 │ │ │甲○○,│ 公司間除真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 │ │ │與①諾均│ 業績(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 │ │ │ │公司經理│2.同案被告庚○○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徐│ │ │ │申○○,│ 金浩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 │ │ │及③凡塞│ 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 │ │ │斯公司實│ 、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 │ │ │際負責人│ 、昱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 │ │ │午○○,│ 、超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 │ │ │基於共同│ 頁)。 │ │ │ │之犯意聯│3.同案被告甲○○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 │ │ │絡,由①│ 年初開始為丙○○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 │ │ │諾均公司│ 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 │ │ │虛開發票│ 、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 │ │ │予③凡塞│ 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 │ │ │斯公司 │ 、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 │ │ │(申○○│ 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未據檢察│ 卷第102、104頁)。 │ │ │ │官起訴)│4.同案被告徐金林89.04.26調查站筆錄供述,其擔任│ │ │ │ │ 諾均公司掛名負責人,但公司的業務均係丙○○在│ │ │ │ │ 負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49頁)。 │ │ │ │ │5.證人林宗明 │ │ │ │ │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午○○持其身分證辦│ │ │ │ │ 理公司設立,後其即向午○○表示不願開設公司│ │ │ │ │ 及擔任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9│ │ │ │ │ 頁)。 │ │ │ │ │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小徐」持其身分證去辦│ │ │ │ │ 公司設立登記,本說要合夥,但設立後其即說不│ │ │ │ │ 要(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44-45頁)。 │ ├───┼──────┼────┼───────────────────────┤ │⑤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庚○○、甲○○之供述,同上 │ │諾金 │31,672,600元│庚○○、│ ③凡塞斯公司之1-3。 │ │ │ │甲○○,│2.同案被告羅正雄89.04.07調查站筆錄供述,其擔任│ │ │ │與①諾均│ 諾金公司掛名負責人,並未出資,亦未負責公司任│ │ │ │公司經理│ 何業務。丙○○才是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 │ │ │ │申○○,│ 4337 號偵查卷第64頁)。 │ │ │ │基於共同│3.證人申○○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 │ │ │之犯意聯│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丙○○所│ │ │ │絡,由①│ 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 │ │ │諾均公司│ 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 │ │ │ │虛開發票│ 15頁)。 │ │ │ │予⑤諾金│ │ │ │ │公司 │ │ ├───┼──────┼────┼───────────────────────┤ │⑧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台鶴 │59,293,540元│庚○○、│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台鶴公司87、88年向│ │ │ │甲○○,│ 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他字│ │ │ │與①諾均│ 第286號偵查卷第7頁)。 │ │ │ │公司經理│ ⑵89.03.13偵查庭供述,是各公司負責人一同參與│ │ │ │申○○,│ 虛開發票,台鶴公司一年度約虛開一、二千萬(│ │ │ │及⑧台鶴│ 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26頁)。 │ │ │ │公司掛名│2.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③凡塞斯公│ │ │ │負責人姜│ 司之2-3。 │ │ │ │村桂基於│3.被告乙○○ │ │ │ │共同之犯│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台鶴公司87年向稅捐│ │ │ │意聯絡,│ 單位申報之銷售額,有部分係虛報,係由丙○○│ │ │ │由①諾均│ 找庚○○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 │ │ │公司虛開│ 票給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這些無交易事實而│ │ │ │發票予⑧│ 對開發票虛增銷售額之公司有諾均等公司(見89│ │ │ │台鶴公司│ 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6頁)。 │ │ │ │ │ ⑵89.03.13偵查庭供述,其擔任台鶴公司登記名義│ │ │ │ │ 人,實際負責人是丙○○(見89年他字第286號 │ │ │ │ │ 偵查卷第24頁)。 │ │ │ │ │4.證人子○○ │ │ │ │ │ ⑴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環開立不│ │ │ │ │ 實發票的公司,丙○○所有的包括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8 家│ │ │ │ │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 頁)。│ │ │ │ │ ⑵89.05.25調查站筆錄陳述,廣埠公司遭丙○○收│ │ │ │ │ 購即與諾均、台鶴等公司對開發票從事不實之交│ │ │ │ │ 易紀錄(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36頁)。│ │ │ │ │5.證人申○○之陳述,同上⑤諾金公司之3。 │ ├───┼──────┼────┼───────────────────────┤ │⑨ │86年 │丙○○、│1.同案被告甲○○ │ │瑞原 │5,664,000元 │甲○○,│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原公司自84年底遷廠│ │ │ │與①諾均│ 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其自85年│ │ │ │公司經理│ 初開始為丙○○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 │ │ │申○○,│ 使用過諾均、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 │ │ │基於共同│ 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之犯意聯│ 102、104頁)。 │ │ │ │ │絡,由①│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陳述,瑞原公司由劉竹根掛│ │ │ │諾均公司│ 名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虛開發票│ 。 │ │ │ │予⑨瑞原│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 │ │ │公司 │ 資料均為偽造虛增(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 │ │ │ │ 第23頁)。 │ │ │ │ │2.證人丑○○89.04.19調查站筆錄陳述,瑞原公司遷│ │ │ │ │ 廠至桃園縣龜山鄉後,一直沒有生產(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18頁)。 │ │ │ │ │3.證人巳○○89.05.25調查站筆錄陳述,85年6、7月│ │ │ │ │ 間丙○○收購瑞原公司後,一則因公司如有3 期均│ │ │ │ │ 無營運無開立任何發票將會被勒令停業,二則為向│ │ │ │ │ 銀行申辦貸款並消化丙○○所擁有之不動產,故每│ │ │ │ │ 月虛開銷項發票及向其他公司虛進進項發票,以維│ │ │ │ │ 持公司正常營運假象(見89年偵字9812號偵查卷第│ │ │ │ │ 30頁)。 │ ├───┼──────┼────┼───────────────────────┤ │⑫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得意通│38,521,205元│庚○○、│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得意通公司係其借用│ │ │ │與①諾均│ 其朋友張標享名義開設的,且自其87年7、8月幫│ │ │ │公司經理│ 丙○○製作丙○○提供之17家公司及其自行運用│ │ │ │申○○,│ 的6家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 │ │ │ │基於共同│ 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 │ │ │ │之犯意聯│ 89 頁)。 │ │ │ │絡,由①│2.同案被告甲○○ │ │ │ │諾金公司│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3。 │ │ │ │虛開發票│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得意通係庚○○提供│ │ │ │予⑫得意│ 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 │ │ │通公司 │ 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 │ │ │ │ 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 │ │ │ │ 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3.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 │ │ │ │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⑬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③凡塞斯公│ │昱享 │44,051,973元│庚○○、│ 司之2-3。 │ │ │ │甲○○,│2.證人申○○89.05.09調查站陳述,85年間昱享公司│ │ │ │與①諾均│ 負責人曾德貴與丙○○合作開設諾均公司,彼此間│ │ │ │公司經理│ 即互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6│ │ │ │申○○,│ 頁)。 │ │ │ │及⑬昱享│3. 證人丁○○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李承 │ │ │ │公司負責│ 杰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 │ │ │ │人曾德貴│ 堪薩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 │ │ │ │基於共同│ 互開立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 │之犯意聯│ 偵查卷第159 頁)。 │ │ │ │絡,由①│ │ │ │ │諾均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⑬昱享│ │ │ │ │公司 │ │ ├───┼──────┼────┼───────────────────────┤ │⑮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俊澤 │14,461,300元│庚○○、│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俊澤公司是其本人申│ │ │ │與①諾均│ 請成立之公司,丙○○提供之17家公其其自行運│ │ │ │公司經理│ 用的6家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 │ │ │ │申○○,│ 實際交易行為,都是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 │ │ │基於共同│ 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9頁)。 │ │ │ │之犯意聯│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丙○○向其借用科上│ │ │ │絡,由①│ 及俊澤公司之統一發票,且87年6月以前該不實 │ │ │ │諾均公司│ 之統一發票由甲○○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 │ │ │虛開發票│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6-27頁)。 │ │ │ │予⑮俊澤│2.同案被告甲○○ │ │ │ │公司 │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3。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俊澤公司係庚○○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⑯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 │ │盟士 │10,493,000元│庚○○、│2.同案被告甲○○ │ │ │ │甲○○,│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3。 │ │ │ │與①諾均│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盟士公司確有│ │ │ │公司經理│ 實際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 │ │ │申○○,│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 │ │ │ │基於共同│ 。 │ │ │ │之犯意聯│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⑫得意通公司之3。 │ │ │ │絡,由①│4.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諾均公司│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確是丙○○所為無│ │ │ │虛開發票│ 誤,且盟士公司與諾均公司無實際業務往來關係(│ │ │ │予⑯盟士│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 │公司 │ │ ├───┼──────┼────┼───────────────────────┤ │⑰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全昕 │22,141,245元│庚○○、│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與①諾均│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公司經理│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申○○,│ 卷87-88頁)。 │ │ │ │基於共同│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於其開之科上及俊│ │ │ │之犯意聯│ 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公司│ │ │ │絡,由①│ 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 │ │ │諾均公司│ 26 頁)。 │ │ │ │虛開發票│2.同案被告甲○○ │ │ │ │予⑰全昕│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3。 │ │ │ │公司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全昕公司係庚○○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⑫得意通公司之3。 │ │ │ │ │4.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 │ │ │ │ 其與庚○○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 │ │ │ │ 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 │ │ │ │ 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庚○○購買(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 頁)。 │ │ │ │ │5.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⑬昱享公司之3。 │ ├───┼──────┼────┼───────────────────────┤ │⑱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③凡塞斯公│ │伯肯 │8,319,400元 │庚○○、│ 司之2-3。 │ │ │ │甲○○,│2.證人鄧進福 │ │ │ │與①諾均│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午○○可能利用其於│ │ │ │公司經理│ 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 │ │ │申○○,│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 │ │ │ │與伯肯公│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丙○○拿其身分證將其│ │ │ │司實際負│ 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責人徐久│ 43-44 頁)。 │ │ │ │賢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①諾均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⑱伯│ │ │ │ │肯公司 │ │ ├───┼──────┼────┼───────────────────────┤ │⑳ │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供述,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1。 │ │巨旻 │25,835,300元│庚○○、│2.同案被告庚○○ │ │ │ │甲○○,│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 │ │ │ │與①諾均│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巨旻公司係其向負責│ │ │ │公司經理│ 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申○○,│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8頁)。 │ │ │ │基於共同│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⑫得意通公司之3。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①│ │ │ │ │諾均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⑳巨旻│ │ │ │ │公司 │ │ ├───┼──────┼────┼───────────────────────┤ │㉑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③凡塞斯公│ │富筑 │3,002,150元 │庚○○、│ 司之2-3。 │ │ │ │甲○○,│2.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⑫得意通公司之3。 │ │ │ │與①諾均│3.同案被告劉海90.02.14審理筆錄,陳述其為富筑公│ │ │ │公司經理│ 司之負責人,但其一直住在美國,沒有參與公司之│ │ │ │申○○,│ 運作。(見原審卷二第41頁)。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①│ │ │ │ │諾均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㉑富筑│ │ │ │ │公司 │ │ ├───┼──────┼────┼───────────────────────┤ │㉗ │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超鋒 │9,430,350元 │庚○○、│ 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 │ │ │ │與①諾均│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公司經理│ 負責人壬○○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申○○,│ 壬○○,壬○○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及㉗超鋒│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壬○○(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公司行政│ 號偵查卷第87頁)。 │ │ │ │經理盧明│2.被告壬○○89.05.31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僅│ │ │ │山基於共│ 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廣│ │ │ │同之犯意│ 埠、嘉澧、龍昱、堪薩斯、諾均、台鶴、諾金、巨│ │ │ │聯絡,由│ 旻等)則均無實際交易行為。庚○○會於每期申報│ │ │ │①諾均公│ 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庚○○│ │ │ │司虛開發│ 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9812號│ │ │ │票予㉗超│ 偵查卷第92頁)。 │ │ │ │鋒公司 │3.證人申○○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公司曾│ │ │ │ │ 於89年1 月由庚○○與超鋒公司洽談購買無線滑鼠│ │ │ │ │ 之訂單,預定6 月交貨,除此之外,無任何生意往│ │ │ │ │ 來(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6頁)。 │ ├───┼──────┼────┼───────────────────────┤ │合計 │86-88年 │ │ │ │ │276,945,663 │ │ │ │ │元 │ │ │ └───┴──────┴────┴───────────────────────┘ 附表二-1.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 編號02(附件三編號02)台鶴等公司記事本 │ ├──┼────────────────────────┤ │ 三 │附表B-1編號04(附件三編號04)諾均公司營利事業所 │ │ │得稅結算申報書、會計師查核報表 │ ├──┼────────────────────────┤ │ 四 │附表B-1 編號09(附件三編號11)諾均公司出貨單 │ ├──┼────────────────────────┤ │ 五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諾均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 六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諾均等公司銷貨紀錄 │ │  │、發票 │ ├──┼────────────────────────┤ │ 七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諾均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 八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諾均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九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諾均等公司進銷項金 │ │  │額統計表 │ ├──┼────────────────────────┤ │ 十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諾均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金額統計表 │ ├──┼────────────────────────┤ │十一│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諾均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十二│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諾均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統計資料 │ ├──┼────────────────────────┤ │十三│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諾均等公司進銷發票 │ │  │金額分配表 │ ├──┼────────────────────────┤ │十四│附表B-4編號01(附件六編號01)諾均公司執照、營利 │ │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401表 │ ├──┼────────────────────────┤ │十五│附表B-5編號23(附件八編號33)諾均公司向科隆公司 │ │  │採購單 │ └──┴────────────────────────┘ 附表二-2.1 虛開發票公司:②嘉澧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諾均 │34,241,310元│庚○○、│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巨旻公司與諾均、嘉│ │ │ │甲○○,│ 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間除真│ │ │ │與①諾均│ 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 │ │ │公司經理│ 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申○○,│ ⑵89.04.17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只是每次申報營業│ │ │ │基於共同│ 稅時,偶爾幾次提供其開設的諾均、諾金、嘉澧│ │ │ │之犯意聯│ 等公司與甲○○及庚○○所屬的公司共同循環開│ │ │ │絡,由②│ 立發票。其是要以諾均公司的進銷貨,來提高其│ │ │ │嘉澧公司│ 本人另外開設的諾金、嘉澧公司的營業額(見89│ │ │ │虛開發票│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3頁)。 │ │ │ │予①諾均│ ⑶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公司 │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申○○│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未據檢察│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官起訴)│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 │ 203 頁)。 │ │ │ │ │ ⑷89.05.23偵查庭供述,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 │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 │ ⑸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 │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 │ ,故由庚○○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同案被告庚○○ │ │ │ │ │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丙○○排製進銷│ │ │ │ │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 │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 │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 │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 │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 │ 頁)。 │ │ │ │ │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丙○○曾親口承認諾│ │ │ │ │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 │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88 頁)。 │ │ │ │ │3.同案被告甲○○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丙○○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丙○○。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4.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 │5.證人陸賢耀89.04.12調查站筆錄陳述,係乙○○持│ │ │ │ │ 其身分證去辦理公司登記當時乙○○只告知其要籌│ │ │ │ │ 組公司,但並未告知公司已經設立,故一直未再詳│ │ │ │ │ 談公司的事情。其並不知公司已經成立,亦未同意│ │ │ │ │ 擔任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57-58 │ │ │ │ │ 頁)。 │ │ │ │ │6.證人申○○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丙○○所│ │ │ │ │ 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 │ │ │ │ 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 │ │ │ │ │ 15頁)。 │ ├───┼──────┼────┼───────────────────────┤ │③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庚○○、甲○○之供述,同上 │ │凡塞斯│1,769,100元 │庚○○、│ ①諾均公司之1⑴、2⑴、3⑴。 │ │ │ │甲○○,│2.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與③凡塞│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斯公司實│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際負責人│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 │ │ │午○○,│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②│ │ │ │ │嘉澧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③凡塞│ │ │ │ │斯公司 │ │ ├───┼──────┼────┼───────────────────────┤ │④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威尼爾│5,223,000元 │庚○○、│2.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甲○○,│3.同案被告甲○○ │ │ │ │基於共同│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之犯意聯│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 │ │ │絡,由②│ 劉火金頂讓給丙○○,由丙○○指示加入循環公│ │ │ │嘉澧公司│ 司(見89年偵字第97-98 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④威尼│ │ │ │ │爾公司 │ │ ├───┼──────┼────┼───────────────────────┤ │⑤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庚○○、甲○○之供述,同上 │ │諾金 │2,786,200元 │庚○○、│ ①諾均公司之1-3。 │ │ │ │甲○○,│2.同案被告羅正雄89.04.07調查站筆錄供述,係徐金│ │ │ │基於共同│ 浩要求其擔任諾金公司掛名負責人,但丙○○才是│ │ │ │之犯意聯│ 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第64頁)。 │ │ │ │絡,由②│3.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 │ │ │嘉澧公司│ 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丙○○所有的包括諾均、│ │ │ │虛開發票│ 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 │ │ │予⑤諾金│ 8 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 頁)│ │ │ │公司 │ 。 │ ├───┼──────┼────┼───────────────────────┤ │⑥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廣埠 │23,841,920元│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⑴。 │ │ │ │甲○○,│ ⑵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嘉澧公司確係其本人│ │ │ │與⑥廣埠│ 所有,但廣埠公司其只是借錢給公司100 萬元(│ │ │ │公司宋美│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頁)。 │ │ │ │雲,基於│2.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共同之犯│3.同案被告花初麟89.04.07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以每│ │ │ │意聯絡,│ 月2萬元之代價擔任廣埠公司負責人。其於89年1月│ │ │ │由②嘉澧│ 即表明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但是否有變更則不清楚│ │ │ │公司虛開│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7頁)。 │ │ │ │發票予⑥│4.同案被告甲○○ │ │ │ │廣埠公司│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子○○│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廣埠公司係丙○○收│ │ │ │未據檢察│ 購後沿用原公司人頭花初麟。廣埠公司雖有實際│ │ │ │官起訴)│ 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 │ │ │ │ 。有關廣埠公司的申購、開立發票均由丙○○交│ │ │ │ │ 代子○○處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99 頁)。 │ │ │ │ │5.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自87年1 月│ │ │ │ │ 丙○○收購廣埠公司後即指示其配合甲○○循環開│ │ │ │ │ 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參與之公司有諾均、嘉澧、凡│ │ │ │ │ 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 │ │ │ │ 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89年偵│ │ │ │ │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6-107 頁)。 │ │ │ │ │6.證人申○○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 │ ├───┼──────┼────┼───────────────────────┤ │⑪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公霆 │2,180,000元 │庚○○、│ 之2、3。 │ │ │ │甲○○,│2.同案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供述,其於84│ │ │ │與⑪公霆│ 年5月出資50萬元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 │ │ │ │公司實際│ 林政雄要其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但林政雄才是實│ │ │ │負責人林│ 際負責人。林政雄並每月支付其掛名費用15,000元│ │ │ │政雄,基│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 │ │ │ │於共同之│3.同案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供述,公霆公│ │ │ │犯意聯絡│ 司與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 │ │ │,由②嘉│ 諾均、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 │ │ │澧公司虛│ 無實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丙○○借款1千萬 │ │ │ │開發票予│ 元無力償還,丙○○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 │ │ │⑪公霆公│ 提供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丙○○會在每一期│ │ │ │司 │ 申報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 │ │ │ │ 額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 │ 。 │ ├───┼──────┼────┼───────────────────────┤ │㉒ │87-88年 │丙○○、│1.同被告丙○○、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 │堪薩斯│3,861,000元 │庚○○、│ 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3。 │ │ │ │甲○○,│2.同案被告辛○○89.04.06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以每│ │ │ │基於共同│ 月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 │ │ │之犯意聯│ ,丙○○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 │ │ │絡,由②│ 查卷第61頁)。 │ │ │ │嘉澧公司│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⑥廣埠公司之5。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㉒堪薩│ │ │ │ │斯公司 │ │ ├───┼──────┼────┼───────────────────────┤ │㉘ │88年 │丙○○、│1.同案被告王淑玲89.06.05調查站筆錄供述,龍昱公│ │龍昱 │11,087,200元│庚○○,│ 司與嘉澧並無生意往來,係丙○○於每期申報營業│ │ │ │與㉘龍昱│ 稅時,將預由龍昱公司開立的發票明細告知其本人│ │ │ │公司之業│ ,由其交代公司會計依據丙○○的發票明細開立,│ │ │ │務經理王│ 由丙○○本人來收取發票,並將他公司開立給龍昱│ │ │ │淑玲,基│ 公司的進項發票交給龍昱公司處理,且均無製作交│ │ │ │於共同之│ 易憑證,亦無支付憑證(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 │ │ │犯意聯絡│ 卷第96頁)。 │ │ │ │,由②嘉│ │ │ │ │澧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㉘龍昱公│ │ │ │ │司 │ │ ├───┼──────┼────┼───────────────────────┤ │合計 │87-88年 │ │ │ │ │87,989,730元│ │ │ └───┴──────┴────┴───────────────────────┘ 附表二-2.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嘉澧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嘉澧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 四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嘉澧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附表二-3.1 虛開發票公司:③凡塞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⑤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諾金 │1,252,300元 │庚○○、│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巨旻公司與諾均、嘉│ │ │ │甲○○,│ 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間除真│ │ │ │與③凡塞│ 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 │ │ │斯實際負│ 89 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 │ │ │ │責人徐久│ ⑵89.04.17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只是每次申報營業│ │ │ │賢,基於│ 稅時,偶爾幾次提供其開設的諾均、諾金、嘉澧│ │ │ │共同之犯│ 等公司與甲○○及庚○○所屬的公司共同循環開│ │ │ │意聯絡,│ 立發票。其是要以諾均公司的進銷貨,來提高其│ │ │ │由③凡塞│ 本人另外開設的諾金、嘉澧公司的營業額(見89│ │ │ │斯公司虛│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3頁)。 │ │ │ │開發票予│ ⑶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⑤諾金公│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司 │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 │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 │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 │ 203頁)。 │ │ │ │ │ ⑷89.05.23偵查庭供述,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 │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頁)。 │ │ │ │ │2.同案被告庚○○ │ │ │ │ │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丙○○排製進銷│ │ │ │ │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 │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 │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 │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 │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 │ │ │ │ )。 │ │ │ │ │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丙○○曾親口承認諾│ │ │ │ │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 │ │ │ │ │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88 頁)。 │ │ │ │ │3.同案被告甲○○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104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丙○○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丙○○。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凡塞斯則為丙○○找來參與配合循環│ │ │ │ │ 開立不實發票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97-98頁)。 │ │ │ │ │4.同案被告羅正雄89.04.07調查站筆錄供述丙○○要│ │ │ │ │ 求其出任諾金公司之掛名負責人,丙○○才是實際│ │ │ │ │ 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4頁)。 │ │ │ │ │5.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⑧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台鶴公│ │台鶴 │3,283,000元 │庚○○、│ 司87、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 │ │ │甲○○,│ 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 │ │ │ │與③凡塞│2.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⑤諾金公司│ │ │ │斯公司實│ 之 │ │ │ │際負責人│ 2、3。 │ │ │ │午○○、│3.被告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丙○○找│ │ │ │⑧台鶴公│ 庚○○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司名義上│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負責人姜│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這│ │ │ │村桂基於│ 些無交易事實而對開發票虛增銷售額之公司有諾金│ │ │ │共同之犯│ 、凡塞斯等(見89年他字286號偵查卷第16頁)。 │ │ │ │意聯絡,│ │ │ │ │由③凡塞│ │ │ │ │斯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⑧台鶴公│ │ │ │ │司 │ │ ├───┼──────┼────┼───────────────────────┤ │⑫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得意通│1,018,400元 │庚○○、│ ⑴同上⑤諾金公司之2⑴。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得意通公司係其借用│ │ │ │與③凡塞│ 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斯公司之│ 第87 -88頁)。 │ │ │ │實際負責│2.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⑤諾金公司之3。 │ │ │ │人午○○│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⑤諾金公司之5。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③凡塞斯│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⑫│ │ │ │ │得意通公│ │ │ │ │司 │ │ ├───┼──────┼────┼───────────────────────┤ │⑯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⑤諾金公司之2。 │ │盟士 │870,000元 │庚○○、│2.同案被告甲○○ │ │ │ │甲○○,│ ⑴同上⑤諾金公司之3。 │ │ │ │與③凡塞│ ⑵盟士公司由未○○擔任負責人,雖有對外營業,│ │ │ │斯公司之│ 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 │ │ │實際負責│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頁)。 │ │ │ │人午○○│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⑤諾金公司之5。 │ │ │ │,基於共│4.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同之犯意│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丙○○所為,且盟│ │ │ │聯絡,由│ 士公司與凡塞斯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 │ │ │③凡塞斯│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⑯│ │ │ │ │盟士公司│ │ ├───┼──────┼────┼───────────────────────┤ │⑱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⑤諾金公司│ │伯肯 │2,948,200元 │庚○○、│ 之2、3。 │ │ │ │甲○○,│ │ │ │ │與③凡塞│ │ │ │ │斯公司、│ │ │ │ │⑱伯肯公│ │ │ │ │司之實際│ │ │ │ │負責人徐│ │ │ │ │久賢,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③凡│ │ │ │ │塞斯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⑱伯肯│ │ │ │ │公司 │ │ ├───┼──────┼────┼───────────────────────┤ │⑳ │88年 │丙○○、│1.被告丙○○89.03.13調查局筆錄供述,庚○○係巨│ │巨旻 │800,000元 │庚○○,│ 旻公司負責人,巨旻公司與諾均、嘉澧、凡塞斯、│ │ │ │與③凡塞│ 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間除真實交易外,相互│ │ │ │斯公司之│ 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89年他字第286號 │ │ │ │實際負責│ 偵查卷第8頁)。 │ │ │ │人午○○│2.同案被告庚○○ │ │ │ │,基於共│ ⑴同上⑤諾金公司之2。 │ │ │ │同之犯意│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 │ │ │聯絡,由│ 責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③凡塞斯│ 號偵查卷第87-88頁)。 │ │ │ │公司虛開│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⑤諾金公司之5。 │ │ │ │發票予⑳│ │ │ │ │巨旻公司│ │ ├───┼──────┼────┼───────────────────────┤ │合計 │87-88年 │ │ │ │ │10,171,900元│ │ │ └───┴──────┴────┴───────────────────────┘ 附表二-3.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凡塞斯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凡塞斯等公司進銷項 │ │  │紀錄表、排製草稿 │ └──┴────────────────────────┘ 附表二-4.1 虛開發票公司:④威尼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諾均 │46,361,160元│庚○○、│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巨旻公司與諾均、嘉│ │ │ │甲○○,│ 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間除真│ │ │ │與①諾均│ 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 │ │ │公司經理│ 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申○○,│ ⑵89.04.17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只是每次申報營業│ │ │ │基於共同│ 稅時,偶爾幾次提供其開設的諾均、諾金、嘉澧│ │ │ │之犯意聯│ 等公司與甲○○及庚○○所屬的公司共同循環開│ │ │ │絡,由④│ 立發票。其是要以諾均公司的進銷貨,來提高其│ │ │ │威尼爾公│ 本人另外開設的諾金、嘉澧公司的營業額(見89│ │ │ │司虛開發│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3頁)。 │ │ │ │票予①諾│ ⑶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均公司 │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申○○│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未據檢察│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官起訴)│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 │ 203 頁)。 │ │ │ │ │ ⑷89.05.23偵查庭供述,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 │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 │ ⑸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 │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 │ ,故由庚○○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同案告庚○○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徐金 │ │ │ │ 浩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 │ │ │ │ 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 │ │ │ │ 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 │ │ │ │ 昱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 │ │ │ │ 超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 │ │ │ │ )。 │ │ │ │ │3.同案被告甲○○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丙○○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丙○○。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 98頁)。 │ │ │ │ │4.證人丁○○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甲○○│ │ │ │ │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 │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 │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59 頁)。 │ ├───┼──────┼────┼───────────────────────┤ │③ │87年 │丙○○、│1.同案被告丙○○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⑴。 │ │凡塞斯│934,800元 │庚○○、│2.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甲○○,│3.同案被告甲○○ │ │ │ │與③凡塞│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斯公司實│ ⑵凡塞斯是丙○○找來參與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發票│ │ │ │際負責人│ 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頁)。│ │ │ │午○○,│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④│ │ │ │ │威尼爾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③凡│ │ │ │ │塞斯公司│ │ ├───┼──────┼────┼───────────────────────┤ │⑤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庚○○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諾金 │3,777,650元 │庚○○、│ 之1、2。 │ │ │ │甲○○,│3.同案被告甲○○ │ │ │ │基於共同│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之犯意聯│ ⑵諾金公司係丙○○所經營設立,以羅正雄掛名為│ │ │ │絡,由④│ 負責人,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威尼爾公│ 卷第97頁)。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⑤諾│ │ │ │ │金公司 │ │ ├───┼──────┼────┼───────────────────────┤ │⑥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廣埠 │10,354,240元│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甲○○,│ ⑵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威尼爾公司為其所有│ │ │ │與⑥廣埠│ ,廣埠公司其只是借錢給公司100 萬元。(見89│ │ │ │公司宋美│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頁)。 │ │ │ │雲,基於│2.同案被告庚○○ │ │ │ │共同之犯│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意聯絡,│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陳述,廣埠係丙○○設立之│ │ │ │由④威尼│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頁)。 │ │ │ │爾公司虛│3.同案被告甲○○ │ │ │ │開發票予│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⑥廣埠公│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廣埠公司係丙○○收│ │ │ │司 │ 購後延用人頭負責人花初麟。廣埠雖有實際對外│ │ │ │(子○○│ 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 │ │ │未據檢察│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頁)。 │ │ │ │官起訴)│4.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⑨ │86年 │丙○○、│1.同案被告甲○○ │ │瑞原 │2,387,000元 │甲○○,│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基於共同│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 │ │ │之犯意聯│ 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 │ │ │絡,由④│ 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 萬元,故公│ │ │ │威尼爾公│ 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 │ │ │司虛開發│ 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 │ │ │票予⑨瑞│ 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 │ │ │原公司 │ 曾使用過威尼爾、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一直在丙○○以瑞│ │ │ │ │ 原公司掛名負責人劉竹根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 │ │ │ │ 市○○路68號1-5 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 │ │ │ │ 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 │ │ │ │ 。 │ │ │ │ │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 │ │ │ │ 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 │ │ │ │ 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 │ │ │ │ │2.證人丑○○89.04.19調查站陳述,瑞原公司遷至龜│ │ │ │ │ 山鄉之後,由於公司根本沒有資金買原料,因此一│ │ │ │ │ 直沒有生產(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8頁)│ │ │ │ │ 。 │ │ │ │ │3.證人巳○○89.05.25調查站陳述,85年6、7月間徐│ │ │ │ │ 金浩概括承受收購瑞原公司抵償債款,成為實際負│ │ │ │ │ 責人,但仍由劉竹根掛名公司負責人。丙○○收購│ │ │ │ │ 瑞原公司後,一則因公司如有3 期均無營運無開立│ │ │ │ │ 任何發票,將會被勒令停業,二則為向銀行申辦貸│ │ │ │ │ 款並消化丙○○所擁有之不動產,故每月虛開銷項│ │ │ │ │ 發票及向其他公司虛進進項發票,以維持公司正常│ │ │ │ │ 營運假象(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9-30 頁│ │ │ │ │ )。 │ ├───┼──────┼────┼───────────────────────┤ │⑩ │86年 │丙○○、│1.同案被告甲○○ │ │大家豪│1,904,810元 │甲○○,│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與⑩大家│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 │ │ │豪公司負│ 朱友龍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 │ │ │責人朱友│ 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龍基於共│ -98 頁)。 │ │ │ │同之犯意│2.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聯絡,由│ │ │ │ │④威尼爾│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⑩│ │ │ │ │大家豪公│ │ │ │ │司 │ │ ├───┼──────┼────┼───────────────────────┤ │⑪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公霆 │7,562,690元 │庚○○、│ 之2 3。 │ │ │ │甲○○,│2.同案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 │ │ │與⑪公霆│ 年5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 │ │ │ │公司實際│ 要其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 │ │ │負責人林│ 雄負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 │ │ │ │政雄,基│3.同案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供述,公霆公│ │ │ │於共同之│ 司與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 │ │ │犯意聯絡│ 諾均、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 │ │ │,由④威│ 無實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丙○○借款1千萬 │ │ │ │尼爾公司│ 元無力償還,丙○○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 │ │ │虛開發票│ 提供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丙○○會在每一期│ │ │ │予⑪公霆│ 申報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 │ │ │公司 │ 額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 │ 。 │ ├───┼──────┼────┼───────────────────────┤ │⑫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得意通│11,177,060元│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得意通公司係其借用│ │ │ │基於共同│ 張標享名義所開設。自其87年7、8月幫丙○○製│ │ │ │之犯意聯│ 作各公司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行│ │ │ │絡,由④│ 為,均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威尼爾公│ 號偵查卷第87-89 頁)。 │ │ │ │司虛開發│2.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票予⑫得│ │ │ │ │意通公司│ │ ├───┼──────┼────┼───────────────────────┤ │⑯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盟士 │5,344,700元 │庚○○、│2.同案被告甲○○ │ │ │ │甲○○,│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基於共同│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盟士公司確有實際對│ │ │ │之犯意聯│ 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 │ │ │絡,由④│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頁)。 │ │ │ │威尼爾公│3.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司虛開發│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票予⑯盟│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士公司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 │4.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 │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丙○○所為,且盟│ │ │ │ │ 士公司與威尼爾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 │ │ │ │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⑰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全昕 │6,803,958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基於共同│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之犯意聯│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絡,由④│ 卷87-88 頁)。 │ │ │ │威尼爾公│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於其開之科上及俊│ │ │ │司虛開發│ 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公司│ │ │ │票予⑰全│ 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 │ │ │昕公司 │ 26頁)。 │ │ │ │ │2.同案被告甲○○ │ │ │ │ │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全昕公司係庚○○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3.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 │ │ │ │ 其與庚○○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 │ │ │ │ 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 │ │ │ │ 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庚○○購買(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 頁)。 │ │ │ │ │4.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⑳ │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⑴。 │ │巨旻 │1,041,200元 │庚○○、│2.同案被告庚○○ │ │ │ │基於共同│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之犯意聯│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責│ │ │ │絡,由④│ 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威尼爾公│ 偵查卷第87-88 頁)。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⑳巨│ │ │ │ │旻公司 │ │ │ │ │ │ │ ├───┼──────┼────┼───────────────────────┤ │㉑ │87年 │丙○○、│1.同案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 │富筑 │1,003,900元 │庚○○、│ 2 、3。 │ │ │ │甲○○,│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④│ │ │ │ │威尼爾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㉑富│ │ │ │ │筑公司 │ │ ├───┼──────┼────┼───────────────────────┤ │合計 │86-88年 │ │ │ │ │98,653,168元│ │ │ └───┴──────┴────┴───────────────────────┘ 附表二-4.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 編號11(附件三編號14)威尼爾公司進口資料│ ├──┼────────────────────────┤ │ 三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表 │ ├──┼────────────────────────┤ │ 四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威尼爾等公司銷貨紀 │ │  │錄、發票 │ ├──┼────────────────────────┤ │ 五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 │ │  │紀錄表、排製草稿 │ ├──┼────────────────────────┤ │ 六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威尼爾等公司銷項金 │ │  │額電腦統計表 │ ├──┼────────────────────────┤ │ 七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威尼爾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八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威尼爾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分配表 │ ├──┼────────────────────────┤ │ 九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統計資料 │ ├──┼────────────────────────┤ │ 十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金額分配表 │ ├──┼────────────────────────┤ │十一│附表B-3編號12(附件五編號14)威尼爾等公司開立之 │ │  │發票及影本 │ ├──┼────────────────────────┤ │十二│附表B-4編號02(附件六編號03)威尼爾公司86年度營 │ │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 │ └──┴────────────────────────┘ 附表二-5.1 虛開發票公司:⑤諾金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⑦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徐│ │科隆 │4,147,500元 │庚○○、│ 金浩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 │ │ │甲○○,│ 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 │ │ │與⑦科隆│ 、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 │ │ │公司負責│ 、昱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 │ │ │人戊○○│ 、超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 │ │ │、總經理│ 頁)。 │ │ │ │癸○○、│2.同案被告甲○○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 │ │ │財務主任│ 年初開始為丙○○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 │ │ │丁○○,│ 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 │ │ │基於共同│ 、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 │ │ │之犯意聯│ 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 │ │ │絡,由⑤│ 、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 │ │ │諾金公司│ 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虛開發票│ 卷第102、104頁)。 │ │ │ │予⑦科隆│3.同案被告癸○○89.03.29調查站筆錄供述,扣押物│ │ │ │公司 │ 編號20(按:附表B-5編號16)之進銷項營業額係 │ │ │ │(丁○○│ 科隆公司所有,該份資料係董事長戊○○指示其依│ │ │ │未據檢察│ 甲○○所書寫的進銷項營業額,核算5%的發票稅額│ │ │ │官起訴)│ ,再將其書寫核算的資料連同該份甲○○的資料交│ │ │ │ │ 還戊○○。科隆公司應業務需要向銀行融資貸款,│ │ │ │ │ 為避免銀行抽回貸款,影響公司營運,在策略上曾│ │ │ │ │ 討論虛增營業額以爭取時間讓公司新產品推出(見│ │ │ │ │ 89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4 -75頁)。 │ │ │ │ │4.被告戊○○ │ │ │ │ │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 │ 用途,應該是癸○○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 │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 │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 │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 │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 │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 │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 │ 開不實發票情事,丁○○應係受癸○○指使製作│ │ │ │ │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 │5.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 │ │ │ │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 │6.證人黃仲遠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董事長陳江│ │ │ │ │ 全曾指示為配合公司的上市上櫃,要將以前的文件│ │ │ │ │ 補齊,要公司各部門全力配合財務部及採購的作業│ │ │ │ │ ,其認為進料驗收單係補以前的資料,所以不疑有│ │ │ │ │ 他予以簽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1頁)│ │ │ │ │ 。 │ │ │ │ │7.證人丁○○ │ │ │ │ │ ⑴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 月間董事長陳│ │ │ │ │ 江全曾表示因公司預備要申請上市或上櫃,但營│ │ │ │ │ 業額不足,故要其幫忙開立不實之發票。其與李│ │ │ │ │ 承杰連繫上後即開始相互開立不實之發票,製造│ │ │ │ │ 假業績憑以向稅捐單位申報營業稅資料。科隆公│ │ │ │ │ 司為符合上市上櫃之條件,每月所需之營業額約│ │ │ │ │ 在6 千萬元左右(每期約1億2千萬元左右),故│ │ │ │ │ 其和甲○○會在科隆公司正常營運所開立之發票│ │ │ │ │ 而不足前開金額之差額部分開立不實之發票(見│ │ │ │ │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58-159 頁)。 │ │ │ │ │ ⑵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間,科隆│ │ │ │ │ 公司董事長戊○○、總經理癸○○先後表示科隆│ │ │ │ │ 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衝高│ │ │ │ │ ,故必須與廣隆、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實│ │ │ │ │ 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 │ │ │ │ 戊○○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 │ │ │ │ ,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李承│ │ │ │ │ 杰聯絡。甲○○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 │ │ │ │ 作對開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 │ │ │ │ 字、資料,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 │ │ │ │ 受戊○○、癸○○2 人指示才配合甲○○進行對│ │ │ │ │ 開不實發票之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 │ │ │ │ 87-88 頁)。 │ ├───┼──────┼────┼───────────────────────┤ │⑧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台鶴公│ │台鶴 │19,831,050元│庚○○、│ 司87、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 │ │ │甲○○,│ 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 │ │ │ │與台鶴公│2.同案被告庚○○ │ │ │ │司名義負│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 │ │責人兼股│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陳述,丙○○曾親口說諾均│ │ │ │東乙○○│ 、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 │ │ │基於共同│ 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 │ │ │之犯意聯│ 頁)。 │ │ │ │絡,由⑤│3.被告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丙○○找│ │ │ │諾金公司│ 庚○○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虛開發票│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予⑧台鶴│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這│ │ │ │公司 │ 些無交易事實而對開發票虛增銷售額之公司有諾金│ │ │ │ │ 、凡塞斯、廣埠、諾均等(見89年他字286號偵查 │ │ │ │ │ 卷第16頁)。 │ │ │ │ │4.同案被告甲○○ │ │ │ │ │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丙○○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丙○○。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 98頁)。 │ │ │ │ │5.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 │ │ │ │ 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丙○○所有的包括諾均、│ │ │ │ │ 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 │ │ │ │ 8 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 頁)│ │ │ │ │ 。 │ │ │ │ │6.證人申○○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丙○○所│ │ │ │ │ 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 │ │ │ │ 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 │ │ │ │ │ 15頁)。 │ ├───┼──────┼────┼───────────────────────┤ │⑪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⑦科隆公司│ │公霆 │1,151,000元 │庚○○、│ 之1、2。 │ │ │ │甲○○,│2.同案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供述,其於84│ │ │ │與⑪公霆│ 年5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 │ │ │ │公司實際│ 要其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 │ │ │負責人林│ 雄負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 │ │ │ │政雄,基│3.同案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供述,公霆公│ │ │ │於共同之│ 司與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 │ │ │犯意聯絡│ 諾均、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 │ │ │,由⑤諾│ 無實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丙○○借款1千萬 │ │ │ │金公司虛│ 元無力償還,丙○○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 │ │ │開發票予│ 提供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丙○○會在每一期│ │ │ │⑪公霆公│ 申報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 │ │ │司 │ 額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 │ 。 │ ├───┼──────┼────┼───────────────────────┤ │⑫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⑦科隆公司│ │得意通│2,795,100元 │庚○○、│ 之1、2。 │ │ │ │甲○○,│2.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基於共同│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之犯意聯│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絡,由⑤│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 │ │ │諾金公司│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⑫得意│ │ │ │ │通公司 │ │ ├───┼──────┼────┼───────────────────────┤ │⑬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⑦科隆公司│ │昱享 │3,061,400元 │庚○○、│ 之1、2。 │ │ │ │甲○○,│ │ │ │ │與⑬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⑤│ │ │ │ │諾金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⑬昱享│ │ │ │ │公司 │ │ ├───┼──────┼────┼───────────────────────┤ │⑭ │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菱異 │6,105,500元 │庚○○、│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 │ │基於共同│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菱異公司係丙○○設│ │ │ │之犯意聯│ 立的公司,且自其87年7、8月幫丙○○製作徐金│ │ │ │絡,由⑤│ 浩提供之17家公司及其自行運用的6 家公司相互│ │ │ │諾金公司│ 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行為(見│ │ │ │虛開發票│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 │ │ │ │予⑭菱異│2.同案被告甲○○ │ │ │ │公司 │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丙○○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丙○○。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 98頁)。 │ ├───┼──────┼────┼───────────────────────┤ │⑯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盟士 │3,183,800元 │庚○○、│2.同案被告甲○○ │ │ │ │甲○○,│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2。 │ │ │ │基於共同│ ⑵盟士公司由未○○擔任負責人,雖有對外營業,│ │ │ │之犯意聯│ 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 │ │ │絡,由⑤│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頁)。 │ │ │ │諾金公司│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⑫得意通公司之2。 │ │ │ │虛開發票│4.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予⑯盟士│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丙○○所為,且盟│ │ │ │公司 │ 士公司與嘉澧、科隆、台鶴、公霆、昱享、菱異、│ │ │ │ │ 伯肯、堪薩斯、諾均、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 │ │ │ │ 埠等13家公司均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第 │ │ │ │ │ 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⑱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⑦科隆公司│ │伯肯 │1,932,700元 │庚○○、│ 之1、2。 │ │ │ │甲○○,│2.證人鄧進福 │ │ │ │與伯肯公│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午○○可能利用其於│ │ │ │司負責人│ 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 │ │ │午○○,│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 │ │ │ │基於共同│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丙○○拿其身分證將其│ │ │ │之犯意聯│ 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絡,由⑤│ 43-44 頁)。 │ │ │ │諾金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⑱伯肯│ │ │ │ │公司 │ │ ├───┼──────┼────┼───────────────────────┤ │⑳ │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89.03.13調查局筆錄供述,庚○○│ │巨旻 │3,885,350元 │庚○○、│ 係巨旻公司負責人,巨旻公司與諾均、嘉澧、凡塞│ │ │ │基於共同│ 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除真實交易外,相│ │ │ │之犯意聯│ 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89年他字第286 │ │ │ │絡,由⑤│ 號偵查卷第8頁)。 │ │ │ │諾金公司│2.同案被告庚○○ │ │ │ │虛開發票│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 │ │予⑳巨旻│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責│ │ │ │公司 │ 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 │ 偵查卷第87-88 頁)。 │ ├───┼──────┼────┼───────────────────────┤ │㉑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⑦科隆公司│ │富筑 │997,900元 │庚○○、│ 之1、2。 │ │ │ │甲○○,│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⑤│ │ │ │ │諾金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㉑富筑│ │ │ │ │公司 │ │ ├───┼──────┼────┼───────────────────────┤ │㉗ │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超鋒 │9,652,150元 │庚○○、│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 │ │與㉗超鋒│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公司行政│ 負責人壬○○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經理盧明│ 壬○○,壬○○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山,基於│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壬○○(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共同之犯│ 號偵查卷第87頁)。 │ │ │ │意聯絡,│2.被告壬○○89.05.31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僅│ │ │ │由⑤諾金│ 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廣│ │ │ │公司虛開│ 埠、嘉澧、龍昱、堪薩斯、諾均、台鶴、諾金、巨│ │ │ │發票予㉗│ 旻等)則無實際交易行為。庚○○會於每期申報營│ │ │ │超鋒公司│ 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庚○○將│ │ │ │ │ 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9812 號 │ │ │ │ │ 偵查卷第92頁)。 │ ├───┼──────┼────┼───────────────────────┤ │合計 │87-88年 │ │ │ │ │56,743,450元│ │ │ └───┴──────┴────┴───────────────────────┘ 附表二-5.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編號12(附件三編號16)諾金公司87年3-12月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7年3-10月營業人銷售額│ │  │與稅額申報書(401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諾金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 四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諾金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 五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諾金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附表二-6.1 虛開發票公司:⑥廣埠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諾均 │51,964,780元│庚○○、│ ⑴巨旻公司與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 │ │ │甲○○,│ 、諾金等公司間除真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 │ │ │與①諾均│ 以互相增加業績(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 │ │ │公司經理│ 8 頁)。 │ │ │ │申○○,│ ⑵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及⑥廣埠│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等公司確係其本人所有,│ │ │ │公司宋美│ 但廣埠公司其只是借錢給公司100萬元(見89年 │ │ │ │雲,基於│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頁)。 │ │ │ │共同之犯│2.同案被告庚○○ │ │ │ │意聯絡,│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丙○○排製進銷│ │ │ │由⑥廣埠│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公司虛開│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發票予①│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諾均公司│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申○○│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及子○○│ 頁)。 │ │ │ │未據檢察│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丙○○曾親口承認諾│ │ │ │官起訴)│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 │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88 頁)。 │ │ │ │ │3.同案被告甲○○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廣埠公司係丙○○收│ │ │ │ │ 購後沿用原公司人頭花初麟。廣埠公司雖有實際│ │ │ │ │ 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 │ │ │ │ 。有關廣埠公司的申購、開立發票均由丙○○交│ │ │ │ │ 代子○○處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99 頁)。 │ │ │ │ │4.同案被告花初麟89.04.07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以每│ │ │ │ │ 月2萬元之代價擔任廣埠公司負責人。其於89年1月│ │ │ │ │ 即表明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但否有變更則不清楚(│ │ │ │ │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7頁)。 │ │ │ │ │5.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 │ │ │ │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 │6.證人申○○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丙○○所│ │ │ │ │ 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 │ │ │ │ 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 │ │ │ │ │ 15頁)。 │ │ │ │ │7.證人丁○○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甲○○│ │ │ │ │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 │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 │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59 頁)。 │ ├───┼──────┼────┼───────────────────────┤ │③ │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庚○○、甲○○之供述上①諾均│ │凡塞斯│760,000元 │庚○○、│ 公司之1-3。 │ │ │ │與⑥廣埠│2.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 │公司宋美│ │ │ │ │雲,及凡│ │ │ │ │塞斯實際│ │ │ │ │負責人徐│ │ │ │ │久賢,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⑥廣│ │ │ │ │埠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③凡塞斯│ │ │ │ │公司 │ │ │ │ │ │ │ ├───┼──────┼────┼───────────────────────┤ │⑤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庚○○之供述,同上①公司之 │ │諾金 │7,694,050元 │庚○○、│ 1、2。 │ │ │ │甲○○,│2.同案被告羅正雄89.04.07調查站筆錄,供述丙○○│ │ │ │與⑥廣埠│ 要求其出任諾金公司之掛名負責人,丙○○才是實│ │ │ │公司宋美│ 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4頁) │ │ │ │雲,基於│3.同案被告甲○○ │ │ │ │共同之犯│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意聯絡,│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金公司係丙○○所│ │ │ │由⑥廣埠│ 經營設立,由羅正雄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 │ │ │公司虛開│ 人為丙○○(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發票予⑤│ 98頁)。 │ │ │ │諾金公司│4.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 │ │ │ ├───┼──────┼────┼───────────────────────┤ │⑧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台鶴公│ │台鶴 │5,912,230元 │庚○○、│ 、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 │ │ │甲○○,│ 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與⑥廣埠│2.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公司宋美│3.被告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丙○○找│ │ │ │雲,及⑧│ 庚○○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台鶴公司│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掛名負責│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這│ │ │ │人乙○○│ 些無交易事實而對開發票虛增銷售額之公司有廣埠│ │ │ │,基於共│ 等(見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同之犯意│4.同案被告甲○○ │ │ │ │聯絡,由│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⑥廣埠公│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台鶴公司係丙○○所│ │ │ │司虛開發│ 經營設立,由乙○○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 │ │ │票予⑧台│ 人為丙○○(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鶴公司 │ 98頁)。 │ │ │ │ │5.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 │ │ │ │ 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丙○○所有的包括諾均、│ │ │ │ │ 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 │ │ │ │ 8 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 頁)│ │ │ │ │ 。 │ ├───┼──────┼────┼───────────────────────┤ │⑫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得意通│11,517,970元│庚○○、│ 之2、3。 │ │ │ │甲○○,│ │ │ │ │與⑥廣埠│ │ │ │ │公司宋美│ │ │ │ │雲,基於│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⑥廣埠│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⑫│ │ │ │ │得意通公│ │ │ │ │司 │ │ ├───┼──────┼────┼───────────────────────┤ │⑯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盟士 │4,272,700元 │庚○○、│2.同案被告甲○○ │ │ │ │甲○○,│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與⑥廣埠│ ⑵盟士公司由未○○擔任負責人,雖有對外營業,│ │ │ │公司宋美│ 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 │ │ │雲,基於│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頁)。 │ │ │ │共同之犯│3.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意聯絡,│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丙○○所為,且盟│ │ │ │由⑥廣埠│ 士公司與廣埠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 │ │ │公司虛開│ 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 │發票予⑯│ │ │ │ │盟士公司│ │ │ │ │ │ │ ├───┼──────┼────┼───────────────────────┤ │⑰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全昕 │1,007,600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與⑥廣埠│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公司宋美│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雲,基於│ 卷87-88 頁)。 │ │ │ │共同之犯│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於其開設之科上及│ │ │ │意聯絡,│ 俊澤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 │ │ │由⑥廣埠│ 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 │ │ │公司虛開│ 卷第26頁)。 │ │ │ │發票予⑰│2.同案被告甲○○ │ │ │ │全昕公司│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全昕公司係庚○○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3.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 │ │ │ │ 其與庚○○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 │ │ │ │ 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 │ │ │ │ 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庚○○購買(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 頁)。 │ │ │ │ │4.證人丁○○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甲○○│ │ │ │ │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 │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 │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59 頁)。 │ ├───┼──────┼────┼───────────────────────┤ │⑳ │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巨旻 │3,103,950元 │庚○○、│2.同案被告庚○○ │ │ │ │與⑥廣埠│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公司宋美│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責│ │ │ │雲,基於│ 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共同之犯│ 偵查卷第87-88 頁)。 │ │ │ │意聯絡,│ │ │ │ │由⑥廣埠│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⑳│ │ │ │ │巨旻公司│ │ │ │ │ │ │ ├───┼──────┼────┼───────────────────────┤ │㉑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富筑 │1,000,700元 │庚○○、│ 之2、3。 │ │ │ │甲○○,│ │ │ │ │與⑥廣埠│ │ │ │ │公司宋美│ │ │ │ │雲,基於│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⑥廣埠│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㉑│ │ │ │ │富筑公司│ │ ├───┼──────┼────┼───────────────────────┤ │㉒ │87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堪薩斯│120,000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甲○○,│ ⑵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堪薩斯等公司,係│ │ │ │與⑥廣埠│ 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故由庚○○開立循環│ │ │ │公司宋美│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260 頁)。 │ │ │ │雲,基於│2.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 │ │共同之犯│ 之2、3。 │ │ │ │意聯絡,│3.同案被告辛○○89.04.06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以每│ │ │ │由⑥廣埠│ 月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 │ │ │公司虛開│ ,丙○○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 │ │ │發票予㉒│ 查卷第61頁)。 │ │ │ │堪薩斯公│4.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自87年1 月│ │ │ │司 │ 丙○○收購廣埠公司後即指示其配合甲○○循環開│ │ │ │ │ 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參與之公司有堪薩斯等(見89│ │ │ │ │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6-107頁)。 │ │ │ │ │6.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7。 │ ├───┼──────┼────┼───────────────────────┤ │合計 │86-88年 │ │ │ │ │87,354,456元│ │ │ └───┴──────┴────┴───────────────────────┘ 附表二-6.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廣埠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廣埠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 四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廣埠等公司銷項進項 │ │  │金額電腦統計表 │ ├──┼────────────────────────┤ │ 五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廣埠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六 │附表B-2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廣埠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附表二-7.1 虛開發票公司:⑦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徐│ │諾均 │52,092,678元 │庚○○、│ 金浩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 │ │ │甲○○,│ 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 │ │ │與①諾均│ 、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 │ │ │公司經理│ 、昱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 │ │ │申○○,│ 、超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 │ │ │及⑦科隆│ 頁)。 │ │ │ │公司負責│2.同案被告甲○○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 │ │ │人戊○○│ 年初開始為丙○○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 │ │ │、總經理│ 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 │ │ │癸○○、│ 、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 │ │ │財務主任│ 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 │ │ │丁○○,│ 、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 │ │ │基於共同│ 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之犯意聯│ 卷第102、104頁)。 │ │ │ │絡,由⑦│3.同案被告癸○○89.03.29調查站筆錄供述,扣押物│ │ │ │科隆公司│ 編號20(按:附表B-5編號16)之進銷項營業額係 │ │ │ │虛開發票│ 科隆公司所有,該份資料係董事長戊○○指示其依│ │ │ │予①諾均│ 甲○○所書寫的進銷項營業額,核算5%的發票稅額│ │ │ │公司 │ ,再將其書寫核算的資料連同該份甲○○的資料交│ │ │ │(申○○│ 還戊○○。科隆公司應業務需要向銀行融資貸款,│ │ │ │及丁○○│ 為避免銀行抽回貸款,影響公司營運,在策略上曾│ │ │ │未據檢察│ 討論虛增營業額以爭取時間讓公司新產品推出(見│ │ │ │官起訴)│ 89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4 -75頁)。 │ │ │ │ │4.被告戊○○ │ │ │ │ │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 │ 用途,應該是癸○○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 │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 │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 │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 │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 │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 │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 │ 開不實發票情事,丁○○應係受癸○○指使製作│ │ │ │ │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 │5.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 │ │ │ │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 │6.證人黃仲遠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董事長陳江│ │ │ │ │ 全曾指示為配合公司的上市上櫃,要將以前的文件│ │ │ │ │ 補齊,要公司各部門全力配合財務部及採購的作業│ │ │ │ │ ,其認為進料驗收單係補以前的資料,所以不疑有│ │ │ │ │ 他予以簽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1頁)│ │ │ │ │ 。 │ │ │ │ │7.證人丁○○ │ │ │ │ │ ⑴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 月間董事長陳│ │ │ │ │ 江全曾表示因公司預備要申請上市或上櫃,但營│ │ │ │ │ 業額不足,故要其幫忙開立不實之發票。其與李│ │ │ │ │ 承杰連繫上後即開始相互開立不實之發票,製造│ │ │ │ │ 假業績憑以向稅捐單位申報營業稅資料。科隆公│ │ │ │ │ 司為符合上市上櫃之條件,每月所需之營業額約│ │ │ │ │ 在6 千萬元左右(每期約1億2千萬元左右),故│ │ │ │ │ 其和甲○○會在科隆公司正常營運所開立之發票│ │ │ │ │ 而不足前開金額之差額部分開立不實之發票(見│ │ │ │ │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58-159 頁)。 │ │ │ │ │ ⑵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間,科隆│ │ │ │ │ 公司董事長戊○○、總經理癸○○先後表示科隆│ │ │ │ │ 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衝高│ │ │ │ │ ,故必須與廣隆、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實│ │ │ │ │ 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 │ │ │ │ 戊○○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 │ │ │ │ ,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李承│ │ │ │ │ 杰聯絡。甲○○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 │ │ │ │ 作對開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 │ │ │ │ 字、資料,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 │ │ │ │ 受戊○○、癸○○2 人指示才配合甲○○進行對│ │ │ │ │ 開不實發票之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 │ │ │ │ 87-88 頁)。 │ ├───┼───────┼────┼───────────────────────┤ │② │87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嘉澧 │1,827,000元 │庚○○、│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巨旻公司與諾均、嘉│ │ │ │甲○○,│ 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間除真│ │ │ │與⑦科隆│ 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 │ │ │公司負責│ 89 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 │ │ │ │人戊○○│ ⑵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總經理│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癸○○、│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財務主任│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丁○○,│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基於共同│ 203 頁)。 │ │ │ │之犯意聯│2.同案被告庚○○ │ │ │ │絡,由⑦│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科隆公司│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丙○○曾親口承認諾│ │ │ │虛開發票│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予②嘉澧│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公司 │ 88 頁)。 │ │ │ │ │3.同案被告甲○○ │ │ │ │ │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丙○○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丙○○。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4.證人申○○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丙○○所│ │ │ │ │ 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 │ │ │ │ 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 │ │ │ │ │ 15頁)。 │ ├───┼───────┼────┼───────────────────────┤ │④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威尼爾│14,863,360元 │庚○○、│2.同案被告甲○○ │ │ │ │甲○○,│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與⑦科隆│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 │ │ │公司負責│ 劉火金頂讓給丙○○,由丙○○指示加入循環公│ │ │ │人戊○○│ 司(見89年偵字第97-98 頁)。 │ │ │ │、總經理│ │ │ │ │癸○○、│ │ │ │ │財務主任│ │ │ │ │丁○○,│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⑦│ │ │ │ │科隆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④威尼│ │ │ │ │爾公司 │ │ ├───┼───────┼────┼───────────────────────┤ │⑤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癸○○、被告戊○○之│ │諾金 │633,600元 │庚○○、│ 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4。 │ │ │ │甲○○,│2.證人子○○、黃仲遠、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 │ │ │與⑦科隆│ 公司之5-7。 │ │ │ │公司負責│ │ │ │ │人戊○○│ │ │ │ │、總經理│ │ │ │ │癸○○、│ │ │ │ │財務主任│ │ │ │ │丁○○,│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⑦│ │ │ │ │科隆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⑤諾金│ │ │ │ │公司 │ │ │ │ │ │ │ ├───┼───────┼────┼───────────────────────┤ │⑥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廣埠 │11,222,360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陳述,廣埠係丙○○設立之│ │ │ │與⑦科隆│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頁)。 │ │ │ │公司負責│2.同案被告甲○○ │ │ │ │人戊○○│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總經理│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廣埠公司係丙○○收│ │ │ │癸○○、│ 購後延用人頭負責人花初麟。廣埠雖有實際對外│ │ │ │財務主任│ 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 │ │ │丁○○,│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頁)。 │ │ │ │及⑥廣埠│ │ │ │ │公司宋美│ │ │ │ │雲,基於│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⑦科隆│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⑥│ │ │ │ │廣埠公司│ │ │ │ │(丁○○│ │ │ │ │及子○○│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⑨ │85年 │丙○○、│1.同案被告甲○○ │ │瑞原 │20,421,400元 │甲○○,│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與⑦科隆│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 │ │ │公司負責│ 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 │ │ │人戊○○│ 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 萬元,故公│ │ │ │、總經理│ 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 │ │ │癸○○、│ 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 │ │ │財務主任│ 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 │ │ │丁○○,│ 曾使用過科隆、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基於共同│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之犯意聯│ 第102-104 頁)。 │ │ │ │絡,由⑦│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一直在丙○○以瑞│ │ │ │科隆公司│ 原公司掛名負責人劉竹根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 │ │ │虛開發票│ 市○○路68號1-5 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 │ │ │予⑨瑞原│ 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 │ │ │公司 │ 。 │ │ │ │ │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 │ │ │ │ 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 │ │ │ │ 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 │ │ │ │ │2.證人丑○○89.04.19調查站陳述,瑞原公司遷至龜│ │ │ │ │ 山鄉之後,由於公司根本沒有資金買原料,因此一│ │ │ │ │ 直沒有生產(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8頁)│ │ │ │ │ 。 │ │ │ │ │3.證人巳○○89.05.25調查站陳述,89年6、7月間徐│ │ │ │ │ 金浩概括承受收購瑞原公司抵償債款,成為實際負│ │ │ │ │ 責人,但仍由劉竹根掛名公司負責人。丙○○收購│ │ │ │ │ 瑞原公司後,一則因公司如有3 期均無營運無開立│ │ │ │ │ 任何發票,將會被勒令停業,二則為向銀行申辦貸│ │ │ │ │ 款並消化丙○○所擁有之不動產,故每月虛開銷項│ │ │ │ │ 發票及向其他公司虛進進項發票,以維持公司正常│ │ │ │ │ 營運假象(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9-30 頁│ │ │ │ │ )。 │ ├───┼───────┼────┼───────────────────────┤ │⑩ │86年 │丙○○、│1.同案被告甲○○ │ │大家豪│4,643,750元 │甲○○,│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與⑦科隆│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 │ │ │公司負責│ 朱友龍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 │ │ │人戊○○│ 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總經理│ -98 頁)。 │ │ │ │癸○○、│ │ │ │ │財務主任│ │ │ │ │丁○○,│ │ │ │ │及⑩大家│ │ │ │ │豪公司負│ │ │ │ │責人朱友│ │ │ │ │龍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⑦科隆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⑩大│ │ │ │ │家豪公司│ │ │ │ │ │ │ ├───┼───────┼────┼───────────────────────┤ │⑪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公霆 │4,304,320元 │庚○○、│ 之1、2。 │ │ │ │甲○○,│2.同案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供述,其於84│ │ │ │與⑦科隆│ 年5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 │ │ │ │公司負責│ 要其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 │ │ │人戊○○│ 雄負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 │ │ │ │、總經理│3.同案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供述,公霆公│ │ │ │癸○○、│ 司與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 │ │ │財務主任│ 諾均、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 │ │ │丁○○,│ 無實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丙○○借款1千萬 │ │ │ │及⑪公霆│ 元無力償還,丙○○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 │ │ │公司實際│ 提供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丙○○會在每一期│ │ │ │負責人林│ 申報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 │ │ │政雄基於│ 額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共同之犯│ 。 │ │ │ │意聯絡,│ │ │ │ │由⑦科隆│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⑪│ │ │ │ │公霆公司│ │ ├───┼───────┼────┼───────────────────────┤ │⑬ │85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昱享 │32,121,025元 │甲○○,│ 之1、2。 │ │ │ │與⑦科隆│ │ │ │ │公司負責│ │ │ │ │人戊○○│ │ │ │ │、總經理│ │ │ │ │癸○○、│ │ │ │ │財務主任│ │ │ │ │丁○○,│ │ │ │ │及昱享公│ │ │ │ │司負責人│ │ │ │ │曾德貴,│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⑦│ │ │ │ │科隆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⑬昱享│ │ │ │ │公司 │ │ │ │ │ │ │ ├───┼───────┼────┼───────────────────────┤ │㉒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堪薩斯│9,401,205元 │庚○○、│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甲○○,│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與⑦科隆│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公司負責│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人戊○○│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總經理│ 203 頁)。 │ │ │ │癸○○、│ ⑵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財務主任│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丁○○,│ ,故由庚○○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基於共同│ 號偵查卷260 頁)。 │ │ │ │之犯意聯│2.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 │ │絡,由⑦│ 之1、2。 │ │ │ │科隆公司│3.同案被告辛○○89.04.06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以每│ │ │ │虛開發票│ 月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 │ │ │予㉒堪薩│ ,丙○○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 │ │ │斯公司 │ 查卷第61頁)。 │ │ │ │ │4.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㉕ │85-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咏康 │887,501,761元 │庚○○、│2.被告戊○○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咏康公司是│ │ │ │甲○○,│ 科隆公司的國內事業部,專責銷售科隆公司產品的│ │ │ │與⑦科隆│ 國內市場。科隆公司為順利上櫃上市,乃於86年間│ │ │ │公司負責│ 將咏康公司獨立營運,並由科隆公司副總經理鍾振│ │ │ │人戊○○│ 隆擔任咏康公司董事長。但就我所知,咏康公司實│ │ │ │、總經理│ 際負責營運者為癸○○。(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 │ │ │癸○○、│ 查卷第20頁)。 │ │ │ │財務主任│3.證人丁○○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 │ │ │丁○○,│ 間,科隆公司董事長戊○○、總經理癸○○先後表│ │ │ │基於共同│ 示科隆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 │ │ │之犯意聯│ 衝高,故必須與廣隆、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 │ │ │絡,由⑦│ 實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 │ │ │科隆公司│ 戊○○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 │ │ │虛開發票│ 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甲○○聯│ │ │ │予㉕咏康│ 絡。甲○○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作對開│ │ │ │公司 │ 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字、資料│ │ │ │ │ ,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受戊○○、│ │ │ │ │ 癸○○2 人指示才配合甲○○進行對開不實發票之│ │ │ │ │ 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7-88 頁)。 │ ├───┼───────┼────┼───────────────────────┤ │㉖ │85-88年 │丙○○、│1.證人丁○○之陳述,同上㉕咏康公司之3。 │ │廣超 │127,496,500元 │庚○○、│ │ │ │ │甲○○,│ │ │ │ │與⑦科隆│ │ │ │ │公司負責│ │ │ │ │人戊○○│ │ │ │ │、總經理│ │ │ │ │癸○○、│ │ │ │ │財務主任│ │ │ │ │丁○○,│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⑦│ │ │ │ │科隆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㉖廣超│ │ │ │ │公司 │ │ ├───┼───────┼────┼───────────────────────┤ │合計 │85-88年 │ │ │ │ │1,166,528,959 │ │ │ │ │元 │ │ │ └───┴───────┴────┴─────────────────────── 附表二-7.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 三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科隆等公司銷項進項 │ │  │金額電腦統計表 │ ├──┼────────────────────────┤ │ 四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科隆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五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科隆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 六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統計資料 │ ├──┼────────────────────────┤ │ 七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金額分配表 │ ├──┼────────────────────────┤ │ 八 │附表B-5編號01(附件八編號02)科隆公司營業計劃、 │ │  │85-8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報告書、86年度財務報表 │ │  │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86年1月至87年9月營業人銷售額│ │ │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4-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申報核定通知書等公司資料 │ ├──┼────────────────────────┤ │ 九 │附表B-5編號05(附件八編號06)科隆公司87年進料驗 │ │  │收單 │ ├──┼────────────────────────┤ │ 十 │附表B-5編號06(附件八編號07)科隆公司尋找進項發 │ │  │票草稿 │ ├──┼────────────────────────┤ │十一│附表B-5編號07(附件八編號08)科隆公司與威尼爾公 │ │  │司往來資料文件 │ ├──┼────────────────────────┤ │十二│附表B-5編號08(附件八編號09)科隆公司與昱享公司 │ │  │發票往來明細 │ ├──┼────────────────────────┤ │十三│附表B-5編號11(附件八編號14)科隆公司與瑞原、昱 │ │  │享、堪薩斯發票往來明細 │ ├──┼────────────────────────┤ │十四│附表B-5編號12(附件八編號15)科隆公司銷貨發票影 │ │  │本 │ ├──┼────────────────────────┤ │十五│附表B-5編號14(附件八編號18)科隆公司資產負債表 │ │  │、損益表 │ ├──┼────────────────────────┤ │十六│附表B-5編號15(附件八編號19)科隆公司85-86年營利│ │  │事業所得稅查核報告書 │ ├──┼────────────────────────┤ │十七│附表B-5編號16(附件八編號20)科隆公司與瑞原、昱 │ │  │享、科上、堪薩斯等公司間進銷項營業額 │ ├──┼────────────────────────┤ │十八│附表B-5編號17(附件八編號21)科隆公司84年1月至87│ │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十九│附表B-5編號18(附件八編號22)科隆公司出貨明細表 │ │  │及出貨單 │ ├──┼────────────────────────┤ │二十│附表B-5 編號19(附件八編號23)科隆公司88年出貨單│ ├──┼────────────────────────┤ │二一│附表B-5編號23(附件八編號33)諾均公司向科隆公司 │ │  │採購單 │ └──┴────────────────────────┘ 附表二-8.1 虛開發票公司:⑧台鶴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②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台鶴公│ │嘉澧 │37,000,305元│庚○○、│ 、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 │ │ │甲○○,│ 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與台鶴公│2.同案被告庚○○ │ │ │ │司掛名負│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丙○○排製進銷│ │ │ │責人兼股│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東乙○○│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基於共同│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之犯意聯│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絡,由⑧│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台鶴公司│ 頁)。 │ │ │ │虛開發票│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丙○○曾親口承認諾│ │ │ │予②嘉澧│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公司 │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88 頁)。 │ │ │ │ │3.被告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丙○○找│ │ │ │ │ 庚○○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 │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 │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 │ │ │ │ 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 │4.同案被告甲○○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台鶴公司係丙○○所│ │ │ │ │ 經營設立,由乙○○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 │ │ │ │ 人為丙○○(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 98頁)。 │ │ │ │ │5.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 │ │ │ │ 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丙○○所有的包括諾均、│ │ │ │ │ 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 │ │ │ │ 8 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 頁)│ │ │ │ │ 。 │ │ │ │ │6.證人申○○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丙○○所│ │ │ │ │ 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 │ │ │ │ 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 │ │ │ │ │ 15頁)。 │ ├───┼──────┼────┼───────────────────────┤ │④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威尼爾│13,492,390元│庚○○、│2.同案被告甲○○ │ │ │ │甲○○,│ ⑴同上嘉澧公司之4。 │ │ │ │與台鶴公│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 │ │ │司掛名負│ 劉火金頂讓給丙○○,由丙○○指示加入循環公│ │ │ │責人兼股│ 司(見89年偵字第97-98 頁)。 │ │ │ │東乙○○│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⑧│ │ │ │ │台鶴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④威尼│ │ │ │ │爾公司 │ │ ├───┼──────┼────┼───────────────────────┤ │⑥ │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庚○○、甲○○及被告乙○○供│ │廣埠 │3,011,980元 │庚○○、│ 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4。 │ │ │ │,與台鶴│2.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5。 │ │ │ │公司掛名│ │ │ │ │負責人兼│ │ │ │ │股東姜村│ │ │ │ │桂,及⑥│ │ │ │ │廣埠公司│ │ │ │ │子○○,│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⑧│ │ │ │ │台鶴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⑥廣埠│ │ │ │ │公司(宋│ │ │ │ │美雲未據│ │ │ │ │檢察官起│ │ │ │ │訴) │ │ │ │ │ │ │ ├───┼──────┼────┼───────────────────────┤ │⑦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科隆 │8,571,520元 │庚○○、│ 之2、4。 │ │ │ │甲○○,│2.被告戊○○ │ │ │ │與台鶴公│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司掛名負│ 用途,應該是癸○○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責人兼股│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東乙○○│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及⑦科│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隆公司負│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責人陳江│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全、總經│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理癸○○│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財務主│ 開不實發票情事,丁○○應係受癸○○指使製作│ │ │ │任丁○○│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基於共│3.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同之犯意│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聯絡,由│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⑧台鶴公│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 │ │ │司虛開發│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票予⑦科│4.證人丁○○ │ │ │ │隆公司 │ ⑴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 月間董事長陳│ │ │ │(丁○○│ 江全曾表示因公司預備要申請上市或上櫃,但營│ │ │ │未據檢察│ 業額不足,故要其幫忙開立不實之發票。其與李│ │ │ │官起訴)│ 承杰連繫上後即開始相互開立不實之發票,製造│ │ │ │ │ 假業績憑以向稅捐單位申報營業稅資料。科隆公│ │ │ │ │ 司為符合上市上櫃之條件,每月所需之營業額約│ │ │ │ │ 在6 千萬元左右(每期約1億2千萬元左右),故│ │ │ │ │ 其和甲○○會在科隆公司正常營運所開立之發票│ │ │ │ │ 而不足前開金額之差額部分開立不實之發票(見│ │ │ │ │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58-159 頁)。 │ │ │ │ │ ⑵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間,科隆│ │ │ │ │ 公司董事長戊○○、總經理癸○○先後表示科隆│ │ │ │ │ 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衝高│ │ │ │ │ ,故必須與廣隆(即廣超公司前身)、咏康公司│ │ │ │ │ 相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 │ │ │ │ 為免稅捐單位起疑,戊○○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 │ │ │ │ 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 │ │ │ │ 一發票,要其跟甲○○聯絡。甲○○即以科隆公│ │ │ │ │ 司每期存貨資料,製作對開發票之明細表,由其│ │ │ │ │ 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字、資料,對開發票予承杰│ │ │ │ │ 指定之公司。其確係受戊○○、癸○○2人指示 │ │ │ │ │ 才配合甲○○進行對開不實發票之事(見89年偵│ │ │ │ │ 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7-88頁)。 │ ├───┼──────┼────┼───────────────────────┤ │⑬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昱享 │3,125,450元 │庚○○、│ 之2、4。 │ │ │ │甲○○,│ │ │ │ │與台鶴公│ │ │ │ │司掛名負│ │ │ │ │責人兼股│ │ │ │ │東乙○○│ │ │ │ │,及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⑧│ │ │ │ │台鶴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⑬昱享│ │ │ │ │公司 │ │ ├───┼──────┼────┼───────────────────────┤ │⑭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菱異 │8,055,025元 │庚○○、│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台鶴、菱異公司係徐│ │ │ │與台鶴公│ 金浩設立的公司,且自其87年7、8月幫丙○○製│ │ │ │司掛名負│ 作丙○○提供之17家公司及其自行運用的6 家公│ │ │ │責人兼股│ 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行│ │ │ │東乙○○│ 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 │ │ │ │基於共同│2.同案被告甲○○ │ │ │ │之犯意聯│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 │絡,由⑧│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台鶴公司│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丙○○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虛開發票│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予⑭菱異│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公司 │ 丙○○。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⑯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盟士 │44,000元 │庚○○、│2.同案被告甲○○ │ │ │ │甲○○,│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 │與台鶴公│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盟士公司由未○○擔│ │ │ │司掛名負│ 任負責人,雖有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 │ │ │責人兼股│ 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東乙○○│ 97-98 頁)。 │ │ │ │基於共同│3.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之犯意聯│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丙○○所為,且盟│ │ │ │絡,由⑧│ 士公司與台鶴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 │ │ │台鶴公司│ 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⑯盟士│ │ │ │ │公司 │ │ ├───┼──────┼────┼───────────────────────┤ │⑱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伯肯 │1,339,000元 │庚○○、│ 之2、4。 │ │ │ │甲○○,│3.證人鄧進福 │ │ │ │與台鶴公│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午○○可能利用其於│ │ │ │司掛名負│ 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 │ │ │責人兼股│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 │ │ │ │東乙○○│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丙○○拿其身分證將其│ │ │ │,及伯肯│ 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公司實際│ 43-44 頁)。 │ │ │ │負責人徐│ │ │ │ │久賢基於│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⑧台鶴│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⑱│ │ │ │ │伯肯公司│ │ ├───┼──────┼────┼───────────────────────┤ │㉒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堪薩斯│11,830,200元│庚○○、│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甲○○,│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與台鶴公│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司掛名負│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責人兼股│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東乙○○│ 203 頁)。 │ │ │ │基於共同│ ⑵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之犯意聯│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絡,由⑧│ ,故由庚○○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台鶴公司│ 號偵查卷260 頁)。 │ │ │ │虛開發票│2.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 │ │予㉒堪薩│ 之2、4。 │ │ │ │斯公司 │3.同案被告辛○○89.04.06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以每│ │ │ │ │月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 │ │ │ │丙○○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 │ 第61頁)。 │ │ │ │ │4.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⑦科隆公司之3。 │ │ │ │ │ │ ├───┼──────┼────┼───────────────────────┤ │㉗ │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超鋒 │3,291,600元 │庚○○、│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與台鶴│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公司掛名│ 負責人壬○○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負責人兼│ 壬○○,壬○○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股東姜村│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壬○○(見89年偵字第4337│ │ │ │桂,及超│ 號偵查卷第87頁)。 │ │ │ │鋒公司行│2.被告壬○○89.05.31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與│ │ │ │政經理盧│ 台鶴公司無實際交易行為。庚○○會於每期申報營│ │ │ │明山,基│ 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庚○○將│ │ │ │於共同之│ 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 │ │ │犯意聯絡│ 查卷第92頁)。 │ │ │ │,由⑧台│ │ │ │ │鶴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㉗超鋒公│ │ │ │ │司 │ │ ├───┼──────┼────┼───────────────────────┤ │㉘ │88年 │丙○○、│1.同案被告王淑玲89.06.05調查站筆錄供述,龍昱公│ │龍昱 │12,120,250元│庚○○、│ 司與超鋒、台鶴、嘉澧、廣埠、諾金等公司沒有生│ │ │ │,與台鶴│ 意往來,係丙○○要求龍昱公司開立與前開公司交│ │ │ │公司掛名│ 易發票。丙○○會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將預由龍│ │ │ │負責人兼│ 昱公司開立的發票明細告知我本人,由我交代公司│ │ │ │股東姜村│ 會計依據丙○○的發票明細開立,由丙○○本人來│ │ │ │桂,及㉘│ 收取發票,並將前開公司開立給龍昱公司的進項發│ │ │ │龍昱公司│ 票交給龍昱公司處理,且均無製作交易憑證,亦無│ │ │ │業務經理│ 支付憑證(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96頁)。│ │ │ │王淑玲,│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⑧│ │ │ │ │台鶴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㉘龍昱│ │ │ │ │公司 │ │ │ │ │ │ │ ├───┼──────┼────┼───────────────────────┤ │合計 │87-88年 │ │ │ │ │101,881,720 │ │ │ │ │元 │ │ │ └───┴──────┴────┴───────────────────────┘ 附表二-8.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 編號02(附件三編號02)台鶴等公司記事本 │ ├──┼────────────────────────┤ │ 三 │附表B-1編號07(附件三編號09)台鶴公司國內客戶明 │ │  │細表 │ ├──┼────────────────────────┤ │ 四 │附表B-1編號08(附件三編號10)台鶴公司87年營利事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8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401表) │ ├──┼────────────────────────┤ │ 五 │附表B-1編號10(附件三編號13)台鶴公司出口報單及 │ │  │進項憑證 │ ├──┼────────────────────────┤ │ 六 │附表B-1編號14(附件三編號20)台鶴公司88年11-12月│ │  │銷項發票 │ ├──┼────────────────────────┤ │ 七 │附表B-1編號15(附件三編號21)台鶴公司訂貨單、統 │ │  │一發票與支票影本、資產負債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  │申報書(401表) │ ├──┼────────────────────────┤ │ 八 │附表B-1編號16(附件三編號22)台鶴公司與堪薩斯公 │ │  │司88年間往來之訂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 │ ├──┼────────────────────────┤ │ 九 │附表B-1編號17(附件三編號27)台鶴公司88年1-12月 │ │  │進項憑證 │ ├──┼────────────────────────┤ │ 十 │附表B-1 編號19(附件三編號29)台鶴公司88年度發票│ ├──┼────────────────────────┤ │十一│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台鶴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十二│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台鶴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十三│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台鶴等公司銷項進項 │ │  │金額電腦統計表 │ ├──┼────────────────────────┤ │十四│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台鶴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金額統計表 │ ├──┼────────────────────────┤ │十五│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台鶴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附表二-9.1 虛開發票公司: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④ │86年 │丙○○、│1.同案被告甲○○ │ │威尼爾│510,000元 │甲○○,│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基於共同│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 │ │ │之犯意聯│ 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 │ │ │絡,由⑨│ 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 萬元,故公│ │ │ │瑞原公司│ 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 │ │ │虛開發票│ 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 │ │ │予④威尼│ 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 │ │ │爾公司 │ 曾使用過威尼爾、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一直在丙○○以瑞│ │ │ │ │ 原公司掛名負責人劉竹根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 │ │ │ │ 市○○路68號1-5 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 │ │ │ │ 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 │ │ │ │ 。 │ │ │ │ │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 │ │ │ │ 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 │ │ │ │ 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 │ │ │ │ │2.證人丑○○89.04.19調查站陳述,瑞原公司遷至龜│ │ │ │ │ 山鄉之後,由於公司根本沒有資金買原料,因此一│ │ │ │ │ 直沒有生產(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8頁)│ │ │ │ │ 。 │ │ │ │ │3.證人巳○○89.05.25調查站陳述,89年6、7月間徐│ │ │ │ │ 金浩概括承受收購瑞原公司抵償債款,成為實際負│ │ │ │ │ 責人,但仍由劉竹根掛名公司負責人。丙○○收購│ │ │ │ │ 瑞原公司後,一則因公司如有3 期均無營運無開立│ │ │ │ │ 任何發票,將會被勒令停業,二則為向銀行申辦貸│ │ │ │ │ 款並消化丙○○所擁有之不動產,故每月虛開銷項│ │ │ │ │ 發票及向其他公司虛進進項發票,以維持公司正常│ │ │ │ │ 營運假象(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9-30 頁│ │ │ │ │ )。 │ ├───┼──────┼────┼───────────────────────┤ │⑮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俊澤公│ │俊澤 │820,000元 │甲○○、│ 司是其本人申請成立的公司,自從其87年7、8月幫│ │ │ │庚○○基│ 丙○○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 │ │ │於共同之│ 無實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 │ │ │犯意聯絡│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 │ │ │ │,由⑨瑞│2.同案被告甲○○ │ │ │ │原公司虛│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開發票予│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⑮俊澤公│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司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俊澤公司係庚○○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⑲ │85-86年 │丙○○、│1.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⑮俊澤公司之2。 │ │昱瀚 │31,639,278元│甲○○,│ │ │ │ │與昱瀚公│ │ │ │ │司負責人│ │ │ │ │曾德貴,│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⑨│ │ │ │ │瑞原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⑲昱瀚│ │ │ │ │公司 │ │ ├───┼──────┼────┼───────────────────────┤ │㉒ │85-86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堪薩斯│21,431,883元│甲○○,│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基於共同│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之犯意聯│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絡,由⑨│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瑞原公司│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虛開發票│ 203 頁)。 │ │ │ │予㉒堪薩│ ⑵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斯公司 │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 │ ,故由庚○○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同案被告辛○○89.04.06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以每│ │ │ │ │ 月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 │ │ │ │ ,丙○○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 │ │ │ │ 查卷第61頁)。 │ │ │ │ │3.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⑮俊澤公司之2。 │ ├───┼──────┼────┼───────────────────────┤ │㉓ │86年 │丙○○、│1.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⑮俊澤公司之2。 │ │達暉 │5,332,000元 │甲○○,│2.同案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局筆錄供述,其於84│ │ │ │與㉓達暉│ 資收購達暉公司,先由黃清治掛名擔任負責人,87│ │ │ │公司實際│ 年間則由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 │ │ │負責人林│ 際業務均由其全權處理。丙○○會在每一期申報營│ │ │ │政雄,基│ 業稅前告知達暉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及銷售對象公│ │ │ │於共同之│ 司名稱,其再交代會計開立丙○○所要的發票,由│ │ │ │犯意聯絡│ 丙○○本人在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到達暉公司領取│ │ │ │,由⑨瑞│ 虛開的發票。至於丙○○所提供的公司虛開給達暉│ │ │ │原公司虛│ 的發票,則由丙○○交給公司會計處理(見89年偵│ │ │ │開發票予│ 字第89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㉓達暉公│ │ │ │ │司 │ │ ├───┼──────┼────┼───────────────────────┤ │㉔ │85-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科上 │9,736,900元 │甲○○,│ ⑴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科上公司係其本人申│ │ │ │與㉔科上│ 請成立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 │ │ │公司負責│ 頁)。 │ │ │ │人庚○○│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丙○○向我表示,渠│ │ │ │,基於共│ 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 │ │ │同之犯意│ 科上及俊澤統一發票,我遂將前開發票供徐浩使│ │ │ │聯絡,由│ 用。87年6 月前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由丙○○聘請│ │ │ │⑨瑞原公│ 甲○○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第│ │ │ │司虛開發│ 9812號偵查卷第26-27 頁)。 │ │ │ │票予㉔科│2.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⑮俊澤公司之2。 │ │ │ │上公司 │ │ ├───┼──────┼────┼───────────────────────┤ │合計 │85-86年 │ │ │ │ │69,470,061元│ │ │ └───┴──────┴────┴───────────────────────┘ 附表二-9.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瑞原等公司銷貨紀錄 │ │  │、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瑞原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四 │附表B-3編號03(附件五編號04)瑞原公司國內客戶明 │ │  │細表 │ └──┴────────────────────────┘ 附表二-10.1虛開發票公司:⑩大家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年 │丙○○、│1.同案被告甲○○ │ │諾均 │2,178,300元 │甲○○,│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與①諾均│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公司經理│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申○○,│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及⑩大家│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豪公司負│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責人朱友│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龍,基於│ 卷第102 、104 頁)。 │ │ │ │共同之犯│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 │ │ │意聯絡,│ 朱友龍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 │ │ │由⑩大家│ 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豪公司虛│ -98 頁)。 │ │ │ │開發票予│2.證人丁○○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甲○○│ │ │ │①諾均公│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司 │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申○○│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未據檢察│ 159 頁)。 │ │ │ │官起訴)│ │ ├───┼──────┼────┼───────────────────────┤ │⑫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89.03.15調查站筆錄,得意通公司│ │得意通│2,438,000元 │甲○○、│ 係其借用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庚○○,│ 偵查卷第87-88頁)。 │ │ │ │與⑩大家│2.同案被告甲○○ │ │ │ │豪公司負│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責人朱友│ ⑵89.03.21調查筆錄供述,得意通係庚○○提供配│ │ │ │龍,基於│ 合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 │ │ │ │共同之犯│ 頁)。 │ │ │ │意聯絡,│ │ │ │ │由⑩大家│ │ │ │ │豪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⑫得意通│ │ │ │ │公司 │ │ ├───┼──────┼────┼───────────────────────┤ │⑮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俊澤公│ │俊澤 │897,000元 │甲○○、│ 司是其本人申請成立的公司,自從其87年7、8月幫│ │ │ │庚○○,│ 丙○○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 │ │ │與⑩大家│ 無實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 │ │ │豪公司負│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 │ │ │ │責人朱友│2.同案被告甲○○ │ │ │ │龍,基於│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共同之犯│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俊澤公司係庚○○提│ │ │ │意聯絡,│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由⑩大家│ 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豪公司虛│ 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開發票予│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⑮俊澤公│ │ │ │ │司 │ │ ├───┼──────┼────┼───────────────────────┤ │⑰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全昕 │1,087,000元 │甲○○、│ ⑴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庚○○,│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與⑩大家│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豪公司負│ 卷87-88 頁)。 │ │ │ │責人朱友│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於其開設之科上及│ │ │ │龍,基於│ 俊澤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 │ │ │共同之犯│ 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 │ │ │意聯絡,│ 卷第26頁)。 │ │ │ │由⑩大家│2.同案被告甲○○ │ │ │ │豪公司虛│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開發票予│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全昕公司係庚○○提│ │ │ │⑰全昕公│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司 │ 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3.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 │ │ │ │ 其與庚○○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 │ │ │ │ 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 │ │ │ │ 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庚○○購買(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 頁)。 │ │ │ │ │4.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合計 │86年 │ │ │ │ │6,600,300元 │ │ │ └───┴──────┴────┴───────────────────────┘ 附表二-10.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大家豪等公司銷貨紀 │ │  │錄、發票 │ ├──┼────────────────────────┤ │ 三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大家豪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金額分配表 │ └──┴────────────────────────┘ 附表二-11.1虛開發票公司:⑪公霆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徐│ │諾均 │3,080,000元 │庚○○、│ 金浩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 │ │ │甲○○,│ 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 │ │ │與①諾均│ 、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 │ │ │公司經理│ 、昱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 │ │ │申○○,│ 、超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 │ │ │及⑪公霆│ 頁)。 │ │ │ │公司實際│2.同案被告甲○○ │ │ │ │負責人林│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政雄,基│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於共同之│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犯意聯絡│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由⑪公│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霆公司虛│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開發票予│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①諾均公│ 卷第102 、104 頁)。 │ │ │ │司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申○○│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丙○○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未據檢察│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官起訴)│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丙○○。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3.同案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供述,其於84│ │ │ │ │ 年5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 │ │ │ │ │ 要其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 │ │ │ │ 雄負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 │ │ │ │ │4.同案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供述,公霆公│ │ │ │ │ 司與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 │ │ │ │ 諾均、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 │ │ │ │ 無實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丙○○借款1千萬 │ │ │ │ │ 元無力償還,丙○○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 │ │ │ │ 提供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丙○○會在每一期│ │ │ │ │ 申報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 │ │ │ │ 額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 │ 。 │ ├───┼──────┼────┼───────────────────────┤ │⑥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廣埠 │3,835,260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丙○○曾親口承認諾│ │ │ │與⑪公霆│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公司實際│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負責人林│ 88 頁)。 │ │ │ │政雄,及│2.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⑥廣埠公│ │ │ │ │司子○○│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⑪公霆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⑥廣│ │ │ │ │埠公司 │ │ │ │ │(子○○│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⑧ │87年 │丙○○、│1.同案被告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台鶴公│ │台鶴 │9,072,360元 │庚○○、│ 、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 │ │ │甲○○,│ 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與⑪公霆│2.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⑥廣埠公司之1。 │ │ │ │公司實際│3.被告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丙○○找│ │ │ │負責人林│ 庚○○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政雄,及│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⑧台鶴公│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 │ │ │司名義負│ 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責人兼股│4.同案被告甲○○ │ │ │ │東乙○○│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基於共│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台鶴公司係丙○○所│ │ │ │同之犯意│ 經營設立,由乙○○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 │ │ │聯絡,由│ 人為丙○○(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⑪公霆公│ 98頁)。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⑧台│ │ │ │ │鶴公司 │ │ ├───┼──────┼────┼───────────────────────┤ │㉓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達暉 │52,612,148元│庚○○、│2.同案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局筆錄供述,其於84│ │ │ │甲○○,│ 年收購達暉公司,先由黃清治掛名擔任負責人,87│ │ │ │與⑪公霆│ 年間則由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 │ │ │、㉓達暉│ 際業務均由其全權處理。達暉與公霆等公司均無實│ │ │ │公司實際│ 際生意往來。丙○○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告知│ │ │ │負責人林│ 達暉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及銷售對象公司名稱,其│ │ │ │政雄,基│ 再交代會計開立丙○○所要的發票,由丙○○本人│ │ │ │於共同之│ 在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到達暉公司領取虛開的發票│ │ │ │犯意聯絡│ 。至於丙○○所提供的公司虛開給達暉的發票,則│ │ │ │,由⑪公│ 由丙○○交給公司會計處理(見89年偵字第8912號│ │ │ │霆公司虛│ 偵查卷第11-12頁)。 │ │ │ │開發票予│ │ │ │ │㉓達暉公│ │ │ │ │司 │ │ ├───┼──────┼────┼───────────────────────┤ │領袖(│86-87年 │⑪公霆、│1.證人歐志煌 │ │雄檢併│108,116,190 │領袖公司│ ⑴89.07.19偵查庭陳述,其僅為掛名負責人(見雄│ │案) │元 │負責人林│ 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第15頁)。 │ │ │ │政雄主導│ ⑵89.07.31偵查庭陳述,當時是陳忍壽介紹其至領│ │ │ │,由⑪公│ 袖做負責人(見雄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 │ │ │霆公司虛│ 第20頁)。 │ │ │ │開發票予│2.證人謝榮仁90.01.19偵查庭陳述,是是林政雄拜託│ │ │ │領袖公司│ 其至高雄向林京瑩領取領袖公司帳冊及資料。(見│ │ │ │ │ 雄檢90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22頁)。 │ │ │ │ │3.證人古嘉麗90.08.15偵查庭陳述,是林政雄向其租│ │ │ │ │ 屋。當時林政雄與其他三名男子一起來,說他們是│ │ │ │ │ 領袖貿易公司要租房子,租金都是直接匯入我銀行│ │ │ │ │ 帳戶裡或小姐拿票給我。(見雄檢90年他字第1245│ │ │ │ │ 號偵查卷第67頁)。 │ │ │ │ │4.證人林京瑩90.08.15偵查庭陳述,辰○○說她是領│ │ │ │ │ 袖公司的人,公司由台北遷下來,需要在高雄找記│ │ │ │ │ 帳業者,並請其跟該公司的會計連絡。(見雄檢90│ │ │ │ │ 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67頁)。 │ ├───┼──────┼────┼───────────────────────┤ │合計 │86-87年 │ │ │ │ │176,715,958 │ │ │ │ │元 │ │ │ └───┴──────┴────┴───────────────────────┘ 附表二-11.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領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繳憑單申報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媒體│ │  │申報總表、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 │(雄檢89偵緝1213,P52-58)。 │ ├──┼────────────────────────┤ │ 三 │林京瑩回覆高雄地檢署函,陳稱其自86年中旬至87年10│ │  │月31日止服務領袖公司之稅務申報事宜,後帳冊資料由│ │  │領袖公司派人員謝榮仁取回。依該公司會計小姐所言,│ │ │辰○○小姐應為老闆娘,且領袖公司負責人及人員應大│ │ │都在台北。(雄檢89偵緝1213,P74) │ ├──┼────────────────────────┤ │ 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 │ │  │號函,並附領袖公司營利事業變登記查簽表、新開業營│ │  │業人訪問卡、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8月30日高市稽法 │ │ │字第68431號處分書、違章檢舉查核報告書、86年5月至│ │ │87 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雄檢90他 │ │ │2481,P4-20) │ ├──┼────────────────────────┤ │ 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 月3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 │ │  │0940029958號函,稱領袖公司於86、87年度取得虛設行│ │ │號公霆及達暉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 │ │ │140,343,990 元充當進項憑證,逃漏營業稅,經高雄市│ │ │稅捐稽徵處補徵本稅7,017,202元,並裁罰49,119,973 │ │ │元(原審卷五,P45-71) │ ├──┼────────────────────────┤ │ 六 │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原審卷五,P61-71) │ └──┴────────────────────────┘ 附表二-12.1虛開發票公司:⑫得意通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②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嘉澧 │9,107,300元 │庚○○、│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丙○○排製進銷│ │ │ │甲○○,│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基於共同│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之犯意聯│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絡,由⑫│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得意通公│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司虛開發│ 頁)。 │ │ │ │票予②嘉│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陳述,得意通係其借用張標│ │ │ │澧公司 │ 享名義開設的。丙○○曾親口承認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渠設立之│ │ │ │ │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8 頁)│ │ │ │ │ 。 │ │ │ │ │2.同案被告甲○○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得意通為庚○○提供│ │ │ │ │ 配合的公司;諾均、嘉澧、諾金、台鶴、菱異公│ │ │ │ │ 司均係丙○○所經營設立,分別以渠弟徐金林、│ │ │ │ │ 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乙○○、傅棟垣│ │ │ │ │ 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丙○○。其中│ │ │ │ │ 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見│ │ │ │ │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 │ │ │ │ │3.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④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威尼爾│133,000元 │庚○○、│ 之1、2。 │ │ │ │甲○○,│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⑫│ │ │ │ │得意通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④威│ │ │ │ │尼爾公司│ │ ├───┼──────┼────┼───────────────────────┤ │⑦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科隆 │29,949,760元│庚○○、│ 之1、2。 │ │ │ │甲○○,│2.被告戊○○ │ │ │ │與⑦科隆│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公司負責│ 用途,應該是癸○○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人戊○○│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總經理│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癸○○、│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財務主任│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丁○○,│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基於共同│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之犯意聯│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絡,由⑫│ 開不實發票情事,丁○○應係受癸○○指使製作│ │ │ │得意通公│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司虛開發│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 │票予⑦科│4.同案被告癸○○89.03.29調查站筆錄供述,扣押物│ │ │ │隆公司 │ 編號20(按:附表B-5編號16)之進銷項營業額係 │ │ │ │(丁○○│ 科隆公司所有,該份資料係董事長戊○○指示其依│ │ │ │未據檢察│ 甲○○所書寫的進銷項營業額,核算5%的發票稅額│ │ │ │官起訴)│ ,再將其書寫核算的資料連同該份甲○○的資料交│ │ │ │ │ 還戊○○。科隆公司應業務需要向銀行融資貸款,│ │ │ │ │ 為避免銀行抽回貸款,影響公司營運,在策略上曾│ │ │ │ │ 討論虛增營業額以爭取時間讓公司新產品推出(見│ │ │ │ │ 89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4 -75頁)。 │ │ │ │ │5.證人丁○○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 │ │ │ │ 間,科隆公司董事長戊○○、總經理癸○○先後表│ │ │ │ │ 示科隆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 │ │ │ │ 衝高,故必須與廣隆、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 │ │ │ │ 實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 │ │ │ │ 戊○○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 │ │ │ │ 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甲○○聯│ │ │ │ │ 絡。甲○○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作對開│ │ │ │ │ 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字、資料│ │ │ │ │ ,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受戊○○、│ │ │ │ │ 癸○○2 人指示才配合甲○○進行對開不實發票之│ │ │ │ │ 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7-88 頁)。 │ ├───┼──────┼────┼───────────────────────┤ │⑧ │87年 │丙○○、│1.同案被告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台鶴公│ │台鶴 │6,575,000元 │庚○○、│ 、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 │ │ │甲○○,│ 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與⑧台鶴│2.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公司掛名│3.被告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丙○○找│ │ │ │負責人兼│ 庚○○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股東姜村│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桂,基於│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 │ │ │共同之犯│ 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意聯絡,│4.同案被告甲○○ │ │ │ │由⑫得意│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通公司虛│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台鶴公司係丙○○所│ │ │ │開發票予│ 經營設立,由乙○○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 │ │ │⑧台鶴公│ 人為丙○○(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司 │ 98頁)。 │ ├───┼──────┼────┼───────────────────────┤ │⑨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瑞原 │2,133,600元 │庚○○、│2.同案被告甲○○ │ │ │ │甲○○,│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基於共同│ ⑵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之犯意聯│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 │ │ │絡,由⑫│ 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 │ │ │得意通公│ 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 萬元,故公│ │ │ │司虛開發│ 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 │ │ │票予⑨瑞│ 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 │ │ │原公司 │ 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 │ │ │ │ 曾使用過威尼爾、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104 頁)。 │ │ │ │ │ ⑶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一直在丙○○以瑞│ │ │ │ │ 原公司掛名負責人劉竹根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 │ │ │ │ 市○○路68號1-5 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 │ │ │ │ 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 │ │ │ │ 。 │ │ │ │ │ ⑷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 │ │ │ │ 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 │ │ │ │ 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 │ ├───┼──────┼────┼───────────────────────┤ │⑪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公霆 │389,000元 │庚○○、│ 之1、2。 │ │ │ │甲○○,│2.同案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供述,其於84│ │ │ │與⑪公霆│ 年5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 │ │ │ │公司實際│ 要其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 │ │ │負責人林│ 雄負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 │ │ │ │政雄,基│3.同案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供述,公霆公│ │ │ │於共同之│ 司與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 │ │ │犯意聯絡│ 諾均、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 │ │ │,由⑫得│ 無實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丙○○借款1千萬 │ │ │ │意通公司│ 元無力償還,丙○○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 │ │ │虛開發票│ 提供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丙○○會在每一期│ │ │ │予⑪公霆│ 申報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 │ │ │公司 │ 額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 │ 。 │ ├───┼──────┼────┼───────────────────────┤ │⑬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昱享 │11,505,975元│庚○○、│ 之1、2。 │ │ │ │甲○○,│ │ │ │ │與⑬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⑫得意通│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⑬│ │ │ │ │昱享公司│ │ ├───┼──────┼────┼───────────────────────┤ │⑭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菱異 │252,000元 │庚○○、│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菱異公司係丙○○設│ │ │ │基於共同│ 立的公司,且自其87年7、8月幫丙○○製作徐金│ │ │ │之犯意聯│ 浩提供之17家公司及其自行運用的6 家公司相互│ │ │ │絡,由⑫│ 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行為(見│ │ │ │得意通公│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 │ │ │ │司虛開發│2.同案被告甲○○ │ │ │ │票予⑭菱│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異公司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菱異公司係丙○○所│ │ │ │ │ 經營設立,以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⑮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俊澤公│ │俊澤 │2,189,000元 │庚○○、│ 司是其本人申請成立的公司,自從其87年7、8月幫│ │ │ │甲○○,│ 丙○○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 │ │ │基於共同│ 無實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 │ │ │之犯意聯│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 │ │ │ │絡,由⑫│2.同案被告甲○○ │ │ │ │得意通公│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司虛開發│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俊澤公司係庚○○提│ │ │ │票予⑮俊│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澤公司 │ 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⑱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伯肯 │198,000元 │庚○○、│ 之1、2。 │ │ │ │甲○○,│2.證人鄧進福 │ │ │ │與⑱伯肯│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午○○可能利用其於│ │ │ │公司實際│ 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 │ │ │負責人徐│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 │ │ │ │久賢,基│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丙○○拿其身分證將其│ │ │ │於共同之│ 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犯意聯絡│ 43-44 頁)。 │ │ │ │,由⑫得│ │ │ │ │意通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⑱伯肯│ │ │ │ │公司 │ │ ├───┼──────┼────┼───────────────────────┤ │⑲ │86年 │丙○○、│1.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昱瀚 │3,136,100元 │庚○○、│ │ │ │ │甲○○,│ │ │ │ │與⑲昱瀚│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⑫得意通│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⑲│ │ │ │ │昱瀚公司│ │ ├───┼──────┼────┼───────────────────────┤ │⑳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巨旻 │700,000元 │庚○○、│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責│ │ │ │基於共同│ 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之犯意聯│ 偵查卷第87-88 頁)。 │ │ │ │絡,由⑫│2.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 │得意通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⑳巨│ │ │ │ │旻公司 │ │ ├───┼──────┼────┼───────────────────────┤ │㉒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堪薩斯│15,528,553元│庚○○、│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甲○○,│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基於共同│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之犯意聯│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絡,由⑫│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得意通公│ 203 頁)。 │ │ │ │司虛開發│ ⑵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票予㉒堪│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薩斯公司│ ,故由庚○○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 │ │ │ 之2、3。 │ ├───┼──────┼────┼───────────────────────┤ │㉗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超鋒 │1,619,000元 │庚○○、│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與㉗超鋒│ 負責人壬○○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公司行政│ 壬○○,壬○○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經理盧明│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壬○○(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山,基於│ 號偵查卷第87頁)。 │ │ │ │共同之犯│2.被告壬○○89.05.31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僅│ │ │ │意聯絡,│ 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庚○○會於每│ │ │ │由⑫得意│ 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 │ │ │通公司虛│ 庚○○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 │ │ │開發票予│ 9812號偵查卷第92頁)。 │ │ │ │㉗超鋒公│ │ │ │ │司 │ │ ├───┼──────┼────┼───────────────────────┤ │合計 │86-87年 │ │ │ │ │83,416,288元│ │ │ └───┴──────┴────┴───────────────────────┘ 附表二-12.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1(附件四編號01)得意通公司證照資料 │ │  │、86年5-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6年3月至 │ │  │87 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表 │ ├──┼────────────────────────┤ │ 四 │附表B-2編號04(附件四編號05)得意通公司86年1月至│ │  │87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6年 │ │  │5-12 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五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得意通等公司銷貨紀 │ │  │錄、發票 │ ├──┼────────────────────────┤ │ 六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 │ │  │紀錄表、排製草稿 │ ├──┼────────────────────────┤ │ 七 │附表B-2編號09(附件四編號13)得意通公司87年3-12 │ │  │月銷項發票、進銷貨紀錄 │ ├──┼────────────────────────┤ │ 八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九 │附表B-2 編號15(附件四編號21)得意通公司銷貨紀錄│ ├──┼────────────────────────┤ │ 十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得意通等公司銷項進 │ │  │項金額電腦統計表 │ ├──┼────────────────────────┤ │十一│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得意通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金額統計表 │ ├──┼────────────────────────┤ │十二│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得意通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分配表 │ ├──┼────────────────────────┤ │十三│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統計資料 │ ├──┼────────────────────────┤ │十四│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金額分配表 │ ├──┼────────────────────────┤ │十五│附表B-3編號11(附件五編號13)得意通公司章程、股 │ │  │東名冊、開立之發票及影本 │ ├──┼────────────────────────┤ │十六│附表B-3編號12(附件五編號14)得意通等公司開立之 │ │  │發票及影本 │ └──┴────────────────────────┘ 附表二-13.1虛開發票人:⑬昱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徐│ │諾均 │4,155,914元 │甲○○,│ 金浩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 │ │ │與①諾均│ 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 │ │ │公司經理│ 、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 │ │ │申○○,│ 、昱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 │ │ │及⑬昱享│ 、超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 │ │ │公司負責│ 頁)。 │ │ │ │人曾德貴│2.同案被告甲○○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 │ │ │,基於共│ 年初開始為丙○○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 │ │ │同之犯意│ 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 │ │ │聯絡,由│ 、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 │ │ │⑬昱享公│ 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 │ │ │司虛開發│ 、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 │ │ │票予①諾│ 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均公司(│ 卷第 │ │ │ │申○○未│ 102、104頁)。 │ │ │ │據檢察官│3.證人申○○89.05.09調查站陳述,85年間昱享公司│ │ │ │起訴) │ 負責人曾德貴與丙○○合作開設諾均公司,彼此間│ │ │ │ │ 即互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6│ │ │ │ │ 頁)。 │ │ │ │ │4.證人丁○○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甲○○│ │ │ │ │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 │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 │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59 頁)。 │ ├───┼──────┼────┼───────────────────────┤ │②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嘉澧 │1,267,400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丙○○曾親口承認諾│ │ │ │與⑬昱享│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公司負責│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人曾德貴│ 88 頁)。 │ │ │ │,基於共│2.同案被告甲○○ │ │ │ │同之犯意│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聯絡,由│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⑬昱享公│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丙○○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司虛開發│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票予②嘉│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澧公司 │ 丙○○。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3.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④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威尼爾│25,211,940元│庚○○、│ 之1、2。 │ │ │ │甲○○,│2.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與⑬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⑬昱享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④威│ │ │ │ │尼爾公司│ │ ├───┼──────┼────┼───────────────────────┤ │⑥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廣埠 │10,283,660元│庚○○、│2.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甲○○,│3.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與⑬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及⑥廣│ │ │ │ │埠公司宋│ │ │ │ │美雲,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⑬昱│ │ │ │ │享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⑥廣埠公│ │ │ │ │司 │ │ │ │ │(子○○│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⑦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科隆 │22,109,380元│庚○○、│ 之1、2。 │ │ │ │甲○○,│2.被告戊○○ │ │ │ │與⑬昱享│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公司負責│ 用途,應該是癸○○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人曾德貴│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及⑦科│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隆公司負│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責人陳江│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全、總經│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理癸○○│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財務主│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任丁○○│ 開不實發票情事,丁○○應係受癸○○指使製作│ │ │ │,基於共│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同之犯意│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 │聯絡,由│4.同案被告癸○○89.03.29調查站筆錄供述,扣押物│ │ │ │⑬昱享公│ 編號20(按:附表B-5編號16)之進銷項營業額係 │ │ │ │司虛開發│ 科隆公司所有,該份資料係董事長戊○○指示其依│ │ │ │票予⑦科│ 甲○○所書寫的進銷項營業額,核算5%的發票稅額│ │ │ │隆公司 │ ,再將其書寫核算的資料連同該份甲○○的資料交│ │ │ │(丁○○│ 還戊○○。科隆公司應業務需要向銀行融資貸款,│ │ │ │未據檢察│ 為避免銀行抽回貸款,影響公司營運,在策略上曾│ │ │ │官起訴)│ 討論虛增營業額以爭取時間讓公司新產品推出(見│ │ │ │ │ 89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4 -75頁)。 │ │ │ │ │5.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⑨ │85-86年 │丙○○、│1.同案被告甲○○ │ │瑞原 │26,928,490元│甲○○,│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與⑬昱享│ ⑵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公司負責│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 │ │ │人曾德貴│ 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 │ │ │,基於共│ 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 萬元,故公│ │ │ │同之犯意│ 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 │ │ │聯絡,由│ 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 │ │ │⑬昱享公│ 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 │ │ │司虛開發│ 曾使用過威尼爾、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票予⑨瑞│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原公司 │ 卷第102-104 頁)。 │ │ │ │ │ ⑶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一直在丙○○以瑞│ │ │ │ │ 原公司掛名負責人劉竹根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 │ │ │ │ 市○○路68號1-5 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 │ │ │ │ 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 │ │ │ │ 。 │ │ │ │ │ ⑷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 │ │ │ │ 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 │ │ │ │ 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 │ ├───┼──────┼────┼───────────────────────┤ │⑩ │86年 │丙○○、│1.同案被告甲○○ │ │大家豪│816,550元 │甲○○,│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與⑬昱享│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 │ │ │公司負責│ 朱友龍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 │ │ │人曾德貴│ 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及⑩大│ -98 頁)。 │ │ │ │家豪公司│2.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負責人朱│ │ │ │ │友龍,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⑬昱│ │ │ │ │享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⑩大家豪│ │ │ │ │公司 │ │ │ │ │ │ │ ├───┼──────┼────┼───────────────────────┤ │⑪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公霆 │2,259,120元 │庚○○、│ 、2 。 │ │ │ │甲○○,│2.同案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供述,其於84│ │ │ │與⑬昱享│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要其│ │ │ │公司負責│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雄負│ │ │ │人曾德貴│ 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 頁)。 │ │ │ │,及⑪公│3.同案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供述,公霆公│ │ │ │霆公司實│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際負責人│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林政雄,│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丙○○借款1 千萬元無│ │ │ │基於共同│ 力償還,丙○○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之犯意聯│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丙○○會在每一期申報│ │ │ │絡,由⑬│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昱享公司│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⑪公霆│ │ │ │ │公司 │ │ ├───┼──────┼────┼───────────────────────┤ │⑮ │85-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俊澤 │3,266,000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俊澤公司是其本人申│ │ │ │與⑬昱享│ 請成立的公司,自從其87年7、8月幫丙○○製作│ │ │ │公司負責│ 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 │ │ │人曾德貴│ 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基於共│ 號偵查卷第87-89 頁)。 │ │ │ │同之犯意│2.同案被告甲○○ │ │ │ │聯絡,由│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⑬昱享公│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俊澤公司係庚○○提│ │ │ │司虛開發│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票予⑮俊│ 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澤公司 │ 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⑲ │85-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昱瀚 │5,599,250元 │甲○○,│ 、2 。 │ │ │ │與⑬昱享│2.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⑲昱瀚│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⑬昱享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⑲昱│ │ │ │ │瀚公司 │ │ │ │ │ │ │ ├───┼──────┼────┼───────────────────────┤ │㉒ │85-87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堪薩斯│21,590,374元│庚○○、│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甲○○,│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與⑬昱享│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公司負責│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人曾德貴│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基於共│ 203 頁)。 │ │ │ │同之犯意│ ⑵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聯絡,由│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⑬昱享公│ ,故由庚○○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司虛開發│ 號偵查卷260 頁)。 │ │ │ │票予㉒堪│2.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 │ │薩斯公司│ 、2 。 │ │ │ │ │3.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㉔ │85-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科上 │8,401,200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科上公司係其本人申│ │ │ │與⑬昱享│ 請成立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 │ │ │公司負責│ 頁)。 │ │ │ │人曾德貴│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丙○○向我表示,渠│ │ │ │,基於共│ 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 │ │ │同之犯意│ 科上及俊澤統一發票,我遂將前開發票供徐浩使│ │ │ │聯絡,由│ 用。87年6 月前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由丙○○聘請│ │ │ │⑬昱享公│ 甲○○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第│ │ │ │司虛開發│ 9812號偵查卷第26-27 頁)。 │ │ │ │票予㉔科│2.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上公司 │ │ ├───┼──────┼────┼───────────────────────┤ │合計 │85-87年 │ │ │ │ │131,889,278 │ │ │ │ │元 │ │ │ └───┴──────┴────┴───────────────────────┘ 附表二-13.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昱享等公司銷貨紀錄 │ │  │、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昱享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四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昱享等公司銷項進項 │ │  │金額電腦統計表 │ ├──┼────────────────────────┤ │ 五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昱享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六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昱享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 七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昱享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統計資料 │ ├──┼────────────────────────┤ │ 八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昱享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金額分配表 │ └──┴────────────────────────┘ 附表二-14.1虛開發票公司:⑭菱異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諾均 │10,865,350元│庚○○、│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甲○○,│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與①諾均│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公司經理│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申○○,│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基於共同│ 203 頁)。 │ │ │ │之犯意聯│ ⑵89.05.23偵查庭供述,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絡,由⑭│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菱異公司│ ⑶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虛開發票│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予①諾均│ ,故由庚○○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公司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申○○│2.同案被告庚○○ │ │ │ │未據檢察│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丙○○排製進銷│ │ │ │官起訴)│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 │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 │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 │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 │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 │ 頁)。 │ │ │ │ │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丙○○曾親口承認諾│ │ │ │ │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 │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88 頁)。 │ │ │ │ │3.同案被告甲○○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丙○○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丙○○。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4.證人申○○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 │ │ │ │ 、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係丙○○所│ │ │ │ │ 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 │ │ │ │ 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 │ │ │ │ │ 15頁)。 │ ├───┼──────┼────┼───────────────────────┤ │②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庚○○、甲○○之供述上①公司│ │嘉澧 │3,495,200元 │庚○○、│ 之1-3。 │ │ │ │甲○○,│2.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基於共同│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之犯意聯│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絡,由⑭│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菱異公司│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②嘉澧│ │ │ │ │公司 │ │ ├───┼──────┼────┼───────────────────────┤ │③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凡塞斯│1,756,500元 │庚○○、│ 、3 。 │ │ │ │甲○○,│2.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與③凡塞│ │ │ │ │斯公司實│ │ │ │ │際負責人│ │ │ │ │午○○,│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⑭│ │ │ │ │菱異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③凡塞│ │ │ │ │斯公司 │ │ ├───┼──────┼────┼───────────────────────┤ │④ │87年 │丙○○、│1.同案被告丙○○、庚○○之供述,同上①公司、2 │ │威尼爾│1,126,400元 │庚○○、│ 。 │ │ │ │甲○○,│2.同案被告甲○○ │ │ │ │基於共同│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之犯意聯│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 │ │ │絡,由⑭│ 劉火金頂讓給丙○○,由丙○○指示加入循環公│ │ │ │菱異公司│ 司(見89年偵字第97-98 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④威尼│ │ │ │ │爾公司 │ │ ├───┼──────┼────┼───────────────────────┤ │⑥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菱異公│ │廣埠 │6,499,200元 │庚○○、│ 係其本人所有,但廣埠公司其只是借錢給公司100 │ │ │ │甲○○,│ 萬元(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頁)。 │ │ │ │與⑥廣埠│2.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公司宋美│3.同案被告花初麟89.04.07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以每│ │ │ │雲,基於│ 萬元之代價擔任廣埠公司負責人。其於89年1 月即│ │ │ │共同之犯│ 表明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但否有變更則不清楚(見│ │ │ │意聯絡,│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7頁)。 │ │ │ │由⑭菱異│4.同案被告甲○○ │ │ │ │公司虛開│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發票予⑥│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廣埠公司係丙○○收│ │ │ │廣埠公司│ 購後沿用原公司人頭花初麟。廣埠公司雖有實際│ │ │ │(子○○│ 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 │ │ │未據檢察│ 。有關廣埠公司的申購、開立發票均由丙○○交│ │ │ │官起訴)│ 代子○○處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99 頁)。 │ │ │ │ │5.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 │ │ │ │ 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丙○○所有的包括諾均、│ │ │ │ │ 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 │ │ │ │ 8 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 頁)│ │ │ │ │ 。 │ │ │ │ │6.證人申○○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合計 │87-88年 │ │ │ │ │23,742,650元│ │ │ └───┴──────┴────┴───────────────────────┘ 附表二-14.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菱異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菱異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附表二-15.1虛開發票公司:⑮俊澤實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諾均 │1,144,000元 │庚○○、│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丙○○排製進銷│ │ │ │甲○○,│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與①諾均│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公司經理│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申○○,│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基於共同│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之犯意聯│ 頁)。 │ │ │ │絡,由⑮│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科上、俊澤公司是其│ │ │ │俊澤公司│ 本人申請成立之公司,丙○○提供之17家公司與│ │ │ │虛開發票│ 其自行運用的6 家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 │ │ │予①諾均│ 票,均無實際交易行為,都是其每期編列製作(│ │ │ │公司 │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9 頁)。 │ │ │ │(申○○│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丙○○向我表示,渠│ │ │ │未據檢察│ 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 │ │ │官起訴)│ 科上及俊澤統一發票,我遂將前開發票供徐浩使│ │ │ │ │ 用。87年6 月前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由丙○○聘請│ │ │ │ │ 甲○○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第│ │ │ │ │ 9812號偵查卷第26-27 頁)。 │ │ │ │ │2.同案被告甲○○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得意通、俊澤公司係│ │ │ │ │ 庚○○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 │ │ │ │ 公司,均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 │ │ │ │ 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 │ │ │ │ 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 │ │ │ │ 頁)。 │ ├───┼──────┼────┼───────────────────────┤ │④ │86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威尼爾│3,988,940元 │庚○○、│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甲○○,│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基於共同│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之犯意聯│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絡,由⑮│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俊澤公司│ 203 頁)。 │ │ │ │虛開發票│ ⑵89.05.23偵查庭供述,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予④威尼│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爾公司 │ ⑶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 │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 │ ,故由庚○○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 │3.同案被告甲○○ │ │ │ │ │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 │ │ │ │ 劉火金頂讓給丙○○,由丙○○指示加入循環公│ │ │ │ │ 司。俊澤係庚○○提供配合的公司(見89年偵字│ │ │ │ │ 第97-98 頁)。 │ ├───┼──────┼────┼───────────────────────┤ │⑦ │85-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科隆 │6,859,980元 │庚○○、│ 、2 。 │ │ │ │甲○○,│2.被告戊○○ │ │ │ │與⑦科隆│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公司負責│ 用途,應該是癸○○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人戊○○│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總經理│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癸○○、│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財務主任│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丁○○,│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基於共同│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之犯意聯│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絡,由⑮│ 開不實發票情事,丁○○應係受癸○○指使製作│ │ │ │俊澤公司│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⑦科隆│ │ │ │ │公司 │ │ │ │ │(丁○○│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⑫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得意通│872,500元 │庚○○、│ 、2 。 │ │ │ │甲○○,│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⑮│ │ │ │ │俊澤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④威尼│ │ │ │ │爾公司 │ │ ├───┼──────┼────┼───────────────────────┤ │⑬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昱享 │3,427,400元 │庚○○、│ 、2 。 │ │ │ │甲○○,│ │ │ │ │與⑬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⑮俊澤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⑬昱│ │ │ │ │享公司 │ │ ├───┼──────┼────┼───────────────────────┤ │⑲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昱瀚 │1,529,000元 │庚○○、│ 、2 。 │ │ │ │甲○○,│ │ │ │ │與⑬昱享│ │ │ │ │、⑲昱瀚│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⑮俊澤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⑲昱│ │ │ │ │瀚公司 │ │ ├───┼──────┼────┼───────────────────────┤ │㉒ │86年 │丙○○、│1.同案被告丙○○之供述,同上④威尼爾公司之1。 │ │堪薩斯│3,604,975元 │庚○○、│2.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 │ │甲○○,│ 、2 。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⑮│ │ │ │ │俊澤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㉒堪薩│ │ │ │ │斯公司 │ │ ├───┼──────┼────┼───────────────────────┤ │㉔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科上 │1,149,000元 │庚○○、│ 、2 。 │ │ │ │甲○○,│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⑮│ │ │ │ │俊澤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㉔科上│ │ │ │ │公司 │ │ ├───┼──────┼────┼───────────────────────┤ │㉗ │85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超鋒 │6,183,140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與超鋒公│ 負責人壬○○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司行政經│ 壬○○,壬○○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理壬○○│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壬○○。俊澤公司則係其本│ │ │ │,基於共│ 人申請成立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同之犯意│ 第87頁)。 │ │ │ │聯絡,由│2.被告壬○○89.05.31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僅│ │ │ │⑮俊澤公│ 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庚○○會於每│ │ │ │司虛開發│ 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 │ │ │票予㉗超│ 庚○○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 │ │ │鋒公司 │ 9812號偵查卷第92頁)。 │ ├───┼──────┼────┼───────────────────────┤ │合計 │85-86年 │ │ │ │ │28,758,935元│ │ │ └───┴──────┴────┴───────────────────────┘ 附表二-15.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俊澤等公司銷貨紀錄 │ │  │、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08(附件四編號12)俊澤公司銷項發票、 │ │  │進銷貨明細表 │ ├──┼────────────────────────┤ │ 四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俊澤等公司進銷貨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資料 │ ├──┼────────────────────────┤ │ 五 │附表B-3編號01(附件五編號01)俊澤公司86年度總分 │ │  │類帳、日記帳 │ ├──┼────────────────────────┤ │ 六 │附表B-3編號02(附件五編號02)俊澤公司85年度總分 │ │  │類帳、日記帳 │ ├──┼────────────────────────┤ │ 七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俊澤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統計資料 │ ├──┼────────────────────────┤ │ 八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俊澤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金額分配表 │ ├──┼────────────────────────┤ │ 九 │附表B-3編號10(附件五編號11)俊澤公司86年度營業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 │ ├──┼────────────────────────┤ │ 十 │附表B-3編號14(附件五編號16)俊澤公司86年統一發 │ │  │票 │ ├──┼────────────────────────┤ │十一│附表B-3編號15(附件五編號17)俊澤公司85、86年會 │ │  │計憑證 │ ├──┼────────────────────────┤ │十二│附表B-3編號16(附件五編號18)俊澤公司85年統一發 │ │  │票 │ └──┴────────────────────────┘ 附表二-16.1虛開發票公司:⑯盟士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②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嘉澧 │6,997,100元 │庚○○、│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丙○○排製進銷│ │ │ │甲○○,│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基於共同│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之犯意聯│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絡,由⑯│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盟士公司│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虛開發票│ 頁)。 │ │ │ │予②嘉澧│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丙○○曾親口承認諾│ │ │ │公司 │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 │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88 頁)。 │ │ │ │ │2.同案被告甲○○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丙○○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丙○○。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盟士公司由未○○擔任負責人,雖有│ │ │ │ │ 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 │ │ │ │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 │ │ │ │ │3.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 │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丙○○所為,且盟│ │ │ │ │ 士公司與嘉澧、科隆、台鶴、公霆、昱享、菱異、│ │ │ │ │ 伯肯、堪薩斯、諾均、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 │ │ │ │ 埠等13家公司均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第43│ │ │ │ │ 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 │ │4.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⑦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科隆 │3,451,000元 │庚○○、│ 、2 。 │ │ │ │甲○○,│2.被告戊○○ │ │ │ │與⑦科隆│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公司負責│ 用途,應該是癸○○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人戊○○│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總經理│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癸○○、│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財務主任│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丁○○,│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基於共同│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之犯意聯│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絡,由⑯│ 開不實發票情事,丁○○應係受癸○○指使製作│ │ │ │盟士公司│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虛開發票│3.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 │予⑦科隆│ │ │ │ │公司 │ │ │ │ │(丁○○│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⑧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台鶴 │1,496,000元 │庚○○、│ 、2 。 │ │ │ │甲○○,│2.被告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丙○○找│ │ │ │與⑧台鶴│ 庚○○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公司掛名│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負責人兼│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 │ │ │股東姜村│ 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桂,基於│3.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⑯盟士│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⑧│ │ │ │ │台鶴公司│ │ ├───┼──────┼────┼───────────────────────┤ │⑪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公霆 │2,619,400元 │庚○○、│ 、2 。 │ │ │ │甲○○,│2.同案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供述,其於84│ │ │ │與⑪公霆│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要其│ │ │ │公司實際│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雄負│ │ │ │負責人林│ 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 頁)。 │ │ │ │政雄,基│3.同案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供述,公霆公│ │ │ │於共同之│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犯意聯絡│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由⑯盟│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丙○○借款1 千萬元無│ │ │ │士公司虛│ 力償還,丙○○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開發票予│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丙○○會在每一期申報│ │ │ │⑪公霆公│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司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 │4.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⑫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得意通│2,022,000元 │庚○○、│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得意通公司是其借用│ │ │ │基於共同│ 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自從其87年7、8月幫丙○○│ │ │ │之犯意聯│ 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 │ │ │絡,由⑯│ 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 │ │ │盟士公司│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 頁)。 │ │ │ │虛開發票│2.同案被告甲○○ │ │ │ │予⑫得意│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通公司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得意通公司係庚○○│ │ │ │ │ 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 │ │ │ │ 均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 │ │ │ │ 立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 │ │ │ │ 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⑬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昱享 │6,329,650元 │庚○○、│ 、2 。 │ │ │ │甲○○,│2.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 │與⑬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⑯盟士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⑬昱│ │ │ │ │享公司 │ │ ├───┼──────┼────┼───────────────────────┤ │⑭ │87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菱異 │2,321,300元 │庚○○、│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甲○○,│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基於共同│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之犯意聯│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絡,由⑯│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盟士公司│ 203 頁)。 │ │ │ │虛開發票│ ⑵89.05.23偵查庭供述,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予⑭菱異│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公司 │ ⑶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 │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 │ ,故由庚○○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 │ │ │ 、3 。 │ ├───┼──────┼────┼───────────────────────┤ │⑱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伯肯 │771,000元 │庚○○、│ 、2 。 │ │ │ │甲○○,│2.證人鄧進福 │ │ │ │與⑱伯肯│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午○○可能利用其於│ │ │ │公司實際│ 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 │ │ │負責人徐│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 │ │ │ │久賢,基│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丙○○拿其身分證將其│ │ │ │於共同之│ 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犯意聯絡│ 43-44 頁)。 │ │ │ │,由⑯盟│3.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 │士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⑱伯肯公│ │ │ │ │司 │ │ ├───┼──────┼────┼───────────────────────┤ │合計 │87年 │ │ │ │ │26,007,450元│ │ │ └───┴──────┴────┴───────────────────────┘ 附表二-16.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編號03(附件三編號03)盟士公司股東名冊、 │ │  │章程、88年1-6月營業人銷售真與稅額申報書(401表)│ │  │、87年1-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三 │附表B-1 編號05(附件三編號06)盟士公司收支明細帳│ ├──┼────────────────────────┤ │ 四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盟士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附表二-17.1虛開發票公司:⑰全昕企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②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嘉澧 │1,024,450元 │庚○○、│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丙○○排製進銷│ │ │ │甲○○,│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基於共同│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之犯意聯│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絡,由⑰│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全昕公司│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虛開發票│ 頁)。 │ │ │ │予②嘉澧│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公司 │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 │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87-88 頁)。 │ │ │ │ │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於其開設之科上及│ │ │ │ │ 俊澤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 │ │ │ │ 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 │ │ │ │ 卷第26頁)。 │ │ │ │ │2.同案被告甲○○ │ │ │ │ │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 │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 │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 │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 │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全昕公司係庚○○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3.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 │ │ │ │ 其與庚○○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 │ │ │ │ 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 │ │ │ │ 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庚○○購買(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 頁)。 │ │ │ │ │4.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⑦ │86-87年 │丙○○、│1.同案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 │科隆 │10,976,845元│庚○○、│ 、2 │ │ │ │甲○○,│2.被告戊○○ │ │ │ │與⑦科隆│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公司負責│ 用途,應該是癸○○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人戊○○│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總經理│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癸○○、│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財務主許│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榮輝,基│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於共同之│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犯意聯絡│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由⑰全│ 開不實發票情事,丁○○應係受癸○○指使製作│ │ │ │昕公司虛│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開發票予│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 │⑦科隆公│ │ │ │ │司 │ │ │ │ │(丁○○│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⑧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台鶴 │2,007,150元 │庚○○、│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丙○○曾親口承認諾│ │ │ │與⑧台鶴│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公司掛名│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負責人兼│ 88 頁)。 │ │ │ │股東姜村│2.被告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丙○○找│ │ │ │桂,基於│ 庚○○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共同之犯│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意聯絡,│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 │ │ │由⑰全昕│ 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公司虛開│3.同案被告甲○○ │ │ │ │發票予⑧│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台鶴公司│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台鶴公司係丙○○所│ │ │ │ │ 經營設立,由乙○○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 │ │ │ │ 人為丙○○(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 98頁)。 │ │ │ │ │4.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⑨ │86年 │丙○○、│1.同案被告甲○○ │ │瑞原 │477,000元 │甲○○,│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基於共同│ ⑵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之犯意聯│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 │ │ │絡,由⑰│ 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 │ │ │全昕公司│ 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 萬元,故公│ │ │ │虛開發票│ 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 │ │ │予⑨瑞原│ 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 │ │ │公司 │ 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 │ │ │ │ 曾使用過威尼爾、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104 頁)。 │ │ │ │ │ ⑶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一直在丙○○以瑞│ │ │ │ │ 原公司掛名負責人劉竹根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 │ │ │ │ 市○○路68號1-5 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 │ │ │ │ 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 │ │ │ │ 。 │ │ │ │ │ ⑷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 │ │ │ │ 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 │ │ │ │ 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 │ ├───┼──────┼────┼───────────────────────┤ │⑫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得意通│6,048,360元 │庚○○、│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得意通公司是其借用│ │ │ │基於共同│ 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自從其87年7、8月幫丙○○│ │ │ │之犯意聯│ 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 │ │ │絡,由⑰│ 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 │ │ │全昕公司│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 頁)。 │ │ │ │虛開發票│2.同案被告甲○○ │ │ │ │予⑫得意│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通公司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得意通公司係庚○○│ │ │ │ │ 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 │ │ │ │ 均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 │ │ │ │ 立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 │ │ │ │ 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⑬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昱享 │11,777,059元│庚○○、│ 、2 。 │ │ │ │甲○○,│2.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 │與⑬昱享│3.證人丁○○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甲○○│ │ │ │公司負責│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人曾德貴│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基於共同│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之犯意聯│ 159 頁)。 │ │ │ │絡,由⑰│ │ │ │ │全昕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⑬昱享│ │ │ │ │公司 │ │ ├───┼──────┼────┼───────────────────────┤ │⑮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俊澤 │792,800元 │庚○○、│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俊澤公司是其本人申│ │ │ │基於共同│ 請成立之公司,丙○○提供之17家公司與其自行│ │ │ │之犯意聯│ 運用的6 家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 │ │ │絡,由⑰│ 無實際交易行為,都是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 │ │ │全昕公司│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9 頁)。 │ │ │ │虛開發票│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丙○○向其借用科上│ │ │ │予⑮俊澤│ 及俊澤公司之統一發票,且87年6 月以前該不實│ │ │ │公司 │ 之統一發票由甲○○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 │ │ │ │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6-27 頁)。 │ │ │ │ │2.同案被告甲○○ │ │ │ │ │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俊澤公司係庚○○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⑲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昱瀚 │1,795,150元 │甲○○,│ 2 。 │ │ │ │與⑲昱瀚│2.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⑬昱享公司之3。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⑰│ │ │ │ │全昕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⑲昱瀚│ │ │ │ │公司 │ │ │ │ │ │ │ ├───┼──────┼────┼───────────────────────┤ │合計 │86-87年 │ │ │ │ │34,898,814元│ │ │ └───┴──────┴────┴───────────────────────┘ 附表二-17.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5(附件四編號08)全昕公司87年3-4月進│ │  │銷項紀錄、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全昕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四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全昕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 五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全昕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統計資料 │ ├──┼────────────────────────┤ │ 六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全昕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金額分配表 │ ├──┼────────────────────────┤ │ 七 │附表B-3編號12(附件五編號14)全昕公司執照、股東 │ │  │名冊、開立之發票及影本 │ ├──┼────────────────────────┤ │ 八 │附表B-4編號05(附件六編號10)全昕公司執照、設立 │ │  │登記卡、股東名單、86年3月至87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 │  │稅額申報書(401表)、86年4-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算申報書 │ └──┴────────────────────────┘ 附表二-18.1虛開發票公司:⑱伯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②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徐│ │嘉澧 │1,716,600元 │庚○○、│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甲○○,│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與⑱伯肯│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公司實際│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負責人徐│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久賢,基│ )。 │ │ │ │於共同之│2.同案被告甲○○ │ │ │ │犯意聯絡│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由⑱伯│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肯公司虛│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開發票予│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②嘉澧公│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司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102 、104 頁)。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 │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丙○○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 │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丙○○。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3.證人鄧進福 │ │ │ │ │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午○○可能利用其於│ │ │ │ │ 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 │ │ │ │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 │ │ │ │ │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丙○○拿其身分證將其│ │ │ │ │ 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43-44 頁)。 │ ├───┼──────┼────┼───────────────────────┤ │④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威尼爾│5,627,900元 │庚○○、│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甲○○,│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與⑱伯肯│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公司實際│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負責人徐│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久賢,基│ 203 頁)。 │ │ │ │於共同之│ ⑵89.05.23偵查庭供述,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犯意聯絡│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由⑱伯│ ⑶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肯公司虛│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開發票予│ ,故由庚○○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④威尼爾│ 號偵查卷260 頁)。 │ │ │ │公司 │2.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 │3.同案被告甲○○ │ │ │ │ │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 │ │ │ │ 劉火金頂讓給丙○○,由丙○○指示加入循環公│ │ │ │ │ 司(見89年偵字第97-98 頁)。 │ ├───┼──────┼────┼───────────────────────┤ │⑥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廣埠 │4,651,800元 │庚○○、│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丙○○曾親口承認諾│ │ │ │與⑱伯肯│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公司實際│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負責人徐│ 88 頁)。 │ │ │ │久賢,及│2.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⑥廣埠公│ │ │ │ │司子○○│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⑱伯肯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⑥廣│ │ │ │ │埠公司 │ │ │ │ │(子○○│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⑭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之供述,同上④威尼爾公司之1。 │ │菱異 │1,886,000元 │庚○○、│2.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 │ │甲○○,│ 、2 。 │ │ │ │與⑱伯肯│ │ │ │ │公司實際│ │ │ │ │負責人徐│ │ │ │ │久賢,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⑱伯│ │ │ │ │肯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⑭菱異公│ │ │ │ │司 │ │ ├───┼──────┼────┼───────────────────────┤ │㉒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之供述,同上④威尼爾公司之1。 │ │堪薩斯│2,251,200元 │庚○○、│2.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 │ │ │甲○○,│ 、2 。 │ │ │ │與⑱伯肯│ │ │ │ │公司實際│ │ │ │ │負責人徐│ │ │ │ │久賢,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⑱伯│ │ │ │ │肯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㉒堪薩斯│ │ │ │ │公司 │ │ ├───┼──────┼────┼───────────────────────┤ │合計 │87-88年 │ │ │ │ │16,133,500元│ │ │ └───┴──────┴────┴───────────────────────┘ 附表二-18.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伯肯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附表二-19.1虛開發票公司:⑲昱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徐│ │諾均 │5,032,464元 │庚○○、│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甲○○,│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與①諾均│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公司經理│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申○○,│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及⑲昱瀚│ )。 │ │ │ │公司負責│2.同案被告甲○○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 │ │ │人曾德貴│ 開始為丙○○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基於共│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同之犯意│ 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 │ │ │聯絡,由│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⑲昱瀚公│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司虛開發│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票予①諾│ 102 、104 頁)。 │ │ │ │均公司 │3.證人申○○89.05.09調查站陳述,85年間昱瀚公司│ │ │ │(申○○│ 負責人曾德貴與丙○○合作開設諾均公司,彼此間│ │ │ │未據檢察│ 即互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6│ │ │ │官起訴)│ 頁)。 │ │ │ │ │4.證人丁○○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甲○○│ │ │ │ │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 │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 │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59 頁)。 │ ├───┼──────┼────┼───────────────────────┤ │④ │86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威尼爾│1,553,768元 │甲○○,│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與⑲昱瀚│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公司負責│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人曾德貴│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基於共│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同之犯意│ 203 頁)。 │ │ │ │聯絡,由│ ⑵89.05.23偵查庭供述,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⑲昱瀚公│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司虛開發│ ⑶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票予④威│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尼爾公司│ ,故由庚○○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 │ │ │3.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⑦ │85-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科隆 │29,217,300元│甲○○,│ 、2 。 │ │ │ │與⑲昱瀚│2.被告戊○○ │ │ │ │公司負責│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人曾德貴│ 用途,應該是癸○○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及⑦科│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隆公司負│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責人陳江│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全、總經│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理癸○○│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財務主│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任丁○○│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基於共│ 開不實發票情事,丁○○應係受癸○○指使製作│ │ │ │同之犯意│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聯絡,由│ │ │ │ │⑲昱瀚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⑦科│ │ │ │ │隆公司(│ │ │ │ │丁○○未│ │ │ │ │據檢察官│ │ │ │ │起訴) │ │ │ │ │ │ │ ├───┼──────┼────┼───────────────────────┤ │⑩ │86年 │丙○○、│1.同案被告甲○○ │ │大家豪│2,664,660元 │甲○○,│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與⑲昱瀚│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 │ │ │公司負責│ 朱友龍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 │ │ │人曾德貴│ 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及⑩大│ -98 頁)。 │ │ │ │家豪公司│2.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負責人朱│ │ │ │ │友龍,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⑲昱│ │ │ │ │瀚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⑩大家豪│ │ │ │ │公司 │ │ │ │ │ │ │ ├───┼──────┼────┼───────────────────────┤ │⑫ │86年 │丙○○、│1.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得意通│142,000元 │庚○○、│ │ │ │ │甲○○,│ │ │ │ │與⑲昱瀚│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⑲昱瀚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⑫得│ │ │ │ │意通公司│ │ │ │ │ │ │ │ │ │ │ │ │ │ │ │ │ ├───┼──────┼────┼───────────────────────┤ │⑬ │85-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昱享 │3,489,761元 │庚○○、│ 、2 。 │ │ │ │甲○○,│2.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與⑲昱瀚│ │ │ │ │、⑬昱享│ │ │ │ │公司負責│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⑲昱瀚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①諾│ │ │ │ │均公司 │ │ ├───┼──────┼────┼───────────────────────┤ │⑰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全昕 │144,000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與⑲昱瀚│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公司負責│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人曾德貴│ 卷87-88 頁)。 │ │ │ │,基於共│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於其開設之科上及│ │ │ │同之犯意│ 俊澤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 │ │ │聯絡,由│ 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 │ │ │⑲昱瀚公│ 卷第26頁)。 │ │ │ │司虛開發│2.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票予⑰全│3.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昕公司 │ │ ├───┼──────┼────┼───────────────────────┤ │㉒ │85年 │丙○○、│1.同案被告丙○○之供述,同上④威尼爾公司之1。 │ │堪薩斯│4,451,500元 │甲○○,│2.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 │ │與⑲昱瀚│ 2 。 │ │ │ │公司負責│3.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人曾德貴│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⑲昱瀚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㉒堪│ │ │ │ │薩斯公司│ │ │ │ │ │ │ ├───┼──────┼────┼───────────────────────┤ │合計 │85-87年 │ │ │ │ │46,695,453元│ │ │ └───┴──────┴────┴───────────────────────┘ 附表二-19.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昱瀚等公司銷貨紀錄 │ │  │、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昱瀚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四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昱瀚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金額分配表 │ └──┴────────────────────────┘ 附表二-20.1虛開發票公司:⑳巨旻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② │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嘉澧 │12,048,860元│庚○○基│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庚○○係巨旻公司負│ │ │ │於共同之│ 責人,巨旻公司與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 │ │ │犯意聯絡│ 、廣埠、諾金等公司除真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 │ │ │,由⑳巨│ 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 │ │ │旻公司虛│ 卷第8 頁)。 │ │ │ │開發票予│ ⑵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②嘉澧公│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司 │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 │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 │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 │ 203 頁)。 │ │ │ │ │ ⑶89.05.23偵查庭供述,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 │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 │ ⑷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 │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 │ ,故由庚○○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 │2.同案被告庚○○ │ │ │ │ │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丙○○排製進銷│ │ │ │ │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 │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 │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 │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 │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 │ 頁)。 │ │ │ │ │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 │ │ │ │ 負責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 │ │ │ │ 37號偵查卷第87-88 頁)。 │ │ │ │ │3.同案被告甲○○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 │ │ │ │ 、諾金、台鶴、菱異公司均係丙○○所經營設立,│ │ │ │ │ 分別以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 │ │ │ │ 、乙○○、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 │ │ │ │ 為丙○○。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4.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⑦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科隆 │101,665元 │庚○○,│2.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 │與⑦科隆│ │ │ │ │公司負責│ │ │ │ │人戊○○│ │ │ │ │、總經理│ │ │ │ │癸○○、│ │ │ │ │財務主任│ │ │ │ │丁○○,│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⑳│ │ │ │ │巨旻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⑦科隆│ │ │ │ │公司 │ │ │ │ │(丁○○│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⑧ │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台鶴 │5,317,570元 │庚○○,│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與⑧台鶴│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丙○○曾親口承認諾│ │ │ │公司掛名│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負責人兼│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股東姜村│ 88 頁)。 │ │ │ │桂,基於│2.被告乙○○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丙○○找│ │ │ │共同之犯│ 庚○○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意聯絡,│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由⑳巨旻│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 │ │ │公司虛開│ 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發票予⑧│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 │ │ │ │台鶴公司│ │ ├───┼──────┼────┼───────────────────────┤ │⑭ │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②│ │菱異 │4,493,200元 │庚○○基│ 公司之1、2。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⑳巨│ │ │ │ │旻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⑭菱異公│ │ │ │ │司 │ │ ├───┼──────┼────┼───────────────────────┤ │⑱ │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伯肯 │840,000元 │庚○○,│2.證人鄧進福 │ │ │ │與⑱伯肯│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午○○可能利用其於│ │ │ │公司實際│ 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 │ │ │負責人徐│ 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 │ │ │ │久賢,基│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丙○○拿其身分證將其│ │ │ │於共同之│ 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犯意聯絡│ 43-44 頁)。 │ │ │ │,由⑳巨│ │ │ │ │旻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⑱伯肯公│ │ │ │ │司 │ │ ├───┼──────┼────┼───────────────────────┤ │㉒ │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庚○○之供述,同上②公司之 │ │堪薩斯│864,200元 │庚○○基│ 1、2。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⑳巨│ │ │ │ │旻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㉒堪薩斯│ │ │ │ │公司 │ │ ├───┼──────┼────┼───────────────────────┤ │㉗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超鋒 │6,176,300元 │庚○○,│ 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與超鋒公│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司行政經│ 負責人壬○○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理壬○○│ 壬○○,壬○○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基於共│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壬○○。巨旻公司則是其向│ │ │ │同之犯意│ 實際負責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 │ │ │聯絡,由│ 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8 頁)。 │ │ │ │⑳巨旻公│2.被告壬○○89.05.31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僅│ │ │ │司虛開發│ 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廣│ │ │ │票予㉗超│ 埠、嘉澧、龍昱、堪薩斯、諾均、台鶴、諾金、巨│ │ │ │鋒公司 │ 旻等)則均無實際交易行為。庚○○會於每期申報│ │ │ │ │ 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庚○○│ │ │ │ │ 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9812號│ │ │ │ │ 偵查卷第92頁)。 │ ├───┼──────┼────┼───────────────────────┤ │合計 │87-88年 │ │ │ │ │29,841,795元│ │ │ └───┴──────┴────┴───────────────────────┘ 附表二-20.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10(附件四編號14)巨旻公司87年3月至88│ │  │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資產負 │ │  │債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11(附件四編號15)巨旻公司88年度進銷 │ │  │項發票、明細 │ ├──┼────────────────────────┤ │ 四 │附表B-2編號12(附件四編號16)巨旻公司與各公司間 │ │  │往來傳真資料 │ ├──┼────────────────────────┤ │ 五 │附表B-2 編號14(附件四編號20)巨旻公司銷貨單 │ └──┴────────────────────────┘ 附表二-21.1虛開發票公司:㉑富筑實業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⑦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徐│ │科隆 │2,999,000元 │庚○○、│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甲○○,│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與⑦科隆│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公司負責│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人戊○○│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總經理│ )。 │ │ │ │癸○○、│2.同案被告甲○○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 │ │ │財務主任│ 開始為丙○○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丁○○,│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基於共同│ 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 │ │ │之犯意聯│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絡,由㉑│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富筑公司│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虛開發票│ 102 、104 頁)。 │ │ │ │予⑦科隆│3.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公司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丁○○│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未據檢察│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官起訴)│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 │4.被告戊○○ │ │ │ │ │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 │ 用途,應該是癸○○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 │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 │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 │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 │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 │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 │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 │ 開不實發票情事,丁○○應係受癸○○指使製作│ │ │ │ │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⑫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得意通│2,000,700元 │庚○○、│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得意通公司是其借用│ │ │ │基於共同│ 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自從其87年7、8月幫丙○○│ │ │ │之犯意聯│ 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 │ │ │絡,由㉑│ 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 │ │ │富筑公司│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 頁)。 │ │ │ │虛開發票│2.同案被告甲○○ │ │ │ │予⑫得意│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2。 │ │ │ │通公司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得意通公司係庚○○│ │ │ │ │ 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 │ │ │ │ 均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 │ │ │ │ 立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 │ │ │ │ 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⑦科隆公司之3。 │ ├───┼──────┼────┼───────────────────────┤ │⑰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全昕 │1,013,550元 │庚○○、│ 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基於共同│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之犯意聯│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絡,由㉑│ 卷87-88 頁)。 │ │ │ │富筑公司│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於其開設之科上及│ │ │ │虛開發票│ 俊澤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 │ │ │予⑰全昕│ 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 │ │ │公司 │ 卷第26頁)。 │ │ │ │ │2.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⑦科隆公司之2。 │ │ │ │ │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⑦科隆公司之3。 │ ├───┼──────┼────┼───────────────────────┤ │合計 │87年 │ │ │ │ │6,013,250元 │ │ │ └───┴──────┴────┴───────────────────────┘ 附表二-21.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富筑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 三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富筑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 四 │附表B-4編號04(附件六編號06)富筑公司執照、變更 │ │  │事項登記卡、股東名冊、86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  │報書(401表)、83-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附表二-22.1虛開發票公司:㉒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諾均 │30,740,605元│庚○○、│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甲○○,│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與①諾均│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公司經理│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申○○,│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基於共同│ 203 頁)。 │ │ │ │之犯意聯│ ⑵89.05.23偵查庭供述,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絡,由㉒│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 頁)。│ │ │ │堪薩斯公│ ⑶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司虛開發│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票予①諾│ ,故由庚○○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均公司 │ 號偵查卷260 頁)。 │ │ │ │(申○○│2.同案被告庚○○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徐│ │ │ │未據檢察│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官起訴)│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 │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 │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 │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 │ )。 │ │ │ │ │3.同案被告甲○○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 │ │ │ │ 開始為丙○○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 │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 │ 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 │ │ │ │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 │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02 、104 頁)。 │ │ │ │ │4.同案被告辛○○89.04.06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以每│ │ │ │ │ 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 │ │ │ │ 丙○○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61頁)。 │ │ │ │ │5.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 月│ │ │ │ │ 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 │ │ │ │ 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 │ │ │ │ 89 年 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 頁)。 │ │ │ │ │6.證人丁○○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甲○○│ │ │ │ │ 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 │ │ │ │ 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 │ │ │ │ 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59 頁)。 │ ├───┼──────┼────┼───────────────────────┤ │③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凡塞斯│745,900元 │庚○○、│ 3 。 │ │ │ │甲○○,│2.證人林宗明 │ │ │ │基於共同│ 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午○○持其身分證辦│ │ │ │之犯意聯│ 理公司設立,後其即向午○○表示不願開設公司│ │ │ │絡,由㉒│ 及擔任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9│ │ │ │堪薩斯公│ 頁)。 │ │ │ │司虛開發│ ⑵89.04.20偵查庭陳述,「小徐」持其身分證去辦│ │ │ │票予③凡│ 公司設立登記,本說要合夥,但設立後其即說不│ │ │ │塞斯公司│ 要(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44-45頁)。 │ │ │ │ │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④ │86-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①│ │威尼爾│13,566,845元│庚○○、│ 公司之1、2。 │ │ │ │甲○○,│2.同案告甲○○ │ │ │基於共同│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之犯意聯│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堪薩斯公司由丙○○│ │ │ │絡,由㉒│ 找人頭辛○○擔任公司負責人,威尼爾公司係其│ │ │ │堪薩斯公│ 朋友劉火金頂讓給丙○○,由丙○○指示加入循│ │ │ │司虛開發│ 環公司(見89年偵字第97-98 頁)。 │ │ │ │票予④威│4.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 │ │ │ │尼爾公司│ │ ├───┼──────┼────┼───────────────────────┤ │⑤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諾金 │4,298,000元 │庚○○、│ 、3 。 │ │ │ │甲○○,│2.同案被告羅正雄89.04.07調查站筆錄供述,其擔任│ │ │ │基於共同│ 公司掛名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4│ │ │ │之犯意聯│ 頁)。 │ │ │ │絡,由㉒│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 │堪薩斯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⑤諾│ │ │ │ │金公司 │ │ ├───┼──────┼────┼───────────────────────┤ │⑥ │87-88年 │丙○○、│1.同案被告丙○○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堪薩斯│ │廣埠 │5,224,150元 │庚○○、│ 確係其本人所有,但廣埠公司其只是借錢給公司 │ │ │ │甲○○,│ 100 萬元(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頁)│ │ │ │與⑥廣埠│ 。 │ │ │ │公司宋美│2.同案被告庚○○ │ │ │ │雲,基於│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共同之犯│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丙○○曾親口承認諾│ │ │ │意聯絡,│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由㉒堪薩│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斯公司虛│ 88 頁)。 │ │ │ │開發票予│3.同案被告花初麟89.04.07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以每│ │ │ │⑥廣埠公│ 萬元之代價擔任廣埠公司負責人。其於89年1 月即│ │ │ │司 │ 表明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但否有變更則不清楚(見│ │ │ │(子○○│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7頁)。 │ │ │ │未據檢察│4.同案被告甲○○ │ │ │ │官起訴)│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廣埠公司係丙○○收│ │ │ │ │ 購後沿用原公司人頭花初麟。廣埠公司雖有實際│ │ │ │ │ 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 │ │ │ │ 。有關廣埠公司的申購、開立發票均由丙○○交│ │ │ │ │ 代子○○處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 -99 頁)。 │ │ │ │ │5.證人子○○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自87年1 月│ │ │ │ │ 丙○○收購廣埠公司後即指示其配合甲○○循環開│ │ │ │ │ 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參與之公司有諾均、嘉澧、凡│ │ │ │ │ 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 │ │ │ │ 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廣埠公司│ │ │ │ │ 與前開公司均無實際買賣交易,均為相互配合循環│ │ │ │ │ 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參與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發票│ │ │ │ │ 的公司,丙○○所有的包括諾均、嘉澧、諾金、廣│ │ │ │ │ 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8家公司(見89 │ │ │ │ │ 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6-107、109頁)。 │ │ │ │ │6.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 │ ├───┼──────┼────┼───────────────────────┤ │⑦ │85年 │丙○○、│1.同案被告丙○○、庚○○、甲○○、鄭曉供述,同│ │科隆 │13,283,050元│甲○○,│ 上①諾均公司之1-4。 │ │ │ │與⑦科隆│2.被告戊○○ │ │ │ │公司負責│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人戊○○│ 用途,應該是癸○○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總經理│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癸○○、│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財務主任│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丁○○,│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基於共同│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之犯意聯│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絡,由㉒│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堪薩斯公│ 開不實發票情事,丁○○應係受癸○○指使製作│ │ │ │司虛開發│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票予⑦科│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 │隆公司(│ │ │ │ │丁○○未│ │ │ │ │據檢察官│ │ │ │ │起訴) │ │ │ │ │ │ │ ├───┼──────┼────┼───────────────────────┤ │⑩ │86年 │丙○○、│1.同案被告甲○○ │ │大家豪│856,000元 │甲○○,│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與⑩大家│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 │ │ │豪公司負│ 朱友龍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 │ │ │責人朱友│ 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龍,基於│ -98 頁)。 │ │ │ │共同之犯│2.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 │ │ │ │意聯絡,│ │ │ │ │由㉒堪薩│ │ │ │ │斯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⑩大家豪│ │ │ │ │公司 │ │ │ │ │ │ │ ├───┼──────┼────┼───────────────────────┤ │⑪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公霆 │1,405,982元 │庚○○、│ 、3 。 │ │ │ │甲○○,│2.同案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供述,其於84│ │ │ │與⑪公霆│ 月出資50萬元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 │ │ │公司實際│ 雄要其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但林政雄才是實際負│ │ │ │負責人林│ 責人。林政雄並每月支付其掛名費用15,000元(見│ │ │ │政雄,基│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 │ │ │ │於共同之│3.同案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供述,公霆公│ │ │ │犯意聯絡│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由㉒堪│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薩斯公司│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丙○○借款1 千萬元無│ │ │ │虛開發票│ 力償還,丙○○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予⑪公霆│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丙○○會在每一期申報│ │ │ │公司 │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⑫ │86年 │丙○○、│1.同案被告丙○○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得意通│142,000元 │庚○○、│2.同案被告庚○○ │ │ │ │甲○○,│ ⑴同上諾均公司之2。 │ │ │ │基於共同│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得意通公司係其借用│ │ │ │之犯意聯│ 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絡,由㉒│ 第87-88 頁)。 │ │ │ │堪薩斯公│3.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司虛開發│4.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 │票予⑫得│ │ │ │ │意通公司│ │ ├───┼──────┼────┼───────────────────────┤ │⑬ │85-86年 │丙○○、│1.同案被告丙○○、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 │昱享 │6,466,500元 │甲○○,│ 上①公司之1-3。 │ │ │ │與⑬昱享│4.證人子○○、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 │ │ │ │公司實際│ 、5 。 │ │ │ │負責人曾│ │ │ │ │德貴,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㉒堪│ │ │ │ │薩斯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⑬昱享│ │ │ │ │公司 │ │ │ │ │ │ │ ├───┼──────┼────┼───────────────────────┤ │⑯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⑥廣埠公司之2。 │ │盟士 │2,997,400元 │庚○○、│2.同案被告甲○○ │ │ │ │甲○○,│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基於共同│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堪薩斯公司由丙○○│ │ │ │之犯意聯│ 找辛○○擔任公司負責人,盟士公司由未○○擔│ │ │ │絡,由㉒│ 任負責人。盟士雖有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 │ │ │堪薩斯公│ 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司虛開發│ 卷第97頁)。 │ │ │ │票予⑯盟│3.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 │ │ │士公司 │ 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丙○○所為,且盟│ │ │ │ │ 士公司與嘉澧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 │ │ │ │ │4.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⑰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全昕 │3,064,000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 │ │ │基於共同│ 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 │ │ │之犯意聯│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絡,由㉒│ 卷87-88 頁)。 │ │ │ │堪薩斯公│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於其開之科上及俊│ │ │ │司虛開發│ 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公司│ │ │ │票予⑰全│ 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 │ │ │昕公司 │ 26頁)。 │ │ │ │ │2.同案被告甲○○ │ │ │ │ │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全昕公司係庚○○提│ │ │ │ │ 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 │ │ │ │ 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 │ │ │ │ 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 │ │ │ │ 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3.證人子○○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 │ │ │ │ │4.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 │ │ │ │ 其與庚○○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 │ │ │ │ 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 │ │ │ │ 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庚○○購買(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 頁)。 │ │ │ │ │5.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 │ ├───┼──────┼────┼───────────────────────┤ │⑲ │86年 │丙○○、│1.同案被告丙○○、庚○○、甲○○之供述,同上①│ │昱瀚 │86,700元 │甲○○,│ 公司之1-3。 │ │ │ │與⑬昱享│2.證人丁○○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 │ │ │ │公司實際│ │ │ │ │負責人曾│ │ │ │ │德貴,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㉒堪│ │ │ │ │薩斯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⑲昱瀚│ │ │ │ │公司 │ │ │ │ │ │ │ ├───┼──────┼────┼───────────────────────┤ │㉔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科上 │6,074,496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科上公司、俊澤公司│ │ │ │基於共同│ 係其本人申請成立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之犯意聯│ 偵查卷第87頁)。 │ │ │ │絡,由㉒│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丙○○向我表示,渠│ │ │ │堪薩斯公│ 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 │ │ │司虛開發│ 科上及俊澤統一發票,我遂將前開發票供丙○○│ │ │ │票予㉔科│ 使用。87年6 月前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由丙○○聘│ │ │ │上公司 │ 請甲○○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 │ │ │ │ 第9812號偵查卷第26-27頁)。 │ │ │ │ │2.同案被告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 │ ├───┼──────┼────┼───────────────────────┤ │㉗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超鋒 │2,234,950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與㉗超鋒│ 負責人壬○○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公司行政│ 壬○○,壬○○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經理盧明│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壬○○(見89年偵字第4337│ │ │ │山,基於│ 號偵查卷第87-88 頁)。 │ │ │ │共同之犯│2.被告壬○○89.05.31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僅│ │ │ │意聯絡,│ 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庚○○會於每│ │ │ │由㉒堪薩│ 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 │ │ │斯公司虛│ 庚○○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 │ │ │開發票予│ 9812號偵查卷第92頁)。 │ │ │ │㉗超鋒公│ │ │ │ │司 │ │ ├───┼──────┼────┼───────────────────────┤ │合計 │85-88年 │ │ │ │ │91,186,578元│ │ │ └───┴──────┴────┴───────────────────────┘ 附表二-22.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編號16(附件三編號16)堪薩斯公司與台鶴公 │ │  │司88年間往來之訂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表 │ ├──┼────────────────────────┤ │ 四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堪薩斯等公司銷貨紀 │ │  │錄、發票 │ ├──┼────────────────────────┤ │ 五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 │ │  │紀錄表、排製草稿 │ ├──┼────────────────────────┤ │ 六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七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堪薩斯等公司銷項進 │ │  │項金額電腦統計表 │ ├──┼────────────────────────┤ │ 八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堪薩斯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九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堪薩斯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表 │ ├──┼────────────────────────┤ │ 十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統計資料 │ ├──┼────────────────────────┤ │十一│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金額分配表 │ ├──┼────────────────────────┤ │十二│附表B-4編號03(附件六編號05)堪薩斯公司87年1-10 │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公司變更事 │ │  │項登記卡 │ └──┴────────────────────────┘ 附表二-23.1虛開發票公司:㉓達暉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徐│ │諾均 │5,674,860元 │庚○○、│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甲○○,│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與①諾均│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公司經理│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申○○,│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及㉓達暉│ )。 │ │ │ │公司實際│2.同案被告甲○○ │ │ │ │負責人林│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政雄,基│ 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於共同之│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 │ │ │犯意聯絡│ 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 │ │ │,由㉓達│ 、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 │ │ │暉公司虛│ 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開發票予│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①諾均公│ 第102 、104 頁)。 │ │ │ │司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申○○│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丙○○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未據檢察│ 渠弟徐金林、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羅正雄、姜│ │ │ │官起訴)│ 村桂、傅棟垣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丙○○。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3.同案被告林政雄89.05.0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於84│ │ │ │ │ 資收購達暉公司,先由黃清治掛名擔任負責人,87│ │ │ │ │ 年間則由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 │ │ │ │ 際業務亦由我全權處理。達暉公司與嘉澧、威尼爾│ │ │ │ │ 、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廣埠、台鶴│ │ │ │ │ 、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生意往來。│ │ │ │ │ 其因86年間向丙○○借款1千萬元無力償還,徐金 │ │ │ │ │ 浩乃要求其以達暉公司配合渠所提供之11家公司相│ │ │ │ │ 互對開發票。丙○○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打│ │ │ │ │ 電話告知當期達暉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見89年偵│ │ │ │ │ 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⑥ │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廣埠 │2,303,000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丙○○曾親口承認諾│ │ │ │與㉓達暉│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公司實際│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負責人林│ 88 頁)。 │ │ │ │政雄,及│2.同案被告甲○○、林政雄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 │ │⑥廣埠公│ 、3 。 │ │ │ │司子○○│ │ │ │ │,基於共│ │ │ │ │同之犯意│ │ │ │ │聯絡,由│ │ │ │ │㉓達暉公│ │ │ │ │司虛開發│ │ │ │ │票予⑥廣│ │ │ │ │埠公司 │ │ │ │ │(子○○│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⑪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⑥廣埠公司之1。 │ │公霆 │5,304,370元 │庚○○、│2.同案被告甲○○、林政雄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 │ │甲○○,│ 、3 。 │ │ │ │與㉓達暉│3.同案被告黃清治89.04.28調查站筆錄供述,其於84│ │ │ │、⑪公霆│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雄要其│ │ │ │公司實際│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林政雄負│ │ │ │負責人林│ 責。達暉公司負責人顧慧林也是公霆公司職員,86│ │ │ │政雄,基│ 年間林政雄找顧慧林掛名擔任達暉公司負責人,實│ │ │ │於共同之│ 際負責人仍是林政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犯意聯絡│ 第165 頁)。 │ │ │ │,由㉓達│ │ │ │ │暉公司虛│ │ │ │ │開發票予│ │ │ │ │⑪公霆公│ │ │ │ │司 │ │ ├───┼──────┼────┼───────────────────────┤ │㉙領袖│86-87年 │㉓達暉、│1.證人歐志煌 │ │(雄檢│32,227,800元│領袖公司│ ⑴89.07.19偵查庭陳述,其僅為掛名負責人(見雄│ │併案)│ │負責人林│ 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第15頁)。 │ │ │ │政雄主導│ ⑵89.07.31偵查庭陳述,當時是陳忍壽介紹其至領│ │ │ │,由㉓達│ 袖做負責人(見雄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 │ │ │暉公司虛│ 第20頁)。 │ │ │ │開發票予│2.證人謝榮仁90.01.19偵查庭陳述,是是林政雄拜託│ │ │ │領袖公司│ 其至高雄向林京瑩領取領袖公司帳冊及資料。(見│ │ │ │ │ 雄檢90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22頁)。 │ │ │ │ │3.證人古嘉麗90.08.15偵查庭陳述,是林政雄向其租│ │ │ │ │ 屋。當時林政雄與其他三名男子一起來,說他們是│ │ │ │ │ 領袖貿易公司要租房子,租金都是直接匯入我銀行│ │ │ │ │ 帳戶裡或小姐拿票給我。(見雄檢90年他字第1245│ │ │ │ │ 號偵查卷第67頁)。 │ │ │ │ │4.證人林京瑩90.08.15偵查庭陳述,辰○○說她是領│ │ │ │ │ 袖公司的人,公司由台北遷下來,需要在高雄找記│ │ │ │ │ 帳業者,並請其跟該公司的會計連絡。(見雄檢90│ │ │ │ │ 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67頁)。 │ ├───┼──────┼────┼───────────────────────┤ │合計 │86-87年 │ │ │ │ │46,411,730元│ │ │ └───┴──────┴────┴───────────────────────┘ 附表二-23.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領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繳憑單申報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媒體│ │  │申報總表、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 │(雄檢89偵緝1213,P52-58)。 │ ├──┼────────────────────────┤ │ 三 │林京瑩回覆高雄地檢署函,陳稱其自86年中旬至87年10│ │  │月31日止服務領袖公司之稅務申報事宜,後帳冊資料由│ │  │領袖公司派人員謝榮仁取回。依該公司會計小姐所言,│ │ │辰○○小姐應為老闆娘,且領袖公司負責人及人員應大│ │ │都在台北。(雄檢89偵緝1213,P74) │ ├──┼────────────────────────┤ │ 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 │ │  │號函,並附領袖公司營利事業變登記查簽表、新開業營│ │  │業人訪問卡、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8月30日高市稽法 │ │ │字第68431號處分書、違章檢舉查核報告書、86年5月至│ │ │87 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雄檢90他 │ │ │2481,P4-20) │ ├──┼────────────────────────┤ │ 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 月3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 │ │  │0940029958號函,稱領袖公司於86、87年度取得虛設行│ │ │號公霆及達暉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 │ │ │140,343,990 元充當進項憑證,逃漏營業稅,經高雄市│ │ │稅捐稽徵處補徵本稅7,017,202元,並裁罰49,119,973 │ │ │元(原審卷五,P45-71) │ ├──┼────────────────────────┤ │ 六 │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原審卷五,P61-71) │ └──┴────────────────────────┘ 附表二-24.1虛開發票公司:㉔科上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諾均 │11,751,450元│庚○○、│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丙○○排製進銷│ │ │ │甲○○,│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與①諾均│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公司經理│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申○○,│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基於共同│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之犯意聯│ 頁)。 │ │ │ │絡,由㉔│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科上公司、俊澤公司│ │ │ │科上公司│ 係其本人申請成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虛開發票│ 偵查卷第87 -88頁)。 │ │ │ │予①諾均│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丙○○向我表示,渠│ │ │ │公司 │ 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 │ │ │(申○○│ 科上及俊澤統一發票,我遂將前開發票供丙○○│ │ │ │未據檢察│ 使用。87年6 月前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由丙○○聘│ │ │ │官起訴)│ 請甲○○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 │ │ │ │ 第9812號偵查卷第26-27 頁)。 │ │ │ │ │2.同案被告甲○○89.03.20調查站筆錄供述,其自85│ │ │ │ │ 開始為丙○○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 │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 │ 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 │ │ │ │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 │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 │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102 、104 頁)。 │ ├───┼──────┼────┼───────────────────────┤ │④ │86年 │丙○○、│1.同案被告丙○○ │ │威尼爾│3,053,475元 │庚○○、│ ⑴89.05.19調查站筆錄供述,諾均、嘉澧、諾金、│ │ │ │甲○○,│ 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 │ │ │基於共同│ 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 │ │ │之犯意聯│ 、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 │ │ │絡,由㉔│ 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 │ │ │科上公司│ 203頁)。 │ │ │ │虛開發票│ ⑵89.05.23偵查庭供述,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 │ │ │予④威尼│ 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頁)。 │ │ │ │爾公司 │ ⑶89.05.30偵查庭供述,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 │ │ │ │ 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 │ │ │ │ ,故由庚○○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260頁)。 │ │ │ │ │2.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 │3.同案被告甲○○ │ │ │ │ │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 │ │ │ │ 劉火金頂讓給丙○○,由丙○○指示加入循環公│ │ │ │ │ 司(見89年偵字第97-98 頁)。 │ ├───┼──────┼────┼───────────────────────┤ │⑦ │85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科隆 │10,601,900元│庚○○、│ 之1、2。 │ │ │ │甲○○,│2.被告戊○○ │ │ │ │與⑦科隆│ 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 │ │ │公司負責│ 用途,應該是癸○○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 │ │ │人戊○○│ 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 │ │ │、總經理│ 號偵查卷第78頁)。 │ │ │ │癸○○、│ ⑵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科隆公司與諾均、台│ │ │ │財務主任│ 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 │ │ │丁○○,│ 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 │ │ │基於共同│ 、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 │ │ │之犯意聯│ 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 │ │ │絡,由㉔│ 開不實發票情事,丁○○應係受癸○○指使製作│ │ │ │科上公司│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⑦科隆│ │ │ │ │公司 │ │ │ │ │(丁○○│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⑫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得意通│6,059,600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得意通公司係其借用│ │ │ │基於共同│ 其朋友張標享名義開設的,且自其87年7、8月幫│ │ │ │之犯意聯│ 丙○○製作丙○○提供之17家公司及其自行運用│ │ │ │絡,由㉔│ 的6 家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 │ │ │科上公司│ 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 │ │ │ │虛開發票│ 89頁)。 │ │ │ │予⑫得意│2.同案被告甲○○ │ │ │ │通公司 │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得意通係庚○○提供│ │ │ │ │ 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 │ │ │ │ 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 │ │ │ │ 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 │ │ │ │ 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 │ ├───┼──────┼────┼───────────────────────┤ │⑮ │85-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 │俊澤 │2,721,530元 │庚○○、│ 、2 。 │ │ │ │甲○○,│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㉔│ │ │ │ │科上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⑮俊澤│ │ │ │ │公司 │ │ ├───┼──────┼────┼───────────────────────┤ │⑰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全昕 │1,842,700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科上公司係其本人申│ │ │ │基於共同│ 請成立之公司,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人吳文龍借│ │ │ │之犯意聯│ 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並無實際│ │ │ │絡,由㉔│ 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8 頁│ │ │ │科上公司│ )。 │ │ │ │虛開發票│ ⑶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由於其開之科上及俊│ │ │ │予⑰全昕│ 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公司│ │ │ │公司 │ 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 │ │ │ │ 26頁)。 │ │ │ │ │2.同案被告甲○○ │ │ │ │ │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 │ │ │ │ │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供述,科上公司、全昕公司│ │ │ │ │ 係庚○○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丙○○所有的10│ │ │ │ │ 家公司,均係丙○○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 │ │ │ │ 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庚○○則負責開立渠所│ │ │ │ │ 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 99頁)。 │ │ │ │ │3.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 │ │ │ │ 其與庚○○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 │ │ │ │ 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 │ │ │ │ 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庚○○購買(見89年偵字│ │ │ │ │ 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 頁)。 │ ├───┼──────┼────┼───────────────────────┤ │㉗ │85-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超鋒 │5,891,450元 │庚○○、│ 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 │ │甲○○,│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與㉗超鋒│ 責人壬○○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盧│ │ │ │公司行政│ 明山,壬○○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不│ │ │ │經理盧明│ 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 │ │ │山,基於│ 偵查卷第87頁)。 │ │ │ │共同之犯│2.被告壬○○89.05.31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與│ │ │ │意聯絡,│ 僅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均│ │ │ │由㉔科上│ 無直接往來(無實際交易行為)。庚○○會於每期│ │ │ │公司虛開│ 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廖│ │ │ │發票予㉗│ 發水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 │ │ │ │超鋒公司│ 9812號偵查卷第92頁)。 │ ├───┼──────┼────┼───────────────────────┤ │合計 │85-86年 │ │ │ │ │41,922,105元│ │ │ └───┴──────┴────┴───────────────────────┘ 附表二-24.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科上等公司銷貨紀錄 │ │  │、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科上等公司進銷貨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四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科上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統計資料 │ ├──┼────────────────────────┤ │ 五 │附表B-3編號12(附件五編號14)科上等公司開立之發 │ │  │票及影本 │ └──┴────────────────────────┘ 附表二-25.1虛開發票公司:㉕咏康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⑦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徐│ │科隆 │530,358,392 │庚○○、│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元 │甲○○,│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與⑦科隆│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公司負責│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人戊○○│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總經理│ )。 │ │ │ │癸○○、│2.被告戊○○89.05.23調查站筆錄供述,咏康公司是│ │ │ │財務主任│ 科隆公司的國內事業部,專責銷售科隆公司產品的│ │ │ │丁○○,│ 國內市場。科隆公司為順利上櫃上市,乃於86年間│ │ │ │基於共同│ 將咏康公司獨立營運,並由科隆公司副總經理鍾振│ │ │ │之犯意聯│ 隆擔任咏康公司董事長。但就我所知,咏康公司實│ │ │ │絡,由㉕│ 際負責營運者為癸○○。(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 │ │ │咏康公司│ 查卷第20頁)。 │ │ │ │虛開發票│3.證人丁○○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 │ │ │予⑦科隆│ 間,科隆公司董事長戊○○、總經理癸○○先後表│ │ │ │公司 │ 示科隆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 │ │ │(丁○○│ 衝高,故必須與廣隆、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 │ │ │未據檢察│ 實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 │ │ │官起訴)│ 戊○○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 │ │ │ │ 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甲○○聯│ │ │ │ │ 絡。甲○○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作對開│ │ │ │ │ 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字、資料│ │ │ │ │ ,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受戊○○、│ │ │ │ │ 癸○○2 人指示才配合甲○○進行對開不實發票之│ │ │ │ │ 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7-88 頁)。 │ ├───┼──────┼────┼───────────────────────┤ │㉖ │86年 │丙○○、│1.證人丁○○ │ │廣超 │75,559,280元│甲○○,│ ⑴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甲○○曾利用諾│ │ │ │與⑦科隆│ 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斯、咏│ │ │ │公司負責│ 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不實│ │ │ │人戊○○│ 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 │、總經理│ 159 頁)。 │ │ │ │癸○○,│ ⑵同上⑦科隆公司之3。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㉕│ │ │ │ │咏康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㉖廣超│ │ │ │ │公司 │ │ │ │ │ │ │ ├───┼──────┼────┼───────────────────────┤ │合計 │86-87年 │ │ │ │ │605,917,672 │ │ │ │ │元 │ │ │ └───┴──────┴────┴───────────────────────┘ 附表二-25.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附表二-26.1虛開發票公司:㉖廣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⑦ │86-87年 │丙○○、│1.證人丁○○(即⑦科隆公司財務主任)89.05.31調│ │科隆 │122,459,032 │庚○○、│ 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間,科隆公司董事長陳│ │ │元 │甲○○,│ 江全、總經理癸○○先後表示科隆公司要申請上櫃│ │ │ │與⑦科隆│ 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衝高,故必須與廣隆(│ │ │ │公司負責│ 廣超公司前身)、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 │ │ │人戊○○│ 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陳江│ │ │ │、總經理│ 全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交互│ │ │ │癸○○、│ 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甲○○聯絡。│ │ │ │財務主任│ 甲○○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作對開發票│ │ │ │丁○○,│ 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字、資料,對│ │ │ │基於共同│ 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受戊○○、蕭志│ │ │ │之犯意聯│ 中2人指示才配合甲○○進行對開不實發票之事( │ │ │ │絡,由㉖│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7-88頁)。 │ │ │ │廣超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⑦科隆│ │ │ │ │公司 │ │ │ │ │(丁○○│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㉕ │88年 │丙○○、│1.證人丁○○ │ │咏康 │10,468,238元│庚○○、│ ⑴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甲○○曾利用諾│ │ │ │與⑦科隆│ 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斯、咏│ │ │ │公司負責│ 康、廣隆(即廣超公司前身)、全昕、昱瀚等公│ │ │ │人戊○○│ 司名義相互開立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 │ │ │、總經理│ 第4337號偵查卷第159頁)。 │ │ │ │癸○○,│ ⑵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㉖│ │ │ │ │廣超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㉕咏康│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86-88年 │ │ │ │ │132,927,270 │ │ │ │ │元 │ │ │ └───┴──────┴────┴───────────────────────┘ 附表二-26.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5編號20(附件八編號28)廣超公司資產負債表 │ │  │、損益表、85-8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三 │附表B-5編號21(附件八編號29)廣超公司88年1月至89│ │  │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 │ ├──┼────────────────────────┤ │ 四 │附表B-5 編號22(附件八編號30)廣超公司出貨明細表│ └──┴────────────────────────┘ 附表二-27.1虛開發票公司:㉗超鋒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② │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嘉澧 │9,000,150元 │庚○○、│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丙○○排製進銷│ │ │ │與㉗超鋒│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公司行政│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經理盧明│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山,基於│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共同之犯│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意聯絡,│ 頁)。 │ │ │ │由㉗超鋒│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 │ │ │公司虛開│ 負責人壬○○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 │ │ │發票予②│ 壬○○,壬○○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 │ │ │嘉澧公司│ 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壬○○(見89年偵字第4337│ │ │ │ │ 號偵查卷第87頁)。 │ │ │ │ │2.被告壬○○89.05.31調查站筆錄供述,超鋒公司僅│ │ │ │ │ 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廣│ │ │ │ │ 埠、嘉澧、龍昱、堪薩斯、諾均、台鶴、諾金、巨│ │ │ │ │ 旻等)則均無直接往來(無實際交易行為)。廖發│ │ │ │ │ 水會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 │ │ │ │ 票,並由庚○○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 │ │ │ │ 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92頁)。 │ ├───┼──────┼────┼───────────────────────┤ │⑥ │88年 │丙○○、│1.同案被告庚○○、被告壬○○之供述,同上②嘉澧│ │廣埠 │6,443,050元 │庚○○、│ 公司、2。 │ │ │ │與㉗超鋒│2.同案被告花初麟89.04.07調查站筆錄供述,其以每│ │ │ │公司行政│ 萬元之代價擔任廣埠公司負責人。其於89年1月即 │ │ │ │經理盧明│ 表明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但否有變更則不清楚(見│ │ │ │山,及⑥│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7頁)。 │ │ │ │廣埠公司│ │ │ │ │子○○,│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㉗│ │ │ │ │超鋒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⑥廣埠│ │ │ │ │公司(宋│ │ │ │ │美雲未據│ │ │ │ │檢察官起│ │ │ │ │訴) │ │ │ │ │ │ │ ├───┼──────┼────┼───────────────────────┤ │⑫ │86-87年 │丙○○、│1.同案被告庚○○ │ │得意通│5,482,850元 │庚○○、│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供述,其幫丙○○排製進銷│ │ │ │甲○○,│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與㉗超鋒│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 │ │ │公司行政│ 、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經理盧明│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山,基於│ 鋒等公司,其中超峰、巨旻、得意通、科上、俊│ │ │ │共同之犯│ 澤等5家公司係伊所提供(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 │ │ │意聯絡,│ 查卷第10-11頁)。 │ │ │ │由㉗超鋒│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供述:丙○○會在每期申報│ │ │ │公司虛開│ 營業稅的月份(大約在當月10日以前),以電話│ │ │ │發票予⑫│ 或親自至伊辦公室告訴伊有那幾家公司需要製作│ │ │ │得意通公│ 業績,伊就加上伊本身借用的公司一起製作不實│ │ │ │司 │ 之進銷項金額排列,排列完成後即再謄寫各公司│ │ │ │ │ 申報發票的明細(包括日期、公司、品名、數量│ │ │ │ │ 、單價、金額),明細謄寫完成後即在每期(每│ │ │ │ │ 2 個月1次)營業稅申報前將資料交由丙○○處 │ │ │ │ │ 理,再由渠去開立發票,伊處理過的公司有①諾│ │ │ │ │ 均、②嘉澧、③凡塞斯、④威尼爾、⑤諾金、⑥│ │ │ │ │ 廣埠、⑦科隆、⑧台鶴、⑪公霆、⑫得意通、⑬│ │ │ │ │ 昱享、⑭菱異、⑮俊澤、⑯盟士、⑰全昕、⑱伯│ │ │ │ │ 肯、⑲昱瀚、⑳巨旻、㉑富筑、㉒堪薩斯、㉓達│ │ │ │ │ 暉、㉔科上、㉕咏康、㉗超鋒,伊是依丙○○指│ │ │ │ │ 示,將其所提供之貨物名稱,及各公司之存貨單│ │ │ │ │ 資料,排製出各公司間之每筆買賣(進銷貨)資│ │ │ │ │ 料,該等資料編排後要與丙○○所指定各家公司│ │ │ │ │ 每期營業額之數額相符,丙○○再依伊所排製之│ │ │ │ │ 各筆進銷貨資料,開立發票,製造各該公司虛偽│ │ │ │ │ 之買賣業績。至於伊借用的公司中,超鋒公司是│ │ │ │ │ 其向實際負責人壬○○借發票,其將欲開的發票│ │ │ │ │ 報給壬○○,壬○○即會開立銷貨發票給伊,伊│ │ │ │ │ 則將其他公司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壬○○(見偵│ │ │ │ │ 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6-89頁)。 │ │ │ │ │ ⑶90.02.14原審訊問供述:科上、俊澤公司是伊自│ │ │ │ │ 己的公司,在85年經營不下去就倒,另與友人合│ │ │ │ │ 開全昕、得意通,全昕在87年中也沒做了,因為│ │ │ │ │ 全昕及得意通又沒做了,才開巨旻公司,87年左│ │ │ │ │ 右丙○○提供很多公司包括諾均、諾金、台鶴、│ │ │ │ │ 嘉澧、得意通、巨旻、得意通等公司庫存量及各│ │ │ │ │ 公司每月名義上銷售額,由伊幫他整理,他會告│ │ │ │ │ 訴伊各公司要開的發票金額,伊則按他所說排編│ │ │ │ │ ,起訴書上所載各家公司實際上與伊有生意往來│ │ │ │ │ 的印象中只有諾均公司,其他都沒有(見原審卷│ │ │ │ │ 二第38-39頁) │ │ │ │ │2.被告壬○○89.05.31調查站筆錄供承,超鋒公司僅│ │ │ │ │ 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廣│ │ │ │ │ 埠、嘉澧、龍昱、堪薩斯、諾均、台鶴、諾金、巨│ │ │ │ │ 旻等)則均無直接往來(無實際交易行為)。廖發│ │ │ │ │ 水向伊表示渠要將超鋒公司引入電子資訊業,必須│ │ │ │ │ 與前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 │ │ │ │ 由渠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至於有無際交易行│ │ │ │ │ 為,超鋒公司不得而知(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卷第│ │ │ │ │ 92 頁)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所證:⑫得意通公司、⑮俊│ │ │ │ │ 澤公司及㉔科上公司均為庚○○提供配合的公司,│ │ │ │ │ 除丙○○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丙○○指派員工依│ │ │ │ │ 據伊編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發票,庚○○則負責開│ │ │ │ │ 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其他的公司則依據伊編製│ │ │ │ │ 的發票明細自行開立發票,再進行交換等語(見偵│ │ │ │ │ 字第4337號卷第97至98頁), │ ├───┼──────┼────┼───────────────────────┤ │⑮ │86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被告壬○○之供述,同│ │俊澤 │133,600元 │庚○○、│ 上⑫得意通公司。 │ │ │ │甲○○,│2.同案被告庚○○於89.5.23調查局中陳述:85年下 │ │ │ │與㉗超鋒│ 半年科上公司因資金週轉不靈,需另找合夥人,因│ │ │ │公司行政│ 而認識丙○○,徐向伊表示渠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 │ │ │經理盧明│ 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科上及俊澤公司統一發│ │ │ │山,基於│ 票,伊遂將前開發票供丙○○使用等語(見偵字第│ │ │ │共同之犯│ 9812號卷第25頁反面) │ │ │ │意聯絡,│ │ │ │ │由㉗超鋒│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⑮│ │ │ │ │俊澤公司│ │ ├───┼──────┼────┼───────────────────────┤ │㉔ │85年 │丙○○、│1.同案被告庚○○、甲○○、被告壬○○之供述,同│ │科上 │498,500元 │庚○○、│ 上⑫得意通公司。 │ │ │ │甲○○,│2.同案被告庚○○之供述,同上同上⑮俊澤公司。 │ │ │ │與㉗超鋒│ │ │ │ │公司行政│ │ │ │ │經理盧明│ │ │ │ │山,基於│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㉗超鋒│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㉔│ │ │ │ │科上公司│ │ ├───┼──────┼────┼───────────────────────┤ │㉘ │88年 │丙○○、│1.同案被告王淑玲89.06.05調查站筆錄供述,龍昱公│ │龍昱 │6,684,500元 │庚○○、│ 超鋒公司沒有生意往來,係丙○○要求龍昱公司開│ │ │ │與㉗超鋒│ 立與前開公司交易發票。丙○○會於每期申報營業│ │ │ │公司行政│ 稅時,將預由龍昱公司開立的發票明細告知我本人│ │ │ │經理盧明│ ,由我交代公司會計依據丙○○的發票明細開立,│ │ │ │山,及㉘│ 由丙○○本人來收取發票,並將前開公司開立給龍│ │ │ │龍昱公司│ 昱公司的進項發票交給龍昱公司處理,且均無製作│ │ │ │業務經理│ 交易憑證,亦無支付憑證(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 │ │ │王淑玲,│ 查卷第96頁)。 │ │ │ │基於共同│2.被告壬○○之供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㉗│ │ │ │ │超鋒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㉘龍昱│ │ │ │ │公司 │ │ │ │ │ │ │ ├───┼──────┼────┼───────────────────────┤ │合計 │85-88年 │ │ │ │ │28,242,650元│ │ │ └───┴──────┴────┴───────────────────────┘ 附表二-27.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超鋒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附表二-28.1虛開發票公司:㉘龍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① │88年 │丙○○、│1.同案被告王淑玲89.06.05調查站筆錄供述,龍昱公│ │諾均 │20,724,580元│庚○○,│ 諾均公司有生意往來,大概有1、2筆。與超鋒、台│ │ │ │與①諾均│ 鶴、嘉澧、廣埠、諾金等公司則沒有生意往來。係│ │ │ │公司經理│ 丙○○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將預由龍昱公司開立│ │ │ │申○○,│ 的發票明細告知其本人,由其交代公司會計依徐金│ │ │ │及㉘龍昱│ 浩的發票明細開立,由丙○○本人來收取發,並將│ │ │ │公司業務│ 他公司開立給龍昱公司的進項發票交給龍昱公司處│ │ │ │經理王淑│ 理,且均無製作交易憑證,亦無支付憑證見89年偵│ │ │ │玲,基於│ 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96頁)。 │ │ │ │共同之犯│2.證人申○○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公司與│ │ │ │意聯絡,│ 龍昱公司自87年底即有生意往來,但87年成交2 筆│ │ │ │由㉘龍昱│ ,88上半年成交1 筆,且金額不大,總計不到10萬│ │ │ │公司虛開│ 元(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6-17 頁)。 │ │ │ │發票予①│ │ │ │ │諾均公司│ │ │ │ │(申○○│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⑤ │88年 │丙○○、│1.同案被告王淑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諾金 │7,791,050元 │庚○○,│ │ │ │ │與㉘龍昱│ │ │ │ │公司業務│ │ │ │ │經理王淑│ │ │ │ │玲,基於│ │ │ │ │共同之犯│ │ │ │ │意聯絡,│ │ │ │ │由㉘龍昱│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⑤│ │ │ │ │諾金公司│ │ ├───┼──────┼────┼───────────────────────┤ │⑥ │88年 │丙○○、│1.同案被告王淑玲之供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 │ │廣埠 │2,815,750元 │庚○○,│ │ │ │ │與㉘龍昱│ │ │ │ │公司業務│ │ │ │ │經理王淑│ │ │ │ │玲,及⑥│ │ │ │ │廣埠公司│ │ │ │ │子○○,│ │ │ │ │基於共同│ │ │ │ │之犯意聯│ │ │ │ │絡,由㉘│ │ │ │ │龍昱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⑥廣埠│ │ │ │ │公司 │ │ │ │ │(子○○│ │ │ │ │未據檢察│ │ │ │ │官起訴)│ │ ├───┼──────┼────┼───────────────────────┤ │合計 │88年 │ │ │ │ │31,331,380元│ │ │ └───┴──────┴────┴───────────────────────┘ 附表二-28.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編號13(附件三編號18)龍昱公司87年1-12月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財產目錄、88年1-8月營 │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三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龍昱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附表三:本案被告公司逃漏營業稅情形: ┌─┬─────┬────┬────┬──────┬──────┬──────┐ │編│ 涉案廠商 │ 實際 │ 名義 │實際逃漏稅額│虛開發票對象│收受發票對象│ │號│ │ 負責人 │ 負責人 │ (新臺幣) │(虛列銷項)│(虛列進項)│ ├─┼─────┼────┼────┼──────┼──────┼──────┤ │1 │①諾均企業│ 丙○○ │ 徐金林 │153,089元 │③凡塞斯、⑤│②嘉澧、④威│ │ │有限公司 │ │ │ │諾金、⑧台鶴│尼爾、⑥廣埠│ │ │ │ │ │ │、⑨瑞原、⑫│、⑦科隆、⑩│ │ │ │ │ │ │得意通、⑬昱│大家豪、⑪公│ │ │ │ │ │ │享、⑮俊澤、│霆、⑬昱享、│ │ │ │ │ │ │⑯盟士、⑰全│⑭菱異、⑮俊│ │ │ │ │ │ │昕、⑱伯肯、│澤、⑲昱瀚、│ │ │ │ │ │ │⑳巨旻、㉑富│㉒堪薩斯、㉓│ │ │ │ │ │ │筑、㉗超鋒 │達暉、㉔科上│ │ │ │ │ │ │ │、㉘龍昱 │ ├─┼─────┼────┼────┼──────┼──────┼──────┤ │2 │④威尼爾企│丙○○、│ 歐振明 │77,052元 │①諾均、③凡│②嘉澧、⑦科│ │ │業股份有限│甲○○ │(未起訴)│ │塞斯、⑤諾金│隆、⑧台鶴、│ │ │公司 │ │ │ │、⑥廣埠、⑨│⑨瑞原、⑫得│ │ │ │ │ │ │瑞原、⑩大家│意通、⑬昱享│ │ │ │ │ │ │豪、⑪公霆、│、⑭菱異、⑮│ │ │ │ │ │ │⑫得意通、⑯│俊澤、⑱伯肯│ │ │ │ │ │ │盟士、⑰全昕│、⑲昱瀚、㉒│ │ │ │ │ │ │、⑳巨旻、㉑│堪薩斯、㉔科│ │ │ │ │ │ │富筑 │上 │ ├─┼─────┼────┼────┼──────┼──────┼──────┤ │3 │⑤諾金企業│ 丙○○ │ 羅正雄 │158,100元 │⑦科隆、⑧台│①諾均、②嘉│ │ │有限公司 │ │ │ │鶴、⑪公霆、│澧、③凡塞斯│ │ │ │ │ │ │⑫得意通、⑬│、④威尼爾、│ │ │ │ │ │ │昱享、⑭菱異│⑥廣埠、⑦科│ │ │ │ │ │ │、⑯盟士、⑱│隆、㉒堪薩斯│ │ │ │ │ │ │伯肯、⑳巨旻│、㉘龍昱 │ │ │ │ │ │ │、㉑富筑、㉗│ │ │ │ │ │ │ │超鋒 │ │ ├─┼─────┼────┼────┼──────┼──────┼──────┤ │4 │⑥廣埠有限│ 丙○○ │ 花初麟 │156,620元 │①諾均、③凡│②嘉澧、④威│ │ │公司 │ │(已死亡)│ │塞斯、⑤諾金│尼爾、⑦科隆│ │ │ │ │ │ │、⑧台鶴、⑫│、⑧台鶴、⑪│ │ │ │ │ │ │得意通、⑯盟│公霆、⑬昱享│ │ │ │ │ │ │士、⑰全昕、│、⑭菱異、⑱│ │ │ │ │ │ │⑳巨旻、㉑富│伯肯、㉒堪薩│ │ │ │ │ │ │筑、㉒堪薩斯│斯、㉓達暉、│ │ │ │ │ │ │ │㉗超鋒、㉘龍│ │ │ │ │ │ │ │昱 │ ├─┼─────┼────┼────┼──────┼──────┼──────┤ │5 │⑧台鶴企業│ 丙○○ │ 乙○○ │545,309元 │②嘉澧、④威│①諾均、③凡│ │ │有限公司 │ │ │ │尼爾、⑥廣埠│塞斯、⑤諾金│ │ │ │ │ │ │、⑦科隆、⑬│、⑥廣埠、⑪│ │ │ │ │ │ │昱享、⑭菱異│公霆、⑫得意│ │ │ │ │ │ │、⑯盟士、⑱│通、⑯盟士、│ │ │ │ │ │ │伯肯、㉒堪薩│⑰全昕、⑳巨│ │ │ │ │ │ │斯、㉗超鋒、│旻 │ │ │ │ │ │ │㉘龍昱 │ │ ├─┼─────┼────┼────┼──────┼──────┼──────┤ │6 │⑩大家豪物│ 朱友龍 │ 朱友龍 │99,106元 │①諾均、⑫得│④威尼爾、⑦│ │ │流股份有限│ │ │ │意通、⑮俊澤│科隆、⑬昱享│ │ │公司 │ │ │ │、⑰全昕 │、⑲昱瀚、㉒│ │ │ │ │ │ │ │堪薩斯 │ ├─┼─────┼────┼────┼──────┼──────┼──────┤ │7 │⑫得意通企│ 庚○○ │ 李秉煌 │341,073元 │②嘉澧、④威│①諾均、③凡│ │ │業有限公司│ │(未起訴)│ │尼爾、⑦科隆│塞斯、④威尼│ │ │ │ │ │ │、⑧台鶴、⑨│爾、⑤諾金、│ │ │ │ │ │ │瑞原、⑪公霆│⑥廣埠、⑩大│ │ │ │ │ │ │、⑬昱享、⑭│家豪、⑮俊澤│ │ │ │ │ │ │菱異、⑮俊澤│、⑯盟士、⑰│ │ │ │ │ │ │、⑱伯肯、⑲│全昕、⑲昱瀚│ │ │ │ │ │ │昱瀚、⑳巨旻│、㉑富筑、㉒│ │ │ │ │ │ │、㉒堪薩斯、│堪薩斯、㉔科│ │ │ │ │ │ │㉗超鋒 │上、㉗超鋒 │ ├─┼─────┼────┼────┼──────┼──────┼──────┤ │8 │⑯盟士企業│丙○○(│ 未○○ │59,908元 │②嘉澧、⑦科│①諾均、③凡│ │ │有限公司 │股東) │(未起訴)│ │隆、⑧台鶴、│塞斯、④威尼│ │ │ │ │ │ │⑪公霆、⑫得│爾、⑤諾金、│ │ │ │ │ │ │意通、⑬昱享│⑥廣埠、⑧台│ │ │ │ │ │ │、⑭菱異、⑱│鶴、㉒堪薩斯│ │ │ │ │ │ │伯肯 │ │ ├─┼─────┼────┼────┼──────┼──────┼──────┤ │9 │⑰全昕企業│庚○○(│ 吳文龍 │110,262元 │②嘉澧、⑦科│①諾均、④威│ │ │有限公司 │股東) │(未起訴)│ │隆、⑧台鶴、│尼爾、⑥廣埠│ │ │ │ │ │ │⑨瑞原、⑫得│、⑩大家豪、│ │ │ │ │ │ │意、⑬昱享、│⑲昱瀚、㉑富│ │ │ │ │ │ │⑮俊澤、⑲昱│筑、㉒堪薩斯│ │ │ │ │ │ │瀚 │、㉔科上 │ ├─┼─────┼────┼────┼──────┼──────┼──────┤ │10│⑱伯肯國際│ 午○○ │ 鄧進福 │7,990元 │②嘉澧、④威│①諾均、③凡│ │ │開發有限公│ │(未起訴)│ │尼爾、⑥廣埠│塞斯、⑤諾金│ │ │司 │ │ │ │、⑭菱異、㉒│、⑧台鶴、⑫│ │ │ │ │ │ │堪薩斯 │得意通、⑯盟│ │ │ │ │ │ │ │士、⑳巨旻 │ ├─┼─────┼────┼────┼──────┼──────┼──────┤ │11│⑳巨旻科技│ 庚○○ │ 曹桂榮 │259,009元 │②嘉澧、⑦科│①諾均、③凡│ │ │實業有限公│ │(未起訴)│ │隆、⑧台鶴、│塞斯、④威尼│ │ │司 │ │ │ │⑭菱異、⑱伯│爾、⑤諾金、│ │ │ │ │ │ │肯、㉒堪薩斯│⑥廣埠、⑫得│ │ │ │ │ │ │、㉗超鋒 │意通 │ ├─┼─────┼────┼────┼──────┼──────┼──────┤ │12│㉒堪薩斯企│丙○○、│ 辛○○ │187,426元 │①諾均、③凡│②嘉澧、⑥廣│ │ │業股份有限│甲○○(│ │ │塞斯、④威尼│埠、⑦科隆、│ │ │公司 │87年間轉│ │ │爾、⑤諾金、│⑧台鶴、⑨瑞│ │ │ │讓予徐金│ │ │⑥廣埠、⑦科│原、⑫得意通│ │ │ │浩) │ │ │隆、⑩大家豪│、⑬昱享、⑮│ │ │ │ │ │ │、⑪公霆、⑫│俊澤、⑱伯肯│ │ │ │ │ │ │得意通、⑬昱│、⑲昱瀚、⑳│ │ │ │ │ │ │享、⑯盟士、│巨旻 │ │ │ │ │ │ │⑰全昕、⑲昱│ │ │ │ │ │ │ │瀚、㉔科上、│ │ │ │ │ │ │ │㉗超鋒 │ │ ├─┼─────┼────┼────┼──────┼──────┼──────┤ │13│㉓達暉有限│ 林政雄 │ 顧慧林 │620,466元 │①諾均、⑥廣│⑨瑞原、⑪公│ │ │公司 │ │(未起訴)│ │埠、⑪公霆、│霆 │ │ │ │ │ │ │㉙領袖 │ │ ├─┼─────┼────┼────┼──────┼──────┼──────┤ │14│㉕咏康股份│戊○○、│ 寅○○ │14,602,616元│⑦科隆、㉖廣│⑦科隆、㉖廣│ │ │有限公司 │癸○○(│(未起訴)│ │超 │超 │ │ │ │87年10月│ │ │ │ │ │ │ │轉任實際│ │ │ │ │ │ │ │負責人)│ │ │ │ │ │ │ │ │ │ │ │ │ ├─┼─────┼────┼────┼──────┼──────┼──────┤ │15│㉖廣超科技│ 戊○○ │ 陳國豐 │3,506,426元 │⑦科隆、㉕咏│⑦科隆、㉕咏│ │ │股份有限公│ │(未起訴)│ │康 │康 │ │ │司 │ │ │ │ │ │ ├─┼─────┼────┼────┼──────┼──────┼──────┤ │16│㉗超鋒系統│壬○○(│ 莊盛雄 │811,815元 │②嘉澧、⑥廣│①諾均、⑤諾│ │ │科技股份有│行政經理│(未起訴)│ │埠、⑫得意通│金、⑧台鶴、│ │ │限公司 │,原為改│ │ │、⑮俊澤、㉔│⑫得意通、⑮│ │ │ │組前負責│ │ │科上、㉘龍昱│俊澤、⑳巨旻│ │ │ │人) │ │ │ │、㉒堪薩斯、│ │ │ │ │ │ │ │㉔科上 │ ├─┼─────┼────┼────┼──────┼──────┼──────┤ │17│㉙領袖實業│ 林政雄 │ 歐志煌 │7,017,202元 │無 │⑪公霆、㉓達│ │ │有限公司 │ │(未起訴)│ │ │暉 │ │ │ │ │ │ │ │ │ └─┴─────┴────┴────┴──────┴──────┴──────┘ 附表四: 附表四之一 A部分: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貸款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部分) ┌─┬─────┬────┬─────────┬───┬────┬──────────┐ │編│ 貸款內容 │貸款日期│ 貸 款 金 額 │行為人│ 擔保品 │  還 款 情 形 │ │號│ │ │ │ │ │ │ ├─┼─────┼────┼─────────┼───┼────┼─────┬────┤ │1 │長期擔保貸│85.12.18│新臺幣1600萬元 │丙○○│桃園市介│自86.04.18│經取得強│ │ │款 │ │ │巳○○│壽路一段│起即未還款│制執行名│ │ │ │ │ │ │286、288│,尚餘新臺│義(原審│ │ │ │ │ │ │、288-1 │幣00000000│86重訴 │ │ │ │ │ │ │號10樓之│元未清償 │232 民事│ ├─┼─────┼────┼─────────┼───┤不動產,├─────┤判決),│ │2 │信用貸款 │85.12.18│新臺幣400萬元 │丙○○│押新臺幣│自86.04.18│就左列擔│ │ │ │ │ │巳○○│2300萬元│起即未還款│保品強制│ │ │ │ │ │ │ │,尚餘新臺│執行(本│ │ │ │ │ │ │ │幣0000000 │院91執 │ │ │ │ │ │ │ │元未清償 │10600) │ ├─┼─────┼────┼────┬────┼───┤ ├─────┤,受償新│ │3 │國外信用狀│86.01.15│美金 │ │丙○○│ │全未清償 │臺幣810 │ │ │遠期資( │墊付 │322218元│ │巳○○│ │ │萬元(扣│ │ │85.12.26~ ├────┼────┤合計美金│ │ │ │除執行費│ │ │86.12.26)│86.04.18│美金 │35萬元 │ │ │ │後受償 │ │ │ │墊付 │27782元 │ │ │ │ │0000000 │ │ │ │ │ │ │ │ │ │元) │ ├─┴─────┴────┴────┴────┴───┴────┴─────┴────┤ │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函覆瑞原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原審卷四第42-51頁)。 │ │二、原審86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判決(原審卷四第53-57頁)。 │ │三、貸款契約、借據、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原審86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卷 │ │ 第11-24頁)。 │ │四、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行員李應冠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66│ │ -69 頁): │ │ 1.瑞原公司於85.11.14向本行分別辦理⑴長期擔保貸款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授信期│ │ 間15年,以瑞原公司辦公室抵押擔保)。⑵信用貸款400 萬元(授信期間2 年)。⑶國外│ │ 信用狀遠期融資美金35萬元(當時折合新臺幣980 萬元)。 │ │ 2.前開⑴長期擔保貸款⑵信用貸款⑶國外信用狀遠期融資等貸款申請案,瑞原公司均必須檢│ │ 附:公司證照影本(含經濟部公司執照、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等影本)、公司章程、董監事(股東)名冊、公司及負責人資格及印鑑證明、變更登記事│ │ 項卡、進出口廠商印鑑卡影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 報書暨資產負債表、資料表(公司整體資料)等相關資料,供本行審核。而此亦是本行依│ │ 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徵信準則」辦理。 │ │ 3.依據本行授信規定,本行必須審核瑞原公司申請貸款時最近3 年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最近2年的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表),以確定該公司正│ │ 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確保本行債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該公司若│ │ 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額,亦不予核貸。  │ │ 4.前開⑴長期擔保貸款及⑵信用貸款,於85年12月本分行核貸後,瑞原公司只繳交本息至86│ │ 年4 月止,迄今均未繳交本息,亦未向本分行辦理展期。而⑶國外信用狀遠期融資貸款自│ │ 85年12月本分行核貸後,瑞原公司迄今均未清償本息,迄今亦未向本分行辦理展期。 │ │五、客戶授信申請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貸款契約、借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公司執照、營│ │ 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營業計劃書、損益表、401 表等│ │ 貸款資料(扣案物附件10-2)。 │ └──────────────────────────────────────────┘ B部分: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貸款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部分) ┌─┬─────┬────┬─────────┬───┬────┬──────────┐ │編│ 貸款內容 │貸款日期│ 貸 款 金 額 │行為人│ 擔保品 │  還 款 情 形 │ │號│ │ │ │ │ │ │ ├─┼─────┼────┼────┬────┼───┼────┼──────────┤ │1 │進口遠期信│86.05.16│美金 │ │丙○○│新臺幣 │全未清償。以其定期存│ │ │用狀貸款 │ │139230元│ │巳○○│200 萬元│款新臺幣200 萬元抵銷│ │ │ │ │ │ │ │之1 年期│後,尚餘美金 │ │ │ │ │ │合計美金│ │定存單 │232339.04 元未清償,│ │ │ │ ├────┤299269.8│ │ │經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 │ │ │美金 │元 │ │ │原審88重訴229 民事判│ │ │ │ │160039.8│ │ │ │決),強制執行無結果│ │ │ │ │元 │ │ │ │(士林地院93民執康 │ │ │ │ │ │ │ │ │735) │ ├─┴─────┴────┴────┴────┴───┴────┴──────────┤ │一、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函覆瑞原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原審卷四第59-62頁)。 │ │二、原審88年重訴字第229號民事判決(原審卷四第64頁)。 │ │三、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保證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處理紀錄單(原審88│ │ 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卷第6-13頁)。 │ │四、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行員陳隆佑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4-86 │ │ 頁): │ │ 1.瑞原公司董事長劉竹根曾於86.04.17向本分行申請進口遠期信用狀貸款,申貸金額美金50│ │ 萬元,經本分行審核後核貸額度30萬元。 │ │ 2.依據華南商業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授權辦法規定,申貸客戶必須檢附該公司財務報表(損益│ │ 表、資產負債表等)及營業人銷售申報書(401 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客戶│ │ 相關表等。 │ │ 3.瑞原公司申請前述貸款時,僅提供83、84年結算申報書及損益表、資產負債表,85年1-10│ │ 月未經會計師簽證的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85年1-12月及86年1、2月的401 表,本分行即│ │ 依據前開資料予以審查,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確保本分│ │ 行債權,否則不予核貸。 │ │ 4.瑞原公司於核准申貸後,於86年5月8日向本分行申請開具154,700元及179,820元兩張遠期│ │ 信用狀,本分行墊款餘額(九成)299,269.8 元,瑞原公司在申貸後即避債潛逃,未償還│ │ 本金及繳納任何利息。 │ │五、進口借款申請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催收款項帳、401表等貸款資料(扣案物附件10-1) │ └──────────────────────────────────────────┘ 附表四之二 廣埠有限公司向臺灣省合作金庫古亭支庫貸款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部分) ┌─┬─────┬────┬─────────┬───┬────┬──────────┐ │編│ 貸款內容 │貸款日期│ 貸 款 金 額 │行為人│ 擔保品 │  還 款 情 形 │ │號│ │ │ │ │ │ │ ├─┼─────┼────┼────┬────┼───┼────┼──────────┤ │1 │短期週轉金│87.09.29│新臺幣 │ │丙○○│臺北市牯│全未償還,僅繳息至 │ │ │信用貸款 │ │920萬元 │ │花初麟│嶺街 │88.07.29,目前就左列│ │ │ │ │ │ │子○○│141-1號1│擔保品由法務部行政執│ │ │ │ │ │合計新臺│申○○│ 樓及地 │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強│ │ │ │ ├────┤幣1370萬│ │下室之不│制執行中(執行名義不│ │ │ │ │新臺幣 │元 │ │動產,設│明),至93.11.11止仍│ │ │ │ │450萬元 │ │ │押新臺幣│未拍定 │ │ │ │ │ │ │ │1400萬元│ │ ├─┴─────┴────┴────┴────┴───┴────┴──────────┤ │一、合作金庫銀行古亭分行函覆廣埠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原審卷四第66-71頁)。 │ │二、合作金庫銀行古亭分行行員陳秉鈞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55-58 │ │ 頁): │ │ 1.約87.08.24,廣埠公司負責人花初麟前來本支庫接洽貸款事宜,渠稱將以該公司新購位於│ │ 臺北市○○街141號之1的房地為擔保品,希望借款1,400萬元,另要求信用借款450萬元,│ │ 且要求開狀(國外信用狀)金額為美金30萬元。後本支庫將廣埠公司所申請之擔保貸款額│ │ 度調整為二筆,一筆為920萬元,另一筆為450萬元(兼作信用貸款作用)。 │ │ 2.依本支庫放款作業規定,本支庫要求廣埠公司提供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該公司最│ │ 近3 年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403表)、營利事│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正本資料供審核。 │ │ 3.前開貸款是依據本行庫的授信作業規定,審核該公司最近3 年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 │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資料,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能│ │ 力,以確保本支庫債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若該公司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額,仍不│ │ 予核貸。 │ │ 4.廣埠公司之貸款均每月繳息,惟直到88.07.29最後一次繳息後,該公司即停止繳息,雖經│ │ 催繳仍無下文。而廣埠公司貸款之到期日為88.09.29,到期日屆至時,該公司經催繳還款│ │ 亦無效,即該公司並未清償借款本金,另欠繳2 個月利息。 │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調查表、授信申請及批覆書、公司│ │ 資料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401 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 │ 等貸款資料(扣案物附件11)。 │ └──────────────────────────────────────────┘ 附表四之三 台鶴有限公司向臺灣省合作金庫慈文支庫貸款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部分) ┌─┬─────┬────┬─────────┬───┬────┬──────────┐ │編│ 貸款內容 │貸款日期│ 貸 款 金 額 │行為人│ 擔保品 │  還 款 情 形 │ │號│ │ │ │ │ │ │ ├─┼─────┼────┼────┬────┼───┼────┼────┬─────┤ │1 │長期擔保貸│89.01.13│新臺幣 │ │丙○○│桃園市力│僅繳息至│經取得執行│ │ │款 │ │298 萬元│ │乙○○│行路5 號│89.08.13│名義(對公│ │ │ │ │ │ │ │13樓之2 │,尚餘 │司、乙○○│ │ │ │ │ │ │ │之不動產│0000000 │:原審89促│ │ │ │ │ │ │ │ │元未償還│26070支付 │ │ │ │ │ │ │ │ │ │命令;對保│ │ │ │ │ │ │ │ │ │證人徐榮華│ │ │ │ │ │ │ │ │ │:原審91訴│ │ │ │ │ │合計新臺│ │ │ │2204判決,│ │ │ ├────┼────┤幣320 萬│ │ │ │金額新臺幣│ │ │ │89.01.17│新臺幣22│元 │ │ │ │0000000 元│ │ │ │ │萬元 │ │ │ │ │),就左列│ │ │ │ │ │ │ │ │ │擔保品強制│ │ │ │ │ │ │ │ │ │執行(原審│ │ │ │ │ │ │ │ │ │93執十 │ │ │ │ │ │ │ │ │ │14251 ),│ │ │ │ │ │ │ │ │ │目前強制執│ │ │ │ │ │ │ │ │ │行中 │ ├─┴─────┴────┴────┴────┴───┴────┴────┴─────┤ │一、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行函覆台鶴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原審卷四第73頁)。 │ │二、原審89年度促字第26070號支付命令、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原審89年促字第 │ │ 26070號卷第14頁、第7-12頁)。 │ │三、原審91年訴字第2204號民事判決(原審卷四第77-78頁)。 │ │四、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原審91年訴字第2204號民事卷第11│ │ -14頁、第35頁)。 │ ├─┬─────┬────┬─────────┬───┬────┬────┬─────┤ │2 │國外遠期信│89.01.21│美金30萬元(其中6 │丙○○│同上 │尚餘美金│經取得執行│ │ │用狀融資(│ │萬元係自備款,實墊│乙○○│ │24萬元未│名義(原審│ │ │88.12.21~ │ │款24萬元) │ │ │償還 │89重訴252 │ │ │89.12.21)│ │ │ │ │ │民事判決)│ │ │ │ │ │ │ │ │,併上列債│ │ │ │ │ │ │ │ │權強制執行│ │ │ │ │ │ │ │ │中 │ ├─┴─────┴────┴─────────┴───┴────┴────┴─────┤ │一、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行函覆台鶴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原審卷四第73頁)。 │ │二、原審89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判決、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原審卷四第74-76頁)。 │ │三、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信用狀、進口單據到達處理記錄單、副提單│ │ 背書/擔保提貨申請書、連帶保證書、借據(原審89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卷第11-19頁)。 │ │四、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行行員詹國泰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76-78 │ │ 頁): │ │ 1.台鶴公司負責人乙○○於88.12.02向我們慈文支庫申貸⑴長期擔貸款320 萬元,期限15年│ │ ⑵國外遠期信用狀美金30萬元,期限180天。 │ │ 2.台鶴公司申請之貸款,依合作金庫員工訓練中心所製發之「徵信實務」,規定必須檢附公│ │ 司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 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等文件來審查。 │ │ 3.前開貸款依「徵信實務」,均必須審核該公司87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 │ 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確保所貸放之債權,否則│ │ 雖有不動產擔保,若該公司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額,亦不予核貸。 │ │ 4.在長期擔保貸款320 萬元部分,係每月本息按期償還,均未遲延,而國外遠期信用狀美金│ │ 30萬元,則係89年6月才一次本息償還,所以目前尚未償還。 │ │五、授信批覆書、不動產調查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廣埠公司客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 │ 得稅結算申報書、401 表、投資計劃書、貸款用途及償債計劃書、公司資料等貸款資料(扣│ │ 案物附件12)。 │ └──────────────────────────────────────────┘ 附表四之四 昱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貸款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部分) ┌─┬─────┬────┬─────────┬───┬────┬──────────┐ │編│ 貸款內容 │貸款日期│ 貸 款 金 額 │行為人│ 擔保品 │  還 款 情 形 │ │號│ │ │ │ │ │ │ ├─┼─────┼────┼─────────┼───┼────┼──────────┤ │1 │長期擔保貸│87.04.30│新臺幣230萬元 │曾德貴│林口鄉埔│原僅繳款至89.06.25,│ │ │款(87.04.│ │ │丙○○│段樹林口│因滯納本息,其貸款視│ │ │30~102.04.│ │ │ │小段地號│為全部到期,經原審89│ │ │30 │ │ │ │51-30 、│訴1192號民事判決,後│ │ │ │ │ │ │建號1201│全數清償結清。償還方│ │ │ │ │ │ │之不動產│式為每月本息平均攤還│ │ │ │ │ │ │(林口鄉│,分別於92.10.03及 │ │ │ │ │ │ │粉寮路3-│92.12.11提前償還本金│ │ │ │ │ │ │5號3樓 │ │ ├─┴─────┴────┴─────────┴───┴────┴──────────┤ │一、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函覆昱享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原審卷四第80、87頁)。 │ │二、原審89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原審卷四第82頁)。 │ │三、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昱享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及監察人名單、轉帳支出及收入│ │ 傳票(原審89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卷第7-8、23-24頁)。 │ │四、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行員魏建松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79│ │ -81頁): │ │ 1.昱享公司在86.12.04,以公司修繕為由向我們楊梅分行申貸新臺幣230 萬元,期間為15年│ │ ,為長期擔保貸款。 │ │ 2.昱享公司申請貸款必須檢附公司執照、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等文件│ │ 。 │ │ 3.前開貸款均必須審核該公司最近84、85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 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擔保債權。否則雖有不動│ │ 產擔保,若該公司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額,亦不予核貸。當時楊梅分行徵信及核放標準│ │ 均係依據「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前身)各級主管人員授信授權辦法」│ │ 來處理。 │ │ 4.前述230 萬元貸款,期限15年,每月償還本息。昱享公司截至目前為止,只有在87年12月│ │ 至88年5 月期間有遲延,其餘均如期繳納本息。 │ │五、授信申請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各級主管人員授信授權辦法│ │ 、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401 表、損益表、公司章程、董事及監察人名│ │ 單、財產目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貸款資料(扣案物附件13)。 │ └──────────────────────────────────────────┘ 附表四之五 公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貸款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部分) ┌─┬─────┬────┬─────────┬───┬────┬──────────┐ │編│ 貸款內容 │貸款日期│ 貸 款 金 額 │行為人│ 擔保品 │  還 款 情 形 │ │號│ │ │ │ │ │ │ ├─┼─────┼────┼─────────┼───┼────┼─────┬────┤ │1 │短期擔保放│87.03.25│新臺幣600萬元 │林政雄│臺北市信│自87.10.26│經取得執│ │ │款 │ │ │ │義區虎林│起即未繳息│行名義(│ │ │ │ │ │ │街119 巷│,本金皆未│北院88重│ │ │ │ │ │ │23號地下│償還 │訴1517)│ │ │ │ │ │ │樓之不動│ │,就左列│ │ │ │ │ │ │產,設最│ │擔保品強│ │ │ │ │ │ │高限額抵│ │制執行(│ │ │ │ │ │ │押權新臺│ │北院92執│ │ │ │ │ │ │幣2700萬│ │24645 )│ │ │ │ │ │ │元 │ │,受償新│ ├─┼─────┼────┼────┬────┼───┼────┼─────┤臺幣 │ │2 │開發進口遠│87.03.26│美金 │ │林政雄│無 │全未清償,│0000000 │ │ │期信用狀 │申請, │267400元│ │ │ │經扣減其自│元,尚餘│ │ │ │87.03.31│(扣除自│ │ │ │備結匯款項│新臺幣 │ │ │ │墊付 │備款後墊│合計美金│ │ │後,尚餘美│00000000│ │ │ │ │付240660│479720元│ │ │金399900元│元未清償│ │ │ │ │元) │(扣除自│ │ │未清償 │(餘額仍│ │ │ ├────┼────┤備款後墊│ │ │ │另對保證│ │ │ │87.03.30│美金 │付399900│ │ │ │人強制執│ │ │ │申請, │212320元│元) │ │ │ │行中) │ │ │ │87.04.07│(扣除自│ │ │ │ │ │ │ │ │墊付 │備款後墊│ │ │ │ │ │ │ │ │ │付159240│ │ │ │ │ │ │ │ │ │元) │ │ │ │ │ │ ├─┼─────┼────┼────┴────┼───┼────┼─────┴────┤ │3 │墊付國內票│87.03 │新臺幣600 萬元 │林政雄│無 │已還款完畢 │ │ │款 │ │ │ │ │ │ │ │ │ │ │ │ │ │ ├─┴─────┴────┴─────────┴───┴────┴──────────┤ │一、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函覆公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原審卷四第89-106頁)。 │ │二、北院88年重訴字第1517號民事判決、分配表(原審卷四第90-95頁)。 │ │三、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行員李建民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41-44 │ │ 頁): │ │ 1.公霆公司於87.03.17向本分行申請一般貸款(附不動產擔保)新臺幣600萬元,期限為1年│ │ ;遠期信用狀貸款美金40萬元,期限為1年;墊付國內票款之短期放款600萬元,期限為 │ │ 180天,該筆貸款於屆期即償還。 │ │ 2.依據本單位(授信客戶提供資料一覽表)規定之內容,其授信金額未超過新臺幣1 億元之│ │ 短期受信申請客戶須檢附如「基本資料」所列各項資料,其中包括近3 年之資產負債表及│ │ 損益表(即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經由稅捐機關簽認之申報書,和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 │ │ 401 表)等資料。 │ │ 3.前開貸款依據本行授信規定均必須審核該公司最近3 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 │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確保本行債│ │ 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該公司無正常營運即不予核貸。但因該公司係於84年8 月間始│ │ 成立,故僅能提供84、85年度之前開相關資料供本行審核。 │ │ 4.該公司之一般貸款新臺幣600 萬元部分,繳息至87年10月25日即逾期未還,目前列為催收│ │ 款:遠期信用狀部分,於87.03.26開狀墊款餘額美金240,660 元(到期日87.09.25),於│ │ 87.03.30開狀墊款餘額美金159,240元(到期日87.10.03),以上二筆均未償還。 │ │四、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章程、董事股東名單、變更登記事項卡、出進口廠商登記│ │ 卡、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授信申請書、進口借款申請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 │ 負債表、401 表、客票影本、票據明細表、借據、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貸款資料(扣案物附│ │ 件14)。 │ └──────────────────────────────────────────┘ 附表四之六 A部分: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貸款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部分) ┌─┬─────┬────┬─────────┬───┬────┬─────┬────┐ │編│ 貸款內容 │貸款日期│ 貸 款 金 額 │行為人│ 擔保品 │ 還款情形 │ 備註 │ │號│ │ │ │ │ │ │ │ ├─┼─────┼────┼─────────┼───┼────┼─────┼────┤ │1 │短期無擔保│85.12.24│新臺幣500萬元 │戊○○│無 │86.10.30清│ │ │ │放款(活期│ │ │癸○○│ │償完畢 │ │ │ │) │ │ │丁○○│ │ │ │ │ │ │ │ │ │ │ │ │ ├─┼─────┼────┼─────────┼───┼────┼─────┼────┤ │2 │短期擔保放│85.12.28│新臺幣1000萬元 │戊○○│中小企業│86.11.14清│起訴書無│ │ │款(活期)│起4 筆 │ │癸○○│信保基金│償完畢 │此項 │ │ │ │ │ │丁○○│保證 │ │ │ ├─┼─────┼────┼─────────┼───┼────┼─────┼────┤ │3 │短期擔保放│85.08.15│新臺幣2000萬元 │戊○○│中小企業│86.09.24清│ │ │ │款(定期)│ │ │癸○○│信保基金│償完畢 │ │ │ │ │ │ │丁○○│保證 │ │ │ ├─┼─────┼────┼─────────┼───┼────┼─────┼────┤ │4 │開發國內信│85.08.20│新臺幣1375萬元 │戊○○│無 │87.02.10清│ │ │ │用狀 │起86筆 │ │癸○○│ │償完畢 │ │ │ │ │ │ │丁○○│ │ │ │ ├─┼─────┼────┼─────────┼───┼────┼─────┼────┤ │5 │開發國外遠│85.08.15│額度美金50萬元 │戊○○│無 │未動用 │起訴書稱│ │ │期信用狀 │至 │ │癸○○│ │ │此項有2 │ │ │ │86.08.15│ │丁○○│ │ │筆 │ ├─┴─────┴────┴─────────┴───┴────┴─────┴────┤ │一、臺灣銀行圓山分行函覆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原審卷四第110-111頁)。 │ │二、借據(原審卷四第112-131頁)。 │ │三、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行員黃人杰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51-54 頁)│ │ : │ │ 1.⑴科隆公司由董事長戊○○及副總經理癸○○2人於84年6月間至本分行辦理貸款,申貸之│ │ 種類包括有:長期擔保放款(定期)2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000萬元(期限為10年)│ │ 及2,100萬元(期限為15年);短期擔保放款(定期)1 筆,金額為1,000萬元;短期擔│ │ 保放款(活期)1筆,金額為1,000萬元;短期放款(活期)1筆,金額為500萬元;開發│ │ 國內外信用狀貸款1筆,金額為780萬元(以上期限均為1年);出口押匯1筆,金額為美│ │ 金30萬元。前開貸款均於84.06.20提出申請,由我於84.06.29進行徵信,而於84.07.26│ │ 撥貸。 │ │ ⑵至85年7月間,戊○○又申請續貸短期放款(活期)500萬元;短期擔保放款(活期) │ │ 1,000萬元;短期擔保放款(定期)由1,000萬元增貸為2,000 萬元;開發國內信用狀續│ │ 約增貸為1,375萬元;開發國外信用狀美金50萬元,期限均為1年。 │ │ ⑶至86年8 月戊○○又申請續貸短期擔保放款1,000萬元;短期擔保放款2,000萬元;短期│ │ 放款500萬元;開發國內外信用狀1,375萬元,期限亦均為1年。 │ │ ⑷至87年9 月間,戊○○又申請續貸短期擔保放款2,000萬元;短期擔保放款1,000萬元;│ │ 開發國內信用狀1,375萬元;開發國外信用狀美金50萬元2 筆;短期放款500萬元,期限│ │ 亦均為1年。 │ │ 2.依據本單位「授信案件借款人應檢附徵信資料清單」規定,短期授信金額在1 億元以下者│ │ ,需檢附該清單第1-12項資料,其中包括須審查公司財務報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 │ 及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 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續貸時亦同。 │ │ 3.前開貸款依據本行庫授信規定,短期授信均必須審核該公司最近3 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 │ 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 │ 以確保本分行債權。另長期授信則必須另有不動產擔保,如該公司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 │ 額,亦不予核貸。 │ │ 4.該公司在每年到期時均以續約之方式辦理前開各項貸款,且該公司在87年9 月以前均如期│ │ 繳息,惟至87年11月以後,該公司之各項貸款即未繳息還款迄今,本單位目前將之全部列│ │ 為催收款。 │ │四、授信申請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損│ │ 益表等)、401表等貸款資料(扣案物附件15-1)。 │ └──────────────────────────────────────────┘ B部分: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貸款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部分) ┌─┬─────┬────┬─────────┬───┬────┬─────┬────┐ │編│ 貸款內容 │貸款日期│ 貸 款 金 額 │行為人│ 擔保品 │ 還款情形 │ 備註 │ │號│ │ │ │ │ │ │ │ ├─┼─────┼────┼──────┬──┼───┼────┼─────┼────┤ │1 │國內信用狀│87.05.26│新臺幣11萬元│額度│戊○○│臺北縣泰│全未償還,│即北院88│ │ │融資(綜合├────┼──────┤新臺│癸○○│山鄉中山│約自 │促6648號│ │ │週轉金) │87.05.26│新臺幣12萬元│幣 │丁○○│路2 段 │87.11.22起│支付命令│ │ │(86.08.25├────┼──────┤1400│ │959 號9 │即陸續未再│附表一編│ │ │至87.08.25│87.05.26│新臺幣53萬元│萬元│ │樓、961 │繳息,有取│號2-28。│ │ │) ├────┼──────┤(或│ │號9 樓之│得支付命令│檢察官起│ │ │ │87.05.28│新臺幣10萬元│美金│ │不動產 │(北院88促│訴書雖有│ │ │ ├────┼──────┤50萬│ │ │6648)。後│提到86年│ │ │ │87.06.09│新臺幣9 萬元│元)│ │ │科隆公司於│8 月間,│ │ │ ├────┼──────┤,共│ │ │89.08.01受│惟未提及│ │ │ │87.06.19│新臺幣20萬元│借款│ │ │破產裁定,│本筆貸款│ │ │ ├────┼──────┤新臺│ │ │於93.03.22│金額。科│ │ │ ├────┼──────┤新臺│ │ │收破產分配│隆公司於│ │ │ │87.06.20│新臺幣11萬元│幣 │ │ │受償債權新│86年8 月│ │ │ ├────┼──────┤664 │ │ │臺幣 │申貸額度│ │ │ │87.06.20│新臺幣10萬元│萬元│ │ │0000000 元│新臺幣 │ │ │ ├────┼──────┤ │ │ │。(依支付│1400萬元│ │ │ │87.06.20│新臺幣24萬元│ │ │ │命令,其共│,動用期│ │ │ ├────┼──────┤ │ │ │積欠新臺幣│間1 年(│ │ │ │87.06.22│新臺幣80萬元│ │ │ │00000000元│見原審卷│ │ │ ├────┼──────┤ │ │ │及港幣 │四第138 │ │ │ │87.06.23│新臺幣45萬元│ │ │ │0000000 元│頁),後│ │ │ ├────┼──────┤ │ │ │,其中新臺│於87年11│ │ │ │87.06.23│新臺幣14萬元│ │ │ │幣0000000 │月改為申│ │ │ ├────┼──────┤ │ │ │元應係科隆│貸1650萬│ │ │ │87.06.25│新臺幣16萬元│ │ │ │公司於81年│元,即下│ │ │ ├────┼──────┤ │ │ │間之借款餘│編號3 部│ │ │ │87.06.25│新臺幣33萬元│ │ │ │額,不在檢│分。 │ │ │ ├────┼──────┤ │ │ │察官起訴範│ │ │ │ │87.06.25│新臺幣11萬元│ │ │ │圍內;至港│ │ │ │ ├────┼──────┤ │ │ │幣0000000 │ │ │ │ │87.06.26│新臺幣16萬元│ │ │ │元部分,詳│ │ │ │ ├────┼──────┤ │ │ │見編號2) │ │ │ │ │87.06.29│新臺幣22萬元│ │ │ │ │ │ │ │ ├────┼──────┤ │ │ │ │ │ │ │ │87.07.20│新臺幣72萬元│ │ │ │ │ │ │ │ ├────┼──────┤ │ │ │ │ │ │ │ │87.07.20│新臺幣9 萬元│ │ │ │ │ │ │ │ ├────┼──────┤ │ │ │ │ │ │ │ │87.07.22│新臺幣25萬元│ │ │ │ │ │ │ │ ├────┼──────┤ │ │ │ │ │ │ │ │87.07.22│新臺幣25萬元│ │ │ │ │ │ │ │ ├────┼──────┤ │ │ │ │ │ │ │ │87.07.23│新臺幣27萬元│ │ │ │ │ │ │ │ ├────┼──────┤ │ │ │ │ │ │ │ │87.07.28│新臺幣10萬元│ │ │ │ │ │ │ │ ├────┼──────┤ │ │ │ │ │ │ │ │87.07.31│新臺幣30萬元│ │ │ │ │ │ │ │ ├────┼──────┤ │ │ │ │ │ │ │ │87.08.03│新臺幣9 萬元│ │ │ │ │ │ │ │ ├────┼──────┤ │ │ │ │ │ │ │ │87.08.04│新臺幣44萬元│ │ │ │ │ │ │ │ ├────┼──────┤ │ │ │ │ │ │ │ │87.08.10│新臺幣16萬元│ │ │ │ │ │ ├─┴─────┴────┴──────┴──┴───┴────┴─────┴────┤ │一、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北院88年促字第6648號支付命令(原審卷四第138頁、第150-153頁)│ │ 。 │ │二、借據(北院88年促字第6648號卷第8-34頁)。 │ │三、客戶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附件15-2第100-103頁)。 │ ├─┬─────┬────┬─────────┬───┬────┬─────┬────┤ │2 │進口物資融│87.05.27│額度美金50萬元,開│戊○○│同編號1 │同上(北院│即北院88│ │ │資 │ │信用狀港幣0000000 │癸○○│ │88促6648第│促6648號│ │ │(87.11.06│ │元,實際墊款港幣 │丁○○│ │37頁所附進│支附命令│ │ │至88.11.06│ │0000000 元 │ │ │口物資融資│附表二。│ │ │) │ │ │ │ │契約係 │ │ │ │ │ │ │ │ │87.11.06簽│ │ │ │ │ │ │ │ │立,期限自│ │ │ │ │ │ │ │ │87.11.06至│ │ │ │ │ │ │ │ │88.11.06,│ │ │ │ │ │ │ │ │惟同卷第39│ │ │ │ │ │ │ │ │頁之開發信│ │ │ │ │ │ │ │ │用狀申請書│ │ │ │ │ │ │ │ │係87.05.27│ │ │ │ │ │ │ │ │開立。而依│ │ │ │ │ │ │ │ │附件15-2第│ │ │ │ │ │ │ │ │102 頁,科│ │ │ │ │ │ │ │ │隆公司於 │ │ │ │ │ │ │ │ │86.08.25所│ │ │ │ │ │ │ │ │申請之遠期│ │ │ │ │ │ │ │ │信用狀外幣│ │ │ │ │ │ │ │ │墊款美金50│ │ │ │ │ │ │ │ │萬元【含原│ │ │ │ │ │ │ │ │額度動用餘│ │ │ │ │ │ │ │ │額】得改貸│ │ │ │ │ │ │ │ │短期放款新│ │ │ │ │ │ │ │ │臺幣1400萬│ │ │ │ │ │ │ │ │元,故科隆│ │ │ │ │ │ │ │ │公司此筆貸│ │ │ │ │ │ │ │ │款似屬編號│ │ │ │ │ │ │ │ │1 之額度內│ │ │ │ │ │ │ │ │所貸款項)│ │ │ │ │ │ │ │ │。 │ │ ├─┴─────┴────┴─────────┴───┴────┴─────┴────┤ │一、北院88年促字第6648號支付命令(原審卷四第150-153頁)。 │ │二、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北院88年促字第6648號卷第37-40頁)。 │ │三、客戶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附件15-2第100-103頁)。 │ ├─┬─────┬────┬─────┬───┬───┬────┬─────┬────┤ │3 │國內信用狀│87.11.11│新臺幣133 │額度新│戊○○│同編號1 │同編號1 │即北院88│ │ │融資(綜合│ │萬元 │臺幣 │癸○○│ │ │促6648號│ │ │週轉金融資│ │ │1650萬│丁○○│ │ │支付命令│ │ │週轉金融資│ │ │元,共│ │ │ │附表一編│ │ │) │ │ │借款新│ │ │ │號29-30 │ │ │(87.11.06├────┼─────┤臺幣 │ │ │ │。檢察官│ │ │至88.11.06│87.11.20│新臺幣148 │281 萬│ │ │ │起訴書記│ │ │) │ │萬元 │元 │ │ │ │載為1600│ │ │ │ │ │ │ │ │ │萬元,應│ │ │ │ │ │ │ │ │ │為筆誤。│ ├─┴─────┴────┴─────┴───┴───┴────┴─────┴────┤ │一、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北院88年促字第6648號支付命令(原審卷四第139頁、第150-153頁)│ │ 。 │ │二、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借據(北院88年促字第6648號卷第7頁、第35-36頁)。 │ │三、客戶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附件15-2第104-107頁)。 │ ├─┬─────┬────┬─────────┬───┬────┬─────┬────┤ │4 │即期信用狀│86.08.25│額度美金20萬元 │戊○○│同編號1 │同編號1 │ │ │ │融資(進口│ │ │癸○○│基金專案│(惟上開支│ │ │ │物資融資)│ │ │丁○○│保證 │付命令並未│ │ │ │(86.08.25│ │ │ │ │包括此筆借│ │ │ │至87.08.25│ │ │ │ │款) │ │ │ │) │ │ │ │ │ │ │ ├─┴─────┴────┴─────────┴───┴────┴─────┴────┤ │一、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原審卷四第146-147頁)。 │ │二、客戶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附件15-2第100-103頁)。 │ ├─┬─────┬────┬─────────┬───┬────┬─────┬────┤ │5 │即期信用狀│87.11.06│額度美金20萬元 │戊○○│同編號4 │同編號1 │應為編號│ │ │融資(進口│ │ │癸○○│ │(惟上開支│4 之續貸│ │ │物資融資)│ │ │丁○○│ │付命令並未│ │ │ │(87.11.06│ │ │ │ │包括此筆借│ │ │ │至88.11.06│ │ │ │ │款) │ │ │ │) │ │ │ │ │ │ │ ├─┴─────┴────┴─────────┴───┴────┴─────┴────┤ │一、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原審卷四第148-149頁)。 │ │二、客戶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附件15-2第104-106頁)。 │ ├─┬─────┬────┬─────────┬───┬────┬─────┬────┤ │6 │出口押匯融│86.08.25│額度美金60萬元 │戊○○│同編號4 │同編號1 (│ │ │ │資( │ │ │癸○○│ │惟上開支付│ │ │ │86.08.25至│ │ │丁○○│ │命令並未包│ │ │ │87.08.25)│ │ │ │ │括此筆借款│ │ │ │ │ │ │ │ │) │ │ ├─┴─────┴────┴─────────┴───┴────┴─────┴────┤ │一、出口押匯總質權書及增補條款(原審卷四第140-142頁)。 │ │二、客戶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附件15-2第100-103頁)。 │ ├─┬─────┬────┬─────────┬───┬────┬─────┬────┤ │7 │出口押匯融│87.11.06│額度美金60萬元 │戊○○│同編號4 │同編號1 (│應為編號│ │ │資( │ │ │癸○○│ │惟上開支付│6 之續貸│ │ │87.11.06至│ │ │丁○○│ │命令並未包│ │ │ │88.11.06)│ │ │ │ │括此筆借款│ │ │ │ │ │ │ │ │) │ │ ├─┴─────┴────┴─────────┴───┴────┴─────┴────┤ │一、出口押匯總質權書及增補條款(原審卷四第143-145頁)。 │ │二、客戶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附件15-2第104-106頁)。 │ ├──────────────────────────────────────────┤ │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函覆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原審卷四第133頁、第137-153頁)│ │ 。 │ │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行員林進安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45│ │ -50頁): │ │ 1.⑴科隆公司係於81年間開始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申貸長期擔保放款新臺幣1,500 │ │ 萬元(期限為10年)及出口押匯額度、遠期信用狀額度、即期信用狀額度等融資。 │ │ ⑵至85年4月10日該公司由董事長戊○○及副總經理癸○○2人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 │ 行申請重訂契約額度,當時該公司融資之種類除原有之長期擔保放款外尚有:遠期信用│ │ 狀美金50萬元、即期信用狀美金50萬元、出口押匯美金6萬元(期限均為1年)。 │ │ ⑶至86年8 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重新核定額度為遠期信用狀美金50萬元、即期信│ │ 用狀美金20萬元、出口押匯美金60萬元(期限均為1年)。 │ │ ⑷至87年10月又重新核定遠期信用狀改為綜合週轉金額度新臺幣1,650 萬元,另即期信用│ │ 狀仍為美金20萬元,出口押匯額度仍為美金60萬元(期限均為1 年),但至87年12月開│ │ 始該公司即未正常繳息還款迄今。 │ │ 2.依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徵信資料清單」規定,該等融資必須檢附前開徵信資料清單第1-│ │ 10、12、14項等資料供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審核,其中包括該公司財務報表、由會│ │ 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 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 │ ,於每年重訂額度時亦同。   │ │ 3.前開融資額度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之授信規定,必須審核該公司最近3 年之損益│ │ 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由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以確定該公│ │ 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融資本息,以確保核放單位之債權。另長期授信則必│ │ 須另有不動產擔保,如該公司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額,亦不予核貸。 │ │  4.該公司在每年到期時均以重訂額度之方式辦理前開各項融資,且該公司在87年12月以前均│ │ 如期繳息,惟至87年12月以後,該公司之各項融資即未繳息還款迄今,本單位目前將逾期│ │ 之部分列為催收款。 │ │三、徵信資料清單、遠期信用狀分戶餘額紀錄卡、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財│ │ 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401 表(附件15-2)。 │ └──────────────────────────────────────────┘ C部分: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貸款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部分) ┌─┬─────┬────┬───────────────┬───┬───┬─────┐ │編│ 貸款內容 │貸款日期│ 貸 款 金 額 │行為人│擔保品│ 還款情形 │ │號│ │ │ │ │ │ │ ├─┼─────┼────┼───────────────┼───┼───┼─────┤ │1 │長期擔保貸│85.09.24│新臺幣1 億1 千1 百萬元 │戊○○│桃園縣│全未償還,│ │ │款 │ │ │癸○○│龜山鄉│共欠款新臺│ │ │ │ │ │丁○○│民生北│幣 │ │ │ │ │ │ │路1 段│000000000 │ │ │ │ │ │ │40之2 │元,已取得│ │ │ │ │ │ │號2 樓│支付命令(│ │ │ │ │ │ │之1~14│北院88促 │ │ │ │ │ │ │等14戶│3323)。經│ │ │ │ │ │ │廠房 │破產程序,│ ├─┼─────┼────┼───────────────┼───┼───┤受償新臺幣│ │2 │短期週轉金│86.12.17│新臺幣4 千萬元 │戊○○│無 │00000000元│ │ │放款 │ │ │癸○○│ │。 │ │ │ │ │ │丁○○│ │ │ ├─┼─────┼────┼─────┬────┬────┼───┼───┤ │ │3 │開發國內遠│87.07.08│新臺幣 │合計新臺│額度新臺│戊○○│無 │ │ │ │期信用狀(│ │511355元 │幣 │幣2000萬│癸○○│ │ │ │ │86.12.17~ ├────┼─────┤0000000 │元,共借│丁○○│ │ │ │ │87.12.17)│87.07.24│新臺幣 │元 │款新臺幣│ │ │ │ │ │ │ │77926元 │ │00000000│ │ │ │ │ │ ├────┼─────┤ │元(起訴│ │ │ │ │ │ │87.07.27│新臺幣 │ │書記載為│ │ │ │ │ │ │ │79087元 │ │00000000│ │ │ │ │ │ ├────┼─────┤ │元) │ │ │ │ │ │ │87.07.28│新臺幣 │ │ │ │ │ │ │ │ │ │39302元 │ │ │ │ │ │ │ │ ├────┼─────┤ │ │ │ │ │ │ │ │87.07.30│新臺幣 │ │ │ │ │ │ │ │ │ │73582元 │ │ │ │ │ │ │ │ ├────┼─────┤ │ │ │ │ │ │ │ │87.07.30│新臺幣 │ │ │ │ │ │ │ │ │ │38982元 │ │ │ │ │ │ │ │ ├────┼─────┤ │ │ │ │ │ │ │ │87.07.30│新臺幣 │ │ │ │ │ │ │ │ │ │117600元 │ │ │ │ │ │ │ │ ├────┼─────┤ │ │ │ │ │ │ │ │87.08.05│新臺幣 │ │ │ │ │ │ │ │ │ │81953元 │ │ │ │ │ │ │ │ ├────┼─────┤ │ │ │ │ │ │ │ │87.08.06│新臺幣 │ │ │ │ │ │ │ │ │ │580860元 │ │ │ │ │ │ │ │ ├────┼─────┤ │ │ │ │ │ │ │ │87.08.28│新臺幣 │ │ │ │ │ │ │ │ │ │231000元 │ │ │ │ │ │ │ │ ├────┼─────┤ │ │ │ │ │ │ │ │87.08.28│新臺幣 │ │ │ │ │ │ │ │ │ │336525元 │ │ │ │ │ │ │ │ ├────┼─────┤ │ │ │ │ │ │ │ │87.08.28│新臺幣 │ │ │ │ │ │ │ │ │ │102554元 │ │ │ │ │ │ │ │ ├────┼─────┤ │ │ │ │ │ │ │ │87.08.28│新臺幣 │ │ │ │ │ │ │ │ │ │228617元 │ │ │ │ │ │ │ │ ├────┼─────┤ │ │ │ │ │ │ │ │87.08.28│新臺幣 │ │ │ │ │ │ │ │ │ │36409元 │ │ │ │ │ │ │ │ ├────┼─────┤ │ │ │ │ │ │ │ │87.08.28│新臺幣 │ │ │ │ │ │ │ │ │ │0000000元 │ │ │ │ │ │ │ │ ├────┼─────┤ │ │ │ │ │ │ │ │87.08.28│新臺幣 │ │ │ │ │ │ │ │ │ │108171元 │ │ │ │ │ │ │ │ ├────┼─────┤ │ │ │ │ │ │ │ │87.08.28│新臺幣 │ │ │ │ │ │ │ │ │ │152746元 │ │ │ │ │ │ │ │ ├────┼─────┤ │ │ │ │ │ │ │ │87.08.29│新臺幣 │ │ │ │ │ │ │ │ │ │192459元 │ │ │ │ │ │ │ │ ├────┼─────┤ │ │ │ │ │ │ │ │87.08.29│新臺幣 │ │ │ │ │ │ │ │ │ │146475元 │ │ │ │ │ │ │ │ ├────┼─────┤ │ │ │ │ │ │ │ │87.08.29│新臺幣 │ │ │ │ │ │ │ │ │ │132825元 │ │ │ │ │ │ │ │ ├────┼─────┤ │ │ │ │ │ │ │ │87.08.29│新臺幣 │ │ │ │ │ │ │ │ │ │742592元 │ │ │ │ │ │ │ │ ├────┼─────┤ │ │ │ │ │ │ │ │87.08.31│新臺幣 │ │ │ │ │ │ │ │ │ │305643元 │ │ │ │ │ │ │ │ ├────┼─────┤ │ │ │ │ │ │ │ │87.08.31│新臺幣 │ │ │ │ │ │ │ │ │ │97703元 │ │ │ │ │ │ │ │ ├────┼─────┤ │ │ │ │ │ │ │ │87.09.08│新臺幣 │ │ │ │ │ │ │ │ │ │604380元 │ │ │ │ │ │ │ │ ├────┼─────┤ │ │ │ │ │ │ │ │87.10.02│新臺幣 │ │ │ │ │ │ │ │ │ │205784元 │ │ │ │ │ │ │ │ ├────┼─────┤ │ │ │ │ │ │ │ │87.10.02│新臺幣 │ │ │ │ │ │ │ │ │ │85096元 │ │ │ │ │ │ │ │ ├────┼─────┤ │ │ │ │ │ │ │ │87.10.02│新臺幣 │ │ │ │ │ │ │ │ │ │133054元 │ │ │ │ │ │ │ │ ├────┼─────┤ │ │ │ │ │ │ │ │87.10.06│新臺幣 │ │ │ │ │ │ │ │ │ │139440元 │ │ │ │ │ │ │ │ ├────┼─────┤ │ │ │ │ │ │ │ │87.10.06│新臺幣 │ │ │ │ │ │ │ │ │ │163800元 │ │ │ │ │ │ │ │ ├────┼─────┤ │ │ │ │ │ │ │ │87.10.06│新臺幣 │ │ │ │ │ │ │ │ │ │203648元 │ │ │ │ │ │ │ │ ├────┼─────┤ │ │ │ │ │ │ │ │87.10.06│新臺幣 │ │ │ │ │ │ │ │ │ │153300元 │ │ │ │ │ │ │ │ ├────┼─────┤ │ │ │ │ │ │ │ │87.10.06│新臺幣 │ │ │ │ │ │ │ │ │ │0000000元 │ │ │ │ │ │ │ │ ├────┼─────┤ │ │ │ │ │ │ │ │87.10.06│新臺幣 │ │ │ │ │ │ │ │ │ │135227元 │ │ │ │ │ │ │ │ ├────┼─────┤ │ │ │ │ │ │ │ │87.10.08│新臺幣 │ │ │ │ │ │ │ │ │ │152446元 │ │ │ │ │ │ │ │ ├────┼─────┤ │ │ │ │ │ │ │ │87.10.09│新臺幣 │ │ │ │ │ │ │ │ │ │521325元 │ │ │ │ │ │ │ │ ├────┼─────┤ │ │ │ │ │ │ │ │87.10.12│新臺幣 │ │ │ │ │ │ │ │ │ │71484元 │ │ │ │ │ │ │ │ ├────┼─────┤ │ │ │ │ │ │ │ │87.10.19│新臺幣 │ │ │ │ │ │ │ │ │ │111878元 │ │ │ │ │ │ │ │ ├────┼─────┤ │ │ │ │ │ │ │ │87.10.26│新臺幣 │ │ │ │ │ │ │ │ │ │36960元 │ │ │ │ │ │ │ │ ├────┼─────┼────┤ │ │ │ │ │ │ │87.09.08│新臺幣 │合計新臺│ │ │ │ │ │ │ │ │0000000元 │幣 │ │ │ │ │ │ │ ├────┼─────┤0000000 │ │ │ │ │ │ │ │87.09.22│新臺幣 │元 │ │ │ │ │ │ │ │ │0000000元 │ │ │ │ │ │ │ │ ├────┼─────┤ │ │ │ │ │ │ │ │87.10.12│新臺幣 │ │ │ │ │ │ │ │ │ │122273元 │ │ │ │ │ │ │ │ ├────┼─────┼────┤ │ │ │ │ │ │ │87.10.30│新臺幣 │合計新臺│ │ │ │ │ │ │ │ │381515元 │幣882275│ │ │ │ │ │ │ │ ├─────┤元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185934元 │ │ │ │ │ │ │ │ │ ├─────┤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62301元 │ │ │ │ │ │ │ │ │ ├─────┤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118335元 │ │ │ │ │ │ │ │ │ ├─────┤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134190元 │ │ │ │ │ │ │ │ ├────┼─────┼────┤ │ │ │ │ │ │ │87.11.03│新臺幣 │合計新臺│ │ │ │ │ │ │ │ │88376元 │幣149381│ │ │ │ │ │ │ │ ├─────┤元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61005元 │ │ │ │ │ │ │ │ ├────┼─────┼────┤ │ │ │ │ │ │ │87.11.05│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 │0000000元 │0000000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87.11.17│新臺幣 │合計新臺│ │ │ │ │ │ │ │ │173250元 │幣281190│ │ │ │ │ │ │ │ ├─────┤元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107940元 │ │ │ │ │ │ ├─┼─────┼────┼─────┴────┼────┼───┼───┼─────┤ │4 │開發國外遠│87.07.08│美金149640元,折合新│額度美金│戊○○│無 │ │ │ │期信用狀(│ │臺幣0000000元 │80萬元(│癸○○│ │ │ │ │86.12.17~ ├────┼──────────┤新臺幣 │丁○○│ │ │ │ │87.12.17)│87.07.23│港幣0000000元,折合 │2640萬元│ │ │ │ │ │ │ │新臺幣0000000元 │),共借│ │ │ │ │ │ ├────┼──────────┤款新臺幣│ │ │ │ │ │ │87.09.18│港幣0000000元,折合 │00000000│ │ │ │ │ │ │ │新臺幣0000000元 │元(起訴│ │ │ │ │ │ ├────┼──────────┤書記載為│ │ │ │ │ │ │87.10.07│日幣114 萬元,折合新│00000000│ │ │ │ │ │ │ │臺幣326040元 │元) │ │ │ │ │ │ ├────┼──────────┤ │ │ │ │ │ │ │87.10.09│港幣0000000元,折合 │ │ │ │ │ │ │ │ │新臺幣0000000元 │ │ │ │ │ │ │ ├────┼──────────┤ │ │ │ │ │ │ │87.10.14│美金42860元,折合新 │ │ │ │ │ │ │ │ │臺幣0000000元 │ │ │ │ │ ├─┴─────┴────┴──────────┴────┴───┴───┴─────┤ │一、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函覆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原審卷四第155-185頁)。 │ │二、北院88年促字第3323號支付命令及聲請狀(原審卷四第156-161頁)。 │ │三、科隆公司借款說明表(北院88年促字第3323號卷第81頁)。 │ │四、借據、本票、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借款及償付明細、進口結匯│ │ 證實書(北院88年促字第3323號卷第5-76頁)。 │ │五、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行員邱瑞興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2-84 │ │ 頁): │ │ 1.科隆公司分別於85.08.30經本行董事會核貸20年擔保放款新臺幣1億1,100萬元,86.12.05│ │ 核貸短期(1 年)週轉金放款4,000萬元、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2,000萬元、開發國外遠期│ │ 信用狀美金80萬元。 │ │ 2.依照土銀桃園分行「公司、行號」貸款所需檢送資料辦法規定,須檢附公司財務報表(損│ │ 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 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客│ │ 戶相關資料表等。 │ │ 3.前開貸款依據前述本行庫規定,均必須審核該公司最近3 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 │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確保本│ │ 分行債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若發現該公司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額,則不予核貸。│ │ 4.科隆公司前述貸款中,20年長期放款1億1,100萬元部分,其利息繳納至87.11.05;短期週│ │ 轉金4,000 萬元部分,利息繳納至87.11.15;開發國內信用狀實際貸款10,001,932元,利│ │ 息繳納至88.02.02;國外信用狀實際貸款22,568,266元,利息繳納至88.01.07。前述短期│ │ 貸款依本行規定每年重新辦理核貸手續科隆公司必須再依本行規定,重新提供前述相關資│ │ 料供本分行審核。 │ │ 六、土銀桃園分行「公司、行號」貸款所需檢送資料表、授信核覆書及申請書、借據、進口遠│ │ 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本票、借款及償付明細、公司資料(公司執照│ │ 、營利事業登記證等)、401 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報表等貸款資料(附件15-3│ │ )。 │ └──────────────────────────────────────────┘ D部分: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貸款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部分) ┌─┬─────┬────┬───────────────┬───┬────┬────┐ │編│ 貸款內容 │貸款日期│ 貸 款 金 額 │行為人│ 擔保品 │還款情形│ │號│ │ │ │ │ │ │ ├─┼─────┼────┼────────┬──────┼───┼────┼────┤ │1 │ │86.11.28│新臺幣510 萬元 │合計新臺幣 │戊○○│11處不動│全未償還│ │ │ ├────┼────────┤000000000元 │癸○○│產 │,已取得│ │ │ │87.01.07│新臺幣1000萬元 │ │丁○○│ │執行名義│ │ │ ├────┼────────┤ │ │ │(北院88│ │ │ │87.01.09│新臺幣1000萬元 │ │ │ │促50165 │ │ │ ├────┼────────┤ │ │ │)。經破│ │ │ │87.01.12│新臺幣1000萬元 │ │ │ │產強制執│ │ │ ├────┼────────┤ │ │ │行(北院│ │ │ │87.01.14│新臺幣1000萬元 │ │ │ │89執破5 │ │ │ ├────┼────────┤ │ │ │),僅受│ │ │ │87.01.16│新臺幣1000萬元 │ │ │ │償執行費│ │ │ ├────┼────────┤ │ │ │用、部分│ │ │ │87.04.14│新臺幣1000萬元 │ │ │ │違約金及│ │ │ ├────┼────────┤ │ │ │利息,本│ │ │ │87.04.24│新臺幣2000萬元 │ │ │ │金部分全│ │ │ ├────┼────────┤ │ │ │未受償。│ │ │ │87.05.02│新臺幣290 萬元 │ │ │ │ │ │ │ ├────┼────────┤ │ │ │ │ │ │ │87.09.01│新臺幣123 萬元 │ │ │ │ │ │ │ ├────┼────────┤ │ │ │ │ │ │ │87.09.01│新臺幣360 萬元 │ │ │ │ │ │ │ ├────┼────────┤ │ │ │ │ │ │ │87.09.01│新臺幣289 萬元 │ │ │ │ │ │ │ ├────┼────────┤ │ │ │ │ │ │ │87.09.01│新臺幣0000000元 │ │ │ │ │ │ │ │ │(借據為181萬元) │ │ │ │ │ │ │ ├────┼────────┤ │ │ │ │ │ │ │87.09.10│新臺幣167 萬元 │ │ │ │ │ │ │ ├────┼────────┤ │ │ │ │ │ │ │87.09.11│新臺幣250 萬元 │ │ │ │ │ │ │ ├────┼────────┤ │ │ │ │ │ │ │87.10.08│新臺幣248 萬元 │ │ │ │ │ │ │ ├────┼────────┤ │ │ │ │ │ │ │87.10.08│新臺幣260 萬元 │ │ │ │ │ │ │ ├────┼────────┤ │ │ │ │ │ │ │87.10.08│新臺幣138 萬元 │ │ │ │ │ │ │ ├────┼────────┤ │ │ │ │ │ │ │87.10.08│新臺幣360 萬元 │ │ │ │ │ │ │ ├────┼────────┤ │ │ │ │ │ │ │87.10.09│新臺幣1000萬元 │ │ │ │ │ │ │ ├────┼────────┤ │ │ │ │ │ │ │87.10.14│新臺幣1000萬元 │ │ │ │ │ │ │ ├────┼────────┤ │ │ │ │ │ │ │87.10.20│新臺幣1000萬元 │ │ │ │ │ │ │ ├────┼────────┤ │ │ │ │ │ │ │87.10.28│新臺幣1000萬元 │ │ │ │ │ │ │ ├────┼────────┤ │ │ │ │ │ │ │87.10.29│新臺幣120 萬元 │ │ │ │ │ │ │ ├────┼────────┤ │ │ │ │ │ │ │87.10.31│新臺幣192 萬元 │ │ │ │ │ │ │ ├────┼────────┤ │ │ │ │ │ │ │87.11.13│新臺幣0000000元 │ │ │ │ │ │ │ ├────┼────────┤ │ │ │ │ │ │ │88.01.14│新臺幣0000000元 │ │ │ │ │ │ │ ├────┼────────┤ │ │ │ │ │ │ │88.01.14│新臺幣0000000元 │ │ │ │ │ │ │ ├────┼────────┤ │ │ │ │ │ │ │88.01.14│新臺幣0000000元 │ │ │ │ │ │ │ ├────┼────────┤ │ │ │ │ │ │ │88.01.14│新臺幣0000000元 │ │ │ │ │ │ │ ├────┼────────┤ │ │ │ │ │ │ │88.01.14│新臺幣0000000元 │ │ │ │ │ │ │ ├────┼────────┤ │ │ │ │ │ │ │88.01.14│新臺幣0000000元 │ │ │ │ │ ├─┼─────┼────┼────────┤ │ │ │ │ │2 │ │86.09.15│新臺幣0000000元 │ │ │ │ │ │ │ │ │(借據為1000萬元)│ │ │ │ │ │ │ ├────┼────────┤ │ │ │ │ │ │ │86.09.22│新臺幣0000000元 │ │ │ │ │ │ │ │ │(借據為1000萬元)│ │ │ │ │ │ │ ├────┼────────┤ │ │ │ │ │ │ │87.08.14│新臺幣4350萬元 │ │ │ │ │ │ │ │ │(借據為4500萬元)│ │ │ │ │ │ │ ├────┼────────┤ │ │ │ │ │ │ │86.09.22│新臺幣1200萬元 │ │ │ │ │ │ │ ├────┼────────┤ │ │ │ │ │ │ │86.09.22│新臺幣00000000元│ │ │ │ │ │ │ │ │(借據為7000萬元)│ │ │ │ │ ├─┴─────┴────┴────────┴──────┴───┴────┴────┤ │一、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函覆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原審卷四第189頁)。 │ │二、北院88年促字第50165號支付命令(北院88年促字第50165號卷第112-113頁)。 │ │三、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協議攤還借款債務切結書(北院88年促字第50165號卷第5-110頁)│ │ 。 │ │四、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行員王賢周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72-74 │ │ 頁): │ │ 1.科隆公司從85年10月開始向本分行申請辦理貸款,本行於86.01.31核准科隆公司第一筆新│ │ 臺幣1 億元的貸款,之後科隆公司陸續向本行申請貸款,迄88.10.05止科隆公司向本行共│ │ 計貸款3億2,994萬元尚未償還。科隆公司向本行申貸款,所有的申辦手續均係由科隆公司│ │ 董事長戊○○、董事羅麗芬、癸○○等3 人接洽辦理。科隆公司向本行貸款種類有抵押貸│ │ 款及信用貸款,貸款期限則從1 年至10年不等。 │ │ 2.科隆公司向本行申請貸款,依據本分行授信規定,科隆公司必須檢附該公司之財務報表(│ │ 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及營業人銷售申報書(401 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給│ │ 本行審查,作為本行審核是否核貨的基本資料。 │ │ 3.前開貸款依據本分行授信規定,均必須審核科隆公司最近3 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 │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確保│ │ 本分行債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本分行亦不予核貸。 │ │ 4.科隆公司先後向本分行所貸之款項迄88.10.05尚有3億2,994萬餘元尚未償還,該等貸款有│ │ 辦理展期,但科隆公司並未依約履行攤還貸款。 │ │五、營業計劃說明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401表(附件15-4)。 │ └──────────────────────────────────────────┘ E部分: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央票券金融公司貸款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部分) ┌─┬─────┬────┬─────────┬───┬────┬──────────┐ │編│ 貸款內容 │貸款日期│ 貸 款 金 額 │行為人│ 擔保品 │  還 款 情 形 │ │號│ │ │ │ │ │ │ ├─┼─────┼────┼─────────┼───┼────┼─────┬────┤ │1 │短期週轉金│87.11.27│新臺幣1000萬元 │戊○○│華僑銀行│已償還新臺│尚餘新臺│ │ │(86.12.29│ │ │癸○○│可轉讓定│幣0000000 │幣 │ │ │至87.12.28│ │ │丁○○│期存單新│元 │00000000│ │ │) ├────┼─────────┤ │臺幣1500├─────┤元未償還│ │ │ │87.12.22│新臺幣500萬元 │ │萬元 │全未償還 │,已取得│ │ │ │ │ │ │ │ │支付命令│ │ │ │ │ │ │ │ │執行名義│ │ │ ├────┼─────────┤ │ ├─────┤(北院88│ │ │ │87.12.24│新臺幣1000萬元 │ │ │已償還新臺│促1993)│ │ │ │ │ │ │ │幣552000元│,但尚未│ │ │ │ │ │ │ │ │採取任何│ │ │ │ │ │ │ │ │強制執行│ │ │ │ │ │ │ │ │程序 │ ├─┴─────┴────┴─────────┴───┴────┴─────┴────┤ │一、華南票券金融有限公司函覆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原審卷四第191-193頁)。 │ │二、北院88年促字第1993號支付命令(原審卷四第194-197頁)。 │ │三、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本票(北院88年促字第1993號卷第8-12頁)。 │ │四、中央票券公司行員蘇金龍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69-71頁): │ │ 1.科隆公司於86年12月間向中央票券公司申請1億元的短期週轉(期限1年),該公司表示並│ │ 願意提供三成的有價證卷作為擔保。而經本公司常董會審核結果核准貸款給科隆公司 │ │ 5,000萬元,科隆公司則提供華僑銀行的可轉讓定期存單1,500萬元給本公司作為擔保。而│ │ 該項貸款係由科隆公司總經理癸○○向本公司接洽辦理。 │ │ 2.依據本公司之授信規定,科隆公司必須提供該公司之財務報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 │ 及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 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給本公司審核,做為本公│ │ 司審核貸放與否的基本資料。 │ │ 3.前開貸款依據本公司授信規定,必須審核科隆公司最近3 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 │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營運是否正常及該公司是否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 │ 以確保本公司債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該公司無正常營運及虛增營業額,本公司絕不│ │ 會核以貸款。 │ │ 4.科隆公司前述之5,000萬元貸款,於87.06.29到期,當天科隆公司再向本公司續借該5,000│ │ 萬元,由於該續借尚在1 年的徵信期之內,所以本公司並未要科隆公司提供財務報表給本│ │ 公司審核,該續借貸款於87.11.27到期,結果科隆公司並未依約償還,經本公司兌領其供│ │ 擔保之到期定存單本息沖抵欠款,迄今為止科隆公司尚欠本公司22,422,200元本金及其利│ │ 息違約金。 │ │五、授信申請書、公司章程、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公司│ │ 資料、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存借款明細表、401 表、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保證│ │ 發行商業本票額度審核表、徵信調查報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貸款資料(附件 │ │ 15-5)。 │ └──────────────────────────────────────────┘ 附表四之七 A部分:咏康股份有限公司向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貸款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部分) ┌─┬─────┬────┬───────┬───┬──────┬──────────┐ │編│ 貸款內容 │貸款日期│ 貸款金額 │行為人│ 擔 保 品 │  還 款 情 形 │ │號│ │ │ │ │ │ │ ├─┼─────┼────┼───────┼───┼──────┼──────────┤ │1 │中期擔保貸│88.02.10│新臺幣680 萬元│癸○○│桃園縣龜山鄉│繳款至93.07.13,尚餘│ │ │款 │ │ │ │南崁頂段蕃子│新臺幣0000000 元未清│ │ │ │ │ │ │窩小段340- │償。已取得支付命令(│ │ │ │ │ │ │213地號及 │北院92促60831 ,惟該│ │ │ │ │ │ │1293、1287建│支付命令金額為 │ │ │ │ │ │ │號之不動產(│0000000 元) │ ├─┼─────┼────┼───────┼───┤桃園縣龜山鄉├──────────┤ │2 │中期放款 │88.02.10│新臺幣120 萬元│癸○○│民生北路1 段│繳息正常,依其交易明│ │ │ │ │ │ │40之2 號3 樓│細查詢於90.02.14清償│ │ │ │ │ │ │之10及11),│完畢(惟銀行回函寫 │ │ │ │ │ │ │設押新臺幣 │90.01.02清償完畢) │ │ │ │ │ │ │960萬元 │ │ ├─┴─────┴────┴───────┴───┴──────┴──────────┤ │一、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函覆咏康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原審卷四第203-216頁)。 │ │二、北院92年促字第60831號支付命令(原審卷四第209-210頁)。 │ │三、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行員陳詩源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63-65 │ │ 頁): │ │ 1.咏康公司於88年2月分別向本分行申辦⑴中長期擔保貸款新臺幣680萬元(動用期間7 年)│ │ 。⑵信用貸款120萬元(動用期間2年)。 │ │ 2.該公司係以公司名義於88年2 月向本分行申辦貸款,故必須檢附廠房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 、地籍圖、建物平面圖、公司部份財務報表、公司基本資料(含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 │ 證、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事項卡、董監事名冊)及財務報表(損益表、資產負│ │ 債表等)及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 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相關申貸資料│ │ ,本分行收到該公司申貸相關資料後,即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徵信準則」規定,辦理│ │ 徵信、評估等作業。 │ │ 3.前開貸款係依據本分行授信規定,均必須審核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 │ 稅結算申報書、經稅捐單位審核通過最近3年(84、85、86年)之資料及最近2年(86、87│ │ 年)的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 表),及87年度該公司自編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加以審│ │ 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有無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確保本分行債權。否則雖有不動│ │ 產擔保,該公司若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額,本分行亦不予核貸。 │ │ 4.該公司前開⑴中長期擔保貸款⑵信用貸款二項貸款迄88年5 月止,繳交本息一切正常。因│ │ 前開貸款尚未到期,本息繳交又正常,故無展期問題。 │ │四、授信申請書、批覆書、401 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公司執│ │ 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交易明細等貸款資料(扣案│ │ 物附件16-1)。 │ └──────────────────────────────────────────┘ B部分:咏康股份有限公司向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貸款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部分) ┌─┬─────┬────┬────────────┬───┬──────┬─────┐ │編│ 貸款內容 │貸款日期│ 貸 款 金 額 │行為人│ 擔 保 品 │ 還款情形 │ │號│ │ │ │ │ │ │ ├─┼─────┼────┼────────┬───┼───┼──────┼─────┤ │1 │開發國內信│88.02.11│新臺幣0000000 元│合計新│癸○○│以咏康公司於│均按期清償│ │ │用狀 │ │ │臺幣 │ │華僑銀行之存│,已清償完│ │ │ ├────┼────────┤350 萬│ │單設質新臺幣│畢 │ │ │ │88.02.12│新臺幣0000000 元│元 │ │110 萬元 │ │ ├─┴─────┴────┴────────┴───┴───┴──────┴─────┤ │一、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函覆咏康公司貸款已全部清償完畢(原審卷四第218-221頁)。 │ │二、開發國內信用狀暨融資契約、約定書、借據、借款申請書、國內信用狀、匯票承兌(付款)│ │ 申請書、統一發票、開發國內信用狀申請書等授信往來資料(原審卷四第222-235)。 │ │三、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行員王賢周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74-76 │ │ 頁): │ │ 1.88年年初咏康公司董事長寅○○向本分行申請辦理部份擔保貸款,貸款金額350萬元。 │ │ 88.02.11本分行核准該貸款。 │ │ 2.依據本分行授信規定,咏康公司必須提供該公司之財務報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 │ 業人銷售額申請書(401 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供本行審核。 │ │ 3.前開貸款依據本分行授信規定,均必須審核該公司最近3 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 │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確保本│ │ 分行債權。否則縱有不動產擔保,本分行亦不予核貸。 │ │ 4.咏康公司向本分行之貸款於到期時有償還,償還之後咏康公司又再向本分行貸款同權金額│ │ 350萬元,由於第二次的貸款在1年的徵信期之內,所以第二次的貸款不須再提供該公司之│ │ 財務報表給本分行審核。 │ │四、華僑銀行授信準則,咏康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401 表等│ │ 貸款資料(扣案物附件16-2)。 │ └──────────────────────────────────────────┘ C部分:咏康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貸款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部分) ┌─┬─────┬────┬──────────┬───┬──────┬───────┐ │編│ 貸款內容 │貸款日期│ 貸 款 金 額 │行為人│ 擔 保 品 │ 還款情形 │ │號│ │ │ │ │ │ │ ├─┼─────┼────┼──────────┼───┼──────┼───────┤ │1 │長期擔保放│88.05.04│新臺幣4450萬元 │癸○○│臺北縣深坑鄉│至93.10.28止,│ │ │款 │ │ │ │萬順寮段草地│已積欠3 月餘利│ │ │ │ │ │ │尾小段65地號│息未繳,尚餘新│ │ │ │ │ │ │及1626、1627│臺幣00000000元│ │ │ │ │ │ │建號房地(臺│未清償。並未提│ │ │ │ │ │ │北縣深坑鄉草│起民事訴訟 │ ├─┼─────┼────┼─────┬────┼───┤地尾59-6、 ├───────┤ │2 │國內信用狀│88.06.10│新臺幣148 │循環額度│癸○○│59-7號) │分批動用,每筆│ │ │融資 │ │萬元 │新臺幣 │ │ │貸款均按月繳息│ │ │ │ ├─────┤900 萬元│ │ │,本金於貸款期│ │ │ │ │新臺幣201 │ │ │ │限內到期一次清│ │ │ │ │萬元 │ │ │ │償,相關約據已│ │ │ ├────┼─────┤ │ │ │作廢銷毀 │ │ │ │ │新臺幣228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新臺幣200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新臺幣347 │ │ │ │ │ │ │ │ │萬元 │ │ │ │ │ ├─┴─────┴────┴─────┴────┴───┴──────┴───────┤ │一、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函覆咏康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原審卷四第237、239頁)。 │ │二、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購屋貸款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原審卷四第│ │ 241-246頁)。 │ │三、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行員張惠信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59-62 │ │ 頁): │ │ 1.88年4 月初,有自稱咏康公司人員的癸○○及寅○○等人至本分行接洽貸事宜,他們除了│ │ 攜帶有關咏康公司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繳納等資料外,還表示可提供臺│ │ 北縣深坑鄉草地尾59-6、59-7號之房地產供擔保抵押。本行總行則於88年4 月22日完成審│ │ 核,本分行於88年5月4日核撥款項4,450萬元於咏康公司在本分行開設之活期存款帳戶( │ │ 帳號5989-5)中。至於該公司所申請之國內信用狀,係於88年6月2日核准循環額度為900 │ │ 萬元,並於同年6月10日分別開立國內信用狀18萬元及201萬元2張信用狀。但上2張信用狀│ │ 之債務已經清償,截至目前為止,咏康公司尚餘3 張國內信用狀(分別為228萬元、200萬│ │ 元及347萬元)的債務尚未清償。 │ │ 2.依銀行授信作業規定,本分行要求咏康公司提供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該公司最近│ │ 3年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算申報書影本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正本資料供審核。 │ │ 3.前開貸款本分行均必須審核該公司最近3 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能力。本分行亦經評估咏康│ │ 公司提供之擔保品並至該公司營業處所現場瞭解,認為該公司係正常營運,才予核放貸款│ │ 。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但若無正常營業或虛增營業額時,本分行於審核貸款案件上將更│ │ 加慎重,甚至不予核貸。 │ │ 4.有關咏康公司所貸借之4,450萬元款項,到期日為103年5月4日;至於剩餘之3 筆國內信用│ │ 狀債務,到期日分別為89.08.24、89.09.07、89.09.09。截至目前為止,該公司之繳款情形│ │ 均正常,並無拖延或積欠本息情形。 │ │四、借款申請書、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房地產買賣契約書│ │ 、401 表等貸款資料(附件16-3)。 │ └──────────────────────────────────────────┘ 附表五:扣案物(以下備註所載「原附件」係指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89年6 月29日(89)園法字第890352號移送書所附之證物原件編號) ┌───────────────────────────┐ │1.附件三:搜索桃園市○○路5 號13樓之2 之扣案物(見89年│ │ 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99-100頁啟封紀錄)相關者見附表五│ │ - 一 。 │ ├───────────────────────────┤ │2.附件四:搜索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 巷11號1 樓之│ │ 扣案物(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1-102 頁啟封紀錄│ │ )相關者見附表五- 二。 │ ├───────────────────────────┤ │3.附件五:搜索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缺仔29號之扣案物(見89│ │ 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2-103 頁啟封紀錄)相關者見附│ │ 表五- 三。 │ ├───────────────────────────┤ │4.附件六:搜索台北市○○街141-1 號地下室之扣案物   │ │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3-104 頁啟封紀錄)相關│ │ 者見附表五- 四。 │ ├───────────────────────────┤ │5.附件七:搜索台北市○○○路406 號8 樓之扣案物(見89年│ │ 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4-105 頁啟封紀錄)。 │ │ │ ├───────────────────────────┤ │6.附件八:搜索台北市○○○路○段34號12樓之扣案物(見89│ │ 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5-106 頁啟封紀錄)相關者見附│ │ 表五- 五。 │ ├───────────────────────────┤ │7.附件九:搜索台北市○○○路○段34號13樓之扣案物(見89│ │ 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7-108 頁啟封紀錄)。 │ │ │ ├───────────────────────────┤ │8.附件十:瑞原公司向華南銀行桃園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八德分行貸款資料。 │ ├───────────────────────────┤ │9.附件十一:廣埠公司向合作金庫古亭支庫貸款資料。 │ ├───────────────────────────┤ │10.附件十二:台鶴公司向合作金庫慈文支庫貸款資料。 │ ├───────────────────────────┤ │11.附件十三:昱享公司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貸款資 │ │ 料。 │ ├───────────────────────────┤ │12.附件十四:公霆公司向華南銀行雙和分行貸款資料。 │ ├───────────────────────────┤ │13.附件十五:科隆公司向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灣中小企業 │ │ 銀行中山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華僑銀行士林分 │ │ 行、中央票券金融公司貸款資料。 │ ├───────────────────────────┤ │14.附件十六:咏康公司向玉山銀行八德分行、華僑銀行士林 │ │ 分行、第一銀行古亭分行貸款資料。 │ ├───────────────────────────┤ │15.附件十七:諾均等28家公司85年1 月至88年12月相互循環 │ │ 開立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 │ └───────────────────────────┘ 附表五- 1:⑧台鶴公司扣押物(桃園市○○路5號13樓之2) ┌──┬────────────────┬───┬───────┐ │編號│   扣    押    物  │ 數量 │ 備  註 │ ├──┼────────────────┼───┼───────┤ │ 01 │諾均公司銀行貸款往來資料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1│ │ │【包括諾均公司與寶島商業銀行、交│ │ │ │ │通銀行間之傳真資料,公司設立登記│ │ │ │ │事項卡,股東名單,往來廠商資料等│ │ │ │ │;及台鶴公司傳真資料(其上註明台│ │ │ │ │鶴公司是諾均公司企業)】 │ │ │ ├──┼────────────────┼───┼───────┤ │ 02 │台鶴等公司記事本  │乙本 │原附件三編號02│ │ │【記載台鶴公司銷項明細;諾均公司│ │ │ │ │銷項明細;盟士公司銷項明細;諾均│ │ │ │ │公司進口商】 │ │ │ ├──┼────────────────┼───┼───────┤ │ 03 │盟士公司股東名冊、章程、88年1-6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3│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 │ │ │ │表)、87年1-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算申報書 │ │ │ ├──┼────────────────┼───┼───────┤ │ 04 │諾均公司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4│ │ │報書、86-87 年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 │ │ │ │報告 │ │ │ ├──┼────────────────┼───┼───────┤ │ 05 │盟士公司收支明細帳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6│ ├──┼────────────────┼───┼───────┤ │ 06 │諾均公司向土地銀行中壢分行貸款計│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8│ │ │劃書 │ │ │ ├──┼────────────────┼───┼───────┤ │ 07 │台鶴公司國內客戶明細表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9│ │ │【包括台鶴、全昕、威尼爾、昱享、│ │ │ │ │盟士、得意通、堪薩斯、廣埠、科隆│ │ │ │ │、公霆、嘉澧、諾金、諾均、菱異等│ │ │ │ │公司】 │ │ │ ├──┼────────────────┼───┼───────┤ │ 08 │台鶴公司8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0│ │ │報書、88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書(401 表) │ │ │ ├──┼────────────────┼───┼───────┤ │ 09 │諾均公司86-88年出貨單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1│ │ │【內有開給昱享、諾均、台鶴等公司│ │ │ │ │及徐董、申○○之出貨單】 │ │ │ ├──┼────────────────┼───┼───────┤ │ 10 │台鶴公司出口報單及進項憑證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3│ ├──┼────────────────┼───┼───────┤ │ 11 │威尼爾、諾均公司進口資料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4│ ├──┼────────────────┼───┼───────┤ │ 12 │諾金公司87年3 月1 日至87年12月31│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6│ │ │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7年│ │ │ │ │3-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401 表) │ │ │ ├──┼────────────────┼───┼───────┤ │ 13 │龍昱公司87年1 月1 日至87年12月31│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8│ │ │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財產│ │ │ │ │目錄,88年1-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額申報書(401 表) │ │ │ ├──┼────────────────┼───┼───────┤ │ 14 │台鶴公司88年11-12月銷項發票  │乙冊(│原附件三編號20│ │ │【台鶴公司開給廣埠、龍昱、嘉澧等│15張)│ │ │ │公司之統一發票】 │ │ │ ├──┼────────────────┼───┼───────┤ │ 15 │台鶴公司訂貨單(向廣埠公司訂貨)│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21│ │ │、統一發票與支票影本、資產負債表│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 │ │ │ │表) │ │ │ ├──┼────────────────┼───┼───────┤ │ 16 │堪薩斯公司與台鶴公司88年間往來之│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22│ │ │訂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 │ │ │ ├──┼────────────────┼───┼───────┤ │ 17 │台鶴公司88年1-12月進項憑證  │4 本 │原附件三編號27│ │ │【包括轉帳傳票、現金支出與收入傳│ │ │ │ │票、統一發票、收據等,其中有諾均│ │ │ │ │、凡塞斯、廣埠、諾金、巨旻等公司│ │ │ │ │開立予台鶴公司之統一發票】 │ │ │ ├──┼────────────────┼───┼───────┤ │ 18 │台鶴公司臺灣銀行送金簿、合作金庫│9 本 │原附件三編號28│ │ │支票存款送款簿、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支票簿及送款簿、臺灣土地銀行送款│ │ │ │ │簿及託收票據明細表;諾均公司臺灣│ │ │ │ │銀行送金簿、合作金庫送款簿 │ │ │ ├──┼────────────────┼───┼───────┤ │ 19 │台鶴公司88年度發票 │18本(│原附件三編號29│ │ │【開立給嘉澧、堪薩斯、威尼爾、菱│12本空│ │ │ │異、伯肯、龍昱、超鋒、廣埠等公司│白) │ │ │ │之發票】 │ │ │ └──┴────────────────┴───┴───────┘ 附表五- 2:⑫得意通、⑳巨旻等扣押物 (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巷11號1樓) ┌──┬────────────────┬───┬───────┐ │編號│   扣    押    物  │ 數量 │ 備  註 │ ├──┼────────────────┼───┼───────┤ │ 01 │得意通公司證照資料、86年5-12月營│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01│ │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6年3 月│ │ │ │ │至87年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書(401 表) │ │ │ ├──┼────────────────┼───┼───────┤ │ 02 │各公司國內客戶明細表 │17頁 │原附件四編號03│ │ │【包括台鶴、全昕、威尼爾、昱享、│ │ │ │ │盟士、得意通、堪薩斯、廣埠、科隆│ │ │ │ │、公霆、嘉澧、諾金、諾均、超鋒、│ │ │ │ │菱異、伯肯、巨旻、凡塞斯、龍昱等│ │ │ │ │公司】 │ │ │ ├──┼────────────────┼───┼───────┤ │ 03 │威尼爾、諾均、諾金、凡塞斯、台鶴│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04│ │ │、伯肯、菱異、盟士、嘉澧、廣埠、│ │ │ │ │得意通、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 │ │ │ │【包括各公司進銷項明細之排製草稿│ │ │ │ │】 │ │ │ ├──┼────────────────┼───┼───────┤ │ 04 │得意通公司86年1 月至87年8 月營業│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05│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 │ │ │ │86年5-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 │書 │ │ │ ├──┼────────────────┼───┼───────┤ │ 05 │全昕公司87年3-4 月進銷項紀錄、發│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08│ │ │票 │ │ │ │ │【包括全昕公司與諾均、富筑、廣埠│ │ │ │ │、台鶴、昱享、得意通、嘉澧、科隆│ │ │ │ │等公司之進銷項紀錄、發票】 │ │ │ ├──┼────────────────┼───┼───────┤ │ 06 │俊澤、大家豪、昱享、瑞原、得意通│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09│ │ │、諾均、昱瀚、堪薩斯、威尼爾、科│ │ │ │ │上、全昕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 │ │ │ ├──┼────────────────┼───┼───────┤ │ 07 │諾均、廣埠、威尼爾、嘉澧、菱異、│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0│ │ │伯肯、台鶴、巨旻、凡塞斯、諾金、│ │ │ │ │堪薩斯、科隆、得意通、全昕、富筑│ │ │ │ │、龍昱、超鋒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 │ │ │ │排製草稿 │ │ │ ├──┼────────────────┼───┼───────┤ │ 08 │俊澤公司銷項發票、進銷貨明細表 │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2│ │ │【包括開立予科隆、威尼爾、諾均、│ │ │ │ │科上、堪薩斯、昱瀚、昱享、得意通│ │ │ │ │等公司之發票】 │ │ │ ├──┼────────────────┼───┼───────┤ │ 09 │得意通公司87年3-12月銷項發票、進│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3│ │ │銷貨紀錄 │ │ │ │ │【包括開立予堪薩斯、昱享、台鶴、│ │ │ │ │嘉澧、科隆、公霆等公司之發票、 │ │ │ ├──┼────────────────┼───┼───────┤ │ 10 │巨旻公司87年3 月至88年12月營業人│乙冊(│原附件四編號14│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資│24頁)│ │ │ │產負債表 │ │ │ ├──┼────────────────┼───┼───────┤ │ 11 │巨旻公司88年度進銷項發票、明細 │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5│ ├──┼────────────────┼───┼───────┤ │ 12 │巨旻與各公司間往來傳真資料  │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6│ │ │【包括排製進銷貨草稿等】 │ │ │ ├──┼────────────────┼───┼───────┤ │ 13 │全昕、瑞原、堪薩斯、威尼爾、諾均│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7│ │ │、昱享、得意通、科上、俊澤、昱瀚│ │ │ │ │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 │ │ │ │文件 │ │ │ ├──┼────────────────┼───┼───────┤ │ 14 │巨旻公司銷貨單  │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20│ │ │【銷售予堪薩斯、菱異、伯肯、嘉澧│ │ │ │ │等公司】 │ │ │ ├──┼────────────────┼───┼───────┤ │ 15 │得意通公司銷貨紀錄 │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21│ │ │【均非本案廠商】 │ │ │ ├──┼────────────────┼───┼───────┤ │ 16 │電腦主機 │乙台 │原附件四編號22│ └──┴────────────────┴───┴───────┘ 附表五- 3:⑮俊澤、⑰全昕等扣押物 (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缺仔29號) ┌──┬────────────────┬───┬───────┐ │編號│   扣    押    物  │ 數量 │ 備  註 │ ├──┼────────────────┼───┼───────┤ │ 01 │俊澤公司86年度總分類帳、日記帳 │各乙冊│原附件五編號01│ │ │【與科隆、威尼爾、昱享、諾均等公│ │ │ │ │司之往來】 │ │ │ ├──┼────────────────┼───┼───────┤ │ 02 │俊澤公司85年度總分類帳、日記帳 │各乙冊│原附件五編號02│ ├──┼────────────────┼───┼───────┤ │ 03 │瑞原公司國內客戶明細表  │4 張 │原附件五編號04│ │ │【包括昱瀚、堪薩斯、科上、達暉、│ │ │ │ │昱享、科隆、俊澤、威尼爾、得意通│ │ │ │ │、全昕、諾均等公司】 │ │ │ ├──┼────────────────┼───┼───────┤ │ 04 │往來傳真資料  │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05│ │ │【記載應如何辦理進銷貨明細、如何│ │ │ │ │作帳等】 │ │ │ ├──┼────────────────┼───┼───────┤ │ 05 │台鶴、全昕、威尼爾、昱享、科隆、│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06│ │ │得意通、堪薩斯、廣埠、諾均等公司│ │ │ │ │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 │ │ │ ├──┼────────────────┼───┼───────┤ │ 06 │得意通、全昕、諾均、台鶴、科隆、│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07│ │ │昱享、堪薩斯、威尼爾、廣埠等公司│ │ │ │ │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 │ 07 │諾均、廣埠、威尼爾、堪薩斯、嘉澧│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08│ │ │、科隆、昱享、台鶴、得意通、全昕│ │ │ │ │、富筑、諾金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 │ │ │ │配表 │ │ │ ├──┼────────────────┼───┼───────┤ │ 08 │全昕、得意通、俊澤、科上、諾均、│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09│ │ │科隆、威尼爾、堪薩斯、昱享等公司│ │ │ │ │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 │ │ │ ├──┼────────────────┼───┼───────┤ │ 09 │諾均、大家豪、威尼爾、堪薩斯、昱│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10│ │ │瀚、科隆、昱享、俊澤、得意通、全│ │ │ │ │昕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  │ │ │ ├──┼────────────────┼───┼───────┤ │ 10 │俊澤公司86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11│ │ │申報書(401 表) │ │ │ ├──┼────────────────┼───┼───────┤ │ 11 │得意通公司章程、執照、股東名冊、│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13│ │ │開立之發票及影本   │ │ │ │ │【開立予科隆、昱享、台鶴、超鋒、│ │ │ │ │嘉澧、堪薩斯等公司】 │ │ │ ├──┼────────────────┼───┼───────┤ │ 12 │全昕公司執照、股東名冊;全昕、得│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14│ │ │意通、諾均、威尼爾、科上開立之發│ │ │ │ │票及影本 │ │ │ │ │【開立予昱瀚、昱享、得意通、科隆│ │ │ │ │堪薩斯、俊澤、威尼爾、瑞原、全昕│ │ │ │ │等公司】 │ │ │ ├──┼────────────────┼───┼───────┤ │ 13 │俊澤、得意通、科上公司支票及送款│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5│ │ │簿 │共15本│ │ │ │【部分看不出屬何公司所有】 │及部分│ │ │ │ │零散單│ │ │ │ │據) │ │ ├──┼────────────────┼───┼───────┤ │ 14 │俊澤公司86年統一發票  │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6│ │ │【開立予堪薩斯、威尼爾、昱瀚、科│共19本│ │ │ │上、諾均、科隆、昱享、得意通等公│) │ │ │ │司】 │ │ │ ├──┼────────────────┼───┼───────┤ │ 15 │俊澤公司85、86年會計憑證  │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7│ │ │【包括現金收入與支出傳票、統一發│共2 本│ │ │ │票、收據等】 │) │ │ ├──┼────────────────┼───┼───────┤ │ 16 │俊澤公司85年統一發票  │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8│ │ │【開立予科隆、超鋒等公司】 │共24本│ │ │ │ │) │ │ ├──┼────────────────┼───┼───────┤ │ 17 │俊澤、科上公司、庚○○、林玉市存│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9│ │ │摺 │共20本│ │ │ │ │) │ │ └──┴────────────────┴───┴───────┘ 附表五- 4:㉒堪薩斯公司扣押物 (台北市○○街141-1 號地室) ┌──┬────────────────┬───┬───────┐ │編號│   扣    押    物  │ 數量 │ 備  註 │ ├──┼────────────────┼───┼───────┤ │ 01 │諾均公司執照、85年8 月16日至86年│40頁 │原附件六編號01│ │ │12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87年1-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 │ │ │報書(401 表)等資料 │ │ │ ├──┼────────────────┼───┼───────┤ │ 02 │威尼爾公司8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2 頁 │原附件六編號03│ │ │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 │ │ │ ├──┼────────────────┼───┼───────┤ │ 03 │堪薩斯公司87年1-10月營業人銷售額│4 頁 │原附件六編號05│ │ │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公司變更│ │ │ │ │事項登記卡 │ │ │ ├──┼────────────────┼───┼───────┤ │ 04 │富筑公司執照、變更事項登記卡、股│共10頁│原附件六編號06│ │ │東名冊、86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 │ │ │申報書(401 表)、83-85 年營利事│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 │ 05 │全昕公司執照、設立登記卡、股東名│共8 頁│原附件六編號10│ │ │單、86年3 月至87年4 月營業人銷售│ │ │ │ │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86年4 │ │ │ │ │月1 日至12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算申報書 │ │ │ └──┴────────────────┴───┴───────┘ 附表五- 5:⑦科隆公司扣押物 (台北市○○○路○段34號12樓) ┌──┬────────────────┬───┬───────┐ │編號│   扣    押    物  │ 數量 │ 備  註 │ ├──┼────────────────┼───┼───────┤ │ 01 │科隆公司營業計劃、85、86年度營利│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2│ │ │事業所得稅查核報告書、86年度財務│ │ │ │ │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86年1 月│ │ │ │ │至87年9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書(401 表)、84、85年度營利事業│ │ │ │ │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公司資│ │ │ │ │料 │ │ │ ├──┼────────────────┼───┼───────┤ │ 02 │科隆公司向華僑銀行貸款之借據影本│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3│ ├──┼────────────────┼───┼───────┤ │ 03 │科隆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請之國內│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4│ │ │不可撤銷信用狀   │ │ │ ├──┼────────────────┼───┼───────┤ │ 04 │科隆公司向中租貸款資料及借款明細│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5│ │ │表 │ │ │ ├──┼────────────────┼───┼───────┤ │ 05 │科隆公司87年進料驗收單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6│ │ │【從咏康、得意通、全昕、昱享、富│ │ │ │ │筑、廣隆(即廣超前身)、諾金、台│ │ │ │ │鶴等公司進貨】 │ │ │ ├──┼────────────────┼───┼───────┤ │ 06 │科隆公司尋找進項發票草稿 │乙張 │原附件八編號07│ ├──┼────────────────┼───┼───────┤ │ 07 │科隆公司與威尼爾往來資料文件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8│ │ │【記載應匯款項明細】 │ │ │ ├──┼────────────────┼───┼───────┤ │ 08 │科隆與昱享發票往來明細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9│ ├──┼────────────────┼───┼───────┤ │ 09 │科隆公司銀行借款與購料融資 │2 張 │原附件八編號11│ │ │【臺灣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臺灣銀行│ │ │ │ │圓山分行、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華僑│ │ │ │ │銀行士林分行】 │ │ │ ├──┼────────────────┼───┼───────┤ │ 10 │科隆公司支付銀行借款憑單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12│ ├──┼────────────────┼───┼───────┤ │ 11 │科隆公司與瑞原、昱享、堪薩斯發票│3 張 │原附件八編號14│ │ │往來明細 │ │ │ ├──┼────────────────┼───┼───────┤ │ 12 │科隆公司銷貨發票影本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15│ │ │【開立予昱享、瑞原公司】 │ │ │ ├──┼────────────────┼───┼───────┤ │ 13 │科隆公司借款及利息預估表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16│ ├──┼────────────────┼───┼───────┤ │ 14 │科隆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18│ ├──┼────────────────┼───┼───────┤ │ 15 │科隆公司85、8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19│ │ │核報告書 │ │ │ ├──┼────────────────┼───┼───────┤ │ 16 │科隆公司與瑞原、昱享、科上、堪薩│4 張 │原附件八編號20│ │ │斯間進銷項營業額 │ │ │ ├──┼────────────────┼───┼───────┤ │ 17 │科隆公司84年1 月至87年10月營業人│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21│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401 表) │ │ │ ├──┼────────────────┼───┼───────┤ │ 18 │科隆公司出貨明細表及出貨單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22│ │ │【出貨單多出貨予咏康公司】 │ │ │ ├──┼────────────────┼───┼───────┤ │ 19 │科隆公司88年出貨單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23│ │ │【除咏康公司外,餘均非本案廠商】│ │ │ ├──┼────────────────┼───┼───────┤ │ 20 │廣超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85-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28│ │ │8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 │ 21 │廣超公司88年1 月至89年2 月營業人│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29│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 │ │ │ ├──┼────────────────┼───┼───────┤ │ 22 │廣超公司出貨明細表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31│ │ │【除咏康公司外,餘均非本案廠商】│ │ │ ├──┼────────────────┼───┼───────┤ │ 23 │諾均公司向科隆公司採購單   │1 張 │原附件八編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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