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462號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抗字第462號
- 抗告人
- 即受處分人
- 合和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5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之違規事實,及原審駁回其異議,其理由均詳如附件(97年度交聲字第585號裁定書)。
二、查本件違規之採證照片既係為設置於違規地點之雷達測速照相設備所取得,而該設備(主機器號:1334)係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檢驗合格,且領有檢驗合格證書編號:M00000000,有效期限至97年8月31日,亦經原審法院函處分機關所查明,茍無證據足以證明該照片為偽造或變造,則採證照片自得據以認定違規之事實。抗告意旨徒以採證照片未標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檢驗合格證書編號及有效日期即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