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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中華民國97年 5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上訴主張:本案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檢察官提起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中。刑事上訴期間,請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過失傷害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官有明

書記官 洪雪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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