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吳鴻章、周政達、曾淑華
- 被告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矚上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玄○○ 選任辯護人 林聖彬律師 方伯勳律師 李傳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矚訴字第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三號;暨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三一二號、第八六三六號、第一四四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一、玄○○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入股「丸葉通商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四百八十萬元,玄○○之母姜襄春則出資十萬元,直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玄○○之父C○(另案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六三六號詐欺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亦出資十萬元購買上開公司股份後,三人遂將「丸葉通商有限公司」更名為「路加國際養生有限公司」(下稱「路加公司」,「路加公司」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犯行部分,未據檢察官一併提起公訴),並將公司遷移至臺北縣永和市○○路○段六十九號七樓,而由C○擔任「路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則為玄○○,由於玄○○思及現代民眾害怕罹患癌症、肥胖及文明病之心理,如「路加公司」生產所謂「健康排毒餐」將可獲致暴利,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恃詐欺取財為主要經濟來源為常業之犯意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廣告食品為健康食品之概括犯意,因得知未經我國教育部認可,亦未經美國教育部認可之任何高等教育採認機構之採認之「美國環球大學(American Global University)」(下簡稱AGU)僅須在臺北市○○○路、和平東路之「文化大學推廣中心」、臺北市○○○路之「中華現代針灸醫學會」教室上課而不須實際前往美國上課,且僅須繳交論文及口試即可獲得該校授予之「東方醫學(Department of Oriental Medicine Re se arc h Advancement)博士」學歷,乃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取得前開學位,明知其在國內並未經任何中西醫醫師考試及格,亦未依醫師法領有醫師證書,然開始對外自稱具有醫師、教授之資格,並明知「路加公司」所生產販售如附表三所示產品,不具有「治療癌症」、「治療腫瘤」、「減肥」及「排毒」等效果,復明知食品如欲標示或廣告具有保健功效者,需先辦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並獲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而「路加公司」所銷售之如附表三所示產品,亦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為健康食品,先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月間利用在各地教會、靈糧堂演講之機會,以附表四所示「遠離文明病」、「癌症好好治」、「癌症非絕症」等光碟所示演說之內容,使不特定之聽講人員誤信玄○○具有我國認可之醫學博士、教授、中西醫考試及格之醫師資格,且對腫瘤及癌症之治療為特別之專家,只須依照其指示之方式食用其所推薦之「健康排毒餐」即可毋庸化療放療就可控制癌細胞,復於九十一年八月間以所著作內容如附表四所示之「無毒一身輕」、「玄○○三加四健康報告」等書籍內容,而向不特定之讀者詐稱僅須依照其書內所記載之內容食用其指示之「健康排毒餐」即能治好癌症、使腫瘤變小,並對癌症之預防特別有幫助,而推銷「路加公司」所生產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玄○○並於「無毒一身輕」一書刊載「路加公司」之電話及網址(http://www.doctorluke.com.tw),推銷並高價販售如附表三所示「路加公司」產品,其間玄○○復佯稱其可以「一根筷子」診斷疾病、「血癌不可做化療、放療,不然會誤診」、「在大陸地區做過臨床診斷」、「在醫院開過門診」、「曾以喝胡蘿蔔汁方式,治療癌症病患成功案例」等之言論,復在大眾稱其為林醫師時亦不否認,致使不知情之大眾不疑而陷於錯誤,誤以為玄○○具有合法學歷及國內合法之教授、醫師等資格,玄○○因而建立權威醫學形象,取信於他人,再藉由電視台頻道廣告而強力播送見證人士使用前、後之見證,並訛稱玄○○所實際負責之「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產品具有「治療乳癌」、「治療肝癌」、「淨化血液」、「增加纖維質」及「排出宿便以大量排毒,並可使腫瘤變小」等誇大、不實之保健功效,其中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丑○○、B○○、乙○○、U○○、a○○等人係罹患癌症,而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李蘭喜則係患有紅斑性狼瘡,玄○○向丑○○、B○○、乙○○、U○○、a○○及李蘭喜等人騙稱,只要按照其所撰寫之「無毒一身輕」等書內所撰寫之方法,並按時服用上開「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全然植物總合酵素等產品,即無須再前往醫院做化學及放射線治療或服用藥物等醫療行為,並以「一根筷子」方式替其中丑○○、a○○、U○○、李蘭喜等人診斷,且訛稱渠等身體有改善,致丑○○、B○○、乙○○、U○○、a○○、李蘭喜等人陷於錯誤,陸續購買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產品服用(其被詐欺時間、損失金額、詐欺方式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而另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二十一所示之人亦因玄○○以上開其所撰寫之「無毒一身輕」等書、演講內容、演講光碟、網站、置入性行銷之電視廣告節目等,廣告「路加公司」之產品可以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致使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二十一所示之人亦陷於錯誤,至「路加公司」之門市購買該等產品(該等被害人之姓名、被詐欺時間、地點、損失金額、開立發票公司、詐欺方式詳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二十一所示),其中丑○○並因不知道遭受詐騙而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與「路加公司」簽署加盟經銷合作契約書,並進貨近二百萬元之產品後,於九十五年四月六日,在臺北縣蘆洲市開設加盟店販售上開產品,直至丑○○於九十五年七月間,再次前往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檢查後,發現所罹患之乳癌,非但不僅未能治癒,反而引起腫瘤復發轉移之更嚴重之病情,至此丑○○始知受騙。 二、緣廖紋廣(另案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分別成立京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虹公司)、日瀠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瀠子公司前身為中廣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廣百貨公司)、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通公司)、永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瀠公司;前身為舜裕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舜裕公司)、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子瀠公司)、目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目彪公司)、詮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縈公司:前身為鳳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帝公司)等公司,對外統稱為廣通國際企業集團(下稱廣通集團),廣通集團旗下之各公司,除子瀠公司屬行政單位,負責為對外簽約代理商品暨供貨予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公司,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公司皆屬行銷部下之業務平台單位,主要負責產品之電話行銷,廖紋廣擔任廣通集團之總裁及實際負責人。而廣通集團主要係在東風電視台、年代電視台、JET日本台、台視、民視、衛視中文、衛視西文、衛視國片、MUCH、TVBS─G、中天娛樂、高點、CH─V、東森娛樂、超視娛樂、台藝、好萊塢、東森綜合、財訊、環球、新穎、緯來戲劇、追蹤、霹靂、世界、AXN、Z頻道等電視台頻道播送有關「增高」、「塑身減肥」、「豐胸」、「改善體質」、「改善視力」等效果而推銷廣通集團並不具有前揭效果之產品,且以使用前及使用後見證、介紹或解說而推銷其所生產之前揭食品廣告,由於廖紋廣見「路加公司」所生產之全然植物總合酵素熱銷,認有利可圖,而於九十四年十月間,經由從事電視購物商品開發業務之鍾任沛介紹而結識玄○○,詎玄○○、廖紋廣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恃詐欺取財為主要經濟來源為常業之犯意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廣告食品為健康食品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路加公司」所生產之全然植物總合酵素,不具有「抗老化」、「預防及改善癌症、糖尿病、心臟病」、「改善體質、促進新陳代謝」、「改善及治療胃痛、胃癌、胃病」、「治療胃穿孔、胃潰瘍」、「改善腎臟功能」、「治療青春痘」、「改善內分泌、腸胃問題」、「排毒」、「解酒」、「改善皮膚」、「改善人體之酸性體質成為弱鹼性體質」、「改善糖尿病」、「降低膽固醇」、「改善及治療乳癌、肝癌、淋巴癌」之功能,且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二人乃先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以「路加公司」及「子瀠公司」之名義訂立經銷契約書,雙方約定由「子瀠公司」以每盒六百七十二元之價格向「路加公司」進貨,而由「子瀠公司」代為銷售全然植物總合酵素,每銷售一盒全然植物總合酵素「子瀠公司」應給付玄○○五十元之代言費,而由廣通集團所銷售之全然植物總合酵素則稱為MOD植物總合酵素,於包裝上並印有玄○○本人之照片,有關產品說明資料不論是以書面、影片、電子紀錄等方式呈現,皆由「路加公司」提供,但有關玄○○針對MOD植物總合酵素產品之相關介紹影片之拍攝,拍攝人員、費用皆由「子瀠公司」提供及負擔,玄○○於與廣通集團締約後,除前往廣通集團內部對其行銷人員以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六所示之毫無科學根據之內容進行教育訓練,同樣強調全然植物總合酵素具有前開功效,以便利廣通集團行銷人員之行銷外,另「子瀠公司」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委請楊宗翰擔任拍攝前揭MOD植物總合酵素電視廣告之製作人,楊宗翰即與玄○○接洽,由玄○○提供廣告之內容及見證人,作為置入性行銷之廣告,而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在臺北縣林口鄉之阿龍片場拍攝MOD植物總合酵素之廣告,該廣告以節目之方式呈現,由玄○○邀請崔麗心擔任主持人,玄○○擔任節目之來賓,並有當時尚不知道遭受詐騙之丑○○擔任見證人及數名觀眾,佯稱MOD植物總合酵素具有「抗老化」、「預防及改善癌症、糖尿病、心臟病」、「改善體質、促進新陳代謝」、「改善及治療胃痛、胃癌、胃病」、「治療胃穿孔、胃潰瘍」、「改善腎臟功能」、「治療青春痘」、「改善內分泌、腸胃問題」、「排毒」、「解酒」、「改善皮膚」、「改善人體之酸性體質成為弱鹼性體質」、「改善糖尿病」、「降低膽固醇」、「改善及治療乳癌、肝癌、淋巴癌」之功效,並以如附表六編號一至七所示毫無科學根據之對話內容推銷MOD植物總合酵素,該廣告製作完畢後,由廣通集團支出託播費,而於九十四年十二月起,由廣通集團之職員雷錦雄持向前述電視台頻道密集播放,該廣告上並留有廣通集團免付費電話,致使不知情之民眾因此陷於錯誤,旋即撥打廣告跑馬燈之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等,當民眾撥入前揭0八00電話留下個人 基本資料後,經由玄○○進行教育訓練之行銷人員復自稱為「諮詢師」、「營養師」,以化名方式,致電留下個人基本資料之民眾,並以聊天、話家常之方式騙取民眾信任,並自稱係營養師而以玄○○所為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六所示毫無科學根據之內容向民眾稱MOD植物總合酵素確有如節目廣告所示之上開療效云云,並取得留下個人資料之民眾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間等信用卡資料,要求民眾使用信用卡付費得享受免利率分期付款,致使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十六所示之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同意以刷卡之方式向廣通集團旗下之如附表二所示各公司以一盒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MOD植物總合酵素(該等被害人之姓名、被詐欺時間、地點、損失金額、開立發票公司、詐欺方式詳如附表二所示),惟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十六所示被害人於取得MOD植物總合酵素使用後,發現皆無廣告及「諮詢師」、「營養師」所宣稱之效果,始知悉遭詐騙。 三、嗣因:(一)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被害人丑○○於發現遭受詐騙乃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對玄○○提出告訴;(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偵辦廣通集團發現該集團行銷玄○○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路加公司」所生產MOD植物總合酵素涉嫌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詐欺嫌,乃自動檢舉偵辦並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前往「路加公司」及無毒公司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後,移請原審併案審理;(三)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被害人李蘭喜因聽信玄○○之所言,停止服用藥物,採信玄○○所稱之「排毒療法」,而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在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因全身性紅斑狼瘡、敗血症、肺炎、鬱血性心衰竭、心律不整死亡後,其母宇○○乃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對玄○○提出告訴後,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原審併案審理。 四、案經被害人丑○○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起訴,暨該署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及被害人李蘭喜之母宇○○訴由該署檢察官偵辦後移請原審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附表一編號一告訴人丑○○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部分,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百十九條之六第二項、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若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本質上亦屬傳聞證據,自得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詳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七號判決意旨)。查證人即告訴人丑○○於偵查時所為供述之內容,雖未經具結,惟檢察官當時係以告訴人之身分傳喚而為訊問,則丑○○於當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上開陳述本質上雖屬於傳聞證據,惟原審已經依法對告訴人丑○○(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二四三頁至第二五七頁)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對丑○○進行交互詰問,則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自有證據能力,故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主張告訴人丑○○於偵查中所言無證據能力(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一第八三頁),揆諸首揭說明,尚屬無據。 二、附表一編號二被害人B○○、附表二編號十三、十六、十七、二十、、二四、二五、二六、三六被害人i○○、W○○、d○○、j○○、辰○○、巳○○、申○○、I○○於偵查中已經具結所為之陳述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明定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當事人若主張其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詳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八四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二被害人B○○(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一一七頁至第一一八頁)、附表二編號十三被害人i○○(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九0頁)、附表二編號十六被害人W○○(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九七頁)、附表二編號十七被害人d○○(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九二頁至第一九三頁)、附表二編號二十被害人j○○(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一九頁至第二二0頁)、附表二編號二四被害人辰○○(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一六頁至第二一八頁)、附表二編號二五被害人巳○○(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二七頁至第二二八頁)、附表二編號二六被害人申○○(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三三頁至第二三四頁)、附表二編號三六被害人I○○(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一六0頁背面至第一六六頁)於偵查中之陳述,既均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況其中被害人B○○已經死亡,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已經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二第四頁),至其餘之上述被害人於偵查中所為陳述,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雖否認其於偵查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十三頁至第十八頁),惟迄未舉證證明前述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已經具結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三、附表二編號四、十四、二一、二二、二三、二七、二八之被害人c○○、壬○○、O○○、b○○、L○○、寅○○、黃○○於警詢時或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部分,均有證據能力:(一)警詢中之陳述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指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所謂「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係指依各該審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加以綜合判斷而言(詳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七七號判決意旨、第五八三0號判決意旨)。經查上開附表二編號四、十四、二一、二二、二三、二七、二八之被害人c○○、壬○○、O○○、b○○、L○○、寅○○、黃○○於原審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依法傳喚後未到庭(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一頁點名單未到)後,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該次審理中表示:對於今日未到庭的證人警詢、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不爭執,同意作為證據等語(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四七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再次表示:在審判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者,亦同意作為證據等語(詳本院卷四詳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日審判筆錄第三頁),本院審酌結果,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前揭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二)偵查中之陳述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上述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言之陳述,均經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參酌上述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中所言,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故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言均有證據能力。 四、附表一編號三、四、五、六被害人乙○○、被害人U○○之母V○○○、a○○、李蘭喜之友人黃玉華、附表二編號三、六、八、九、十九、二九、三十、三一、三二、三三、三四、三五被害人未○○、J○○、戌○○、h○○、卯○○、子○○、g○○、P○○、丁○○、天○○、酉○○、E○○於原審審理時或偵查中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一)上述證人於原審審理均經傳喚到庭具結陳述,並經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對之進行交互詰問,故上述證人於原審審理中所為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上述證人乙○○、黃玉華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故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就證人乙○○於偵查中之陳述主張無證據能力(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一第八三頁),因亦未舉證證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至證人黃玉華於偵查中所言,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審理時當庭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五第一四六頁),故證人乙○○、黃玉華於偵查中所為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五、附表一編號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被害人辛○○、Y○○、癸○○、午○○、地○○、D○○、Z○○、亥○○、甲○○、k○、Q○○、T○○、S○○、己○○(原審誤載為岳綠茵)、A○○、附表二編號一、二、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五被害人丙○○、R○○、X○○、陳嬑鈴(原審誤載為K○○)、F○○、H○○、戊○○、e○○於本院審理時或偵查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一)上述證人於本院審理均經傳喚到庭具結陳述,並經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對之進行交互詰問,故上述證人於本院審理中所為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上述證人丙○○、R○○、X○○、陳嬑鈴、F○○、H○○、戊○○、e○○於偵查中之陳述,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故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就上述證人丙○○、R○○、X○○、陳嬑鈴、F○○、H○○、戊○○、e○○於偵查中之陳述主張無證據能力(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十三頁至第十八頁),因亦未舉證證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故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六、附表二編號十八被害人G○○於警詢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立法意旨係以被告以外之人發生事實上無從為直接審理之原因,而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為求實體真實發現之訴訟目的,故例外承認該等審判外之陳述,亦得為證據。」(詳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號判決意旨)。查證人G○○於警詢時之陳述,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雖否認其證據能力(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十四頁),惟證人G○○業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四日死亡,此有被害人G○○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詳本院卷一第一八0頁)附卷可稽,致客觀上發生不能到庭陳述並接受詰問之原因,則其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是否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而具有證據能力,茲分析如下: (一)證人G○○於警詢時係證述:因受詐騙而向京虹公司之產品,購買由玄○○廣告之酵素,當時係在九十四年九月至十月間,因在有線電視頻道,看到是透過玄○○代言該產品,沒有演員代言,當時電視上主要是推銷「酵素」,推銷內容為改善體質及防癌等功能,我見到此廣告有名醫代言,應具有公信力,我見到此廣告撥打0八00免付費電話(確實號碼已忘記)與該公司聯絡購買,並由該公司諮詢師(女性)接電話,經由該諮詢師推銷,我購買該產品,當時所購買的產品係酵素,金額新臺幣三萬四千九百元,該公司將物品宅配到我家,我付現金,我於九十四年九月至十月間接到該公司以宅急便寄來之貨品,我吃了完全沒有效果,我吃完酵素後,發現都沒有效果,後來他們還有向我推銷其他產品,我都一口拒絕,因為我東西吃了,錢也付了,所以我沒有要求退費,我確實遭受詐騙,因為我不知道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管道,所以沒有申訴也沒有報警,我要提出詐騙告訴等語(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三頁)。 (二)上述證人G○○之證述內容之「可信性」方面(即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較值得信用,陳述經過並未受有其他外力影響而較為可信): 所謂「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應參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為反對詰問、對質,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經查上開證人G○○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由檢察官指揮前往廣通集團搜索後,依該集團內之資料發現被害人G○○購買「MOD植物總合酵素」之資料後始通知到局說明,核與被害人G○○於警詢時陳述係觀看廣通集團之廣告向該集團之京虹公司購買MOD植物總合酵素等節相符,另參酌證人G○○於警詢時之外部情況,並無被告玄○○在場之心理壓力,未及顧慮向警方據實陳述之後果,較無刻意虛偽陳述或迴護推卸之可能,足證證人G○○於警詢中所述具備特別可信性。 (三)證人G○○警詢證述之「必要性」方面(即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係指無法再從同一證人取得證言,而有利用該原陳述以證明犯罪事實之必要性): 本件檢察官併案有關被告玄○○所涉附表二編號十八之詐欺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即係被害人G○○依被告玄○○於電視節目之廣告而向廣通集團購買MOD植物總合酵素,故證人G○○前揭警詢中之證述即為證明被告玄○○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而具有不可欠缺性。 從而,證人G○○於警詢中之陳述,既具有前揭「可信性」及「必要性」,自具有證據能力,是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主張證人G○○警詢無證據能力乙節,應非可採。 七、其餘附表一編號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被害人辛○○、Y○○、癸○○、午○○、地○○、D○○、Z○○、亥○○、甲○○、k○、Q○○、T○○、S○○、己○○、A○○之警詢筆錄,及附表二編號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四、二五、二六、二九、三十、三一、三二、三三、三四、三五、三六被害人丙○○、R○○、未○○、X○○、J○○、陳嬑鈴、戌○○、h○○、F○○、H○○、戊○○、i○○、e○○、W○○、d○○、卯○○、j○○、辰○○、巳○○、申○○、子○○、g○○、P○○、丁○○、天○○、酉○○、E○○、I○○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應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亦有明定。於此情形,係必須同時具備該可信性及必要性,始合於傳聞法則之例外,得作為證據。原判決理由第一項謂:『證人張一鴻於調查站所為之調查筆錄』與審判中所述相符,有證據能力云云,其對於該證人之『調查筆錄』認定係具證據能力,與前揭法律規定係以『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之要件已不相符合;況該證人既於審判中經踐行人證之交互詰問調查程序,依完整之法定方式合法取得證據,如認其證詞適合為待證事實之證明,先前於『調查筆錄』之供述即不具前述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及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性,自應逕以該審判中之證詞採為論證犯罪事實之依據,亦無捨該審判中之證詞不用卻例外地認其先前於警詢之調查或偵訊筆錄認具證據能力而採為斷罪證據之餘地,是以原判決關於該部分之採證,於法不合,難認允洽。」(詳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四號判決意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供述,原屬該等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有前揭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或其他法律例外規定之情形,始得採為證據。原判決斟酌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謂『證人黃○○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所規定,得為證據』云云,並未就該證人於警詢之供述,如何係與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就該證人於警詢供述採為證據之理由,其採證難認適法,併嫌理由欠備。」(詳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六號判決意旨)。查其餘附表一編號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被害人辛○○、Y○○、癸○○、午○○、地○○、D○○、Z○○、亥○○、甲○○、k○、Q○○、T○○、S○○、己○○、A○○之警詢筆錄部分,因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三月十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三一二號、第八六三六號案件移送併辦時,於併辦意旨書僅就附表二之被害人記載於附表內,而漏載上開附表一編號七至二十一被害人之姓名於移送併辦意旨書內,致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就其證據能力並未表示意見(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十三頁至第十八頁),雖原審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審理時曾提示上開人等之警詢筆錄,惟依審審判筆錄之記載係概括提示問:對證人亥○○等十五人警察局筆錄內容(卷一P一六九),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被告答:沒有意見。辯護人答:沒有意見。檢察官答:沒有意見。(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五第一三九頁),則參酌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已就檢察官九十七年三月十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三一二號、第八六三六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有記載之附表二編號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四、二五、二六、二九、三十、三一、三二、三三、三四、三五、三六被害人丙○○、R○○、未○○、X○○、J○○、陳嬑鈴、戌○○、h○○、F○○、H○○、戊○○、i○○、e○○、W○○、d○○、卯○○、j○○、辰○○、巳○○、申○○、子○○、g○○、P○○、丁○○、天○○、酉○○、E○○、I○○於警詢中之陳述均主張無證據能力,則參酌上開附表一編號七至二一所示被害人已均經本院合法傳喚到庭結證因遭詐騙而向被告玄○○為實際負責人「路加公司」購買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二一所示物品之經過,故前揭證人之警詢筆錄既屬審判外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八、又按「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是鑑定人以書面為鑑定報告提出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立法理由及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而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從而附表五玄○○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所作之教育訓練VCD及附表六所示NCC側錄玄○○廣告帶,因其本身即係被告玄○○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詳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0號判決意旨),至原審就上開而表五玄○○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所作之教育訓練VCD及附表六所示NCC側錄玄○○廣告帶,委託臺北醫學大學進行鑑定,此有臺北醫學大學鑑定報告、傳真文件(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二四0頁至第二四八頁及矚訴字第三號卷五第一頁至第一二0頁)、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保健系健字第0九八00一0號函及附件(詳本院卷三第五四頁至第五五頁)、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保健系健字第0九八00一四號暨陳報狀及附件(詳本院卷三第九五頁至第一0五頁)等附卷可稽,揆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與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九、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指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所謂「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係指依各該審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加以綜合判斷而言(詳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七七號判決意旨、第五八三0號判決意旨)。本判決下列除上述其他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即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中(詳本院九十九年七月七日審判筆錄第三頁至第一0五頁)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本院審酌結果,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玄○○就事實欄一之部分固坦承其入股「路加公司」四百八十萬元,而其父C○僅出資十萬元然為登記負責人,被告玄○○並未取得我國中西醫醫師資料,且「美國環球大學」僅須在臺北市上課而不須實際前往美國上課即可取得醫學博士學歷,「路加公司」有生產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上開產品未經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為健康食品,附表四所示「遠離文明病」、「癌症好好治」、「癌症非絕症」等光碟內容確係其所演講之內容,如附表四所示「無毒一身輕」、「玄○○三加四健康報告」等書籍亦係其所著作之內容,並有以一根筷子以了解被害人現罹患疾病之現狀,「無毒一身輕」一書上有記載「路加公司」之電話及網址,而「路加公司」之網址上有刊登推銷如附表三所示產品;就事實欄二之部分則坦承「子瀠公司」於銷售一盒MOD植物總合酵素時應給被告玄○○五十元之代言費,且MOD植物總合酵素包裝盒上印有被告玄○○之照片,並有前往廣通集團內部對其內部人員講述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六之內容,且於「子瀠公司」拍攝以節目方式之廣告以推銷「路加公司」生產之MOD植物總合酵素時,亦有與主持人崔麗心講述如附表六編號一至七所示內容等情(詳本院九十九年七月七日審判筆錄第一0九頁至第一一五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辯稱略以: (一)被告玄○○確實具有中國大陸中醫師資格,但在國內參與任何活動均未對外表達具有醫師資格及表明醫師身份,亦未從事任何醫療行為。被告玄○○之博士學位雖未經教育部認可,但學歷確實為真,另外被告玄○○曾擔任遼寧省中華文化學院之客座教授且目前仍是澳大利亞針灸進修學院之客座教授。 (二)被告玄○○僅是「路加公司」之股東,並未參與「路加公司」之經營,被告玄○○本身並未販售任何產品及健康食品,而「路加公司」所販售之如附表三所示食品,從未宣稱具有「治療癌症」、「治療腫瘤」之效果。 (三)電視頻道上所播放之節目,被告玄○○只是以受邀者之身分參與說明或討論,內容並未涉及任何特定產品,亦未在任何節目向詢問者表示應放棄醫生所要求之治療。另被告玄○○及「路加公司」並未委託中華電視公司、旅遊生活頻道、東森綜合台、東森戲劇台等頻道播送見證者使用前、後之見證,託播者係該節目之製作者,與被告玄○○無關。 (四)被告玄○○並未向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被害人丑○○、B○○、乙○○表示只要依其所撰寫之「無毒一身輕」等書所撰寫之方法及按時服用全然植物總合酵素、明日葉、奈米幾丁聚醣、榖粉,即無須接受化學及放射線治療,甚至被告玄○○與被害人B○○亦從未碰面而有任何之對話,告訴人丑○○拒絕接受化學及放射治療,係其自己之決定,被告玄○○係在其決定拒絕接受化學及放射治療後才與告訴人丑○○認識。另被告玄○○所著之所有書籍及光碟並未表示應放棄醫生所給予之治療,被告玄○○反而在所著之「玄○○三加四健康報告」一書表示生病要看醫生,哪些病應看西醫哪些病應看中醫。 (五)告訴人丑○○係自九十三年二月至九十四年十月向「路加公司」購買之產品總額約為二十萬元,應係自己食用,平均每月花費不到一萬元。另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因被告玄○○對於告訴人丑○○之同情,經「路加公司」獲准以經銷價銷售「路加公司」產品,直至九十五年五月一日告訴人丑○○成立蘆洲加盟店,其進貨之產品,共計約一百九十九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絕大多數均販售給消費者,並無財產受損之情形,反而告訴人丑○○因販售「路加公司」之產品而獲利。嗣後九十五年九月八日告訴人丑○○結束蘆洲之加盟店,依據其與「路加公司」之合約,「路加公司」並無義務接受退貨,但因顧及告訴人丑○○係癌症病患,「路加公司」亦無條件接受退貨二十一萬零四百四十三元,被告玄○○及「路加公司」之任何人員均未為對告訴人丑○○及民眾有詐欺行為。 (六)至所謂以「一根筷子」診斷疾病、「血癌不可以作化療、放療,不然會誤診」,係檢察官有所誤解或斷章取義之結果,又所謂一根筷子診療是一種測試法,而非診療法,其理論根據為日本大村惠昭博士之O環測試法,該測試法具有醫學與科學根據。 (七)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既已明確指明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受刑事處罰,依罪刑法定原則,自需食品上明確標示或廣告「健康食品」字樣,始該當本罪,而「路加公司」所生產如附表三所示產品皆未標示為「健康食品」,自不受該法之拘束。 (八)「路加公司」所生產之全然植物總合酵素確實對人體有療效,並請求傳喚臺北醫學大學進行鑑定之鑑定人謝明哲教授到庭證述以實其說。 等云云置辯。然查: (一)附表一編號一至二一所示被害人就渠等遭詐騙之情形分述如下: 1、告訴人丑○○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中陳述:「我於九十三年二月八日在台北市何嘉仁書店玄○○的簽書會上,他有幫我檢查身體,他說我可以先吃排毒餐四個月,..而且被告沒有取得醫師資格,就在他的光碟「癌症好好治」中騙說他有在醫院門診...被告沒有醫師資格,卻檢查我的身體,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等語(詳他字第七六五九號卷第二四頁至第二五頁);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偵查中陳稱:「健康講座,講員:玄○○醫師」的VCD是我於九十三年二月去被告開設的路加公司買的,跟被告的大姐林聰慧買的,因為他自稱是醫學博士,而且拿很多見證人的電話給我,所以我才去買的,直到九十五年五月我發現脖子有一個腫瘤,發覺不對,再去做檢查,發現全身都是癌細胞了,在「癌症好好治」及「癌症非絕症」CD內有自稱是醫生及教授,被告有用一枝銀筷子比著我的身體,說我哪個部位身體比較弱等語(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五六頁至第五七頁);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偵查中又稱:我有向玄○○買過「植物總合酵素」、「幾丁聚糖」、「明日葉濃縮錠」、「Whole Nature G rain Power」,「植物總合酵素」一瓶九千五百元、「幾丁聚糖」三千九百八十元、「明日葉濃縮錠」二千八百元、「Whole Nature Gra in Power」每瓶一千五百元,功 能為「植物總合酵素」一個小時吃一次可以把癌細胞排除、「幾丁聚糖」也可以把腫瘤消除、「明日葉濃縮錠」可以淨化血液,因為如果血液是酸的對身體不好,「Whole Nature Grain Power」吃了可以增加纖維質,沒有一個產品叫做「排毒餐」,只是一個吃法而已,也要配合「植物總合酵素」、「幾丁聚糖」、「明日葉濃縮錠」、「Whole Nature Grain Power」一起服用才會有效。玄○○跟藝人崔麗心一起拍廣告,有一集是我當見證人,不定時在民視、東森、華視及旅遊生活頻道播放,當初是因為玄○○打電話給我說我買了很多排毒餐,吃很有效,可以出來幫助很多人,就去幫玄○○拍電視廣告帶,沒想到玄○○一直播放,我最早曾經在電視上看到玄○○介紹他的產品,就去買玄○○的書,之後再去買玄○○的產品。因為有許多人因為吃玄○○的產品而延誤病情,但是他們不敢出來作證,但是玄○○都說是因為我等沒有認真吃排毒餐才導致的,我去作見證時,還不知道玄○○的產品沒有效果,不知道被騙了,才去做見證,後來發現反而病情更嚴重等語(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一二七頁至第一二九頁);另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問:你是否認識在庭的被告玄○○?)看到關於無毒一身輕的書,在生病以後才認識他的,我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開完刀,於同年二十一日二十二日左右在被告於何嘉仁的簽書會認識他的。(問:你認識被告以後有做過什麼事情或買過什麼東西嗎?)我在看過他書中的陳述後,就在永和的一條巷子內一樓的店面裡一次購足他書上所有提到的東西,因為他說那些東西對癌症很有幫助,當時我去詢問時是由他的姐姐跟妹妹接待我的,他們說很多人都照這個方式得到了健康,癌症就會改善。(問:被告玄○○在你所購買的書中有做過何種陳述或介紹,使你會想要買他的產品?)他在書中所提的重點就是化療很傷身體而且後遺症很大,會造成很大的危害,讓我們會想不要做化療了,後來跟他接觸後他也一再強調化療真的很傷身,很多人用了他的方式後都改善了妳也可以改善,你要試試看。(問:為何你會相信被告玄○○在書上所寫的內容?在書上有寫些什麼會讓你相信他的東西確實會有效?)在他的書上有非常多癌症患者的見證,都說是因為他的方式改善的,所以我才會很認真的照他書上所寫的一舉一動做,連作息都要改變,所有吃的喝的都照著書上說的做,大部分就是買酵素,吃了很多酵素,除了睡覺沒吃以外其他時間都在吃。(問:被告玄○○有表示過他具有何種學歷或專長使你相信購買他的產品會具有一定的療效而可以放棄化療?)我當時看到被告玄○○的那本書就說他是醫學博士,所以我就相信他是醫生,我先生因為癌症做一次化療就死了所以我很害怕,又看到他書上說他是醫學博士我就以為他是真的醫生,以為他並沒有在一般醫院看診而是開了這樣的店,所以就很相信他,所以他書上講的我才會完全相信。..(問:如果不是被告玄○○宣稱這些東西有療效,你會用這麼高的價格去買這些產品嗎?)當然不會,一般人哪有能力去購買,我是因為得了癌症有保險理賠的錢才可以買這些東西,當時就想把理賠的錢當做醫療的錢來使用。..(問:他的CD你有聽嗎?內容為何?)有,內容講到關於治療癌症的部分我們得癌症的人聽了都會很興奮,他說在他手上沒有癌症患者死亡,都活得好好的,所以我們當時以為真的有救了,就會跟別人說被告玄○○能治好癌症。..(問:這些話語是否會使你相信被告玄○○為專業的臨床醫生及具有博士的醫學學歷?)相信,因為當時就很興奮加上被告玄○○提出許多患者的見證,所以就很認真相信他會治好我的癌症。(問:你在未購買被告玄○○產品及放棄化療前你癌症的情形是如何?)我於九十三年元月份開刀時由楊承恩醫師開立的診斷書已經是癌症第二期,當時楊醫師說開完刀一定要化療不然癌細胞會移轉,但我看被告玄○○的書卻說只要喝大量的水及大量的酵素癌細胞就一定會代謝掉,所以當時就很認真聽,四個月後去做癌指數的檢查是1.0,到目前我已經擴散到肝跟肺跟骨頭還是1.0,因為我是那三分之一檢查不準確的患者且當時醫院並未做振子的檢查,所以當時我以為痊癒了很高興,我吃了四個月的排毒餐到現在復發了檢查還是1.0。..(問:你當初會跟被告玄○○一起去拍藝人崔麗心所主持的見證節目的原因為何?)被告玄○○跟我說因為我已經痊癒了,也買了很多他的書去送人,所以要我出來幫助更多的人,於是我就跟他一起去上民視元氣加油站的節目,當時我心裡是想說得了癌症就多做一些善事、一些彌補社會的事,看看能不能換來自己多一點的壽命,所以被告玄○○當時要我去哪裡拍什麼我都會答應,不管哪一場演講會只要他需要我我都會去。..(問:妳是否是因為看了被告玄○○的書及聽了他的CD而決定放棄化療?)我就是因為這樣下決定的。..(問:引起妳購買被告玄○○產品的動機是否就是因為可以治療癌症?)是。」等語(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二四三頁至第二五七頁),足證告訴人丑○○係因被告玄○○以附表四所示之演說內容及「無毒一身輕」書籍之內容,因而購買「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產品,並誤以為上開產品可以排毒、治療癌症因而陷於錯誤而購買。 2、被害人B○○於偵查中證稱:「我是看電視看到丑○○在講見證的事情,我就打電話去路加公司問產品如何使用,公司就給我丑○○加盟店的電話,我就打電話去問她,然後買了飲水機、蔬果解毒機及排毒餐與總合酵素,飲水機一台一萬九千元,蔬果解毒機四千五百元,丑○○說吃完了癌細胞都沒了,都是在食品及藥的頻道上,玄○○有跟我說吃了他的東西就不用化療,他在『無毒一身輕』的書上有寫,書上都會附CD,CD內也有講。我買總合酵素一罐九千五百元,宣稱可以排毒,我買了三罐,他們說總合酵素可以排除體內的毒素,我覺得沒有效果,我在吃玄○○的產品時,有停止化療,因為聽了玄○○的CD跟書所寫的,才沒去化療。都是書上寫玄○○是醫生、博士,丑○○吃了二年沒事,但是後來去醫院複診,又復發,丑○○就叫玄○○把電視廣告停播,但是玄○○又繼續播,丑○○覺得不要再害人,我是一開始就用玄○○的產品,吃了半年的期間我只回診二次,沒有做化療,直到第二次回診醫生檢查出我有復發,我才沒吃玄○○的產品」等語(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一一七頁至第一一八頁),足證被害人B○○亦係因被告玄○○之演講CD及書而誤以為「路加公司」之產品有療效而購買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產品無訛。 3、被害人乙○○於偵查中證稱:因在電視上見到丑○○做玄○○之見證人,因此去購買產品,因丑○○說吃玄○○的產品就不必做化療,吃產品就會治好癌症,因此陸陸續續買了植物總合酵素、幾丁聚醣及穀粉三個產品,玄○○因在他的「無毒一身輕」上寫說他是博士,所以我們就都叫玄○○為博士,玄○○在丑○○的說明會上說,意有所指的對我說,如果我是他的親人,就會叫我不要做化療等語(詳他字第七六五九號卷二第四九頁至第五十頁);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問:妳有吃路加公司的產品嗎?)有。(問:請問你是向誰買的?)丑○○小姐。...(問:妳有沒有因為看了被告玄○○的書或聽了他的CD而去買他的產品?)當時因為看了他的書後去買了一瓶小罐的植物總和酵素後來有去拜訪丑○○當時看她的頭髮很長很漂亮就以為吃了真的有效。(問:是否有筆錄中所述之情形?提示九十五年他字第七六五九號卷之訊問筆錄第四九頁第五組問答)是。(問:妳覺得當時妳買產品的價格有沒有比一般的行情貴很多?)是很貴。(問:這麼貴妳還願意買的原因為何?)如果產品可以對我有幫助的話就願意買。(問:妳說的對妳有幫助是指可以治療癌症嗎?)我不敢這樣說,我還是有接受正統的醫療,產品只是輔助的作用。」等語(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二七四頁至第二七七頁),則被害人乙○○亦係因患有癌症,誤信「無毒一身輕」上所載「路加公司」之產品有利於癌症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上開不具療效之產品甚明。 4、被害人U○○之母親V○○○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兒子是鼻咽癌過世的,本來沒有轉移。」、「和信醫院當時跟我們說預計在九十一年五月十八要做化療,我兒子堅持不做說化療會傷身,就上網看一些另類的療法及服用中藥,在八月的時候看到關於被告玄○○的介紹,就停止吃中藥改使用被告玄○○的產品。每個禮拜三都要回診,被告玄○○會用筷子做診療。每個禮拜我都陪他去。就拿筷子指身體這邊那邊有軟化或是有好轉的。」,「當時我跟兒子會去讓被告玄○○看診及買他的產品是因為他自稱是醫學博士,他說他是醫學教授。」,「從九十一年八月底開始使用產品到九十一年十二月底及接受被告玄○○診療,九十一年十二月是因為當時我兒子已經很嚴重了,癱在床上沒辦法起來才又回去和信醫院做治療,當時回去和信醫院發現鼻咽癌轉移到頸椎。」,「我兒子會這麼相信被告玄○○的原因,是他的書本上都有見證,且我兒子有說因為被告玄○○是醫學博士,我兒子當時每個禮拜三去回診的時候,被告玄○○都跟他說有改善。」等語(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二五九頁至第二六四頁),足證被害人U○○亦係因被告玄○○之說法誤信食用「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產品即可不須化療而購買該產品食用。 5、被害人a○○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得乳癌。是在九十四年七月份發現。九十四年發現後就去台中榮民總醫院做手術,做完手術後教會的一對老夫妻給了我被告玄○○先生的書,教會的其他人跟我說被告玄○○也是基督徒所以我就相信他,但我還是有持續在醫院做治療,做了六次治療後頭髮都掉了心裡很難過就想說有沒有辦法不要在醫院做治療,在十二月底的時候在電視上看到丑○○小姐的見證,我就跟路加公司的人連絡得到丑○○小姐的電話,在跟呂小姐聯絡後就拜託她幫我跟被告玄○○約見面,後來在九十四年十二月六號那天有跟被告玄○○見到面,見面後被告玄○○就幫我做筷子的診療及一些能量的測試,我問是否可以停止化療了,被告玄○○當時跟我說我不知道是因為你做了六次的化療讓你身體變好了還是生活作息正常,我現在測試到你的身體都很健康,當時我聽了就很高興加上呂小姐在旁邊也說她自己也是照被告玄○○的方式讓身體健康起來的,我告訴被告玄○○我的狀況後他就說我可以停止化療,當時我是因為親身經歷過化療的痛苦,會相信被告玄○○第一是因為他是基督徒,第二是因為相信他的教授、博士頭銜,那次之後就完全照被告玄○○的方式做,也買了二、三十萬他的產品包括床墊、枕頭、酵素、綠藻、昆布粉等,當時在猶豫該不該停止化療但看了那麼多人的見證就決定停止,九十五年七月份我做自我檢測時發現疑似復發的跡象,去醫院檢查後醫生發現有轉移,後來我再打給呂小姐並跟她說這的吃法根本沒用不要再這樣吃了,呂小姐質疑是因為我自己情緒控制不好。我從九十四去榮總治療後到九十五年七月這段期間我都沒有接受任何西式的醫療行為或吃藥,那段期間就完全照被告玄○○的方式做。化療我做到第六次就停止了,是因為見過被告本人,他給我這樣的訊息我才會停止化療。當時我去讓被告玄○○診療時,他有說過我可以停止化療了所以我才停止的,被告玄○○當時有拿丑○○小姐做例子。」、「如果被告玄○○不是醫學教授、博士而僅單單是基督徒,我應該不會相信他,我原本就是尋求正當的醫療方法,是因為聽了被告的話才停止的。」、「丑○○的見證是有加分的作用,但主要還是因為我有見到被告玄○○本人,在他幫我做過檢測後說可以停止化療我才決定停止的。我沒有去找過其他西醫以外的醫生,是基督徒又是博士的人很多,我為何沒去找過其他的人,是因為沒有其他的醫生有宣稱可以不用做化療就控制癌細胞並且還有這麼多人見證的。」,「被告玄○○所賣的產品單價是比一般的市價貴很多。我會買被告玄○○的產品是因為他宣稱這些東西可以治療癌症,因為那些東西都標榜可以治療癌症,我的意思是如果這些產品只是一般健康食品,沒有治療癌症的效果,我就不會花這麼高的價錢去買」等語明確(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二六五頁至第二七0頁),足證被害人a○○亦係因被告玄○○所言誤信「路加公司」產品對癌症有療效因而購買被告玄○○所言之產品甚明。 6、被害人李蘭喜之友人黃玉華於偵查中證稱:李蘭喜於九十一年初經台中榮總診斷罹患紅班性狼瘡,九十一年六月於台北某教會聽到被告演講說他是醫師也是博士,被告在演講時說,病就可以好,所以後來在九十一年七月間我就陪李蘭喜去台北靈糧堂接受被告診斷,被告表示只要食用排毒餐、酵素及水,李蘭喜的病就會好,被告用一根筷子診斷,要李蘭喜握住筷子,用這樣方式判斷李的身體器官是否正常,並以這樣的方式判斷李蘭喜應該吃何種食品,所有肉類、蛋、奶及葷食都不能吃,只要吃被告的排毒餐,不要吃其他醫生開的藥,也不要再去看醫生,所以李蘭喜就買被告推薦的淨水器、蔬果清淨機、酵素、水,我們是向永和的路加公司購買,這些都是在被告所寫「無毒一身輕」書上寫的,我們是依照被告推薦跟路加公司購買前開產品,李蘭喜總共大概給被告玄○○診斷四、五次,被告每次都是用一根筷子診斷,後來也跟李蘭喜說要吃全素,不要再吃藥了,李蘭喜是到九十二年年初身體狀況變差,意識不清,不認得人,走路,會撞牆,我就打電話給被告表示李蘭喜的情形,我問被告是否要將李送醫,被告冷冷的說要送醫也可以,但是沒有用,後來被告介紹桃園的生機老師說可以幫李蘭喜開菜單,後來我們就去桃園給該名治療師診斷,並食用治療師開的菜單,李蘭喜還不願就醫,因為她很相信被告的診斷,李蘭喜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因為大量流鼻血到新竹東元醫院急救,直到六月九日轉送林口長庚,六月二十七日在林,口長庚病逝等語(詳偵字第一四四四一號卷第五頁至第六頁);於原審審理中則結證稱:「李蘭喜在九十一年二月左右,被檢查出來有紅斑性狼瘡,後來經過朋友介紹說玄○○,後來就聽玄○○的演講,用較自然方式,在九十一年五、六月我們到和平東路靈糧大樓有一個佳音電台,被告在那裡接受採訪,我們從台中開車到那裡去找被告,那是第一次李蘭喜被被告一對一門診,我跟另一位同事一起陪同她去,被告用筷子撥她的手指頭,看她的身體各器官功能如何,玄○○跟她說叫她不要吃藥,藥很毒,到時候還要排毒,因為玄○○也會到台中教會演講,我也去過,總共四次的門診我都有參與,從裡面知道紅斑性狼瘡是因為MC期間感冒,血液逆流到心臟,這個在被告無毒一身輕中有提到,所以被告就跟李蘭喜說不要吃藥,李蘭喜之角度來看,當時對於紅斑性狼瘡不是很清楚,當時醫院有給他重大傷病卡,所以我們都很無助情形下,玄○○跟我們說不用吃藥,給他看就可以了」,「我總共參與就這四次,過程被告都會拿筷子幫她診斷,並會說心臟有進步或哪裡有進步,但九十二年二月左右她的體力一直在快速退化,她見過玄○○後就沒有再就醫或吃藥過,因為玄○○會拿筷子幫她診斷說哪裡有進步,九十一年五、六月聽演講及門診後,她就陸續買了玄○○推薦的酵素、淨水機、及蔬果解毒機」,「我打電話問玄○○雞肉能不能吃,林就說要吃就給她吃,我問玄○○要不要送醫院,玄○○說送醫院也沒有用。從九十一年五月到九十二年四月一年過程中,玄○○都是透過筷子診斷,之後告訴她哪裡有進步,但過程中她有常發燒,皮膚疼痛、發汗,身體一直變瘦,蘭喜打電話給玄○○,問這個情形,林都回答排毒就會有這些症狀,這是正常現象,所以蘭喜都一直相信被告說的,繼續吃排毒餐及酵素,魚肉蛋奶都沒有吃,直到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被送醫急救,因為她當時大量流鼻血,全身皮膚是黑,本來是紅疹,後來變黑,人已昏迷,她姐姐才將她送醫,之前她都堅持不肯就醫,因為她相信吃玄○○的建議的食物就會好。後來在六月九日她整個心臟腫大積水,送到林口長庚急救,從六月九日到六月二十日,我們每天都會去陪伴她,直到她從加護病房出來,她慢慢可以吃東西之後,她家人特別交待我,玄○○說不可以吃的東西,現在蘭喜都要吃,蘭喜已經不想聽玄○○的話了,後來在六月二十五日那天,輪到我跟另一位同事從台中到林口看她,我到病房時,她跟我說她很後悔聽玄○○的話,那天剛好醫生在巡房,她當著醫生面跟我說,她願意配合服用藥物,但隔天她就過世了。」,「他會說他是教授沒有錯,且會幫我們門診,所以我們當然會稱他是醫師,且我們叫他醫師時他並沒有否認,且在很多地方門診。他門診沒收錢,但他會說酵素、以琳水有用,及吃的蔬果要用蔬果解毒機。」,「我只是問她要不要再去看醫生,因為她經常發燒,且皮膚痛到無法碰,冒冷汗,我才問她要不要去看醫生,但她說玄○○說這是正常排毒現象。但我感覺她的病症一直出現時我覺得她應該要去看醫生,但她不願意,她相信玄○○,所以我只好配合她。」等語(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五第一二五頁至第一三二頁),並有被害人李蘭喜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其病歷資料、台中榮民總醫院病歷記錄、產品照片、東元綜合醫院出院病歷摘要等附卷足憑(詳他字第二八二二號偵查卷第九頁至二五七頁),足證被害人李蘭喜係因被告玄○○之所言,誤信其所稱「路加公司」之產品可以治癒紅斑性狼瘡,所以購買「路加公司」之產品無訛。7、其餘附表一編號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之被害人辛○○、Y○○、癸○○、午○○、地○○、D○○、Z○○、亥○○、甲○○、k○、Q○○、T○○、S○○、己○○、A○○分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二一所示之詐騙內容,亦有:(1)被害人辛○○筆錄(詳本院卷一第二四0頁至第二四二頁)、(2)被害人Y○○筆錄(詳本院卷一第二四二頁至第二四三頁)、(3)被害人癸○○筆錄(詳本院卷一第二四四頁至第二四五頁)、(4)被害人午○○筆錄(詳本院卷二第三頁背面至第五頁)、被害人地○○筆錄(詳本院卷二第六頁至第七頁)、(6)被害人D○○筆錄(詳本院卷二第八頁至第九頁)、(7)被害人Z○○筆錄(詳本院卷二第九頁背面至第十一頁)、(8)被害人亥○○筆錄(詳本院卷二第一八二頁背面至第一八三頁)、(9)被害人甲○○筆錄(詳本院卷二第一0一頁背面至第一0三頁)、 (10)被害人k○筆錄(詳本院卷二第一0五頁背面至第一0七頁)、(11)被害人Q○○筆錄(詳本院卷二第一二四頁背面至第一二六頁)、(12)被害人T○○筆錄(詳本院卷二第一一九頁背面至第一二一頁)、(13)被害人S○○筆錄(詳本院卷二第一二六頁背面至第一二七頁)、(14)被害人己○○筆錄(詳本院卷二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三頁)、(15)被害人A○○筆錄(詳本院卷二第一二三頁背面至第一二四頁)等附卷可稽,依上開證人所述,均係因被告玄○○所著「無毒一身輕」、於教會之演講因而購買「路加公司」產品,惟上開產品並無如附表四所稱之效果甚明。 (二)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六所示被害人就渠等遭詐騙之情形,渠等遭詐騙情形,亦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六所載,此分據證人: 1、被害人丙○○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七0頁至第一七一頁)及本院審理中(詳本院卷三第一六八頁背面至第一六九頁)。 2、被害人R○○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七六頁至第一七七頁)及本院審理中(詳本院卷三第一六九頁背面至第一七0頁)。 3、被害人未○○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三七四頁至第三七八頁)。 4、被害人c○○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六頁至第二九頁)。 5、被害人X○○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七七頁)及本院審理中(詳本院卷三第一七0頁背面) 6、被害人J○○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十二頁至第十八頁) 7、被害人陳嬑鈴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七三頁至第一七四頁)及本院審理中(詳本院卷三第一二九頁)。 8、被害人戌○○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三六四頁至第三六九頁)。 9、被害人h○○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第三七0頁至第三七二頁)。 10、被害人F○○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八八頁至第一八九頁)及本院審理中(詳本院卷三第一六九頁背面)。 11、被害人H○○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九九頁)及本院審理中(詳本院卷三第一三0頁)。 12、被害人戊○○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八五頁至第一八六頁)及本院審理中(詳本院卷三第一三0頁背面)。 13、被害人i○○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九0頁)。 14、被害人壬○○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八七頁至第九0頁)。 15、被害人e○○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0一頁)及本院審理中(詳本院卷三第一三九頁)。 16、被害人W○○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九七頁)。 17、被害人d○○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九二頁至第一九三頁)。 18、被害人G○○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三頁)。 19、被害人卯○○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第三七二頁至第三七四頁)。 20、被害人j○○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一九頁至第二二0頁)。 21、被害人O○○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三一頁至第一三三頁)。 22、被害人b○○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四三頁至第一四五頁)。 23、被害人L○○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四六頁至第一四八頁)。 24、被害人辰○○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一六頁至第二一八頁)。 25、被害人巳○○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二七頁至第二二八頁)。 26、被害人申○○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三三頁至第二三四頁)。 27、被害人寅○○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六二頁至第一六四頁)。 28、被害人黃○○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六五頁至第一六七頁)。 29、被害人子○○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二一頁至第二七頁)。 30、被害人g○○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二七頁至第三二頁)。 31、被害人P○○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三二頁至第三六頁)。 32、被害人丁○○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三六頁至第四一頁)。 33、被害人天○○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一八五頁至第一八七頁)。 34、被害人酉○○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四二頁至第四七頁)。 35、被害人E○○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一七七頁頁至第一八九頁)。 36、被害人I○○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一六○頁背面頁至第一六六頁)。 分別證述在卷。 (三)此外,復有前揭廣告之電視台名稱、商品CD、商品等照片(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一三0頁至第一三八頁、第一六九頁)、「路加公司」網頁資料(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一三九頁至第一五二頁、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五八頁至第七六頁、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三第一九二頁至第二一0頁、他字第七六五九號卷第八三頁至第八八頁)、「路加公司」貨品各類價格表(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一六三頁至第一六八頁)、被害人I○○與廣通集團協議書(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一六二頁背面)、國泰世華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一六三頁)、廣通集團託運單(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一六三頁背面、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六五頁至第六七頁、偵字第八六三六號卷第九四頁至第九六頁)、致意函(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一六四頁)、冒用明細(被害人丙○○部分)(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十二頁)、被害人丙○○小姐信用卡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十三頁)、台北富邦銀行丙○○冒刷紀錄(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十四頁)、信用卡帳單(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十九頁)、郵購退款單(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0頁)、信用卡簽單(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一頁)、統一發票(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四六頁至第四八頁、第六一頁至第六三頁、第一0五頁至第一0七頁、第二三五頁、第二四四頁、偵字第八六三六號卷第七四頁至第七六頁、第九0頁至第九二頁、第一三六頁至第一三八頁)、協議書(日彪生化與陳嬑鈴、d○○(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六0頁、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二0頁)、送貨單(詳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六四頁)、與目彪生化科技消費交易往來明細(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九二頁)、目彪來電及地址手稿(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九三頁)、三月份金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被害人e○○)(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九七頁)、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帳單(被害人d○○)(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一一0頁至第一一五頁)、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被害人申○○)(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四一頁至第二四三頁)、商品介紹(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四六頁、第二四七頁、第二七八頁至第二八四頁)、告訴人丑○○加盟經銷合作契約書(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一七九頁至第一八五頁)、全然健康生活推擴中心商品價目表(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二三九頁至第二四二頁)等附卷可稽,復有被告玄○○電視節目光碟、畫面(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二第五0頁、第一0六頁至第一三0頁)、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聯意(九七)法字第九七0一0二0一號函暨廣告帶(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二第一七一頁至第一七二頁)、「無毒一身輕」書籍一本、「高分子水溶性幾丁聚醣的強效」、全然植物總合酵素、WHOLE NATUREGRAIN POWDER、奈米幾丁聚醣、明日葉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見前揭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所言應為真實,堪以採信。 (四)至被告玄○○前揭所辯均不足採信,理由如下: 1、被告玄○○稱其具有中國大陸中醫師資格,但在國內參與任何活動均未對外表達具有醫師資格及表明醫師身份,亦未從事任何醫療行為,被告玄○○之博士學位雖未經教育部認可,但學歷確實為真,另外被告玄○○曾擔任遼寧省中華文化學院之客座教授且目前仍是澳大利亞針灸進修學院之客座教授云云,然: (1)被告玄○○雖有取得美國環球大學博士學歷,並提出以中文撰寫之博士論文「毒與癌的研究」,惟美國環球大學(AGU)之學歷,目前向美國懷俄明州教育廳僅登記為私立高等學位頒發機構,該登記狀態係指該校現為正在申請程序之中,尚未獲美國教育部認可之任何高等教育採認機構之採認,亦未列名於美國最權威之高等教育機構認證指南之一,我教育部查證學歷採認之參考依據,有駐西雅圖辦事處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西雅字第0九六一六五號函一紙可憑(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三七八頁至第三八0頁),且查被告上開美國環球大學博士學位,不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教育部不予認定等情,亦有教育部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台文(三)備0九六00九四五六八號函(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三七五頁)在卷可稽;又本院復就被告玄○○所提出HonoluluUniversity成績單、畢業證書向教育部及外交部函查被 告玄○○所提之該碩士學位,是否為本國承認之學歷,亦經教育部回覆認該學校並非我國所認可之學歷,且該學校亦非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故被告玄○○該學校之碩士學歷亦無法認定等情,有教育部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台高(二)字第0九八000七五九六號函及附件(詳本院卷二第二二八頁至第二三四頁)在卷可佐,且該校僅向夏州政府商務暨消費事務廳作商業登記,而該校網站並自稱未向美國教育部登記等語,亦有外交部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外條二字第0九八0二一一四三六0號函暨檀香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函在卷可參(詳本院卷三第十六頁至第十八頁),足證被告玄○○前揭學歷均未經我國及美國教育部認可。 (2)再被告玄○○雖提出其所撰寫之博士論文「毒與癌的研 究」,惟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勘驗筆錄上開博士論文與被告玄○○所撰寫之「無毒一身輕」一書,發現二者有如下之相同處: 一、日期部分: (一)無毒一身輕:出版於二00二年八月二日。 (玄○○陳述:出版時間是二00二年十月。序是在八月寫的)(二)博士論文:二00三年(未記載出版之月、日) (玄○○陳述:是) 二、記載: (一)無毒一身輕:封面背頁記載玄○○先生為美國環球大學(American Global University)醫學博士。 (玄○○陳述:是) (二)博士論文:封面記載為Ph.D. in Oriental Medicine Research Advancement American Global University 2003 。 (玄○○陳述:不是。是記載學號,OMRA博士班,並不是指讀的人是博士,而是就讀OMRA博士班) (玄○○答:是有上開的記載) 三、內容: (一)無毒一身輕共七章、附錄(一)至(七)、排毒餐見證實例共三十五篇。 (二)博士論文共七章、附錄共七篇、治癒實例見證共三十六篇。 (玄○○陳述:是) (三)「無毒一身輕」(以下簡稱『書』)與博士論文之異同:1、編排上: (1)章節、附錄部分:兩者數量相同,但博士論文就附錄未標明編號;另『書』與博士論文之附錄第一篇與第二篇之內容及標題均不同。 (2)見證實例部分: ①『書』之標題為『排毒餐見證實例』,與博士論文為『治癒實例見證』不同,但內文標題除博士論文第五篇(內容同『書』第五篇)、博士論文第十二篇(內容同『書』第十二篇)、博士論文第十七篇(內容同『書』第十七篇)、博士論文第二十六篇(內容同『書』第二十五篇)、博士論文第三十四篇(內容同『書』第三十四篇)與『書』之標題不同外,餘均相同。 ②博士論文之治癒實例見證較『書』多一篇「從淋巴瘤、肝腫瘤癌症中活過來,洪國財(新加坡)」(博士論文第二十三篇)。 (玄○○陳述:是) 2、頁次上: ①『書』除少數如排毒餐見證實例第三十篇後頁次有誤(目錄上之頁次與實際頁次不同)外,其餘並無不同。 ②博士論文則是除少數第四章之『人體賀爾蒙受環境的影響甚鉅』、『人類創造癌症環境』等外,目錄頁次與實際頁次並不相同。 3、章節標題、內容:『書』與博士論文均相同(除見證實例部分如前所述有所不同外)。 4、博士論文目錄有作者序、郭序,但實際並無該等序(論文僅有Introduction介紹)。 由上可知,被告玄○○雖提出前揭以中文撰寫之博士論文「毒與癌的研究」,惟與被告玄○○所著之「無毒一身輕」內容多所一致。 (3)依被告玄○○所舉證人即美國環球大學博士班之同學庚○○、宙○○分別於本院證述如下: 1、證人庚○○證稱:「(問:在什麼地方、由何人上課?)在建國南路、和平東路文化大學推廣中心上課,在敦化南路的中華現代針灸醫學會教室上課。..教授教我們這個科目,要我們寫十到二十頁的作業送到美國總會研究院,由他們審核,這個性質是網際網路的方法,概念大概一樣,像臺灣的空中大學。...(問:美國環球大學的學歷沒有經過本國教育部認同,也沒有經過美國高等教育機構採認,你為何要去那裡?)學歷沒有被承認我知道,大陸在臺灣也沒有被承認,這我都知道,美國環球大學不是正規的教育體系,美國學校、學歷是被州政府的教育局承認,美國是一個聯邦,這個州承認,其他州他也不承認,除非用這個執照去申請他們的執照。可以印名片,美國環球大學是州政府立案,考試不承認,考試必須要有基礎醫學,但學歷承認,不能用這個去考試,寫作可以印在書上面。(問:依據什麼可以印名片及印在書上,可否提供相關規定?)我要回去看一下。在美國沒有法律規定不可以作,他們就認為可以作,是通俗習慣。..(問:上課地點是你剛才說的台北?)對。(問:你上課是整天?)不是整天,要上課時,請老師來,這天我就去上課。去租文化大學推廣中心的教室,都是星期六或日去上課,平常沒有上課,是上一整天的課,不是每個星期六、日都有上課,最多上七個小時。(問:上課期間有無寒暑假?)沒有,這類似網際網路大學,像臺灣的空中大學,並沒有規定上課時間。..(問:教授有無考試?)沒有,寫作業寄到美國去。..(問:他如何指導你作博士論文?)用網路。..(問:口試完過幾天參加畢業典禮?)口試完不超過一個星期。」等語(詳本院卷二第一八四頁至第一九0頁),則依前揭證人庚○○之證述可知,美國環球大學博士班僅須在臺北市上課,學歷不被我國教育部認可,且非美國之正規教育體系,其他州亦不承認該學歷,教授依網路教授博士論文,教授沒有考試,僅須寫作業寄到美國,且口試完不超過一個星期即舉行畢業典禮等各節明確。 2、證人宙○○證稱:(問:在什麼地方、由何人上課?)在台北上課,找一些合格的師資來上課,遠距教學。..(問:你本身有中醫師資格?)美國全美中醫師的執照,在臺灣只有西醫的執照。(問:你在臺灣有中醫師特考及格?)沒有,我只有考檢定考試。..(問:美國環球大學的學歷,未經過我們教育部認可,也沒有經過美國教育機構的認可,你為何會去那裡就讀?)當時個人的情況能接受他們的授課方式,我個人也不需要教育部認可得資歷來做提升副教授的資格,我當時已是開業的醫師,我個人的需求認為這樣已經夠了。(問:你剛才說授課方式是遠距授課?)類似遠距,指派人在臺灣開課,我們就不用去美國上課。..(問:你有取得東方醫學的學位?)有。..(問:授課有無教授測試你?)我們都是交報告,寫了十二篇論文,寄到加州的劉教授給他打分數。..(問:你有無領到畢業證書?)有。口試完一個星期有畢業典禮,好像是畢業典禮當場拿的,記得不是很清楚。..(問:你們上課地點都是在同一地點?)好像有二個地方,研究學會的教室,也有借文化大學城中區的教室。」等語(詳本院卷二第二一0頁至第二一四頁),足證證人宙○○亦證稱上開美國環球大學博士班亦僅須在臺北市上班,教授毋庸對學生進行測試僅須繳交報告、論文,並於口試一週內即舉行畢業典禮。 3、綜上所述,前揭美國環球大學博士班之學歷除非我國所認可之學歷外,亦非美國之正規教育體系,其他州亦不承認該學歷,學生僅須在臺北市上課,教授亦毋庸對學生進行測試,僅須繳交論文,並於口試完一週之內即舉行畢業典禮,佐以證人庚○○及宙○○所言,渠等修習前揭美國環球大學博士班學分目的僅不過係為「印名片及印在書上」。 (4)又醫師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醫師證書,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醫師法第一條、第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七之二條第一項、第八條分別訂有明文。查被告玄○○雖有於一九九八年十月至一九九九年一月間在遼寧中醫學院內科、外科等臨床研修,總計一百五十學時,考試合格,獲頒遼寧中醫學院附屬醫院結業證書,及在二00三年五月九日至十月十四日在遼寧中醫學院附屬醫院臨床實習,取得遼寧中醫學院附屬醫院臨床實踐證書、及於二00六年九月二七日始參加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舉行的國際中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有被告所提遼寧中醫學院附屬醫院結業證書、臨床實踐證書、食療科臨床手寫稿、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中醫師證書影本各一紙等為憑,惟在國內並未經任何中西醫醫師考試及格,並未依醫師法領有醫師證書,是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執行醫療業務;又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三條第六款及第二百十四條對被告玄○○進行勘驗,即以考試院九十六年度中醫師檢定考試之內科學及方劑學試題請被告玄○○當庭作答,其勘驗結果為:一、內科學:二十六.二五分;二、方劑學:被告稱:我現在腦袋一片空白,非常疲倦,所以沒辦法作答等語(詳本院卷二第十二頁至第十三頁及第十九頁至第二七頁),則被告玄○○是否確有如其演講及書中所述如附表四內容之治療癌症之經驗,顯屬可疑;另被告玄○○另稱「於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參加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舉行的國際中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已經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舉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中醫師證書影本一紙為據(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九頁),然由本院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詢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後,由該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函覆為:國際中醫師資格考試為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舉辦之中醫水平考試,並非中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及格證明不能作為獲得中醫師執業資格之憑證等語,此分別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陸法字第0九七00二四一六八號函(詳本院卷二第一七九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十八年二月九日海廉(法)字第0九八000二六三0號函及附件(詳本院卷二第二三七頁至第二三八頁),足證被告玄○○所辯已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參加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舉行之國際中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已經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云云,亦非真實,無法採信。 (5)另被告玄○○雖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獲聘為遼寧中華文化學院客座教授,及於澳大利亞中醫針灸進修學院邀請為客座教授,並於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雪梨澳大利亞中醫學會之學術會議中發表演講,固有被告玄○○所提之大陸遼寧中華文化學院聘書(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八頁、第十頁至第十二頁)、澳大利亞中醫針灸進修學院聘書(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二第一八一頁至第一八二頁、第一八五頁至第一八六頁)各一紙可憑,惟被告並未有國內任何醫學院教授之資格,此亦為被告玄○○所自承,然被告玄○○於其所撰寫之「無毒一身輕」等書、演講光碟(詳如附表四),即多次對外宣稱其有合法之醫學博士、教授等資格,此有如附表四所示無「無毒一身輕」書籍內容,及遠離文明病、癌症好好治、癌症非絕症等光碟及癌症好好治光碟全文譯文(詳他字第七六五九號偵查卷第十七頁頁至第十八頁背面、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偵查卷證物袋、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三0五頁至第三二六頁)附卷可憑,故被告玄○○藉書籍或演講光碟片內容呈現,佯稱其可以「以一根筷子」診斷疾病、「血癌不可做化療、放療,不然會誤診」、「在大陸地區做過臨床診斷」、「在醫院開過門診」、「曾以喝胡蘿蔔汁方式,治療癌症病患成功案例」之言論,詳如前述,使人誤信被告有許多臨床研究及門診醫療之經驗,為國內合法醫師資格,然而被告玄○○所取得之前揭東方醫學博士及Honolulu University碩士學歷,均未經我國教育部認可,亦未經美國教育部 認可之任何高等教育採認機構之採認,在國內亦非任何醫學院之教授,業如前述,惟被告玄○○卻對外宣稱有醫學博士學歷,及對外以教授自稱,又被告玄○○並無任何執業醫師資格,卻在被害人對被告玄○○稱呼為林醫師時,被告玄○○亦不否認之情形下,亦如前述,極易使人誤以為被告玄○○確有經我國教育部認可之醫學博士學歷,並具有國內醫學院教授及國內合法之醫師等資格,而接受以「一根筷子」之方式診斷,並相信被告以上開醫學博士及教授、醫師等醫學權威身分推薦之產品,因而陷於錯誤,而誤以為食用被告玄○○所推薦之產品病情即會好轉,是被告玄○○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 2、被告玄○○辯稱:僅是「路加公司」之股東,並未參與「路加公司」之經營,被告玄○○本身並未販售任何產品及健康食品,而「路加公司」所販售之如附表三所示食品,從未宣稱具有「治療癌症」、「治療腫瘤」之效果云云,惟: (1)被告玄○○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入股「丸葉通商有限公司」四百八十萬元,被告玄○○之母姜襄春則出資十萬元,直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被告玄○○之父C○始出資十萬元購買上開公司股份後,三人遂將「丸葉通商有限公司」更名為「路加公司」之事實,此有「丸葉通商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三三頁、第三九頁、第五三頁)、「丸葉通商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三五頁、第三七頁)、「丸葉通商有限公司」董事、股東名單(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三六頁、第三八頁、第四六頁、第四八頁)、「丸葉通商有限公司」章程(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四0頁至第四三頁、第四九頁至第五二頁)、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稿(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四四頁)、「丸葉通商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四五頁頁至第四七頁)、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路加公司」(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四頁) 、「路加公司」變更登記表(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六頁至第十一頁、第十四頁至第十六頁、第二五頁至第二六頁、第三0頁)、「路加公司」章程(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十二頁至第十三頁、第十七頁至第十八頁、第二七頁至第二八頁、第三一頁至第三二頁)、「路加公司」股東同意書(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十九頁)、「路加公司」董事、股東名單(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二九頁)等附卷可稽,足證本件係被告玄○○先入股「路加公司」之前身即「丸葉通商有限公司」四百八十萬元後,被告玄○○之父C○始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入股十萬元,則被告玄○○所辯:「路加公司」係其父C○之厚愛而由C○出資四百八十萬元後將股份登記在被告玄○○名下云云,尚非實在。 (2)被告玄○○之父C○雖係「路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實際上並未負責公司之業務,因而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六三六號詐欺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而依證人C○於本院結證稱:「(問:路加公司的資本額是否由玄○○出資四百八十萬,你只出資十萬元?)是。..(問:你多久會去路加公司一次?)我每天早上八點沒有到,甚至八點過幾分就到公司,我先去是開門,最後一個是關門,我早一點去開門,還會把開水燒好,我一直都待在公司,大約十個鐘頭。..(問:你在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警詢稱:當天上午十一點搜索時,玄○○正與許淑華、古曜州、雲希、安靖汝這四個人開會?)對,是他開會,但不是開路加的會,是開顧問公司的會,他賣書,開他們自己的會。..(問:檢察官問你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訊問時,向檢察官表示前開路加公司銷售產品有何幫助,你說不出來,是否實在?)效用大概知道一點,這個用品我們都叫他去問營養師。這不是屬於我負責講解的。..(問:路加公司與子瀠公司經銷合約約定每銷售一盒,子瀠公司要給玄○○五十元代言費?)有,這不是路加公司代言的,是玄○○代言的,跟路加公司無關。」等語(詳本院卷三第四四頁至第四七頁),益徵上開四百八十萬元係被告玄○○所出資,又前揭「路加公司」與廣通集團之「子瀠公司」所簽立之九十四年十八日經銷契約書(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五八頁至第二六六頁),雖由「路加公司」負責人C○具名與「子瀠公司」簽約,然證人C○卻證述:此與「路加公司」無關,係玄○○代言的等語,觀諸前揭經銷合約內容均敘明由被告玄○○代言等情,及參酌證人C○其自承在「路加公司」主要工作是開門、關門燒開水,查獲當日並係由被告玄○○與「路加公司」在會議室內開會而C○並未參與等節,顯見被告玄○○確係「路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無訛。 (3)被告玄○○於演講時及所著「無毒一身輕」一書等,有記載如附表四所示其就長期研究癌症及教學、治療癌症等內容,被告玄○○復再於其所著作「無毒一身輕」、「玄○○三加四健康報告」中記載食用「路加公司」所生產如附表三所示全然植物總合酵素等產品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功能,且於「無毒一身輕」之最末封底頁並記載:書中相關產品資諮詢專線,並記載「路加公司」之臺灣及香港地區○○○○路加公司」網址,此有「無毒一身輕」一書、「玄○○三加四健康報告」及前述「路加公司」網頁列印資料(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一三九頁至第一五二頁、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五八頁至第七六頁、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三第一九二頁至第二一0頁、他字第七六五九號卷第八三頁至第八八頁)附卷可佐,而前揭演講及書籍之串連結果,使人有誤信上開「路加公司」所販售之如附表三所示食品,具有「治療癌症」、「治療腫瘤」之效果甚明,參酌前揭附表一及附表二被害人之所言即係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是被告玄○○前揭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3、被告玄○○辯稱:電視頻道上所播放之節目,被告玄○○只是以受邀者之身分參與說明或討論,內容並未涉及任何特定產品,亦未在任何節目向詢問者表示應放棄醫生所要求之治療,另被告玄○○及「路加公司」並未委託中華電視公司、旅遊生活頻道、東森綜合台、東森戲劇台等頻道播送見證者使用前、後之見證,託播者係該節目之製作者,與被告玄○○無關云云。然: (1)證人楊宗翰於原審結證稱:「(問:你在檢察官筆錄中稱你在無毒一身輕節目中,參與製作狀況為何?)我是節目製作人,操作整個錄影流程。(問:節目有出現哪些突顯角色,見證人主持人?)主持人為林崑生、玄○○、崔麗心、呂小姐。(問:崔麗心是誰去連絡的?)林先生。(問:除了崔麗心、玄○○之外?)見證人也都是玄○○先生提供的。..(問:刪除部分的內容為何?)我們刪除其中比較不妥的部份,因為酵素其實是食品,不會有特殊功效比方說抗癌。(問:現場有提及抗癌否?)錄影氣氛活絡,我們有過濾內容,若有誇張部份會剪接。..(問:這節目是誰委託你製作的?)鍾任沛提供製作費,我來拍攝,拍攝前有請玄○○先生來共同參與討論。(問:拍攝目的?)置入性行銷,販售酵素產品。(問:你如何知道崔麗心?)崔麗心的通告較難敲,林先生幫我們聯繫的。(問:玄○○跟你說崔麗心是他聯繫的?)林先生建議,崔麗心是個好主持人。(問:有關製作流程,玄○○先生的特助把資料提供給你們,依照書籍網站的資料以及他的口述做腳本,都是實在嗎?)實在。(問:在無毒一身輕的廣告內有提到癌症嗎?)呂小姐在節目內是說他曾經得過癌症,他有一段時間吃了酵素,但他沒有說吃了酵素之後變好或變得更差,他只是說曾有這個病史,然後看過書上的介紹,吃過酵素。(問:除了癌症之外有否提到酵素有治療糖尿病或是排毒等功效?)有,主要強調功能是排毒。(問:開始拍攝節目之前,參與討論的人有哪些?討論過幾次?)決定要製作節目後,我曾帶企劃、編劇等人去林先生的辦公室(路家公司)開會,林先生說明這些產品有哪些好處,根據討論內容去製作腳本。..(問:錄影過程玄○○先生從頭到尾都有參與嗎?)有,他是主持人。(問:所以你們即使經過剪接,也不會剪到沒有玄○○只有別人的畫面?)不會,剪接的目的在於把瑣碎的過程精簡。(問:錄影過程玄○○先生都在場?)對。」等語(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一八九頁至第一九五頁),由上可知,有關節目之內容,被告玄○○從頭參與至尾,且主持人崔麗心、見證人等均係被告玄○○所找,拍攝影片之目的係在置入性行銷等各節無訛,故被告玄○○所辯只是以受邀者之身分參與說明或討論,內容並未涉及任何特定產品云云,核非事實,無法採信。 (2)證人鍾任沛於原審證稱:「(問:玄○○路加公司跟東豐集團合作,你是否知道?)知道。..(問:節目製作費用由誰支付?)廣通。..(問:你如何介紹玄○○先生與廣通公司洽談簽約事宜?)找林商談商品特性,去他公司找他代理,我有試吃過,覺得不錯就介紹給廣通公司。(問:你找玄○○先生時談什麼?)代理。(問:代理何?)植物綜合酵素。(問:洽談時你稱要幫他代理,或是誰要幫他代理?)本來是我代理,但廣通說他們要獨賣,因此變成玄○○先生與廣通去談。(問:有關此產品要如何製作節目,如何促銷這部份你是否清楚?)知道。..(問:有否有跟林先生提過如何行銷?)有。..(問:製作內容為何?如何製作?)找企劃,林先生無毒一身輕的資料,以及林先生身分背景,再進行錄製。..(問:與廣通誰接洽?)廖紋廣先生。(問:與廖紋廣怎談?)商品找他們代理,後來他們去找玄○○共同討論如何代理。(問:討論結果為何?)有簽訂合約。(問:簽約由廣通與路加公司來簽?)是。..(問:玄○○先生一組產品可以獲利多少?)林先生代言費五十塊。...(問:行銷何意?)在電視上撥出。(問:與林討論節目內容哪個部份,有提及產品要在哪個購物平臺出現?)電視購物代理。」等語(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一九五頁至第二0二頁),足證如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雖由「路加公司」與「子瀠公司」簽約,但實際上係由廣通集團之廖紋廣與被告玄○○就代理「路加公司」之產品商談細節,益徵被告玄○○確係「路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無訛。 (3)依附表二編號六所示被害人J○○於原審證稱:「(問:之前有否在任何場所或電視節目看過在庭被告?)有,電視節目。(問:何種電視節目?)賣產品,第四臺。(問:賣何種產品?)當時推薦產品為植物綜合酵素。(問:如何推薦?)使用人見證,講食物營養,最後推薦商品,請使用人講使用多久,有何使用效果。(問:整個電視畫面中,有否提供如何購買的聯絡方法?)請洽電話0八00。(問:看了節目後你做何反應?)我很常看到,他內容針對老人家慢性病,可以改善糖尿病之類,之後就決定購買。..(問:被告在節目中如何描述植物綜合酵素?)一天人體所需蔬果的量,現代人多半攝取不夠,他就推薦他的產品,有使用者的見證,還有到使用者家中作使用產品示範。..(問:你使用後感覺效果如何?)沒有感覺。收到包裝感覺不安心。..(問:妳認為整件事情中他騙你的方法為何?)廣告不實。(問:何處不實在?)他所強調的療效消費者沒有感受到,我覺得他利用一般消費者對媒體信任,很持續性、密集性利用媒體播放,購買後覺得沒有療效,要處理時沒有人願意負責。..(問:妳在警局筆錄提及,訂購的是有治療糖尿病、促進新陳代謝、防止現代文明病、改善消化系統等,這些字樣是在何處見到?)第四臺上。..(問:妳購買的產品與玄○○先生有無關聯?)包裝上有他的照片。(問:妳看電視廣告的內容,覺得產品與玄○○先生有無關聯?)有。(問:何種關聯?)整個都是他在介紹,他擔任代言人主導整個節目進行,加上坊間有一些書籍,很自然的聯想。(問:節目中有否把林先生跟產品做連結?有無提到這是他做的產品、想法等?)產品包裝上有林先生的照片。(問:看節目的時候?)看節目感到有非常直接的關係。(問:筆錄中妳提到產品有治療的效果,這是你自己的解讀還是在節目中有做這樣的說明?)在節目中有做這樣的宣導。(問:是哪個人講的?)我印象中見證人一定有講,包括林先生也有說。」等語(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十二頁至第十八頁),足證廣通集團於事實欄二所示媒體上所製作之節目廣告,被告玄○○確實有主張其療效,況前揭MOD植物總合酵素包裝上復印有被告玄○○之照片,是被告玄○○所辯上開節目與其無涉,其僅係單純受邀確係不實。 (4)又依前揭「路加公司」與廣通集團之「子瀠公司」所簽立之九十四年十八日經銷契約書(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五八頁至第二六六頁),其契約內有記載:有關玄○○博士針對植物酵素產品之拍攝等語,佐以證人即廣通集團負責人廖紋廣於偵查中證稱:「(問:玄○○的廣告是誰拍的?)我們在代理他的產品前,玄○○在每週二的民視就有廣告,後來我們代理他的產品後,他的廣告我們公司沒有參與..(問:有沒有其他陳述?)這邊有一份玄○○到我們公司教育訓練的帶子,我們有針對他所說的內容作一些書面的資料,另外有一份是玄○○自己發的特刊,是發給他的消費者。」等語(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五四頁)及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問:方才稱玄○○先生有到現場替公司小姐做教育訓練,所謂現場地址?)國際路一段一一六九號(公司地址)七樓。」等語(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二0五頁),足證前揭廣通集團如事實欄二所示播送之節目廣告被告玄○○確實有參與無訛。(5)另被告玄○○及「路加公司」於與廣通集團之「子瀠公司」簽立經銷合約前,確實有在民視播送「路加公司」之產品廣告,除前揭證人廖紋廣證述在卷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證述於電視上見得「路加公司」產品之廣告;又被告玄○○與廣通集團之廖紋廣簽約後,則係由廣通集團出資購買如事實欄二所示第四台頻道等情,亦有前述經銷合約及證人雷錦雄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五四頁),並有MOD植物總合酵素廣告播出表及光碟片等附卷可佐(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六八頁至第二六九頁),顯見被告玄○○及「路加公司」雖非於中華電視公司、旅遊生活頻道、東森綜合台、東森戲劇台等頻道播送見證者使用前、後之見證,惟係在上開頻道以外之民視等頻道介紹「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產品,至中華電視公司、旅遊生活頻道、東森綜合台、東森戲劇台等頻道播送見證者使用前、後之見證,則係由廣通集團出資所購買頻道時段。 4、至被告玄○○另辯稱:未對被害人丑○○、B○○、乙○○稱只要依其所撰寫之「無毒一身輕」等書所撰寫之方法及按時服用全然植物總合酵素、明日葉、奈米幾丁聚醣、榖粉,即無須接受化學及放射線治療,甚至被告玄○○與被害人B○○亦從未碰面而有任何之對話,告訴人丑○○拒絕接受化學及放射治療,係其自己之決定,被告玄○○係在其決定拒絕接受化學及放射治療後才與告訴人丑○○認識,另被告玄○○所著之所有書籍及光碟並未表示應放棄醫生所給予之治療,被告玄○○反而在所著之「玄○○三加四健康報告」一書表示生病要看醫生,哪些病應看西醫哪些病應看中醫。又告訴人丑○○係自九十三年二月至九十四年十月向「路加公司」購買之產品總額約為二十萬元,應係自己食用,平均每月花費不到一萬元,且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因被告玄○○對於告訴人丑○○之同情,經「路加公司」獲准以經銷價銷售「路加公司」產品,直至九十五年五月一日告訴人丑○○成立蘆洲加盟店,其進貨之產品,共計約一百九十九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絕大多數均販售給消費者,並無財產受損之情形,反而告訴人丑○○因販售「路加公司」之產品而獲利,嗣後九十五年九月八日告訴人丑○○結束蘆洲之加盟店,依據其與「路加公司」之合約,「路加公司」並無義務接受退貨,但因顧及告訴人丑○○係癌症病患,「路加公司」亦無條件接受退貨二十一萬零四百四十三元,被告玄○○及「路加公司」之任何人員均未為對告訴人丑○○及民眾有詐欺行為云云,惟被告玄○○對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被害人丑○○、B○○、乙○○等癌症患者表示依其所撰寫之「無毒一身輕」等書所撰寫之方法及按時服用「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即可以控治、治療癌症等情,內容已如前述,被告玄○○辯顯然不實;又依證人B○○於偵查中所述:係玄○○向其表示吃了他的東西即可不必化療等語,亦如前述,故被告玄○○所辯未與B○○對話云云,亦屬不實;又被告玄○○雖於所著之所有書籍記載生病要看醫生,此僅於書籍之最後一頁附註小字,然於其所著作之「無毒一身輕」中猶記載如附表四所示之內容;再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玄○○詐騙告訴人丑○○,並非詐騙告訴人丑○○投資成立加盟店販售「路加公司」產品,而係起訴被告玄○○以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詐術詐騙癌症患者丑○○只須依其「無毒一身輕」所撰寫之內容服用「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產品,即可毋須再前往醫院進行化療,是被告玄○○前揭所辯,亦無足採憑。 5、被告玄○○又辯稱:所謂以一根筷子診療是一種測試法,而非診療法,其理論根據為日本大村惠昭博士之O環測試法,該測試法具有醫學與科學根據云云,惟被告玄○○以一根筷子對如附表一編號一之被害人丑○○、編號四之被害人U○○、編號五之被害人a○○及編號六之被害人李蘭喜進行診療,而向上述被害人丑○○、U○○、a○○及李蘭喜佯稱其病情好轉,因而誘使上開被害人丑○○、U○○、a○○及李蘭喜等人信以為真,陸續購買「路加公司」產品等情,亦分別據證人丑○○、U○○之母張連金、a○○及李蘭喜之友人黃玉華分別證述在卷,內容已如前述,則上開人等雖由被告玄○○以一根筷子測試渠等之癌症或紅斑性狼瘡有好轉,然實際上卻係惡化,其中丑○○、U○○及李蘭喜並陸續死亡,顯見被告玄○○前述行為雖非屬醫師法所稱之醫療行為(詳後述),然被告玄○○係以前述一根筷子診療作為詐術行為甚明。 6、另被告玄○○辯稱:「路加公司」所生產如附表三所示產品皆未標示為「健康食品」,自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拘束云云。然查: (1)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則規定:「未經核准擅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其所謂「健康食品」,依同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足見該法第六條雖僅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惟其中「健康食品」之定義,仍應依同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內容,非謂只要未使用「健康食品」字樣,其他文字即非屬其禁止範圍,仍應視其是否標示或廣告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而加以判斷。又依「健康食品管理法標示及廣告用詞管理原則」,若食品之標示或廣告用詞有宣稱已公告之「保健功效」時,即為該原則所述第二種類型,而為健康食品管理法禁止之範圍。查被告玄○○於演講、「無毒一身輕」等書籍及「路加公司」上刊登廣告,及廣通集團於事實欄二所示製作節目化之廣告,目的係在銷入性行銷,已如前述,並以如附表四所示內容表示保健功效,自應認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分別處罰之。被告玄○○所辯未使用「健康食品」四字即未違法云云,自屬誤會。 (2)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衛署食字第0九二00四八八00號函釋:「同法(即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業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之』係指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某種特殊營養素或特定之保健功效』,因已符合同法第二條對健康食品之定義,因此該食品應依同法第七條之規定申請許可為健康食品。換言之,食品廣告或標示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依同法第二條對健康食品之定義,該等標示或廣告之行為已可認定為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如果該食品未依同法第七條之規定申請取得許可,則該等標示或廣告亦明顯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處理」等語,」(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一第八七頁至第八八頁),故被告玄○○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未以違反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為構成要件,辯稱「路加公司」並未標示為「健康食品」所為並不犯罪云云,自非可採,況本案復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再次函釋:食品不得宣稱療等語,此有該局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藥檢參字第0九六000七0六二號函(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三七0頁)在卷可稽,益徵被告玄○○所辯不足採信。 (3)再「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產品未經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為健康食品等情,亦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衛署食字第0九六00二四八二二號函在卷可稽(詳偵字第一四五三號卷第三七六頁),「路加公司」因此遭主管機關多次查處等節,復有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北衛藥字第0九六00八四七五五號函(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二第七三頁至第七四頁)、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二第七五頁至第七六頁)、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抽驗物品報告表(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二第七七頁)、臺北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訪談紀錄表(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二第七八頁)、臺北縣政府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府衛藥字第0九五00九六一六九號函、行政處分書(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二第八六頁至第八八頁)、臺北縣政府九十五年九月四日北府衛藥字第0九五00七一一二號函、行政處分書(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二第八九頁至第九一頁)、臺北縣政府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北府衛藥字第0九四00六三七六四號函、行政處分書(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二第九二頁至第九五頁)、臺北縣政府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北府衛藥字第0九六00五七0九九號函、行政處分書(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二第九六頁至第九九頁)、臺北縣政府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北府衛藥字第0九三00四三0五六號函、行政處分書(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二第一00頁至第一0二頁)、臺北縣政府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北府消保字第0九六○六一二六八二號函(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三三頁)及臺北縣政府九十六年十月九日北府法消字第0九六0六二四一七七號函(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三四頁)等在卷足佐,益證被告玄○○所辯「路加公司」之產品未違反食品健康管理法云云,不足採信。 7、被告玄○○末再辯稱:「路加公司」所生產之全然植物總合酵素確實對人體有療效,並請求傳喚臺北醫學大學進行鑑定之鑑定人謝明哲教授到庭證述以實其說云云。然: (1)依臺北醫學大學受原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囑託就附表五玄○○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所作之教育訓練VCD及附表六所示NCC側錄玄○○廣告帶進行鑑定,其結果為如附表五及六所示認為毫無科學根據等情,此有臺北醫學大學鑑定報告、傳真文件(詳矚訴字第三號卷四第二四0頁至第二四八頁及矚訴字第三號卷五第一頁至第一二0頁)、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保健系健字第0九八00一0號函及附件(詳本院卷三第五四頁至第五五頁)、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保健系健字第0九八00一四號暨陳報狀及附件(詳本院卷三第九五頁至第一0五頁)等附卷可稽,並有NCC側錄帶譯文及光碟片(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二第二九七頁至第三二六頁、矚訴字第三號卷五第十一頁至第一二一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勘驗筆錄(勘驗NCC側錄光碟)(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一九九頁至第二00頁)、被告玄○○針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所作之教育訓練VCD譯文(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三第二頁至第二一頁、第七五頁至第八四頁、偵字第八六三六號卷第二四二頁至第二五一頁)及NCC側錄被告玄○○廣帶譯文整理(詳他字第六三五四號卷三第二六九頁至第二八四頁、偵字第八六三六號卷第二五二頁至第二五九頁)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玄○○於廣告中所言及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所為教育訓練內容皆無科學根據。 (2)依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保健系健字第0九八00一二號函覆本院前揭鑑定之人係證人謝明哲教授(詳本院卷三第八五頁),而依鑑定人謝明哲於本院證稱:「(問:這個函檢送鑑定報告,這份鑑定報告是否為台北醫學的鑑定報告?提示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台北醫學大學函)我當時請學校保健營養學系N○○教授負責鑑定報告。(問:你當時呈報有關鑑定報告中,譯文整理部分鑑定意見,是針對板橋地方法院所提供之『重點標題討論的結果』是否如此?提示本院卷第九五頁,台北醫學大學營養學系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函並告以要旨)當然如此,我是針對問題來答。(問:是否曾經審訂過營養治療的處方百科一書?提示九十八年六月二日刑事陳報四狀)那是翻譯的,我只是審訂有無翻譯錯誤。(問:你對於自己審訂的此書內容,你是否贊同?)我只是評審此書翻譯有無錯誤,至於此書的內容有無錯誤,不是我的責任。(問:你對此書有無逐字審訂?)是的。(問:提示書狀卷第一七五頁之廣告帶譯文整理,請問廣告帶原文欄所載『任何的食物,只要你生吃,都可以吃到消化它的酵素』等語,有無科學根據並請說明理由?)吃飯、吃肉都要經過消化,我們身體就有消化酵素,不需要從外來得到消化酵素,所以這句話沒有科學根據,這是我個人的看法。(問:提示書狀卷第一七六頁之廣告帶譯文整理,請問廣告帶原文欄所載『我有一個朋友,他生了一個非常危險的病,她因為補充了大量的酵素,在她康復的過程裡面,很快就恢復到了健康的狀態』等語,有無科學根據並請說明理由?)沒有科學根據。(問:提示書狀卷第一八二頁之廣告帶譯文整理,請問廣告帶原文欄所載『糖尿病的人都是體內嚴重的缺乏酵素,所以一旦你補充了足夠的酵素之後,對體質就會有很大的改善作用』等語,有無科學根據並請說明理由?)沒有科學根據。(問:提示書狀卷第一八二頁之廣告帶譯文整理,請問廣告帶原文欄所載『高血壓的人也是身體內嚴重的不足酵素,所以更需要來補充』等語,有無科學根據並請說明理由?)沒有科學根據。因為酵素吃了之後,酵素也不能進入身體裡面發生對任何疾病的作用,除非是消化酵素。(問:提示書狀卷第一八二頁之廣告帶譯文整理,請問廣告帶原文欄所載『在醫學上面,有無數的證據來證實效訴確確實實對於現代人的各種不同的慢性病,都有最直接的關連,現代人的飲食不能快速改變之下,酵素無疑是最大的幫助』等語,有無科學根據並請說明理由?)沒有科學根據。(問:提示書狀卷第一八六頁之教育訓練VCD譯文整理,請問廣告帶原文欄所載『我們體內庫存的酵素越多,你就越不容易生病』等語,有無科學根據?)沒有科學根據。(問:台北醫學大學對於地檢署函詢鑑定內容提到依目前科學技術所知,木瓜酵素等對身體有何益處,及上開酵素有無改善體質..等功能,後面引用著作文章,這些其他文獻,你有無看過?提示原審卷四第二四五頁,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台北醫學大學函第三頁標題五、六並告以要旨)我沒有看過,我指示交代底下的人去做。(問:鑑定報告有整理相關的文獻,針對這些文獻提到酵素功效,你對此內容有何意見?)我無法表示意見,那只是針對文獻整理的結果。(問:這些上開整理的文獻,提到酵素的功效,這是否是科學根據?)這如果發表在期刊,這是研究者的意見,會不會引起其他學者的同意,這是另外一回事。這是一個科學根據。(問:台北醫學大學引用這些文獻,是否台北醫學大學同意這些文獻內容?)不能這樣說,因為沒有其他的文獻可以引用,但是你引用不一定可以同意。」等語(詳本院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第三頁至第七頁),足證被告玄○○於附表五及附表六所示之言詞,皆無科學根據。 (六)綜上所述,互核以參,被告玄○○前揭所辯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玄○○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常業詐欺之犯行明確,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玄○○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新舊法條文之內容有所修正,除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可毋庸依該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詳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外,即應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乃因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而「法律有變更」為因,再經適用準據法相互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始有「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結果,兩者互為因果,不難分辨,亦不容混淆(詳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三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一)罰金刑部分,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計、折算結果,前揭詐欺取財罪罰金刑之法定刑分別得科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以上、銀元一萬元(即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惟依被告行為後修正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將罰金刑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上開詐欺取財罪處罰條文之法定罰金刑最低額均已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 (二)被告玄○○於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時,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被告黃進農於事實欄一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後改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是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詳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三號判決意旨),惟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本案被告黃進農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玄○○。 (三)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而修正前該條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被告玄○○所犯詐欺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刑期之結果已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則適用修正前規定對被告玄○○較為有利。 (四)關於連續犯部分: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於新法施行後,被告玄○○違反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數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此條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被告玄○○行為時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處,對被告玄○○較為有利。 (五)又被告玄○○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而此修正已影響行為人之實質刑罰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對於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之狀況加以適用。本件被告玄○○所犯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斷;然而依修正施行後之刑法,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原則上即應依個別論處,其刑度經數罪併罰結果,顯較修正前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為重。比較後,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玄○○。 (六)至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施行後,罰金刑貨幣單位雖有「銀元」、「新臺幣」之差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二致,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不利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應適用具特別法及準據法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十六號參照)。 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三、核被告玄○○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論處,檢察官起訴書漏載第一項,應予補充。被告玄○○就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與成年人廖紋廣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玄○○利用無犯意聯絡之告訴人丑○○於事實欄二拍攝節目之廣告並擔任事實欄一及二之見證人、以附表五所示毫無科學根據之內容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進行教育訓練,再由廣通集團行銷人員對被害人轉知上開內容而遂行其前揭常業詐欺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均係間接正犯。再被告玄○○分別利用網路、書籍、演講及電視播送等,另與廣通集團以電視播送之方式,廣告「路加公司」所生產之食品有保健功能,所為多次違反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屬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玄○○所犯上開兩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檢察官起訴認前開兩罪係屬刑法之想像競合犯,尚有誤會,一併敘明。又檢察官雖僅就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被害人丑○○、B○○及乙○○部分提起公訴,惟其餘附表一編號四至二一、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六所示之部分,因與業經起訴之部分,分別具有實質上一罪、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且其中附表一編號六、附表二部分復由檢察官於移送併辦意旨書中載明併案審理,本院自得一併審判。 四、原審以被告玄○○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一)被告玄○○以一根筷子方式,對附表一編號一之被害人丑○○、編號四之被害人U○○、編號五之被害人a○○及編號六之被害人李蘭喜進行診療,其行為尚與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醫療業務」之構成要件不符,詳如後述,原審認被告玄○○另涉犯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尚有未合;(二)被告玄○○所犯常業詐欺罪與所犯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罪,二罪間之關係應係互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原審認係屬想像競合犯,尚有未當;(三)被告玄○○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因其係以不同方法、與不同共犯所為,故應係屬連續犯,且被告玄○○係利用無犯意聯絡之告訴人丑○○於事實欄二拍攝節目之廣告並擔任事實欄一及二之見證人、以附表五所示毫無科學根據之內容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進行教育訓練,再由廣通集團行銷人員對被害人轉知上開內容而遂行其前揭常業詐欺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而為間接正犯,原審論罪時未敘明;(四)按「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第一項)』『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此為事實審法院於審判期日,就判斷犯罪事實所採用證據所應踐行之調查方法及程序,旨在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均能澈底瞭解該等證據之形貌或內容、意涵,得以表示意見,而為充分之辯論,俾法院形成正確之心證。故法院就該等證據,如未確實依照上開法定調查方法,於審判期日踐行調查程序,而遽採為判斷事實之依據,即難謂於上開證據法則並無違背。且依前引法律之規定,係將辯護人與當事人等並列,是法院於踐行上揭調查證據程序,自應對包括辯護人在內之上揭所有在庭之人為之,不得僅對當事人為證據之提示或告以要旨,否則其所踐行之證據調查程序即難認適法,不得就該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逕採為論斷犯罪事實之判決基礎。本件依原審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下午審判筆錄之記載,上訴人於審判期日,經其選任辯護人彭安國律師偕同到庭,然原審審判長於審判程序之進行中,就判決所採用之相關證據,均未依證據之性質,對上訴人之選任辯護人提示辨認或告以要旨,即逕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論據,自難認與上引證據法則並無違背。」(詳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七六號判決意旨),查原審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審判筆錄所提示被害人筆錄,竟只籠統提示:「(問:對證人亥○○等十五人警察局筆錄內容(卷一P一六九),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被告答:沒有意見。辯護人答:沒有意見。檢察官答:沒有意見。」等語(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五第一三九頁),則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原係具狀表示上開證人所為證述無證據能力(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十三頁至第十八頁),原審前揭提示內容究竟被告玄○○及其選任辯護人就其中證人亥○○之警詢筆錄沒有意見,抑或係其他證人所言均無意見,顯然不明,亦有未當;(五)本案被害人眾多,其中被害人U○○、a○○、李蘭喜於檢察官起訴前業已死亡,另告訴人丑○○亦於本院審理期間亦因癌症死亡,被告玄○○犯後猶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且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故被告玄○○上訴仍執陳詞否認犯罪,雖無可取,惟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僅量處被告玄○○二年六月,顯屬過輕,則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復有前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爰審酌被告玄○○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被害人數眾多、所造成社會之危害非輕,被告玄○○利用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追求身體健康及急欲治癒癌症之心理,不斷施用詐術鼓吹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廣大消費者花費巨額款項購買「路加公司」產品,並要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放棄正當醫療之方式,致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延誤治療病情之時機,導致病情之惡化,並造成身心之巨大負擔,且被告以詐欺為常業長達數年之久,並經常在國內巡迴四處演講,並販售「路加公司」產品,其詐欺所得之不法利益甚豐,危害非輕,其中告訴人丑○○、被害人U○○、a○○、李蘭喜等人均已死亡,另兼衡被告玄○○前無不良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憑,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否認犯行且均未與告訴人丑○○及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改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至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因無證據顯示為被告玄○○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為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本件起訴及併案意旨另略以:1、起訴部分:被告玄○○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連續向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被害人丑○○、乙○○、B○○及其他廣大之消費者訛稱,只要按照其所撰寫之「無毒一身輕」等書內所撰寫之方法,並按時服用上開「植物綜合酵素」及「幾丁聚糖」、「明日葉」、「穀粉」及其所研發之「健康排毒餐」等產品,即無須再前往醫院做化學及放射線治療等醫療行為,致被害人丑○○、乙○○及B○○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路加公司」產品食用,嗣被害人丑○○於九十五年七月間,再次前往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下稱和信醫院)檢查後,發現所罹患之乳癌,非但不僅未能治癒,反而引起腫瘤復發轉移之更嚴重病情之傷害,因認為被告玄○○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2、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四一號併案部分:被告玄○○向罹患紅斑性狼瘡之附表一編號六之被害人李蘭喜詐稱只要持續食用植物總合酵素、排毒餐及使用以琳淨水器、蔬果清淨機,所罹患之紅斑性狼瘡自可不藥而癒,惟不可繼續服用醫師所開立之藥物及其他食品,並不可再前往醫院讓醫師進行診斷,復以一根筷子對被害人李蘭喜進行診斷,而以此方式執行醫療業務,使不知情之被害人李蘭喜陷於錯誤,而於同年六、七月間,在臺北市○○○路靈糧堂大樓之佳音電臺休息室內,向被告玄○○購買「路加公司」產品,並遵照被告玄○○所為之前開指示。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月間,被害人李蘭喜因長期遵循被告玄○○所為之前開指示,導致其健康狀況急轉直下,身體虛弱,意識不清,經被害人李蘭喜之朋友黃玉華詢問被告玄○○應如何處理,被告玄○○雖預見被害人李蘭喜如繼續遵照前開指示,可能造成死亡之結果,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殺人之犯意,仍指示被害人李蘭喜應繼續遵循前開指示,使被害人李蘭喜再度陷於錯誤,而繼續遵循前開指示,及至同年四月十九日,被害人李蘭喜所罹患之紅斑性狼瘡再度復發,遂自行詢問被告玄○○應如何處理,惟被告玄○○仍指示被害人李蘭喜應遵照前開指示,使被害人李蘭喜再度陷於錯誤,而繼續遵循前開指示,終導致被害人李蘭喜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在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因全身性紅斑狼瘡、敗血症、肺炎、鬱血性心衰竭、心律不整而死亡,因認被告玄○○另涉犯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意旨明揭,合先敘明。 (三)被告玄○○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嫌部分: 1、查醫師法所謂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而為兼顧民俗療法之現況,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以衛署醫字第八二0七五六五六公告對於:(1)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以傳統之推拿手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2)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均不列入醫療行為。 2、查被告玄○○雖不具有醫師資格,惟被告玄○○前述以一根筷子對被害人丑○○、U○○、a○○及李蘭喜進行所進行之診療行為均未有使用儀器或侵入性行為等情,此已據告訴人丑○○、被害人U○○之母V○○○、a○○及被害人李蘭喜之友人黃玉華證述在卷,內容已如前述,又被告玄○○雖推薦「路加公司」所生產如附表三之產品,惟上開產品係食品而非交付或使用藥品,故被告玄○○上開行為顯與醫師法所謂醫療行為不符,而為被告玄○○行使詐術之一環。 綜上所述,被告玄○○行為尚與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構成要件不合,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被告玄○○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部分: 1、查檢察官人認被告玄○○涉犯殺人未遂及傷害等罪嫌,係以告訴人丑○○之指述,告訴人丑○○提出之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二紙及和信醫院出院病歷摘要乙份,及證人黃玉華之證述,及告訴人宇○○提出已死亡之李蘭喜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其病歷資料、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記錄、東元綜合醫院出院病歷摘要等為其主要論據。2、訊據被告玄○○堅決否認有上揭犯行,辯稱:伊並無傷害或殺人之犯意,且縱認伊有對丑○○稱無須再前往醫院做化學及放射線治療或對已死亡之李蘭喜稱只要服用「路加公司」產品勿須服用藥物等屬實,惟亦無證據證明丑○○癌症復發或李蘭喜之死亡與其行為間存在有因果關係等語。 3、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在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詳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號判例參照);次按因果關係依客觀歸責理論,係指唯有行為人的行為對於行為客體製造或是昇高了一個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並且該風險在具體事件歷程中實現,而導致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者,則該結果方可歸責於行為人(見林山田教授著刑法通論第二百十六頁)。 4、經查本件縱認被告玄○○有對告訴人丑○○稱無須再前往醫院做化學及放射線治療或對已死亡之被害人李蘭喜稱只要服用「路加公司」產品即毋須服用藥物等醫療行為屬實,惟無證據證明告訴人丑○○是否接受正統醫療行為,其所罹患之乳癌就不會再復發或提早復發,而癌症患者本就有存活率之問題,病患依照醫師建議作化療後,最終也可能還是會導致死亡,是因果關係實無法建立。而亦無證據證明李蘭喜所罹患之紅斑性狼瘡,倘接受正統醫療即不會死亡或提早死亡,是本件縱被告玄○○未建議告訴人丑○○不接受化療或未對被害人李蘭喜稱藥很毒,吃藥到時還要排毒,亦不能保證上開不好的結果即不會發生,自難遽認被告玄○○之行為與被害人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況依被害人乙○○於原審證稱:沒有因此停止化療等語(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二七五頁),則告訴人丑○○、被害人李蘭喜亦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再繼續進行化療及正統醫療,又被告玄○○對於告訴人丑○○不作化療將導致傷害,或對於被害人李蘭喜不接受正統醫療將導致死亡之結果,是否有認知,亦有疑義,本件被告玄○○或許因急欲推銷其「路加公司」產品,而給予上開被害人錯誤訊息,但終究無法逕認被告玄○○對於告訴人丑○○及已死亡之被害人李蘭喜有何傷害及殺人之知與欲。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玄○○另有構成傷害或殺人未遂等罪,揆諸前開說明,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又因此部分犯行與上開有罪部分,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爰就此部分犯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檢察官依告訴人丑○○及被害人李蘭喜之母宇○○之請求提起上訴內容略以:原審既認定被告玄○○所販售之商品並不具有治療癌症、腫瘤及治療紅斑性狼瘡等功效,則被告玄○○向告訴人丑○○及告訴人宇○○之女即被害人李蘭喜佯稱其所代言之產品具有上開效果,不須再前往醫院接受化學、放射或紅斑性狼瘡之治療之行為,即係製造並昇高了一個法律所不容許之風險。被告玄○○向告訴人丑○○及被害人李蘭喜誆稱應放棄正統醫療方式等言,實已加速造成告訴人丑○○癌症病情惡化及被害人李蘭喜因紅斑性狼瘡惡化而致死亡之結果,依照首揭說明,自難謂被告之行為與告訴人丑○○之傷害及被害人李蘭喜死亡之結果間無因果關係,亦難認被告玄○○就其上開傷害及殺人之行為無知與欲,原審未詳查,逕認定被告玄○○被訴傷害及殺人之部分無罪,實與經驗法則有違等語提起上訴,惟被告玄○○有對告訴人丑○○、被害人李蘭喜表示只要服用「路加公司」產品即毋須服用藥物等醫療行為縱為實在,惟是否不須再前往醫院接受化學、放射或紅斑性狼瘡之治療之行為,其決定權猶在告訴人丑○○及被害人李蘭喜,參酌被害人B○○表示並未停止化療等情,告訴人丑○○於原審審理時復表示之所以未再進行化療係因其業已去世亦罹患癌症之先生進行化療情形致其心理產生恐懼,且化療很痛苦,所以於聽到被告玄○○前揭說法後始決定不再進行化療等語(詳矚訴字第三號卷三第二五一頁),足證被告玄○○前揭行為,與告訴人丑○○受傷害及被害人李蘭喜死亡間,並無因果關係,故檢察官此部分上訴尚無理由。 六、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辦部分: 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三一二號、第八六三六號併辦意旨書中就被告玄○○所犯附表八所示犯行,認亦構成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嫌等語,惟依已死亡之被害人林淑惠之家屬f○○所製作之筆錄,被害人林淑惠係自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至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間陸續購買「路加公司」產品,其被詐騙之行為既已在新法施行後,及依被害人M○○所述,其購買產品係在九十五年七月間,亦在新法施行後,即不得再適用修正前常業詐欺罪,應構成刑法普通詐欺罪。是此部分併辦意旨既與前開有罪部分無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無法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千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附表一: ┌──┬───┬────┬────┬──────────────┬─────┐ │編號│姓名 │購買日期│購買管道│購買經過及內容 │購買金額 │ │ │ │ │ │ │(新臺幣)│ ├──┼───┼────┼────┼──────────────┼─────┤ │一 │丑○○│九十三年│路加公司│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連│約二十萬元│ │ │ │二月二日│ │續向丑○○訛稱,只要按照其所│ │ │ │ │起至九十│ │撰寫之「無毒一身輕」等書內所│ │ │ │ │四年十月│ │撰寫之方法,並按時服用上開「│ │ │ │ │四日 │ │全然植物總合酵素」及「幾丁聚│ │ │ │ │ │ │糖」、「明日葉」、「穀粉」及│ │ │ │ │ │ │其所研發之「健康排毒餐」等產│ │ │ │ │ │ │品,即無須再前往醫院做化學及│ │ │ │ │ │ │放射線治療等醫療行為,並以筷│ │ │ │ │ │ │子對丑○○診療,並稱其身體已│ │ │ │ │ │ │有好轉現象,致丑○○陷於錯誤│ │ │ │ │ │ │,陸續購買路加公司之產品服用│ │ │ │ │ │ │,丑○○並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 │ │ │ │ │日,與路加公司簽署加盟經銷合│ │ │ │ │ │ │作契約書,並進貨近二百萬元之│ │ │ │ │ │ │產品後,於九十五年四月六日,│ │ │ │ │ │ │在臺北縣蘆洲市開設加盟店販售│ │ │ │ │ │ │上開產品,嗣丑○○於九十五年│ │ │ │ │ │ │七月間,再次前往財團法人辜公│ │ │ │ │ │ │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下│ │ │ │ │ │ │稱和信醫院)檢查後,發現所罹│ │ │ │ │ │ │患之乳癌,非但不僅未能治癒,│ │ │ │ │ │ │反而腫瘤復發轉移,至此丑○○│ │ │ │ │ │ │始知受騙。 │ │ ├──┼───┼────┼────┼──────────────┼─────┤ │二 │B○○│九十三年│路加公司│自電視看到由玄○○代言,宣稱│約十萬元 │ │ │(已死│二月二十│ │「全然植物總合酵素」之產品,│ │ │ │亡) │七日起即│ │具有排毒之療效,由丑○○做見│ │ │ │ │陸續購買│ │證的節目,即打電話去路加公司│ │ │ │ │ │ │問相關產品如何使用,公司就給│ │ │ │ │ │ │B○○丑○○之電話,後打電話│ │ │ │ │ │ │去問丑○○後,就買了飲水機、│ │ │ │ │ │ │蔬果解毒機、排毒餐及「全然植│ │ │ │ │ │ │物總合酵素」等產品。飲水機一│ │ │ │ │ │ │台一萬九千元,蔬果解毒機四千│ │ │ │ │ │ │五百元。「全然植物總合酵素」│ │ │ │ │ │ │一罐九千五百元,買了三罐,吃│ │ │ │ │ │ │完後陸續有再繼續買相關產品,│ │ │ │ │ │ │又聽玄○○CD及書上所寫,即│ │ │ │ │ │ │無須前往醫院做化學及放射線治│ │ │ │ │ │ │療等醫療行為,惟經使用半年後│ │ │ │ │ │ │,複診時發現有復發之現象。 │ │ ├──┼───┼────┼────┼──────────────┼─────┤ │三 │乙○○│九十三年│路加公司│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因│約二十幾萬│ │ │ │二月二十│ │在電視上看到丑○○做玄○○的│元 │ │ │ │七日起 │ │見證人,因丑○○在電視上稱吃│ │ │ │ │ │ │了玄○○的產品就不用做化療,│ │ │ │ │ │ │吃產品就會治好癌症,致乙○○│ │ │ │ │ │ │陷於錯誤陸續購買路加公司之「│ │ │ │ │ │ │植物綜合酵素」及「幾丁聚糖」│ │ │ │ │ │ │、「穀粉」等產品,共二十幾萬│ │ │ │ │ │ │元。 │ │ ├──┼───┼────┼────┼──────────────┼─────┤ │四 │U○○│九十一年│路加公司│因其子U○○得鼻咽癌後,本應│價格不詳 │ │ │(已死│八月至十│ │做化療,惟於九十一年八月時看│ │ │ │亡) │二月 │ │到關於玄○○的介紹,及玄○○│ │ │ │ │ │ │書籍上之見證,就吃玄○○的相│ │ │ │ │ │ │關產品,後每個星期回診時,林│ │ │ │ │ │ │光常會用筷子做診療,並稱病情│ │ │ │ │ │ │有好轉,惟其子之癌症於九十一│ │ │ │ │ │ │年十二月底時因轉移至頸椎後,│ │ │ │ │ │ │並死亡。 │ │ ├──┼───┼────┼────┼──────────────┼─────┤ │五 │a○○│九十四年│丑○○所│於九十四年七月因得乳癌,動完│約二十至三│ │ │ │十二月六│開設之加│手術後,持續化療六次,於九十│十萬元 │ │ │ │日至九十│盟店、路│四年十二月底,於電視上見到呂│ │ │ │ │五年七月│加公司之│育嫻之見證,經路加公司之人員│ │ │ │ │間 │代理商 │與丑○○取得聯繫,再請丑○○│ │ │ │ │ │ │幫其安排與玄○○見面,於九十│ │ │ │ │ │ │四年十二月六日當天,玄○○即│ │ │ │ │ │ │替a○○做筷子的診療及能量的│ │ │ │ │ │ │測試後,並告知其身體很健康,│ │ │ │ │ │ │可以停止化療,拿丑○○當見證│ │ │ │ │ │ │,a○○即購買由玄○○所介紹│ │ │ │ │ │ │之產品,含酵素、床墊、枕頭、│ │ │ │ │ │ │綠藻、昆布粉等產品,惟使用後│ │ │ │ │ │ │相關產品後,於九十五年七月做│ │ │ │ │ │ │自我檢測時發現疑似復發,經檢│ │ │ │ │ │ │查,醫生發現乳癌有移轉之現象│ │ │ │ │ │ │。 │ │ ├──┼───┼────┼────┼──────────────┼─────┤ │六 │李蘭喜│九十一年│路加公司│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月間,因聽│約五萬元 │ │ │(已死│六月、七│ │玄○○之演講,並在臺北市和平│ │ │ │亡) │月間 │ │東路靈糧堂大樓之佳音電臺休息│ │ │ │ │ │ │室內,玄○○對李蘭喜以筷子診│ │ │ │ │ │ │斷,李蘭喜聽信玄○○之說詞後│ │ │ │ │ │ │,即向路加公司購買「全然植物│ │ │ │ │ │ │總合酵素」一罐、「以琳淨水器│ │ │ │ │ │ │」二台、「蔬果清淨機」二台,│ │ │ │ │ │ │並遵照玄○○所為之前開指示服│ │ │ │ │ │ │用產品。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二│ │ │ │ │ │ │月間,李蘭喜健康狀況急轉直下│ │ │ │ │ │ │,身體虛弱,意識不清,經李蘭│ │ │ │ │ │ │喜之朋友黃玉華詢問玄○○應如│ │ │ │ │ │ │何處理,玄○○仍指示李蘭喜應│ │ │ │ │ │ │繼續遵循前開指示,使李蘭喜再│ │ │ │ │ │ │度陷於錯誤,而繼續遵循前開指│ │ │ │ │ │ │示,及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 │ │ │ │ │ │李蘭喜所罹患之紅斑性狼瘡再度│ │ │ │ │ │ │復發,遂自行詢問玄○○應如何│ │ │ │ │ │ │處理,惟玄○○仍指示李蘭喜應│ │ │ │ │ │ │遵照前開指示,使李蘭喜再度陷│ │ │ │ │ │ │於錯誤,而繼續遵循前開指示,│ │ │ │ │ │ │嗣李蘭喜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 │ │ │ │ │ │日,在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因全│ │ │ │ │ │ │身性紅斑狼瘡、敗血症、肺炎、│ │ │ │ │ │ │鬱血性心衰竭、心律不整而死亡│ │ │ │ │ │ │。 │ │ ├──┼───┼────┼────┼──────────────┼─────┤ │七 │辛○○│九十四年│路加公司│因妹妹池韻光於九十一年八月後│三萬 │ │ │ │間 │ │購買玄○○「無毒一身輕」書籍│ │ │ │ │ │ │介紹辛○○閱讀,辛○○閱讀後│ │ │ │ │ │ │陷於錯誤,購買「全然植物總合│ │ │ │ │ │ │酵素」、「穀粉」、「洗髮精」│ │ │ │ │ │ │使用,使用全然植物總合酵素後│ │ │ │ │ │ │到停止使用這段時間認為排泄功│ │ │ │ │ │ │能沒有差別,一直迄今仍沒有差│ │ │ │ │ │ │別。 │ │ ├──┼───┼────┼────┼──────────────┼─────┤ │八 │Y○○│九十三年│路加公司│九十三年間開始因閱讀玄○○出│三萬元至五│ │ │ │間 │ │版書籍「無毒一身輕」後,陷於│萬元 │ │ │ │ │ │錯誤向路加公司購買「全然植物│ │ │ │ │ │ │總合酵素」、「蔬果清洗機」、│ │ │ │ │ │ │「以琳飲水機」等產品,門市行│ │ │ │ │ │ │銷林小姐,向趙女士表示該公司│ │ │ │ │ │ │所販賣「植物總合酵素」,可以│ │ │ │ │ │ │改善許多癌症疾病,另飲水機所│ │ │ │ │ │ │過濾之水為微鹼性,蔬果機具有│ │ │ │ │ │ │清潔蔬果殘餘農藥功能,Y○○│ │ │ │ │ │ │使用二年未有副作用,另食用飲│ │ │ │ │ │ │水機生產之弱鹼性水初期有輕微│ │ │ │ │ │ │腹瀉現象,Y○○認為產品未有│ │ │ │ │ │ │書籍或門市小姐所介紹之功能。│ │ ├──┼───┼────┼────┼──────────────┼─────┤ │九 │癸○○│九十三年│路加公司│九十三年間起玄○○經常至中和│每次二萬至│ │ │ │間開始 │ │牧心堂演講,癸○○因而陷於錯│三萬元,總│ │ │ │ │ │誤前往路加公司購買「全然植物│共約二十餘│ │ │ │ │ │總合酵素」,門市林小姐及林先│萬元 │ │ │ │ │ │生表示該公司所販賣各種東西可│ │ │ │ │ │ │排身體毒素,促進腸胃蠕動防止│ │ │ │ │ │ │腸胃阻塞,清除體內毒素及宿便│ │ │ │ │ │ │等效果。後癸○○於九十三年在│ │ │ │ │ │ │鼠膝部有一顆惡性腫瘤,開刀後│ │ │ │ │ │ │即使用路加公司之相關產品,惟│ │ │ │ │ │ │認為使用該產品後並無改善其疾│ │ │ │ │ │ │病。 │ │ ├──┼───┼────┼────┼──────────────┼─────┤ │十 │午○○│九十三年│路加公司│九十三年間閱讀玄○○所著「無│五萬元 │ │ │ │ │ │毒一身輕」書籍後,陷於錯誤購│ │ │ │ │ │ │買「植物總合酵素」、「蔬果清│ │ │ │ │ │ │消機」、「以琳飲水機」及「全│ │ │ │ │ │ │然植物能量素(昆布粉)」等產│ │ │ │ │ │ │品,門市林小姐推銷表示該公司│ │ │ │ │ │ │所販賣產品可以改善很多癌症疾│ │ │ │ │ │ │病,並舉很多見證參考,午○○│ │ │ │ │ │ │購買後,給其父使用後無副作用│ │ │ │ │ │ │,但其父認為使用該「全然植物│ │ │ │ │ │ │總合酵素」、「蔬果清消機」、│ │ │ │ │ │ │「以琳飲水機」及「全然植物能│ │ │ │ │ │ │量素(昆布粉)」等產品,沒有│ │ │ │ │ │ │作用。 │ │ ├──┼───┼────┼────┼──────────────┼─────┤ │十一│地○○│九十五年│路加公司│九十五年間閱讀玄○○所籍「無│一萬九千元│ │ │ │間 │ │毒一身輕」,陷於錯誤購買「全│ │ │ │ │ │ │然植物總合酵素」二瓶,並依規│ │ │ │ │ │ │定食用,食用半年,認為身體無│ │ │ │ │ │ │任何改變。 │ │ ├──┼───┼────┼────┼──────────────┼─────┤ │十二│D○○│九十三年│路加公司│九十三年間開始因閱讀玄○○出│二萬元 │ │ │ │間 │ │版書籍「無毒一身輕」,因而陷│ │ │ │ │ │ │於錯誤向路加公司購買「全然植│ │ │ │ │ │ │物總合酵素」、「蔬果清洗機」│ │ │ │ │ │ │、「以琳飲水機」、「竹鹽」等│ │ │ │ │ │ │產品,使用三年未有副作用,惟│ │ │ │ │ │ │該產品沒有效果。 │ │ ├──┼───┼────┼────┼──────────────┼─────┤ │十三│Z○○│九十四年│路加公司│九十四年間看電視廣告,由林光│六萬元至七│ │ │ │間 │ │常主持闡述健康養生理論,因而│萬元 │ │ │ │ │ │陷於錯誤自行購買玄○○販賣之│ │ │ │ │ │ │「植物總合酵素」,食用約二個│ │ │ │ │ │ │月至三個月後,使用並無副作用│ │ │ │ │ │ │,惟並無效果。 │ │ ├──┼───┼────┼────┼──────────────┼─────┤ │十四│亥○○│九十二年│路加公司│九十二年間開始因閱讀玄○○出│三萬元至五│ │ │ │間 │ │版書籍向路加公司購買「全然植│萬元 │ │ │ │ │ │物總合酵素」、「月見草油」、│ │ │ │ │ │ │「水纖康」、玄○○演講CD等│ │ │ │ │ │ │產品,亥○○有洽詢門市行銷小│ │ │ │ │ │ │姐,渠等並表示其所購買之產品│ │ │ │ │ │ │確有如同玄○○書籍、CD上所│ │ │ │ │ │ │宣稱之療效,因而陷於錯誤,購│ │ │ │ │ │ │買上開產品。 │ │ ├──┼───┼────┼────┼──────────────┼─────┤ │十五│甲○○│九十五年│路加公司│九十五年間觀看電視廣告稱「M│二萬元至三│ │ │ │間 │ │OD─HFP奈米幾丁聚糖」具│萬元 │ │ │ │ │ │有排毒之功能,因其妻子吳瑞琴│ │ │ │ │ │ │罹患大腸癌、子宮頸癌,因而陷│ │ │ │ │ │ │於錯誤購買「MOD─HFP奈│ │ │ │ │ │ │米幾丁聚醣」產品給妻子吳瑞琴│ │ │ │ │ │ │食用。 │ │ ├──┼───┼────┼────┼──────────────┼─────┤ │十六│k○ │九十四年│路加公司│九十四年間在書店閱讀玄○○著│約二萬六千│ │ │ │間 │ │「無毒一身輕」後,書中和廣告│元 │ │ │ │ │ │稱植物總合酵素具有促進身體新│ │ │ │ │ │ │陳代謝之保健功效,因而陷於錯│ │ │ │ │ │ │誤,向路加公司購買「植物總合│ │ │ │ │ │ │酵素」產品,一罐二千二百元,│ │ │ │ │ │ │購買十二罐。 │ │ ├──┼───┼────┼────┼──────────────┼─────┤ │十七│Q○○│九十四年│路加公司│九十四年間因看電視廣告,因而│四千元 │ │ │ │間 │ │陷於錯誤自行二次至路加公司購│ │ │ │ │ │ │買玄○○販賣之「全然植物總合│ │ │ │ │ │ │酵素」,一罐一千八百元。 │ │ ├──┼───┼────┼────┼──────────────┼─────┤ │十八│T○○│九十四年│路加公司│九十四年間開始因閱讀玄○○出│十萬元至十│ │ │ │間 │ │版書籍「無毒一身輕」,及電視│二萬元 │ │ │ │ │ │廣告後,陷於錯誤向路加公司購│ │ │ │ │ │ │買「植物總合酵素」、「蔬果清│ │ │ │ │ │ │洗機」、「以林飲水機」、「備│ │ │ │ │ │ │長炭」、「植物能量素」等產品│ │ │ │ │ │ │,「全然植物總合酵素」一罐九│ │ │ │ │ │ │千五百元,身體環保、排毒功效│ │ │ │ │ │ │,「以琳飲水機」一台一萬七千│ │ │ │ │ │ │元左右,可以製造活水,「蔬果│ │ │ │ │ │ │清先機」,一台四千五百元,可│ │ │ │ │ │ │以清除蔬果表面的農藥,「植物│ │ │ │ │ │ │能量素」一罐約二千元、備長炭│ │ │ │ │ │ │一箱約二萬元。 │ │ ├──┼───┼────┼────┼──────────────┼─────┤ │十九│S○○│九十五年│路加公司│九十五年間開始因閱讀玄○○出│五萬元 │ │ │ │間 │ │版書籍「無毒一身輕」,有介紹│ │ │ │ │ │ │產品之功效,陷於錯誤向路加公│ │ │ │ │ │ │司購買「全然植物總合酵素」一│ │ │ │ │ │ │罐九千五百元,買二罐、「植物│ │ │ │ │ │ │種子纖維」一罐約二千元、「以│ │ │ │ │ │ │琳飲水機」一台一萬七千元、「│ │ │ │ │ │ │備長炭」一盒五百元、「植物能│ │ │ │ │ │ │量素」一罐約二千元,購買二罐│ │ │ │ │ │ │,約五萬元。 │ │ ├──┼───┼────┼────┼──────────────┼─────┤ │二十│己○○│九十三年│路加公司│九十三年開始因閱讀玄○○出版│五萬元 │ │ │(原審│間 │ │書籍「無毒一身輕」,因而陷於│ │ │ │誤載為│ │ │錯誤向路加公司購買「全然植物│ │ │ │岳綠茵│ │ │總合酵素」、「蔬果清洗機」等│ │ │ │) │ │ │產品,門市小姐表示使用「MO│ │ │ │ │ │ │D─HFP奈米幾丁聚醣」後,│ │ │ │ │ │ │可改善頻尿現象,植物總合酵素│ │ │ │ │ │ │可增強免疫力,共約消費五萬元│ │ │ │ │ │ │以上。 │ │ ├──┼───┼────┼────┼──────────────┼─────┤ │二一│A○○│九十四年│路加公司│九十四年間開始因閱讀玄○○出│三萬元 │ │ │ │間 │ │版書籍「無毒一身輕」,陷於錯│ │ │ │ │ │ │誤認為植物總合酵素有身體環保│ │ │ │ │ │ │、排毒功效,強化排泄功能,穀│ │ │ │ │ │ │粉可以幫助消化、排更、清除宿│ │ │ │ │ │ │便,因而向路加公司購買「全然│ │ │ │ │ │ │植物總合酵素」、「穀粉」等產│ │ │ │ │ │ │品,共消費三萬元以上。 │ │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 │購買日期│金額(新│行銷公司│詐騙內容 │ │ │ │ │臺幣) │ │ │ ├──┼───┼────┼────┼────┼───────────────┤ │一 │丙○○│九十五年│六萬元 │日瀠子生│電視廣告,由玄○○代言,宣稱植│ │ │ │二月 │ │物科技股│物總和酵素具有排毒等療效,且經│ │ │ │ │ │份有限公│由廣通集團之行銷人員強力推銷,│ │ │ │ │ │司 │故購買「MOD植物總合酵素」十│ │ │ │ │ │ │多瓶,共計六萬元,但使用無效果│ │ │ │ │ │ │。 │ ├──┼───┼────┼────┼────┼───────────────┤ │二 │R○○│九十五年│十萬元 │日瀠子生│九十四年四月電視廣告播送玄○○│ │ │ │四月 │ │物科技股│代言之「MOD植物總合酵素」產│ │ │ │ │ │份有限公│品,宣稱可排毒、排宿便、促進小│ │ │ │ │ │司 │孩食慾,增加抵抗力等療效,因而│ │ │ │ │ │ │購買二十盒,給小孩食用其中八盒│ │ │ │ │ │ │後,覺得使用無效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未○○│九十五年│三萬元 │日瀠子生│九十五年上半年看第四台玄○○博│ │ │ │上半年 │ │物科技股│士介紹使用「MOD植物總合酵素│ │ │ │ │ │份有限公│」產品,稱可增加抵抗力,及可改│ │ │ │ │ │司 │善糖尿病及婦女病變,且經由廣通│ │ │ │ │ │ │集團之行銷人員強力推銷,故購買│ │ │ │ │ │ │六盒之「MOD植物總合酵素」,│ │ │ │ │ │ │予其母服用其中五盒後無效果。 │ ├──┼───┼────┼────┼────┼───────────────┤ │四 │c○○│九十五年│三萬六千│日瀠子生│九十五年三月看第四台玄○○博士│ │ │ │三月 │元 │物科技股│介紹使用「MOD植物總合酵素」│ │ │ │ │ │份有限公│,稱有排毒減肥、可降血壓及血糖│ │ │ │ │ │司 │之療效,故購買六盒,予其父、母│ │ │ │ │ │ │、弟及弟媳服用,惟使用後均無效│ │ │ │ │ │ │果。 │ ├──┼───┼────┼────┼────┼───────────────┤ │五 │X○○│九十四年│一萬二千│日瀠子生│九十四年間時觀看東森娛樂購物台│ │ │ │間 │元 │物科技股│購物廣告宣稱「MOD植物總合酵│ │ │ │ │ │份有限公│素」具有變漂亮、治療脂肪肝等療│ │ │ │ │ │司 │效,故購買酵素二盒,但使用後無│ │ │ │ │ │ │效果。 │ ├──┼───┼────┼────┼────┼───────────────┤ │六 │J○○│九十五年│一萬八千│廣通公司│九十五年年初觀看超視頻道玄○○│ │ │ │年初 │元 │(併案意│及崔麗心介紹具有「治療糖尿病、│ │ │ │ │ │旨書誤載│促進新陳代謝、防止現代文明病、│ │ │ │ │ │為中廣百│改善消化系統」之「MOD植物總│ │ │ │ │ │貨股份限│合酵素」,故購買六盒,當使用無│ │ │ │ │ │公司) │療效時,該公司行銷小姐竟要求多│ │ │ │ │ │ │吃一點,且拒絕退費。 │ ├──┼───┼────┼────┼────┼───────────────┤ │七 │陳嬑鈴│九十三年│二萬元 │目彪公司│經電視廣告,由玄○○代言之「M│ │ │(原審│間(併案│ │、嘉通公│OD植物總合酵素」產品,宣稱具│ │ │誤載為│意旨書誤│ │司 │有排毒、改善過敏、改善蕁麻疹、│ │ │K○○│載為九十│ │ │可減肥等效果,廣通集團之行銷人│ │ │) │五年間)│ │ │員強力推銷,故購買「MOD植物│ │ │ │ │ │ │總合酵素」四盒後,使用後無效果│ │ │ │ │ │ │。 │ ├──┼───┼────┼────┼────┼───────────────┤ │八 │戌○○│九十五年│六萬元 │廣通集團│九十五年一月間因觀看電視購物,│ │ │ │一月間 │ │ │由玄○○、崔麗心、朱衛茵等推銷│ │ │ │ │ │ │排毒、減肥、代謝及增強小孩記憶│ │ │ │ │ │ │力、治療癌症之「MOD植物總合│ │ │ │ │ │ │酵素」產品,經購買十三盒後,由│ │ │ │ │ │ │其小孩及有癌症之友人陳士平使用│ │ │ │ │ │ │後無效果。 │ ├──┼───┼────┼────┼────┼───────────────┤ │九 │h○○│九十五年│四萬元 │廣通公司│九十五年三月間因觀看電視,由林│ │ │ │三月十九│ │ │光常、崔麗心介紹調理體質、瘦身│ │ │ │日 │ │ │、清除宿便之「MOD植物總合酵│ │ │ │ │ │ │素」,經購買十盒後,服用一個月│ │ │ │ │ │ │無效果,且精神不濟。 │ ├──┼───┼────┼────┼────┼───────────────┤ │十 │F○○│九十五年│三萬六千│廣通集團│九十五年三月間因觀看電視,由林│ │ │ │三月 │元 │ │光常、崔麗心、朱衛茵主持推薦之│ │ │ │ │ │ │「MOD植物總合酵素」,宣稱具│ │ │ │ │ │ │有排除宿便、達到瘦身健康減肥、│ │ │ │ │ │ │改善過敏體質之效果,經購買十二│ │ │ │ │ │ │盒,使用半年後無效果。 │ ├──┼───┼────┼────┼────┼───────────────┤ │十一│H○○│九十四年│十六萬元│日瀠子生│九十四年年中因觀看第四台,由林│ │ │ │年中 │ │物科技股│光常及崔麗心推薦排除宿便、達到│ │ │ │ │ │份有限公│瘦身健康減肥之「MOD植物總合│ │ │ │ │ │司 │酵素」等產品,洽洵該公司行銷人│ │ │ │ │ │ │員,經購買使用後無效果。 │ ├──┼───┼────┼────┼────┼───────────────┤ │十二│戊○○│九十四年│十萬元 │日瀠子生│九十四年十月觀看電視購物由鄭進│ │ │ │十月間 │ │物科技股│一、沈文程推薦,宣稱可改善宿便│ │ │ │ │ │份有限公│有效減肥瘦身之「MOD植物總合│ │ │ │ │ │司 │酵素」等產品,經購買使用後無效│ │ │ │ │ │ │果。 │ ├──┼───┼────┼────┼────┼───────────────┤ │十三│i○○│九十五年│三萬六千│日瀠子生│九十五年三月觀看第四台由玄○○│ │ │ │三月 │元 │物科技股│、崔麗心推薦排宿便、達到瘦身健│ │ │ │ │ │份有限公│康減肥之「MOD植物總合酵素」│ │ │ │ │ │司 │,購買六盒,使用其中四盒後效果│ │ │ │ │ │ │。 │ ├──┼───┼────┼────┼────┼───────────────┤ │十四│壬○○│九十四年│五萬七千│目彪生化│九十四年九月觀看由玄○○、崔麗│ │ │ │九月 │元 │科技公司│心主持代言「MOD植物總合酵素│ │ │ │ │ │ │」之產品,宣稱其產品具有改善過│ │ │ │ │ │ │敏、改善體質等效果,且經由行銷│ │ │ │ │ │ │人員強力推薦,故購買六盒,使用│ │ │ │ │ │ │一年三個月後,無效果。 │ ├──┼───┼────┼────┼────┼───────────────┤ │十五│e○○│九十五年│六萬四千│廣通公司│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由玄○○、崔│ │ │ │一月十六│元 │ │麗心、楊小黎推薦之「MOD植物│ │ │ │日 │ │ │總合酵素」具有防癌、改善便秘、│ │ │ │ │ │ │改善酸性體質為鹼性體質之效果,│ │ │ │ │ │ │購買十三盒,服用三至四個月無效│ │ │ │ │ │ │。 │ ├──┼───┼────┼────┼────┼───────────────┤ │十六│W○○│九十五年│三萬六千│廣通公司│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由玄○○、│ │ │ │三月十五│元 │日瀠子生│崔麗心主持推薦之「MOD植物總│ │ │ │日 │ │物科技股│合酵素」產品,宣稱可以改善體質│ │ │ │ │ │份有限公│、排毒、改善睡眠等效果,經購買│ │ │ │ │ │司 │七盒使用一年無效。 │ ├──┼───┼────┼────┼────┼───────────────┤ │十七│d○○│九十四年│約五萬元│日瀠子生│經由目彪公司電話行銷人員強力推│ │ │ │十一月起│ │物科技股│銷稱「MOD植物總合酵素」可以│ │ │ │至九十五│ │份有限公│調整體質,購買十盒,惟使用後無│ │ │ │年五月十│ │司、目彪│效果。 │ │ │ │五日止 │ │公司 │ │ ├──┼───┼────┼────┼────┼───────────────┤ │十八│G○○│九十四年│三萬四千│京虹公司│九十四年九月至十月間觀看電視由│ │ │ │九月至十│九百元 │ │玄○○持推薦調整體質、防癌之「│ │ │ │月間 │ │ │MOD植物總合酵素」產品,經購│ │ │ │ │ │ │買使用後無效。 │ ├──┼───┼────┼────┼────┼───────────────┤ │十九│卯○○│九十五年│三萬元 │中廣百貨│九十五年三月觀看電視,由玄○○│ │ │ │三月間 │ │公司 │、崔麗心主持調整體質、由酸變鹼│ │ │ │ │ │ │之「MOD植物總合酵素」產品,│ │ │ │ │ │ │購買六盒,使用後無效。 │ ├──┼───┼────┼────┼────┼───────────────┤ │二十│j○○│九十五年│十五萬二│日瀠子生│九十五年二月八日因觀看電視,由│ │ │ │二月八日│千二百四│物科技股│玄○○、崔麗心推薦之「MOD植│ │ │ │ │十八元 │份有限公│物總合酵素」,宣稱具有排毒、改│ │ │ │ │ │司 │善慢性病、排宿便之效果,前後購│ │ │ │ │ │ │買二次共二十盒,使用後無效果,│ │ │ │ │ │ │且發現手臂過敏、暈眩副作用。 │ ├──┼───┼────┼────┼────┼───────────────┤ │二一│O○○│九十五年│六萬元 │日瀠子生│九十五年三月,觀看第四台,由林│ │ │ │三月 │ │物科技股│光常及崔麗心推薦排宿便、達到瘦│ │ │ │ │ │份有限公│身健康減肥之「MOD植物總合酵│ │ │ │ │ │司 │素」廣告,洽詢該公司行銷人員,│ │ │ │ │ │ │經購買十盒,使用無效。 │ ├──┼───┼────┼────┼────┼───────────────┤ │二二│b○○│九十五年│四萬二千│日瀠子生│九十五年年中由玄○○推薦吸收油│ │ │ │年中 │元 │物科技股│脂、並宣稱乳癌患者治癒,經購買│ │ │ │ │ │份有限公│「MOD植物總合酵素」七盒使用│ │ │ │ │ │司 │二至三個月無效。 │ ├──┼───┼────┼────┼────┼───────────────┤ │二三│L○○│九十四年│金額不詳│廣通公司│九十五年五月至六月間,由玄○○│ │ │ │五月至六│ │ │推薦排毒之「MOD植物總合酵素│ │ │ │月間 │ │ │」,經購買使用一至二個月無效。│ ├──┼───┼────┼────┼────┼───────────────┤ │二四│辰○○│九十五年│四萬二千│日瀠子生│九十五年五月間,由玄○○、崔麗│ │ │ │五月間 │元 │物科技股│心主持推薦之「MOD植物總合酵│ │ │ │ │ │份有限公│素」產品,宣稱具有改善慢性病、│ │ │ │ │ │司 │癌症、排毒等效果,經購買七盒,│ │ │ │ │ │ │使用六個月無效。 │ ├──┼───┼────┼────┼────┼───────────────┤ │二五│巳○○│九十五年│三萬元 │廣通公司│九十五年四月,自玄○○電視廣告│ │ │ │四月 │ │日瀠子生│,由玄○○推薦排毒之「MOD植│ │ │ │ │ │物科技股│物總合酵素」,宣稱具有排毒、促│ │ │ │ │ │份有限公│進新陳代謝之效果,依廣告跑馬燈│ │ │ │ │ │司 │0八00打電話,行銷人員推銷購│ │ │ │ │ │ │買六盒使用一個月無效。 │ ├──┼───┼────┼────┼────┼───────────────┤ │二六│申○○│九十五年│三十五萬│日瀠子生│於九十五年四月間看玄○○博士電│ │ │ │一月二十│元 │物科技股│視廣告,由玄○○、崔麗心主持並│ │ │ │日 │ │份有限公│有見證人丑○○,推薦名稱為「M│ │ │ │ │ │司 │OD植物總合酵素」產品,宣稱產│ │ │ │ │ │ │品具有排毒、改善身體病症、改善│ │ │ │ │ │ │癌症之效果,行銷人員強力推銷購│ │ │ │ │ │ │買植物總合酵素,使用後因會頭暈│ │ │ │ │ │ │即不敢再食用。 │ ├──┼───┼────┼────┼────┼───────────────┤ │二七│寅○○│九十四年│四萬元 │日瀠子生│九十四年十二月起購買「MOD植│ │ │ │十二月間│ │物科技股│物總合酵素」,宣稱任何病症服用│ │ │ │ │ │份有限公│都有益處,購買八盒,使用後均無│ │ │ │ │ │司 │療效。 │ ├──┼───┼────┼────┼────┼───────────────┤ │二八│黃○○│九十五年│十萬元 │日瀠子生│九十五年間觀看民視頻道,由崔麗│ │ │ │間 │ │物科技股│心推薦,可排宿便、達到瘦身健康│ │ │ │ │ │份有限公│減肥之「MOD植物總合酵素」之│ │ │ │ │ │司 │產品,經洽詢該公司行銷人員,經│ │ │ │ │ │ │購買二十盒後,經使用十盒後無效│ │ │ │ │ │ │。 │ ├──┼───┼────┼────┼────┼───────────────┤ │二九│子○○│九十四年│十一萬元│廣通公司│由電視廣告,由玄○○、朱衛茵、│ │ │ │八月 │ │、中廣公│崔麗心推薦代言之「MOD植物總│ │ │ │ │ │司 │合酵素」產品,宣稱可減肥瘦身及│ │ │ │ │ │ │調理體質,經購買,惟服用後均無│ │ │ │ │ │ │效果。 │ ├──┼───┼────┼────┼────┼───────────────┤ │三十│g○○│九十五年│十四萬元│日瀠子生│由電視廣告,由玄○○代言之「M│ │ │ │三月八日│ │物科技股│OD植物總合酵素」產品,宣稱有│ │ │ │、九十五│ │份有限公│排毒、排宿便、瘦身之效果,經購│ │ │ │年三月二│ │司 │買但服用後均無效果。 │ │ │ │十八日 │ │ │ │ ├──┼───┼────┼────┼────┼───────────────┤ │三一│P○○│九十五年│因與其他│日瀠子生│電視廣告由崔麗心、玄○○推薦,│ │ │ │二月間 │產品搭配│物科技股│宣稱「MOD植物總合酵素」具有│ │ │ │ │共購買一│份有限公│療效,且經由廣通集團之行銷人員│ │ │ │ │百餘萬元│司 │強力推薦,故購買使用半年後無效│ │ │ │ │ │ │果。 │ ├──┼───┼────┼────┼────┼───────────────┤ │三二│丁○○│九十四年│七十餘萬│目彪公司│九十四年間因於電視廣告,由崔麗│ │ │ │間(惟收│元 │ │心、玄○○及丑○○推薦,宣稱「│ │ │ │到的發票│ │ │MOD植物總合酵素」具有治療及│ │ │ │時間為九│ │ │抑制癌症復發療效,且經由廣通集│ │ │ │十五年間│ │ │團之行銷人員強力推銷,故購買「│ │ │ │) │ │ │MOD植物總合酵素」四十四盒,│ │ │ │ │ │ │使用後無效果。 │ ├──┼───┼────┼────┼────┼───────────────┤ │三三│天○○│九十五年│二十萬元│鳳帝公司│於九十五年間因看電視廣告,由林│ │ │ │間 │ │ │光常推薦,宣稱「MOD植物總合│ │ │ │ │ │ │酵素」具有排毒之療效,且經由廣│ │ │ │ │ │ │通集團之行銷人員強力推銷,故購│ │ │ │ │ │ │買「MOD植物總合酵素」四十四│ │ │ │ │ │ │盒,供其父母使用無效果。 │ ├──┼───┼────┼────┼────┼───────────────┤ │三四│酉○○│九十四年│六萬元 │目彪公司│於九十四年底因看電視廣告,由崔│ │ │ │底 │ │ │麗心、玄○○推薦,宣稱「MOD│ │ │ │ │ │ │植物總合酵素」有排毒、改善癌症│ │ │ │ │ │ │之療效,且經由目彪公司之行銷人│ │ │ │ │ │ │員強力推銷,故購買「MOD植物│ │ │ │ │ │ │總合酵素」六萬元,但使用七個月│ │ │ │ │ │ │後無效果。 │ ├──┼───┼────┼────┼────┼───────────────┤ │三五│E○○│九十五年│約十萬元│舜裕公司│於電視廣告,由玄○○推薦,宣稱│ │ │ │間 │ │、廣通集│「MOD植物總合酵素」具有排毒│ │ │ │ │ │團 │、治療癌症等療效,且經由廣通集│ │ │ │ │ │ │團之行銷人員強力推銷,故購買「│ │ │ │ │ │ │MOD植物總合酵素」十六盒,供│ │ │ │ │ │ │其母親使用,但無效果。 │ ├──┼───┼────┼────┼────┼───────────────┤ │三六│I○○│九十五年│二十萬元│廣通公司│由電視廣告,由玄○○、崔麗心代│ │ │ │三月十三│ │ │言推薦,宣稱「MOD植物總合酵│ │ │ │日 │ │ │素」具有排毒、治療慢性病、癌症│ │ │ │ │ │ │之療效,且經由廣通公司之行銷人│ │ │ │ │ │ │員強力推銷,故購買「MOD植物總 │ │ │ │ │ │ │合酵素」共五十盒,惟使用後無效│ │ │ │ │ │ │果。 │ └──┴───┴────┴────┴────┴───────────────┘ 附表三: ┌─┬─────┬───────────┬─────┐│編│產品名稱 │宣稱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備 註││號│ │有特定保健功效 │ │├─┼─────┼───────────┼─────┤│一│全然植物總│「體力充沛、胃口增加、│於「無毒一││ │合酵素、M│身體舒暢、膚質變好、痘│身輕」第二││ │OD植物總│痘不見了、體態輕盈纖細│二六頁記載││ │合酵素 │、排便順暢、肌肉酸痛減│ ││ │(Plant En│輕、體質呈健康得弱鹼性│ ││ │zyme)(每│」、「幫助排毒,對於失│ ││ │瓶新臺幣九│眠、嚴重疲勞感、皮膚異│ ││ │千五百元)│常、肝腎功能衰退、長期│ ││ │ │便秘、青春痘、偏頭痛、│ ││ │ │肩頸酸痛、貧血、食慾不│ ││ │ │振、揮鞭式損傷(神經炎│ ││ │ │)、過敏症、經常性感冒│ ││ │ │、過度肥胖,以酵素治療│ ││ │ │都有驚人的效果。」 │ │├─┼─────┼───────────┼─────┤│二│植物種子纖│1、協助排便、預防便秘│於「無毒一││ │維 │ 、痔瘡。 │身輕」(二││ │ │2、預防肥胖。 │)第二六四││ │ │3、保護皮膚、排毒。 │頁記載 ││ │ │4、降低腸內壓,預防憩│ ││ │ │ 室產生。 │ ││ │ │5、降低醣類消化,緩和│ ││ │ │ 血糖上升。 │ ││ │ │6、減少LDL(低密度│ ││ │ │ 脂蛋白膽固醇)的含│ ││ │ │ 量,使HDL(高密│ ││ │ │ 度脂蛋白膽固醇)含│ ││ │ │ 量增加,達到改善動│ ││ │ │ 脈硬化的目的,降低│ ││ │ │ 心血管疾病罹患率。│ ││ │ │7、降低血液中膽固醇。│ ││ │ │8、預防大腸癌。 │ ││ │ │ │ ││ │ │1、降低血中膽固醇、預│於「無毒一││ │ │ 防冠心病。 │身輕」(二││ │ │2、服用植物種子酵素時│)第二六九││ │ │ 間愈久,總膽固醇及│頁記載 ││ │ │ 低密度膽固醇就愈低│ ││ │ │ 。 │ ││ │ │3、減少高血脂患者血中│ ││ │ │ 脂肪、降低膽固醇、│ ││ │ │ 保持大腸功能正常運│ ││ │ │ 作。 │ ││ │ │4、增加腸蠕動,減少熱│ ││ │ │ 量及脂肪吸收。 │ │├─┼─────┼───────────┼─────┤│三│昆布粉(植│補充身體所需之概、鐵、│於「無毒一││ │物能量素)│錳、銅、鎂、鉀、釸等礦│身輕」第二││ │ │物質。 │三二頁記載│├─┼─────┼───────────┼─────┤│四│全然果實酵│補充人體所需的維生素B│於「無毒一││ │母 │群、蛋白質及胺基酸、醣│身輕」(二││ │ │類、脂肪、維生素、礦物│)第二六五││ │ │質、核酸。且具有下列的│頁記載 ││ │ │保健功效: │ ││ │ │1、幫助消化、改善腸胃│ ││ │ │ 機能、提振食慾、促│ ││ │ │ 進發育。 │ ││ │ │2、維護肝臟正常功能。│ ││ │ │3、保持肌膚、頭髮、指│ ││ │ │ 甲健康。 │ ││ │ │4、減緩神經緊張、消除│ ││ │ │ 疲勞、舒解肌肉緊繃│ ││ │ │ 。 │ ││ │ │5、改善失眠、頭暈、記│ ││ │ │ 憶減退。 │ ││ │ │6、輔助治療貧血、高血│ ││ │ │ 壓、高血脂、糖尿病│ ││ │ │ 。 │ ││ │ │7、提升免疫力。 │ ││ │ │8、抗衰老。 │ │├─┼─────┼───────────┼─────┤│五│全然水融性│1、預防糖尿病、心臟病│於「玄○○││ │纖維 │ 、高血壓、動脈硬化│三加四健康││ │ │ 等生活習慣病。 │報告」第二││ │ │2、調理腸道作用。 │八一頁記載││ │ │3、平緩血糖上升。 │ ││ │ │4、調節血膽固醇。 │ ││ │ │5、降低中性脂肪。 │ │├─┼─────┼───────────┼─────┤│六│玄○○全然│1、肥胖者減肥、過輕者│於「玄○○││ │穀粉 │ 增重的雙向調節。 │三加四健康││ │(Whole Na│2、修復改善腸道功能。│報告」第二││ │ture Grain│3、全面增進調節人體機│八六頁記載││ │Power)( │ 能。 │ ││ │每瓶一千五│ │ ││ │百元) │ │ ││ │ │ │ │├─┼─────┼───────────┼─────┤│七│全然能量錠│補充身體所需之鈣、美、│「路加公司││ │ │硼、銅、鋅等,協助身體│」網站上所││ │ │確實地吸收礦物質,並促│載資料 ││ │ │進身體的代謝,絕對是人│ ││ │ │體補充礦物質的最佳選擇│ ││ │ │。補充維他命B2、B1│ ││ │ │2等維生素,促進新陳代│ ││ │ │謝。 │ │├─┼─────┼───────────┼─────┤│八│鼎級全然蜂│ 含有豐富的類黃酮及三 │「路加公司││ │膠 │ 百多種天然複方營養素 │」網站上所││ │ │ 、維他命、酵素、礦物 │載資料 ││ │ │ 質與有機酸,每天食用 │ ││ │ │ ,除了可以增強體力、 │ ││ │ │ 調整體質,同時還能幫 │ ││ │ │ 助維持消化道機能,讓 │ ││ │ │ 全家人天天都能神采奕 │ ││ │ │ 奕,擁有充沛的活力, │ ││ │ │ 是維持健康的最佳天然 │ ││ │ │ 保健食品。 │ │├─┼─────┼───────────┼─────┤│九│奈米幾丁聚│ │「路加公司││ │醣((Nano│ │」網站上所││ │Chitosan)│ │載資料 ││ │」(每瓶三│ │ ││ │千九百八十│ │ ││ │元) │ │ │├─┼─────┼───────────┼─────┤│十│明日葉( │ │「路加公司││ │Angel ica │ │」網站上所││ │Keiskei) │ │載資料 ││ │」(每瓶二│ │ ││ │千八百元)│ │ │└─┴─────┴───────────┴─────┘附表四: ┌──┬─────────────────────┬──────┐ │編號│內 容│出 處│ ├──┼─────────────────────┼──────┤ │一 │「在長年腫瘤臨床研究與教學生涯中,得到二點│於「無毒一身│ │ │極為寶貴之經驗..」 │輕」第十三頁│ ├──┼─────────────────────┼──────┤ │二 │「目前我在各地所做的癌症治療都獲得了極大的│於「無毒一身│ │ │成果..,我要求所有希望我幫助的病患..」│輕」第十三頁│ ├──┼─────────────────────┼──────┤ │三 │「感謝遼寧中醫學院附屬醫院金明秀院長、外事│於「無毒一身│ │ │辦尹凡教授和食療科主治醫師徐慧主任與曹梅大│輕」第十四頁│ │ │夫,因為有他們的協助才使我得以在中國大陸進│至第十五頁 │ │ │行廣泛而大面積的臨床研究,並取得了極大的成│ │ │ │果(在另一本癌症專書中有詳述)。」 │ │ ├──┼─────────────────────┼──────┤ │四 │「我的臨床病例都是有關癌症方面的,而且經常│於「無毒一身│ │ │是癌症末期者較多。」 │輕」第二八頁│ ├──┼─────────────────────┼──────┤ │五 │「我常跟我的癌症病患說,癌症像感冒..」 │於「無毒一身│ │ │ │輕」第四九頁│ ├──┼─────────────────────┼──────┤ │六 │「每當我接觸到許多無助的病患時..,後來我│於「無毒一身│ │ │就把聯合國所公布的四大醫學系統其中的三大醫│輕」第四二頁│ │ │學統合,即西醫的解剖學、中醫的辯證論治及自│ │ │ │然醫學的治療觀,加以整合運用。至今已經發展│ │ │ │到一套醫學,可以在一分鐘內將癌症檢查出來,│ │ │ │而且甚至是0.一公分的惡性腫瘤,不需要任何│ │ │ │儀器,只需要一根筷子」 │ │ ├──┼─────────────────────┼──────┤ │七 │「我會建議在治療上採取三個步驟,幫助病人恢│於「無毒一身│ │ │復免疫系統..」 │輕」第五十頁│ ├──┼─────────────────────┼──────┤ │八 │「所以我常告訴我的病患,常到大自然走動..│於「無毒一身│ │ │」 │輕」第六八頁│ ├──┼─────────────────────┼──────┤ │九 │「在我開的醫學課程,常開宗明義就探討每一個│於「無毒一身│ │ │人應該要活到一百二十歲,..」 │輕」第一二九│ │ │ │頁 │ ├──┼─────────────────────┼──────┤ │十 │「我在臨床上面都是做癌症比較多,我發現能死│於「無毒一身│ │ │裡逃生的,能夠不斷恢復健康而且非常快速的.│輕」第一四0│ │ │.」 │頁 │ ├──┼─────────────────────┼──────┤ │十一│「所以為什麼沒有救的癌症病人到我手上都能救│於「無毒一身│ │ │得回來,..」 │輕」第一四二│ │ │ │頁 │ ├──┼─────────────────────┼──────┤ │十二│「說實在,我比較怕心臟病、中風,我是指病理│於「無毒一身│ │ │學上來說,我比較不怕癌症,..所以癌症好治│輕」第一四三│ │ │,心臟病不好治」 │頁 │ ├──┼─────────────────────┼──────┤ │十三│「有位女士得了乳房腫瘤,大小約二.八乘以一│於「無毒一身│ │ │.八公分,經超音波又X光攝影,顯示惡性的可│輕」第一四八│ │ │ 能性極大,但她拒絕立即開刀,詢問我的意見│頁 │ │ │ ,我答:「狀況還好,試著給自己二個星期機│ │ │ │ 會。」我給了份菜單,也教她如何給自己做一│ │ │ │ 些激勵幫助,不到二個星期,腫瘤開始變小了│ │ │ │ ,也沒有感覺那麼疼痛了」 │ │ ├──┼─────────────────────┼──────┤ │十四│「在此跟大家介紹的健康排毒餐,也是我在應邀│於「無毒一身│ │ │健康諮詢時,告訴病人所使用的方法,效果都非│輕」第一六二│ │ │常明顯。」 │頁 │ ├──┼─────────────────────┼──────┤ │十五│「有一位肝硬化的病人,當時醫生說他的肝硬化│於「無毒一身│ │ │已經非常嚴重,甚至連手術都沒辦法做了。在他│輕」第一六二│ │ │絕望之餘,他的朋友把他介紹到我這裡。我也發│頁 │ │ │現他確實比較嚴重。於是就告訴他這套健康排毒│ │ │ │餐,請他確實進食,結果他吃了大概五個禮拜後│ │ │ │,再回到醫院去檢查的時候,肝硬化的情形已大│ │ │ │有改善。」 │ │ ├──┼─────────────────────┼──────┤ │十六│「這套健康排毒餐運用在臨床上,發現對大腸癌│於「無毒一身│ │ │、胃癌、直腸癌、肺癌、肝癌、子宮頸癌等的預│輕」第一六三│ │ │防,特別有幫助。」 │頁 │ ├──┼─────────────────────┼──────┤ │十七│「他已經有腫瘤的反應,我就會建議病人要強化│於「無毒一身│ │ │排毒的效果。」 │輕」第一七0│ │ │ │頁 │ ├──┼─────────────────────┼──────┤ │十八│「我們要借重日本生物科技所研發的植物綜合酵│於「無毒一身│ │ │素,我在病理臨床上用得非常多」 │輕」第一七0│ │ │ │頁 │ ├──┼─────────────────────┼──────┤ │十九│「我在臨床研究發現,調整體質期間,為了讓健│於「無毒一身│ │ │康排毒餐的效果更好,..」 │輕」第一七三│ │ │ │頁 │ ├──┼─────────────────────┼──────┤ │二十│「我在美國的一個門診案例,有位九歲的小朋友│於「無毒一身│ │ │,..他說:『醫生叔叔,我每天都要吃三個蛋│輕」第一七五│ │ │耶!』..」 │頁 │ ├──┼─────────────────────┼──────┤ │二一│「這套健康排毒餐,是經過多年的臨床研究..│於「無毒一身│ │ │」 │輕」第一八一│ │ │ │頁 │ ├──┼─────────────────────┼──────┤ │二二│「我在臨床上試過,以上幾種所有病人都可吃,│於「無毒一身│ │ │..」 │輕」第一九二│ │ │ │頁 │ ├──┼─────────────────────┼──────┤ │二三│「我們在做邊疆醫療工作的時候,一開始會帶一│於「無毒一身│ │ │些藥物過去,但後來我們發現那些藥物對當地人│輕」第一九五│ │ │反而造成負擔及副作用,結果最好的藥竟是當地│頁 │ │ │生產的植物,尤其是草本的植物。於是我們便經│ │ │ │常利用草本的植物醫治當地人所罹患的疾病。」│ │ ├──┼─────────────────────┼──────┤ │二四│「他(玄○○)為了跨大步解開癌症密碼,向更│於「無毒一身│ │ │多國際上權威且專精的醫學專家學習,又進入美│輕」第二五四│ │ │國葛魯柏大學東方醫學研究所博士班就讀,這回│頁 │ │ │他專注於生命中自然康復力對癌症治療功效的探│ │ │ │討,陸續已獲致多項傑出研究與臨床成果,為癌│ │ │ │症病人帶來了莫大的康復盼望與生命的希望」 │ │ ├──┼─────────────────────┼──────┤ │二五│「卸下中華文化學院三年(二000年至第二0│於「無毒一身│ │ │0二年)客座教授的教職後,林教授有更多的時│輕」第二五四│ │ │間可以接觸病患,從事臨床研究。」 │頁 │ ├──┼─────────────────────┼──────┤ │二六│「林(光常)教授就說,最重要的是儘快成立一│於「無毒一身│ │ │所集治療、研究與教學的癌症中心,..」 │輕」第二五四│ │ │ │頁 │ ├──┼─────────────────────┼──────┤ │二七│「為了大步解開癌症密碼,玄○○決定向更多國│於「無毒一身│ │ │際上權威且專精的醫學專家學習。先進入美國檀│輕」第二七0│ │ │香山大學、美國西北大學(UW)、美國聖母大│頁至第二七一│ │ │學(MU)、遼寧中醫學院、湖北中醫學院、上│頁 │ │ │海交通大學等各大學術機構進修。其後,玄○○│ │ │ │赴美國環球大學東方醫學研究所博士班就讀,並│ │ │ │取得博士學位。..玄○○專注於生命中自然康│ │ │ │復力對癌症治療功效,已陸續已獲致多項傑出研│ │ │ │究與臨床成果,為癌症病人帶來了莫大的希望,│ │ │ │尤其在癌症的防治上多有心得。」 │ │ ├──┼─────────────────────┼──────┤ │二八│「卸下中華文化學院三年(二000年至二00│於「無毒一身│ │ │二年)客座教授的教職後,玄○○於二00三年│輕」第二七一│ │ │正式加入由賴基銘院長領軍的癌症醫療專隊,擔│頁 │ │ │任百盛癌症防治研究中心副執行長,並擔任台灣│ │ │ │癌症基金會顧問一職。共創一所以病患為出發點│ │ │ │的新型態癌症醫療及研究中心,強調身心靈全人│ │ │ │類健康的旨趣。」 │ │ ├──┼─────────────────────┼──────┤ │二九│稱曾去大陸山西講學 │遠離文明病(│ │ │ │光碟一)之 │ │ │ │56:00-56:05 │ ├──┼─────────────────────┼──────┤ │三十│自稱「醫生」,宣稱照其方式治療不會死,且其│遠離文明病(│ │ │在國外帶領的癌症團體,復原良好,計畫將臨床│光碟二)之 │ │ │從一百個擴張到一萬個。 │31:11-32:55 │ ├──┼─────────────────────┼──────┤ │三一│稱他人稱呼其為「教授」 │遠離文明病(│ │ │ │光碟二)之 │ │ │ │38:00-38:05 │ ├──┼─────────────────────┼──────┤ │三二│在美國的醫院門診中,讓初期的癌症病患去照顧│遠離文明病(│ │ │末期癌症病患,結果初期的癌症病患好了,因為│光碟二)之 │ │ │他們有付出愛,是心靈方面的治療。 │39:35-40:03 │ │ │ │ │ ├──┼─────────────────────┼──────┤ │三三│分享這幾年以來在癌症臨床、教學及實際門診之│癌症好好治(│ │ │經驗。上完今天的課程,會對癌症有新看法,發│光碟一)之第│ │ │現癌症是很好治療的,對許多的文明病、慢性病│一節00:00-02│ │ │皆不需恐懼,其手上的癌症病人沒一個死亡,還│:00 │ │ │活的很好。 │ │ ├──┼─────────────────────┼──────┤ │三四│我醫學院之教授,以及我現在當教授常跟學生講│癌症好好治(│ │ │,有些癌症,寧願不要治療,胰臟癌也是。 │光碟一)之第│ │ │ │二節01:20-03│ │ │ │:20 │ ├──┼─────────────────────┼──────┤ │三五│在中國作癌症臨床時,選了一百個病人,都是癌│癌症好好治(│ │ │症病患,一個月後,百分之九十五病患的癌細胞│光碟一)之第│ │ │大為減少,百分之五無效是因為沒照指示去作 │一節03:50-04│ │ │ │:45 │ ├──┼─────────────────────┼──────┤ │三六│很多時間不在醫院作門診,而跑出來演講、作大│癌症好好治(│ │ │眾教育,是為了傳播正確的觀念給大家 │光碟一)之第│ │ │ │一節05:50-06│ │ │ │:00 │ ├──┼─────────────────────┼──────┤ │三七│我的責任就是把複雜的醫學簡單化,把高深的醫│癌症好好治(│ │ │學變成通俗易懂 │光碟一)之第│ │ │ │二節16:10-16│ │ │ │:20 │ ├──┼─────────────────────┼──────┤ │三八│在美國、加拿大、馬來西亞、新加坡、中國大陸│癌症好好治(│ │ │、香港、台灣皆有門診 │光碟二)之 │ │ │ │11:05-11:15 │ ├──┼─────────────────────┼──────┤ │三九│我在三個月前接觸到一個病人,他是非常嚴重的│癌症非絕症(│ │ │癌症患者,而且中西醫都已經對他束手無策,那│光碟一)之第│ │ │麼他來找我的時候,基本上我是特別喜歡這樣的│一節04:47-05│ │ │病人,就是醫生已經放棄,我特別喜歡,為什麼│:57 │ │ │呢?因為如果中西醫師對他沒有放棄,尤其西醫│ │ │ │對他沒有放棄要手術化療放療的時候,這個病人│ │ │ │我就比較擔心,因為醫生已經說你這個手術也沒│ │ │ │有用了,化療放療做了也不會有什麼結果,我就│ │ │ │說恭喜你,你有救了,他在五個禮拜以後,五個│ │ │ │禮拜以後他全身的癌細胞整個情況已經不再明顯│ │ │ │,在六到七個禮拜之間的時候再檢查,全身已經│ │ │ │沒有癌細胞了,這樣的例子不是一個,這樣的例│ │ │ │子千千萬萬個,我盼望我在最短的時間之內,能│ │ │ │夠把這些醫學分析的報告詳細的向全世界發表。│ │ ├──┼─────────────────────┼──────┤ │四十│那麼在中國大陸我做的癌症臨床裡面,我就常常│癌症非絕症(│ │ │告訴癌症病人說,你想一想看看,為什麼一九七│光碟一)之第│ │ │八以前改革開放以前,很少人得癌症,為什麼改│二節00:00-00│ │ │革開放以後,很多人得癌症? │:14 │ ├──┼─────────────────────┼──────┤ │四一│所以我就專程回來,講完就走,因為在國外的門│癌症非絕症(│ │ │診跟醫院的事務很忙,加上臨床的研究很多,那│光碟一)之第│ │ │麼我在很多這個研究裡面我就發現,他們這個病│三節06:44-07│ │ │人那,他們很多就是他說,這樣的飲食吃不習慣│:19 │ │ │,叫我油放那麼少,怎麼吃?我說那你就繼續吃│ │ │ │吧,真的阿?然後他就跟他太太說:ㄟ,林醫師│ │ │ │說我可以吃耶!因為他覺得你沒救了,然後他看│ │ │ │我說:好吧那我還是不要吃好了。 │ │ ├──┼─────────────────────┼──────┤ │四二│我最小的癌症病人兩歲、六歲、四歲。 │癌症非絕症(│ │ │ │光碟一)之第│ │ │ │四節07:48-07│ │ │ │:55 │ ├──┼─────────────────────┼──────┤ │四三│最近我有一個病人,三十一歲得大腸癌,因為他│癌症非絕症(│ │ │的姊姊是乳癌,但他的姊姊用排毒餐的方式,照│光碟二)之第│ │ │我教她方式,飲食的改善、心情的改善、生活習│二節00:37-01│ │ │慣的改變,兩個多禮拜以後,腫瘤就開始變縮小│:03 │ │ │了,她就告訴他弟弟,你先不要做任何決定,先│ │ │ │讓教授給你看一下。 │ │ ├──┼─────────────────────┼──────┤ │四四│我研究了很多血癌方面的病例..後來血癌我就│癌症非絕症(│ │ │不擔心,為什麼?因為我們很多臨床發現,光喝 │光碟二)之第│ │ │紅羅蔔汁,這個血癌就大大的改善。 │二節04:47- │ │ │ │05:40 │ ├──┼─────────────────────┼──────┤ │四五│我現在在國外已經確定了,會建蓋癌症康復中心│癌症非絕症(│ │ │,最近我常常接到世界各國打來的電話,詢問有│光碟二)之第│ │ │關於癌症病情怎麼改善的問題,他們都很希望能│四節08:38-09│ │ │夠接受長時間的康復治療,目前我在國外是已經│:08 │ │ │有找到地方了,而且是人家政府提供地出來,完│ │ │ │全我不需要付任何費用,他只希望把我這樣的一│ │ │ │個醫學理念跟作法去救更多的人。 │ │ ├──┼─────────────────────┼──────┤ │四六│投入許多心力在邊疆醫療工作及照顧傳道人及其│無毒一身輕二│ │ │家庭的健康,不願意增加時間在門診上 │(光碟)之 │ │ │ │45:17-45:33 │ └──┴─────────────────────┴──────┘ 附表五:玄○○針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所作之教育訓練VCD譯文之鑑定意見 ┌──┬────┬─────────────────────┬──────┐ │編號│重點標題│廣告帶原文 │專家鑑定意見│ ├──┼────┼─────────────────────┼──────┤ │一 │任何食物│蛋的實驗還不是最震撼,太白粉的實驗是最震撼│毫無科學根據│ │ │進入體入│,因為太白粉是純殿粉,殿粉在體內是不容易分│ │ │ │,如果十│解代謝的,我們任何人、任何食物進入體內之後│ │ │ │至十八小│,如果十二到十八小時沒有排出去,這個食物就│ │ │ │時未排出│會變成毒素,而不是一個營養,這是在醫學上一│ │ │ │,就會變│個很重要的發現,就是很多人吃了很多東西,吃│ │ │ │成毒素,│的非常的好,可是新陳代謝不好,或是消化系統│ │ │ │許多疾病│不良,該消化的不消化,該吸收的不吸收,不該│ │ │ │就是因此│排泄的排泄掉,所以就造成體內的營養失去均衡│ │ │ │而導致,│,所以我們醫學上就發現,食物在進入體內十二│ │ │ │酵素可以│到十八個小時,一般都要排出去,如果你沒有排│ │ │ │將食物轉│出去,你吃了很補的東西,就變成很毒的東西,│ │ │ │化成營養│因為它變成負擔而不是營養,所以你看到現在糖│ │ │ │ │尿病是最典型的和這個疾病有關,肥胖症是和這│ │ │ │ │個有關係的、再來就是痛風,這是直接關聯性就│ │ │ │ │是你體內的毒素排不出去引發這些疾病,如果再│ │ │ │ │講的細一點,癌症、心臟病、氣喘、胃病、肝病│ │ │ │ │,全部都是跟你身體裡面是否有效把身體裡面的│ │ │ │ │食物轉換成有用的物質,如果這些東西都轉不出│ │ │ │ │去,那這問題就非常嚴重,所以最重要的不是你│ │ │ │ │吃下去多少東西,最重要的是吃下去的東西能不│ │ │ │ │能有效的轉換,我們每一個人身體裡面都有轉化│ │ │ │ │系統,像胃會消化、胰臟會分泌酵素,肝會解毒│ │ │ │ │,它們各管各的,可是有一個共同需要的就是酵│ │ │ │ │素, │ │ ├──┼────┼─────────────────────┼──────┤ │二 │酵素可以│我們體內本來就有庫存酵素,每一個人都有,可│學理上有三種│ │ │抗老化,│是很不幸的它會消耗,消耗消耗,最後就死了,│抗氧化酵素,│ │ │有助於疾│所以體內酵素含量愈少的、衰老的速度愈快。所│分別為超氧化│ │ │病之康復│以我常講,體內酵素愈少、衰老的速度愈快。 │歧化梅(Super│ │ │ │多補充酵素,體內酵素越多,老化速度越慢;老│oxide Dismu │ │ │ │化的速度越快,那就表示你體內的酵素越少。一│tase,SOD)、│ │ │ │樣的,你生病的以後,身體越容易康復,酵素越│穀胱甘太過氧│ │ │ │多,康復的越快;酵素越少,康復的越慢。這就│化梅(Gltathi│ │ │ │是我們在醫學院裡面,有一個課叫做「基礎酵素│one Peroxida│ │ │ │學」,所有的醫學院都要上這個課程,不過這門│se,GSHP) 和│ │ │ │課是選修,很多都混,不太去修這個課。所以很│過氧化氫梅(C│ │ │ │多醫生他也不懂,為什麼,因為他不修這個課,│atalase)。目│ │ │ │或是上這個課就打瞌睡,因為老師也不是很重視│前沒有足夠的│ │ │ │,他比較重視解剖啊這類的。所以醫生有時候學│相關文獻能證│ │ │ │的不好,就是學殺人,..,對啊!因為你一下│明酵素能治療│ │ │ │去不是命就沒了嗎?是不是?他學的不好就是學│疾病,以預防│ │ │ │殺人,學到好就是學救人。你不知道,很多醫生│角度較恰當。│ │ │ │是一刀下去,很準的,就死了。這個是..尤其│ │ │ │ │是台灣真的越來越糟糕。 │ │ ├──┼────┼─────────────────────┼──────┤ │三 │身體庫存│你可以看到,我們體內庫存的酵素越多,你就越│毫無科學根據│ │ │酵素越多│不容易生病。所以各位你有沒有這個印象,在你│並非所有酵素│ │ │,越不容│年輕的時候,對不起,你們現在還很年輕。就是│可以進行此反│ │ │易生病。│在你大概十幾歲的時候,你有沒有這種經驗?你│應。 │ │ │酵素可以│可以出玩三天三夜,熬夜、不睡覺對不對,然後│ │ │ │解除疲勞│回來再睡三天三夜,有沒有這種經驗?然後也不│ │ │ │,恢復體│會累對不對?(旁:對)ㄟ!可是你過了三十、│ │ │ │力。 │二十五以後,三十五,尤其四十歲以後,你熬他│ │ │ │ │一整夜試試看,有沒有?然後第二天你就感覺很│ │ │ │ │累、很難恢復,有沒有這種經驗?(旁:有),│ │ │ │ │表示各位有年紀了!有些人就很(5:13),│ │ │ │ │還故意不承認你看。表示你體內庫存酵素越多的│ │ │ │ │時候,你身體這種彈性、調節的速度越快。所以│ │ │ │ │你看那個小孩子啊,他走路,一邊走一邊跑步,│ │ │ │ │摔倒的時候,啪!有沒有,趴在地上,他的屁股│ │ │ │ │是沒有起來的。可是你看老人家,走一走啪!摔│ │ │ │ │倒,趴在地上,他的屁股還趴在那裡。為什麼?│ │ │ │ │因為老人家身體的酵素,非常非常少,這在醫學│ │ │ │ │上做非常多統計,老人家的酵素大概只有年輕人│ │ │ │ │的二十分之一而已。很少啊!那個量非常非常少│ │ │ │ │啊!所以我常告訴他,我說,你可以等到老了再│ │ │ │ │來補充酵素,或是早一點補充,然後呢比較不容│ │ │ │ │易老 │ │ ├──┼────┼─────────────────────┼──────┤ │四 │癌症、糖│還有癌症的病人、糖尿病的病人、心臟病的病人│有些酵素活性│ │ │尿病、心│,你注意去觀察,所有這些病人,都有一個共同│反而會上升,│ │ │臟病等病│的特色:體內的酵素都特別的低。就同一個年齡│某些酵素,例│ │ │患與正常│來講,得癌症的人跟沒有得癌症的人;糖尿病的│如:GOT、│ │ │人比較,│人跟沒有得糖尿病的人;得心臟病的人跟沒有得│GPT,此肝│ │ │身體酵素│心臟病的人..,已經有病的人跟沒有病的人一│功能指標酵素│ │ │含量非常│比起來,沒有病的人,他體內的酵素含量就非常│會在肝功能異│ │ │低。 │高;可是有病的人,他體內酵素含量就非常低。│常時含量升高│ ├──┼────┼─────────────────────┼──────┤ │五 │蔬菜、水│所以為什麼,其實這個酵素最好的用法,所有的│1、糖尿病患│ │ │果中含有│水果、蔬菜,你注意看,任何一個醫學系統,都│ 者與高血│ │ │酵素,不│會承認,西醫、中醫、自然醫學都會承認。不管│ 鉀症患者│ │ │管什麼病│你是什麼病,只要多吃水果、蔬菜,身體一定好│ 無法多吃│ │ │,要多吃│,對不對?你有沒有看過誰反對吃水果、蔬菜?│ 水果。 │ │ │蔬菜、水│有沒有?沒有啊!為什麼?水果、蔬菜裡面,有│2、胃潰瘍患│ │ │果。 │非常多對我們身體有利的營養素,而其中最重要│ 者、高血│ │ │ │一個,就是酵素。 │ 鉀症患者│ │ │ │ │ 無法多吃│ │ │ │ │ 蔬菜。 │ ├──┼────┼─────────────────────┼──────┤ │六 │身體有庫│好,我剛才已經講,我們每個身體裡都有一些庫│體內消化酵素│ │ │存酵素,│存的酵素對不對。可是庫存會用盡耶!庫存會用│不會因為吃熟│ │ │熟食會破│盡耶!..所以年紀越大,庫存的量就越少,因│食而消耗殆盡│ │ │壞食物之│為每次吃東西,它就會消耗一些,每次吃東西,│。 │ │ │酵素,所│它就要消耗一些。可是還好,任何一種我們吃的│ │ │ │以吃熟食│食物,本身都有酵素,所有的食物都有酵素,就│ │ │ │會消耗身│是消化這個食物本身的酵素。你看這個是不是,│ │ │ │體內之酵│上帝很奇妙,每一個我們吃的食物,這個食物的│ │ │ │素,會逐│本身都有消化這個食物的酵素,哇這個很棒啊!│ │ │ │漸消耗完│好消息啊!可是,也代來另外一個壞消息。 │ │ │ │。 │酵素怕熱,一過五十四度C就被破壞掉了。換句│ │ │ │ │話說,如果你都吃熟食,你都吃熟食,那幾乎可│ │ │ │ │以確定,你的胃一定會出問題,你酵素一定不夠│ │ │ │ │的,庫存的酵素一定很快就消耗完了。為什麼?│ │ │ │ │因為你都吃下去的都五十四度以上的啊!都被破│ │ │ │ │壞掉啦!所以你就一直用庫存的,庫存很快就用│ │ │ │ │完了,沒有幾年,十幾年可能就用完了。量很少│ │ │ │ │的,那並不多。 │ │ ├──┼────┼─────────────────────┼──────┤ │七 │熟食會導│換句話說,如果你都吃熟食,你都吃熟食,那幾│毫無科學根據│ │ │致胃發生│乎可以確定,你的胃一定會出問題,你酵素一定│,熟食會提高│ │ │問題,這│不夠的 │食物的消化吸│ │ │是因為酵│ │收利用率。 │ │ │素不夠的│ │ │ │ │關係。 │ │ │ ├──┼────┼─────────────────────┼──────┤ │八 │華人因為│所以我們每次吃食物,全世界都一樣,中國人,│毫無科學根據│ │ │熟食習慣│華人應該這樣講,全世界的華人,得胃癌的比率│,因為文化與│ │ │,消耗身│,得胃病的比率,遠比美國人多的多。為什麼?│飲食習慣及種│ │ │體酵素,│你看美國人吃飯,一定有一道菜,哪一道菜?生│類不同,罹患│ │ │導致胃癌│菜。生菜裡面就含豐富的酵素,對不對?水果裡│胃癌的機率與│ │ │、胃病之│面也含豐富的酵素。可是我們華人的飲食習慣,│多食醃製品及│ │ │比率遠高│有沒有發現?都是吃熟食,啊你熟常就會嚴重的│鹽製食品有關│ │ │於美國人│不足,酵素就會嚴重的不足。那你就要動用庫存│。 │ │ │。 │,庫存很快就用完。 │ │ ├──┼────┼─────────────────────┼──────┤ │九 │大魚大肉│所以為什麼你有沒有這種經驗,吃完大魚大肉,│1、魚肉也有│ │ │沒有酵素│吃完大餐之後很累。有沒有這種經驗?沒有經驗│ 酵素。 │ │ │,所以吃│晚上去吃一吃。你有沒有發現吃完大餐後很累,│2、糖尿病並│ │ │完會很累│因為這些大魚大肉都是熟食,熟食都沒有酵素,│ 非大魚大│ │ │,消化很│消化的非常非常的慢,消化慢,在你體內停留時│ 肉所致。│ │ │慢,且會│間越長,那麼這些食物轉換成毒物的可能性就越│3、毒性的定│ │ │轉化成毒│高。這點就是引發性在裡面,最明顯,糖尿病身│ 義? │ │ │性,並導│上一定缺乏酵素,糖尿病病人少的不得了!所以│ │ │ │致糖尿病│為什麼一補充酵素,糖尿病的病情很明顯就改善│ │ │ │。 │。尤其那個血糖的保持,很快就會保持、改善。│ │ ├──┼────┼─────────────────────┼──────┤ │十 │補充酵素│所以為什麼一補充酵素,糖尿病的病情很明顯就│毫無科學根據│ │ │,可以改│改善。尤其那個血糖的保持,很快就會保持、改│。 │ │ │善糖尿病│善。 │ │ │ │。 │ │ │ ├──┼────┼─────────────────────┼──────┤ │十一│酵素可以│一年健保花掉四千億,然後百分之八十是去看腸│毫無科學根據│ │ │改善或治│胃科,他不用四百億撥過來跟你們買酵素,分給│。 │ │ │療腸胃病│大家,這些病都沒有了。真的,一大半就沒有了│例如:「表飛│ │ │、胃痛、│!為什麼?因為腸胃病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酵素不│鳴」為腸胃藥│ │ │不舒服。│夠,這在醫學上都是很公認的事情。所以每次他│,主要成分為│ │ │ │們一有胃痛、胃不舒服,那你就補充酵素就好啦│益生菌,並非│ │ │ │!就很快,身體裡面就很快獲得改善,所以食物│酵素。 │ │ │ │裡面本身就有。 │ │ ├──┼────┼─────────────────────┼──────┤ │十二│除非百分│可是很不幸的,我們的飲食習慣都是熟食,而且│毫無科學根據│ │ │之百生食│我在世界各地,一年有四百場的演講,同時有五│。 │ │ │,否則身│個國家有我的電視節目和廣播,然後他們常常會│ │ │ │體一定缺│問我一個問題,就是說,如果我們的預算有限,│ │ │ │酵素。 │那我們要補充健康食品、營養食品,哪一個要做│ │ │ │ │優先?我跟他說你什麼都不用補充,你可能什麼│ │ │ │ │都不缺,可是我保證你缺一樣東西,你可能蛋白│ │ │ │ │質不缺、礦物質不缺、維生素不缺、纖維質不缺│ │ │ │ │、醣也不缺,你可能什麼都不缺,但我保證你缺│ │ │ │ │一樣東西,什麼東西?酵素。為什麼?你只有一│ │ │ │ │種情形不缺酵素,百分之百完全熟食,不,百分│ │ │ │ │之百完全生食,各位腦筋都很清晰,非常好。 │ │ │ │ │除非你百分之百完全生食,否則你一定缺酵素,│ │ │ │ │沒有一個人例外。那我問大家,你有可能百分之│ │ │ │ │百生食嗎?不可能,沒有一個人百分之百生食。│ │ │ │ │有,除非我們用蔬果斷食,可是那也是短時間,│ │ │ │ │你長時間這樣,那命一定會送掉。所以你只吃蔬│ │ │ │ │果來減肥,你身體一定會垮掉,最後一定垮掉,│ │ │ │ │因為其他營養不夠,蔬果生食沒有錯,而且我們│ │ │ │ │頂多只有水果吃生的,蔬菜幾乎也都是煮來吃,│ │ │ │ │那這個就導致我們嚴重不足。酵素愈來愈少、愈│ │ │ │ │來愈少,庫存本來就少,補充的又不夠,所以這│ │ │ │ │個時候我們就不得不額外再補充。我們吃米,煮│ │ │ │ │來吃,我們吃肉,煮來吃,甚至你連吃菜,都煮│ │ │ │ │來吃,所以你一定會不夠。 │ │ ├──┼────┼─────────────────────┼──────┤ │十三│肥胖、糖│所以為什麼現在肥胖的人愈來愈多,糖尿病愈來│1、不全然與│ │ │尿病、腸│愈來,腸胃病愈來愈多,便秘愈來愈多,統合來│ 缺乏酵素│ │ │胃病、便│講,慢性病愈來愈多。所有這些慢性病的發展,│ 有關,有│ │ │秘、慢性│內分泌失調、心臟血管的疾病、神經系統的毛病│ 時是與酵│ │ │病、內分│,還有我們所有,包括睡眠的問題,全部都是跟│ 素活性相│ │ │泌失調、│酵素補充有關。所以,沒有酵素就沒有生命,酵│ 關。 │ │ │睡眠品質│素不夠,也就表示你的命也不夠,就這麼簡單而│2、「只要補│ │ │不佳、心│已,所以它實在是太重要太重要了。那個燈泡,│ 充酵素,│ │ │臟血管及│沒有電、沒有電,沒有通電,那個燈泡是死的;│ 就可以很│ │ │神經系統│一樣,那個酵素就像電源一樣,那燈泡就像我們│ 快的改善│ │ │的毛病,│的身體,所以你一定先把這個問題解決。 │ 這些疾病│ │ │都與缺酵│那這個也是,我做醫學很多研究的時候,幾乎所│ 。」此句│ │ │素有關。│有的病人身上,都嚴重缺酵素。所以為什麼,我│ 毫無科學│ │ │只要補充│們只要一補充食物中的酵素,一補充下去,身體│ 根據。 │ │ │酵素,就│啊,體質改善地非常快。 │ │ │ │可以很快│ │ │ │ │的改善這│ │ │ │ │些疾病。│ │ │ ├──┼────┼─────────────────────┼──────┤ │十四│一小時吃│而且,我剛剛已經講,病情愈重、身體愈差、年│毫無科學根據│ │ │一湯匙酵│紀愈衰老,或是身體老化愈快,或是他新陳代謝│。 │ │ │素,可以│愈差,都是缺酵素的表現。那麼你怎麼樣讓它補│ │ │ │促進新陳│充,快速的補充,所以有一個很好的方法,其 │ │ │ │代謝,排│實它不是一天吃一包,也不是一餐吃一包,我一│ │ │ │除毒素。│般是建議,你看我書上也有寫一個,十四天強力│ │ │ │ │排毒法。 │ │ │ │ │十四天強力排毒法的意思是什麼勒?就是說,我│ │ │ │ │們身體裡面,多數的人都會嚴重缺酵素,對不對│ │ │ │ │?那你要快速的去補充它,你要怎麼去補充它?│ │ │ │ │你要快速補充,你要怎麼去補充它?各位你一定│ │ │ │ │要記得一個非常重要的方法,你不要連著吃,一│ │ │ │ │次不要吃很多很多,一次吃很多沒有用。因為它│ │ │ │ │四十分鐘之內,如果不消化吸收,它就會排泄掉│ │ │ │ │。要記著,這個非常重要。四十分鐘之內,不消│ │ │ │ │化吸收掉,它就會排泄掉。所以一般來講,很多│ │ │ │ │癌症病人也好,我都鼓勵他,你就是每一個小時│ │ │ │ │吃一湯匙的酵素,或是吃一包酵素,以照我們現│ │ │ │ │在那個包裝,一小時一包、一小時一包,然後睡│ │ │ │ │覺的時候不吃,是不是如果睡覺八小時,那這就│ │ │ │ │是十六次,用這個很快的速度去把體內這些毒素│ │ │ │ │排除。 │ │ ├──┼────┼─────────────────────┼──────┤ │十五│酵素可以│我前天有一個朋友跟我講,是我妹妹的一個鄰居│現今無任何藥│ │ │治療癌症│,他就是很嚴重的癌症,那麼酵素吃的時後,整│物或治療可以│ │ │、胃癌。│個變了。排出來全是烏七媽黑的,它就把身體的│治癒癌症,僅│ │ │胃癌、肝│髒東西排掉。 │能延緩癌症。│ │ │癌、大腸│我印象很深的,就是我以前的同事,他的妹妹二│ │ │ │癌等癌症│十四歲的時候得到胃癌,其實這個有誤診,因為│ │ │ │都是缺酵│她之前半年每天都胃痛,可是到醫院檢查,醫生│ │ │ │素所導致│就始終給她吃一點胃藥而已。那她後來病的已經│ │ │ │。 │不能承受,她才去跟醫生說:「我一定不是胃病│ │ │ │胃癌千萬│」,那麼再細查,才發現是胃癌,而且是末期,│ │ │ │不要去作│那醫院就不收她了。你知道為什麼不收嗎?他收│ │ │ │化療,作│了有責任啊!他怕會去追查前面的病例啊!對不│ │ │ │化療非死│對?他怕追查前面的病例啊!是啊!確實啊!他│ │ │ │不可。 │怕啊!他不敢接啊!可是她那時候打電話,我說│ │ │ │ │不行,你就住在,一定要住下來,這個責任一定│ │ │ │ │要他們擔。好啦!可是醫院沒有給她任何的資料│ │ │ │ │(治療)。 │ │ │ │ │就好像我這一次,上個月我跟大陸的一個醫生,│ │ │ │ │我們聯手治療一個十九歲的女孩就開始患病,十│ │ │ │ │一年三十歲現在,全身有六個絕症,她徵求全球│ │ │ │ │的名醫來幫她醫病,沒有人敢去,因為去了就不│ │ │ │ │是名醫了。就醫不成嘛!你就不是名醫了嘛!沒│ │ │ │ │有人敢接。 │ │ │ │ │後來我這個朋友,他是非常優秀的一個醫生,他│ │ │ │ │就跟我講:「你一定有興趣」他說:「林博士你│ │ │ │ │一定有興趣,別人做不了的,你最有興趣。」我│ │ │ │ │一看,我說:「真的有興趣」,所以我們就聯手│ │ │ │ │救她。我等一下再講她的病例。 │ │ │ │ │然後這個女孩,我同事的妹妹,她二十四歲,整│ │ │ │ │個就是,身體就是半昏迷狀態,在醫院,也沒有│ │ │ │ │任何資料(治療)給她,她問我怎麼辦?我講沒│ │ │ │ │有辦法,那時候我就只好用別的管灌,配水,因│ │ │ │ │為太乾了不行進去嘛!直接就從管把它灌進去,│ │ │ │ │每一個小時灌一次,就是灌。灌了三天,她醒過│ │ │ │ │來了,整個人甦醒。然後一個禮拜以後已經可以│ │ │ │ │坐起來,兩個禮拜以後已經可以下床自己走動,│ │ │ │ │三個禮拜以後可以跟她姊姊打牌,還偷偷跑去買│ │ │ │ │麥當勞。她就是吃漢堡、炸雞、薯條,每天就是│ │ │ │ │吃這些。我跟你講,所有年輕人得胃癌、肝癌,│ │ │ │ │沒有一個例外,都是吃這些油炸,漢堡、炸雞、│ │ │ │ │薯條、牛排、可樂、汽水,都是吃這些東西吃出│ │ │ │ │來的。所以我說如果父母親放縱自己的小孩子繼│ │ │ │ │續吃這些東西,這些孩子就是二、三十歲,陸陸│ │ │ │ │續續就會得癌症,不是胃癌就是肝癌,呃..不│ │ │ │ │是胃癌就是大腸癌,沒有一個例外。這些東西你│ │ │ │ │有沒有發現,都有一個共同的特色,嚴重缺…酵│ │ │ │ │素,都沒有酵素,一點都沒有的。很難消化,你│ │ │ │ │知道油炸的東西在體內,水果大概四十五分鐘到│ │ │ │ │一個小時就通過胃徑小腸;可是這些油炸的東西│ │ │ │ │,它常常要停留八個小時、十個小時,甚至十二│ │ │ │ │個小時才能通過胃,所以就造成身體很嚴重的負│ │ │ │ │擔,身體很難去解決這個問題。 │ │ │ │ │所以在這種情形下,這個女孩就復原的非常好,│ │ │ │ │可是也很不幸,因為在第四周的時候,她準備出│ │ │ │ │院的時候,我這個同事就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 │ │ │」,我說快出院啊!既然醫生都說不醫了嘛!那│ │ │ │ │已經好了這麼多了就趕快出院。 │ │ │ │ │可是,就在第四周的那一天,我這個同事,他們│ │ │ │ │住台中嘛!他到台北出差,然後她媽媽在顧她,│ │ │ │ │然後她的主治醫生就說,你既然,哇!已經好這│ │ │ │ │麼多啦!現在有體力啦!然後就給她做化療。然│ │ │ │ │後,我這個同事回到台中的時候,他打電話給我│ │ │ │ │,我跟他千交代萬交代絕對不能做,她化療之後│ │ │ │ │,我跟他說「非死不可」,我就直接講了。然後│ │ │ │ │他回到台中醫院的時候,晚上九點,馬上打電話│ │ │ │ │跟我講,我一聽完,我說「完了」,我就從台北│ │ │ │ │趕下去,十一點鐘,她已經呈現半昏迷,然後凌│ │ │ │ │晨一點,腫孔放大就死了。 │ │ │ │ │我後來去查,我要求調醫生的藥劑用量出來看,│ │ │ │ │醫生也怕,可是他的媽媽簽了同意書,醫生認為│ │ │ │ │他的情況很好,所以用了化療的劑量是一般人二│ │ │ │ │倍的劑量,他沒有辦法承受就心臟衰竭就死了,│ │ │ │ │所以後來他的媽媽幾乎得了憂鬱症,因為他說都│ │ │ │ │是因為他簽了那個字害死他的女兒,後來也不是│ │ │ │ │啦,醫生一定要你簽,因為你不簽他也會逼你簽│ │ │ │ │,這是很慘的一個例子,前面復原非常好,但是│ │ │ │ │沒有辦法, │ │ ├──┼────┼─────────────────────┼──────┤ │十六│酵素可以│我剛講就是大陸這個六個絕症的女孩,今年九月│絕症無任何藥│ │ │治療絕症│的時侯我去看他,看完之後我們就決定來幫助他│物可治療,酵│ │ │、腎氣衰│,可是那時候已經不太樂觀了,因為他十九歲得│素也無例外。│ │ │、腎功能│一個絕症,每一段時間就多一個絕症,醫了十一│ │ │ │衰退、水│年,現在全身有六個絕症,中西醫全部都放棄,│ │ │ │腫。 │九月的時候我跟我這個朋友,王醫師一起討論這│ │ │ │ │個案子的時候,我們就覺得,從西醫表面上看起│ │ │ │ │來是六個病,實際從中醫角度看是一個病,只要│ │ │ │ │從那個地方下手,用中醫講就是賢氣衰,這個很│ │ │ │ │普遍,各位都知道賢氣衰就老化的快,賢氣衰就│ │ │ │ │容易疲倦,賢氣衰看人都覺得不好看,那時候我│ │ │ │ │們都覺得要從這個地方著手,可是當時情況已經│ │ │ │ │不好治,他從六十公斤的體重已經水腫到八十公│ │ │ │ │斤,他馬上要面對洗腎的問題,全身的腎臟功能│ │ │ │ │嚴重的衰退,這時我就採取了二個步驟,我跟王│ │ │ │ │醫師討論,第一個步驟由他負責?針灸,第二個│ │ │ │ │步驟我負責,改變他所有的飲食方式,另外火速│ │ │ │ │的從台灣寄了一千公克的植物綜合酵素,一盒是│ │ │ │ │二百四十,寄了四盒去,就叫他每一個小時大量│ │ │ │ │的吃,每隔一個小時一次,二十一天以後,就是│ │ │ │ │十一月十六號再去看他,因為十月底我們去幫助│ │ │ │ │他,二十一天以後,水腫全部都消掉,而且整個│ │ │ │ │身體機能都恢復的非常好,這個很不可思議,所│ │ │ │ │以當時大陸各大媒體有報導,上面都有我的照片│ │ │ │ │。我也是幫助他,所有的醫療費用我都幫他出,│ │ │ │ │因為醫藥費很貴,相關的治療,包括住,他們家│ │ │ │ │人要來照顧他,相關的配套措施,這個病人也很│ │ │ │ │配合。 │ │ ├──┼────┼─────────────────────┼──────┤ │十七│酵素可以│因為酵素可以這樣講,它有一點像藥物,其實不│毫無科學根據│ │ │治療青春│管你吃什麼藥,只要有酵素,它的效果就會加成│。 │ │ │痘。 │,可是沒有酵素,食物或藥物、或保健品吃下去│ │ │ │ │,效果基本上都不會很明顯,變成效果非常有限│ │ │ │ │,我多講一些病例給大家聽,因為這樣你比較好│ │ │ │ │判斷情況比較好幫他,有一次我到台北一個地方│ │ │ │ │演講,我忘了,我講完了有一個年輕人,把我的│ │ │ │ │書拿那麼多,一個大學生拿那麼多來要我簽名,│ │ │ │ │我說你買那麼多書幹嘛,他說去送人,我說你幹│ │ │ │ │嘛買那麼多書送人,我看你還是一個讀書的學生│ │ │ │ │,他說你看我的臉,我說很好看啊,他說半年前│ │ │ │ │我的臉整個都是青春痘,我自卑到要自殺,這是│ │ │ │ │真的,很多人青春痘多到不敢出門,他說他很自│ │ │ │ │卑,除了上學之外,更不用說女朋友了。他說可│ │ │ │ │是看了你的書之後,照你的方式去做,短短四個│ │ │ │ │月時間,我就幾乎大半都恢復了,半年下來到現│ │ │ │ │在已經幾乎都沒有了 │ │ ├──┼────┼─────────────────────┼──────┤ │十八│酵素可以│你可以看到現在很多年輕人的問題,內分泌的問│1、「酵素可│ │ │治療內分│題、腸胃的問題,太普遍了,還有最遭糕,很多│ 以治療內│ │ │泌疾病,│父母最擔心的,他們在外面都亂吃,在學校也亂│ 分泌疾病│ │ │排除身體│吃,那個營養午餐本身就不健康,你看那營養午│ ,排除身│ │ │毒素。 │餐一定有油炸的,而且最慘的是,各位上禮拜有│ 體毒素。│ │ │酵素可以│沒有看【觀眾答:老鼠】,各位都知道啊,我每│ 」此句毫│ │ │分解澱粉│個禮拜二早上民視都有LIVE現場節目,像昨│ 無科學根│ │ │。 │天也有我的節目,除非我沒有回來,一般都是禮│ 據。 │ │ │癌症患者│拜天或禮拜一回來,錄完節目再走,..上禮拜│2、「癌症患│ │ │身體酵素│還是上上禮拜,我們看那個老鼠,青菜禮面老鼠│ 者身體酵│ │ │含量低。│頭,滷蛋裡面老鼠尾巴跟下半身,你們有沒有想│ 素含量低│ │ │ │過一個問題,今天是老鼠的肉是在青菜裡面,是│ 。」此句│ │ │ │在滷蛋裡面,所以很快被發現,我問你,你敢保│ 不一定酵│ │ │ │證肉主面沒有嗎?而且在青菜桶裡面,在滷蛋裡│ 素含量皆│ │ │ │面,所以它被發現,因為差別很大,可是肉大部│ 低,無科│ │ │ │份是油炸、油煎的,為什麼要給你油炸、油煎的│ 學根據。│ │ │ │,很重的口味,明明知道高油、高鹽、高糖對身│ │ │ │ │體是不好的,而且是邁向癌症捷徑的飲食,為什│ │ │ │ │麼要這樣吃,因為這些店家廚房用這種方式料理│ │ │ │ │時,吃不出這些肉裡面的藥水味,很多肉都是泡│ │ │ │ │過藥的,包括你在外面吃的一百多塊很便宜的牛│ │ │ │ │牌,都泡過二十四小時的藥,你不要以為泡的是│ │ │ │ │中藥,沒那麼好,泡的全是化學藥劑,就是讓它│ │ │ │ │看起來鮮嫩多汁,那還有人敢吃,佩服,怎麼辦│ │ │ │ │,除非你整個到原始森林去生活,你只有一個辦│ │ │ │ │法,每天吃酵素,去幫助你,讓這些有害食物進│ │ │ │ │入體內時,就能排除掉,在這種情形下,等於你│ │ │ │ │用酵素來設一個保護層,給你身體內形成一個二│ │ │ │ │十四小時的保護系統,任何有毒素進來,它會把│ │ │ │ │它分解掉。所以我等一下要做實驗給大家看,一│ │ │ │ │看就知道,哇,分解太厲害了,這種分解的效果│ │ │ │ │是非常的好,把有害的物質都分解掉,有了這些│ │ │ │ │觀念之後,照著這個方式去做,剛才老鼠那個工│ │ │ │ │廠還是HACCP的廠,HACCP的廠是一種│ │ │ │ │國際認證食品安全衛生的廠,那何況一般的廠,│ │ │ │ │你怎麼敢擔保在外面吃的東西,你中午吃的你敢│ │ │ │ │保證都很健康嗎?我剛剛在二樓看的那個甜甜圈│ │ │ │ │我就知道吃多了會得糖尿病。我保證,那個絕對│ │ │ │ │得糖尿病,那個甜甜圈。那個東西會耗盡你胰臟│ │ │ │ │裡面所有的酵素。胰島素就會出問題,再加上你│ │ │ │ │愛吃甜食,所以等一下每個人趕快吃酵素,我等│ │ │ │ │一下會做實驗給你們看,你們會看到我們酵素跟│ │ │ │ │別的酵素有什麼不同,因為我做臨床研究的時侯│ │ │ │ │,我在醫院也好在研究機構也好,我都是做癌症│ │ │ │ │為主,我就發現癌症病人身體裡面怎麼酵素這麼│ │ │ │ │低,就一直想把這問題找出來,在做這個食物的│ │ │ │ │時候,太白粉最主要的是殿粉,很多人都怕胖,│ │ │ │ │因為殿粉如果不能有效的消化吸收轉換,就會變│ │ │ │ │成身體最毒的東西,可是如果殿粉不夠也會生病│ │ │ │ │,因為其他的營養轉換也要靠殿粉,所以殿粉吃│ │ │ │ │也不是、不吃也不是,不吃怕其他營養無法轉換│ │ │ │ │,吃了怕本身無法轉換變成身體的負擔,所以我│ │ │ │ │覺得酵素非常好,我試過二十多個不同廠牌、不│ │ │ │ │同國家的酵素,後來決定採用這個牌子,日本的│ │ │ │ │牌子,日本的酵素做的真的是一流、非常的好,│ │ │ │ │可是我不用水狀的,用粉狀的,因為一大桶水,│ │ │ │ │最後才能變成那一點點粉。 │ │ ├──┼────┼─────────────────────┼──────┤ │十九│酵素可以│太白粉一般做食物時是做「芶芡」,做的時侯會│「酵素可以治│ │ │治療胃病│吸收大量的油,【實驗】給我熱水,我要用熱水│療胃病、胃穿│ │ │、胃穿孔│把它凝固,在台菜料理時,幾乎都是「芶芡」,│孔、胃潰瘍。│ │ │、胃潰瘍│湯也是,很? 都是用「芶芡」,吃到最後常常身│」此句毫無科│ │ │。 │體裡面,「芶芡」會吸收很多油、糖、鹽,這些│學根據。 │ │ │酵素可以│東西很容易讓你新陳代謝出問題,很容易讓細胞│ │ │ │分解食物│癌化,癌細胞最喜歡高鈉、低鉀的環境,我們所│ │ │ │,幫助消│有醬酒、味精、鹽巴、罐頭食品、高湯都是鈉很│ │ │ │化。 │高、鉀很低的,弄到最後,醫學愈來愈發達、癌│ │ │ │ │症愈來愈多,酵素可以把這些有效的分解掉,讓│ │ │ │ │我們身體變的沒有負擔,這是很厲害的,而且有│ │ │ │ │一個好處,這些食物營養很快就會轉換,所以吃│ │ │ │ │了飯之後再吃酵素,很快肚子就餓了。有一天我│ │ │ │ │和幾個朋友吃飯,其中有一個很嚴重的胃病,都│ │ │ │ │已經快到潰瘍的階段,因為每天飲食不正常,他│ │ │ │ │只要一吃到辣的東西,馬上會痛到在地上打滾,│ │ │ │ │那一天我們在一起吃飯,有一個不小心點到一個│ │ │ │ │非常辣的東西,異常辣的東西,可是沒有看到椒│ │ │ │ │,結果他就吃了一口,吞下去一小口而已,他說│ │ │ │ │完了,馬上胃就急絞痛,他說你馬上送我去急診│ │ │ │ │室,他一定馬上要打滾,胃一定會受傷,我那時│ │ │ │ │候身上就有酵素,我馬上說你趕緊吃,大概吃了│ │ │ │ │八公克,因為他情況很嚴重,吃完之後,十分鐘│ │ │ │ │不到,他整個胃就不痛,從此以後,每天乖乖三│ │ │ │ │餐之後吃酵素,七個月之後他告訴我,胃本來有│ │ │ │ │穿孔、潰瘍現象,現在全部都好了,現在可以吃│ │ │ │ │辣的,這個已經持續七、八年了,這麼長的時間│ │ │ │ │,然後這樣恢復了, │ │ ├──┼────┼─────────────────────┼──────┤ │二一│酵素可以│再講一個例子,有一次我到花蓮演講,碰到一個│酵素沒有幫助│ │ │解酒。 │部落酋長,他跟我說:「林博士,這個酵素好啊│消化分解酒精│ │ │ │,太好了,他說他以前他們很會喝酒,他說他前│的能力。 │ │ │ │一陣子嫁女兒,一般平常喝酒高樑喝二瓶,他說│ │ │ │ │可是自從有你這個酵素之後,我就一口酵素、一│ │ │ │ │口高樑,那天嫁女兒的時侯,喝了五瓶高樑,所│ │ │ │ │有人都倒,只有我還醒著」,其實因為它解酒非│ │ │ │ │常快,這個在節目上不能講,所以如果你老公借│ │ │ │ │酒裝瘋,你就把這個酵素灌進去,他就醒過來了│ │ │ │ │,因為這些酒精要靠肝分解,所以就造成很嚴重│ │ │ │ │肝的疾病,所以酒精引發肝病、酒精傷胃,酒精│ │ │ │ │也會引發神精系統的疾病。酒精也會導致肝硬化│ │ │ │ │,問題很嚴重,可是一吃酵素就會形成保護,把│ │ │ │ │有害物質、毒素一直解掉,你把酵素泡在酒裡面│ │ │ │ │,烈酒就變淡酒,一吃就知道,騙不了人,別的│ │ │ │ │酵素不可能做到這樣。 │ │ ├──┼────┼─────────────────────┼──────┤ │二一│酵素可以│,我在節目 上做很多實驗,一看就知道,這個 │必須要抑制澱│ │ │分解澱粉│是殿粉,一吃就分解掉,自然就不會胖,就會瘦│粉分解才能瘦│ │ │,瘦身。│,你叫他這個不吃,那個不吃,他死都要吃,我│身。 │ │ │ │是說胖死都要吃,可是這個可以照吃,但是記得│ │ │ │ │,要吃酵素。 │ │ ├──┼────┼─────────────────────┼──────┤ │二二│酵素可以│然後如果飯前吃水果就有一些酵素,那就飯後吃│毫無科學根據│ │ │改善慢性│,可是如果身材或身體機能特別差,你希望短時│。 │ │ │病,可以│間調整,那我會建議二、三個小時就吃一次,慢│ │ │ │改善睡眠│性病的病人,要每個小時吃一次,這是十四天強│ │ │ │,可以讓│力排毒法,每一個小時一包,為什麼不要半小時│ │ │ │皮膚變好│,因為浪費,..晚上吃宵夜會干擾睡眠,因為│ │ │ │。 │你在睡胃不能休息,可是如果你吃宵夜又吃植物│ │ │ │ │綜合酵素,很快可以把它分解掉,不會干擾他的│ │ │ │ │睡眠,這是非常好的方法,十四天過後就不用了│ │ │ │ │,就飯後吃一包,它是很短的時間內,讓你身體│ │ │ │ │去補充你身體裡面需要的這些東西,那這個毒就│ │ │ │ │很快分解掉,身體就可以獲得比較好的保障,這│ │ │ │ │個很明顯,你看他那個本來整個精神萎靡,我在│ │ │ │ │講誰你們知道吧,應該拍幾張照,我說如果錄第│ │ │ │ │5集的時候我一定要叫他去做見證,他整個氣色 │ │ │ │ │一看就知道是身體很差的人,未老先衰,年紀沒│ │ │ │ │有大我幾歲,有一個原因是他平常都晚睡,還有│ │ │ │ │一個原因是他的身體嚴重缺乏酵素,酵素缺的愈│ │ │ │ │多老化的愈快,所以你看到年輕的人、小孩子身│ │ │ │ │體的酵素非常多,所以皮膚也會非常的好,這是│ │ │ │ │根本的一個原因 │ │ ├──┼────┼─────────────────────┼──────┤ │二三│一般的酵│一般外面的酵素跟這個有什麼不同,你就跟他講│酵素不一定皆│ │ │素都是水│,玄○○博士他做臨床研究,他比較過二、三十│水狀,一般為│ │ │狀的,要│種全世界各地不同的酵素,他為什麼選這個,你│粉狀。 │ │ │放冰箱,│先把權威搬出來,因為他們看完我的書,大部份│ │ │ │穩定性不│是我的讀者,你想我書第一本有六十萬,第二本│ │ │ │高容易變│有二十萬,第三本到現在有十幾萬,逼近百萬,│ │ │ │質。而這│台灣沒有一個作家寫那麼多書的..他們很多是│ │ │ │一瓶(粉│我的讀者,看過我的書而且照我的方法做,效果│ │ │ │狀的),│非常好,所以他們一般都會有很高的信任度,因│ │ │ │不易變質│為我覺的對病人有責任,我介紹給他的,我明明│ │ │ │。 │知道他身體缺這個,我要到處去找最適合他的,│ │ │ │ │而且是最好的,後來找到這個品牌,這個是日本│ │ │ │ │做的,整個是原料進口在台灣分裝,如果是在日│ │ │ │ │本原裝進口分裝,那會貴很多錢,因為稅是不同│ │ │ │ │的,一般都是水狀的,他一定叫你放在冰箱,穩│ │ │ │ │定性不高很容易變質。這個根本不怕,不要拿到│ │ │ │ │大太陽底下曬就可以了,在室溫下就可以了,而│ │ │ │ │且容易攜帶。做成小包裝。帶著走飯後吃一包。│ │ ├──┼────┼─────────────────────┼──────┤ │二四│一般酵素│這個酵素是多種植物而不是單一酵素,單一酵素│酵素皆有其獨│ │ │只能分解│效果並不好,到底有多少種,日本廠也不願意講│特專一性,沒│ │ │殿粉、或│,因為怕人家模仿,所以保留了一部份技術,為│有酵素可以同│ │ │只能分解│什麼吃起來效果這麼好,一般酵素只能分解殿粉│時分解三種營│ │ │脂肪、蛋│、或只能分解脂肪、蛋白質,所以叫做蛋白梅、│養素(醣類、│ │ │白質,叫│脂肪梅或殿粉梅,這個是同時能分解蛋白梅、脂│蛋白質、脂質│ │ │做蛋白梅│肪梅和殿粉梅,所以你看到蛋的實驗是蛋白質、│)。 │ │ │、脂肪梅│太白粉是殿粉, │ │ │ │或殿粉梅│ │ │ │ │,這個是│ │ │ │ │同時能分│ │ │ │ │解蛋白梅│ │ │ │ │、脂肪梅│ │ │ │ │和殿粉梅│ │ │ ├──┼────┼─────────────────────┼──────┤ │二五│此種酵素│還有一個實驗是分解油,就是脂肪梅,還有一個│毫無科學根據│ │ │可以分解│最厲害的就是血,血塊。 │。 │ │ │油、血及│ │ │ │ │血塊。 │ │ │ ├──┼────┼─────────────────────┼──────┤ │二六│此種酵素│林:各位知道嗎?這個季節為什麼這麼多人中風│毫無科學根據│ │ │可以分解│?半夜三更就送去急診,我們在醫院急診室,你│。 │ │ │血、血塊│只要看到腦中風或心臟發送來的病人,第一步一│ │ │ │,治療心│定是抽大動脈的血管,大動脈抽血液出來,健康│ │ │ │血管毛病│人的血液下半段是鮮紅的,上半段是透明的,可│ │ │ │及中風。│是那些有心腦血管疾的人,你看那些血液下半段│ │ │ │ │全部是暗紅色的,上半段都是非常混濁的,像豬│ │ │ │ │油一樣,所以我說那些血管,都不是血管,早就│ │ │ │ │是油管,怎麼不堵死,只是看堵在那裡而已,你│ │ │ │ │堵在下肢就是截肢,所以那些糖尿病的病人最後│ │ │ │ │就是截肢,一段一段截上來,這在古代叫做不得│ │ │ │ │好死,在死之前把他凌辱一番,這邊割那邊切,│ │ │ │ │這是很悲慘的事,非常悲慘的事,血液在腦部不│ │ │ │ │通變成腦中風,我覺的愛滋病不可怕,沒有藥醫│ │ │ │ │很快就死,不會留下太多的問題,心臟病也是,│ │ │ │ │嗯!死了,對不對,癌症方法錯誤死的更快,都 │ │ │ │ │不會留下後遺症,可是我覺得腦中風最麻煩,最│ │ │ │ │累的不是他,是照顧他的人,在醫學上統計,一│ │ │ │ │個這樣人,他周圍的人有七個受累,所以我就講│ │ │ │ │,每個人身體裡,除了小baby之外,十幾歲│ │ │ │ │開始,動脈已經開始硬化,血管壁已經開始失去│ │ │ │ │彈性,所以血凝塊已經慢慢形成,他在身體裡面│ │ │ │ │到處的爬,有一次我在修美國某一個大學的課,│ │ │ │ │我一個同學,他是大陸汽車場的總經理,我們上│ │ │ │ │課上到一半他突然往後倒了一下,我扶了一下,│ │ │ │ │說「你怎麼了」,他說痛,他整個的心非常的絞│ │ │ │ │痛,一看我們就知道是心肌梗塞,隨時會爆發,│ │ │ │ │我後來一查,整個血塊堵在這邊(手指心臟)過│ │ │ │ │不去嘛,他那個大動脈,血塊會著血液到處跑,│ │ │ │ │平常都沒問題,可是剛好跑到一個地方,那個地│ │ │ │ │方血管比較窄,平常也都可以擠過去,平常血塊│ │ │ │ │會著血液跑,可是好死不死,為什麼冬天這種病│ │ │ │ │的的發作率最高,因為血管熱脹冷縮,本來已經│ │ │ │ │窄了,又縮,它就卡在這個地方、大動脈過不去│ │ │ │ │,他說他每某一段時間就發作一次、我就緊急幫│ │ │ │ │他處理,我說你躺下來,我就沿著心臟,那時侯│ │ │ │ │學校也沒有辦法幫他急救,送醫院已經來不急了│ │ │ │ │,馬上我就幫他這個地方順針按摩(作勢按摩心│ │ │ │ │臟),就幫助他提高溫度,溫度一提商有利於恢│ │ │ │ │復彈性,就幫助血塊流過去,就三分鐘過後,「│ │ │ │ │叭」,血液流過去,說,好舒服,我說你中午還│ │ │ │ │吃排骨便當,他說是我回去以後一定照你說的做│ │ │ │ │再也不要吃了,後來我叫他吃了很多酵素,因為│ │ │ │ │酵素分解那個血塊非常好。 │ │ └──┴────┴─────────────────────┴──────┘ 附表六:NCC側錄玄○○廣告帶譯文整理之鑑定意見 ┌──┬────┬─────────────────────┬──────┐ │編號│重點標題│廣告帶原文 │專家鑑定意見│ ├──┼────┼─────────────────────┼──────┤ │一 │因為蔬菜│林:還記得營養師剛剛講的嗎?你要吃什麼水果│毫無科學根據│ │ │、水果含│ 蔬菜為什麼 │。 │ │ │有酵素,│崔:因為它鹼性嘛對不對 │ │ │ │所以一定│林:鹼性還有它裡面含有大量的酵素 │ │ │ │要多吃蔬│崔:所以我們一定要努力的吃蔬菜吃水果那到底│ │ │ │菜、水果│ 我們一個人每天要吃多少的蔬菜水果 │ │ │ │,而且要│林:任何的食物只要你生吃都可以吃到消化它的│ │ │ │生吃才有│ 酵素所以食物本身有酵素可是一過54度C 酵│ │ │ │效。 │ 素就被破壞掉了 │ │ │ │除非百分│崔:所以高溫會破壞酵素 │ │ │ │之百生食│林:是 │ │ │ │,否則一│崔:就算是你每天吃炒青菜那個酵素已經被破壞│ │ │ │定身體一│ 了 │ │ │ │定缺酵素│林:對 │ │ │ │。 │林:因此你一天吃多少食物因此你就要補充多少│ │ │ │ │ 的生菜所以我把你所有一天裡面要吃的五榖│ │ │ │ │ 雜糧雞鴨魚肉蛋奶水果蔬菜我全部把它轉換│ │ │ │ │ 成如果以水果蔬菜來說 │ │ │ │ │崔:因為它們可以生吃嘛 │ │ │ │ │林:那麼你差不多要吃那麼多的生菜 │ │ │ │ │崔:一天喔阿婆你吃的完嗎?一天喔一天要吃這│ │ │ │ │ 麼多沒辦法喔 │ │ ├──┼────┼─────────────────────┼──────┤ │二 │酵素可以│林:是我有一個朋友她生了一個非常危險的病可│毫無科學根據│ │ │治療慢性│ 是你知道嗎她因為補充了大量的酵素在她康│。 │ │ │疾病或重│ 復的過程裡面以致於在她的身體裡面很快就│ │ │ │大疾病。│ 恢復到了健康的狀態 │ │ │ │ │崔:所以實際上面就已經有很多的例子原來有慢│ │ │ │ │ 性疾病或重大疾病因為她之後不斷的補充植│ │ │ │ │ 物綜合酵素 最後 她的身體恢復了 │ │ ├──┼────┼─────────────────────┼──────┤ │三 │酵素可以│林:在她的康復過程裡面如果加入了這樣一個好│毫無科學根據│ │ │治療第二│ 的輔助品 那麼勢必各位就可以感覺的到 │。 │ │ │期末之乳│崔:我們就請她出來跟大家一起面對面來聊她整│ │ │ │癌、肝癌│ 個的心路歷程 我們一起掌聲歡迎這位 呂小│ │ │ │、淋巴癌│ 姐 │ │ │ │。 │旁白:玄○○博士的好朋友呂小姐她到底得過什│ │ │ │吃酵素會│ 麼病又有什麼樣的心路歷程呢別走開廣告│ │ │ │讓皮膚變│ 後馬止回來告訴你…. 你看有多少人慕名│ │ │ │好,改善│ 而來有多少人想要體驗而來 趕快來體驗 │ │ │ │婦女病。│ 植物綜合酵素 │ │ │ │吃酵素可│崔:你好 呂小姐 │ │ │ │以瘦身。│呂:大家好 │ │ │ │ │崔:呂小姐這樣子那像生過病的人啊容光滿面像│ │ │ │ │ 是生病人嗎 │ │ │ │ │林:你看她像什麼 根本不像病人 │ │ │ │ │崔:我覺得她很健康啊 │ │ │ │ │林:連她的醫生都覺得說 妳怎麼進步的那麼快 │ │ │ │ │ 啊 │ │ │ │ │崔:呂小姐 你是多久前生病的啊 │ │ │ │ │呂:我是九十三年元月十五號那時侯開刀的 │ │ │ │ │崔:記得很清楚可見這件事對她來說是很重大的│ │ │ │ │ 一件事 妳可以跟我們說你得了什麼病嗎 │ │ │ │ │呂:我是乳癌 │ │ │ │ │林:各位 │ │ │ │ │呂:已經第二期末 已經擴散到整個淋巴 │ │ │ │ │崔:所以當妳發現了自己已經生了這個病妳那時│ │ │ │ │ 侯是什麼樣子的感覺 │ │ │ │ │呂:當時的心情就是…怎麼會是我我還這麼年輕│ │ │ │ │林:在呂小姐患病的前半年她的先生才癌症過世│ │ │ │ │呂:四月九號是我弟弟過世 │ │ │ │ │林:也是癌症過世 │ │ │ │ │呂:九十二年同年的時侯四月十四號是我先生過│ │ │ │ │ 世 │ │ │ │ │崔:不過沒想到半年之後妳也發覺妳自己也得了│ │ │ │ │ 乳癌 │ │ │ │ │呂:因為當時我整天都沈浸在那悲傷的心情下可│ │ │ │ │ 能是引發我 │ │ │ │ │崔:所以心情壓力都有影響可是博士我插一句嘴│ │ │ │ │ 因為她的先生她的弟弟包括她這是不是跟他│ │ │ │ │ 們一家人的飲食習慣,有很密切的關係 │ │ │ │ │林:一樣的飲食很容易引發一樣的疾病呂小姓說│ │ │ │ │ 她的工作就是每天要日以繼夜 │ │ │ │ │呂:熬夜 │ │ │ │ │林:三個小孩 │ │ │ │ │崔:那你真的一定要健康起來有三個孩子要靠你│ │ │ │ │ 耶 呂小姐 所以你要很堅強 對不對 │ │ │ │ │呂:那我現在已經康復了 │ │ │ │ │林:已經好了 非常健康 │ │ │ │ │呂:連我的醫生都很驚訝 │ │ │ │ │崔:所以妳動手術把它割除了 │ │ │ │ │呂:對我九十三年元月十五號的時侯割除的時侯│ │ │ │ │ 當時過了一個禮拜醫生叫我出院說回家休養│ │ │ │ │ 二個禮拜就準備要化療 │ │ │ │ │崔:要做化療 │ │ │ │ │呂:我知道化療對身體真的是把身上所有的細胞│ │ │ │ │ 好細胞壞細胞全部都殺光光當時我也很掙扎│ │ │ │ │ 到底要不要做化療五天後我出院我就到書局│ │ │ │ │ 找一些相關的書籍我就找到了差不多有十本│ │ │ │ │ 相關的自然醫學的書結果教授是其中一本當│ │ │ │ │ 時下了一個決定就是說我不化療了我就去詢│ │ │ │ │ 問一些體驗者書上的體驗者找了一個吳建興│ │ │ │ │ 先生還一個李先生 │ │ │ │ │崔:他們也是曾經得到過... │ │ │ │ │呂:那個吳先生是得肝癌那個三十七歲的李先生│ │ │ │ │ 是淋巴癌他脖子上長了一顆腫瘤我就經過他│ │ │ │ │ 們證實後那我就跟他們一起吃酵素 │ │ │ │ │林:植物綜合酵素 │ │ │ │ │崔:植物綜合酵素 │ │ │ │ │呂:四個月吃了四桶 │ │ │ │ │崔:四桶是多少 │ │ │ │ │林:一桶是一千公克 │ │ │ │ │崔:哇!你就每個月平均吃一公斤就對了 │ │ │ │ │林:她等於每天抱著吃 │ │ │ │ │崔:所以妳吃了之後有很明顯的不一樣 │ │ │ │ │呂:很明顯而且皮膚真的變的很好全身皮膚連手│ │ │ │ │ 連腳都變的很好連婦女病 分秘物都不見了 │ │ │ │ │崔:後來聽說你因為這個樣子連你的身材都變的│ │ │ │ │ 更好了。 │ │ │ │ │呂:以前是五十八公斤現在是四十八公斤沒有刻│ │ │ │ │ 意減就是自然慢慢的很多衣服都可以穿了 │ │ │ │ │崔:聽起來真的很棒 │ │ │ │ │呂:真的重點就是水跟酵素 │ │ │ │ │崔:現在每個月都還吃一大桶嗎 │ │ │ │ │呂:現在沒了。 │ │ ├──┼────┼─────────────────────┼──────┤ │四 │酵素可以│崔:那我們現場的朋友一定迫不及待想要嘗嘗看│毫無科學根據│ │ │改善青春│ 這個植物綜合酵素是什麼味道對不對 │。 │ │ │痘 │林:來 請問 │ │ │ │ │【現場發問】 │ │ │ │ │民眾一(女):這個痘子(青春痘)吃有效嗎?│ │ │ │ │林:痘子(青春痘)吃了更加好吃了對你的體質│ │ │ │ │ 整個都有調整的作用 │ │ ├──┼────┼─────────────────────┼──────┤ │五 │酵素可以│民眾二(女):我糖尿病 吃了不知道有效嗎 │毫無科學根據│ │ │改善糖尿│林:糖尿病的人都是體內嚴重的缺乏酵素所以一│。 │ │ │病。 │ 旦你補充了足夠的酵素之後對這個體質就會│ │ │ │ │ 有這個很大的改善作用 │ │ ├──┼────┼─────────────────────┼──────┤ │六 │酵素可以│民眾三(女):高血壓的人吃了有效嗎 │毫無科學根據│ │ │改善高血│林:高血壓的人也是身體內嚴重的不足酵素所以│。 │ │ │壓。 │ 更需要來補充 │ │ ├──┼────┼─────────────────────┼──────┤ │七 │酵素的缺│崔:想不到觀眾朋友對這個植物綜合酵素反應這│毫無科學根據│ │ │乏與很多│ 麼的熱烈 你看整盤都吃光光了 │。 │ │ │慢性病、│林:是啊在醫學上面有無數的證據來證實酵素確│ │ │ │糖尿病、│ 確實實對於現代人的各種不同的慢性病都有│ │ │ │內分泌、│ 最直接的關連所以現代人的飲食在不能快速│ │ │ │腸胃病有│ 的改變之下 酵素無疑的是各位最大的幫助 │ │ │ │關 │崔:那博士我很好奇你的這種植物綜合酵素跟一│ │ │ │ │ 般的酵素有什麼不一樣 │ │ │ │ │林:一般的酵素外面你看到都是液體狀液體狀是│ │ │ │ │ 穩定度比較不夠這個粉狀它是經過高度濃縮│ │ │ │ │ 的所以雖然看起來量很少實際它已是一個非│ │ │ │ │ 常大的成分 來幫助我們 │ │ │ │ │崔:所以經由今天這一集節目的討論我們深深的│ │ │ │ │ 了解到植物綜合酵素它不但是跟慢性病有息│ │ │ │ │ 息相關的一個關係同時它對於我們的內分秘│ │ │ │ │ 還有一些像是糖尿病還有腸胃疾病其實都是│ │ │ │ │ 很有關係的至於這些內容我們會陸陸續續在│ │ │ │ │ 節目當中跟大家來討論今天非常謝謝觀眾朋│ │ │ │ │ 友一起來參加我們的節目 收看我們的節目 │ │ │ │ │ 也謝謝徐醫師 謝謝呂小姐 │ │ └──┴────┴─────────────────────┴──────┘ 附表七: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 ├──┼───────────┼────────┤ │一 │玄○○全然穀粉 │一盒 │ ├──┼───────────┼────────┤ │二 │頂級全然蜂膠 │一盒 │ ├──┼───────────┼────────┤ │三 │全然昆布粉 │一盒 │ ├──┼───────────┼────────┤ │四 │速樂健 │一盒 │ ├──┼───────────┼────────┤ │五 │植物種子纖維 │一盒 │ ├──┼───────────┼────────┤ │六 │本然納豆複方膠囊 │一盒 │ ├──┼───────────┼────────┤ │七 │酵母B群 │一瓶 │ ├──┼───────────┼────────┤ │八 │植物種子纖維 │一瓶 │ ├──┼───────────┼────────┤ │九 │全然植物總合酵素 │一瓶 │ ├──┼───────────┼────────┤ │十 │玄○○全然穀粉 │一瓶 │ ├──┼───────────┼────────┤ │十一│全然水纖康 │一盒 │ ├──┼───────────┼────────┤ │十二│全然S穀粉 │一瓶 │ ├──┼───────────┼────────┤ │十三│全然健芝酵素錠 │一盒 │ ├──┼───────────┼────────┤ │十四│植物綜合酵素 │一盒 │ ├──┼───────────┼────────┤ │十五│全然膠原蛋白 │一盒 │ ├──┼───────────┼────────┤ │十六│奈米幾丁聚醣 │一盒 │ ├──┼───────────┼────────┤ │十七│自然農耕高效月見草油 │一瓶 │ ├──┼───────────┼────────┤ │十八│自然農耕高效藍藻 │一瓶 │ ├──┼───────────┼────────┤ │十九│皇家女性馬卡 │一瓶 │ ├──┼───────────┼────────┤ │二十│全然明日葉錠 │一瓶 │ ├──┼───────────┼────────┤ │二一│本然MACA錠 │一瓶 │ ├──┼───────────┼────────┤ │二二│全然礦源錠 │一瓶 │ ├──┼───────────┼────────┤ │二三│本然常鮮錠 │一瓶 │ ├──┼───────────┼────────┤ │二四│蔬果解毒機 │一台 │ ├──┼───────────┼────────┤ │二五│淨水機 │一台 │ ├──┼───────────┼────────┤ │二六│會員(五味覺醒)名單 │一份 │ ├──┼───────────┼────────┤ │二七│五味覺醒名片 │一張 │ ├──┼───────────┼────────┤ │二八│二00七「無毒一身輕」│一片 │ │ │年會光碟 │ │ └──┴───────────┴────────┘ 附表八: ┌──┬───┬────┬────┬────┬───────────────┐ │編號│姓名 │購買日期│金額(新│行銷公司│詐騙內容 │ │ │ │ │臺幣) │ │ │ ├──┼───┼────┼────┼────┼───────────────┤ │一 │林淑惠│九十五年│六萬二千│日瀠子生│九十五年間經由日瀠子生物科技股│ │ │(由家│五月三十│七百二十│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行銷人員強力推銷│ │ │屬賴宣│一日至九│六元 │份有限公│購買日瀠子公司之MOD植物總合│ │ │諭製作│十五年八│ │司 │酵素共八盒,但使用無效果。 │ │ │筆錄)│月十八日│ │ │ │ ├──┼───┼────┼────┼────┼───────────────┤ │二 │M○○│九十五年│三萬元 │廣通集團│九十五年七月觀看第四台由玄○○│ │ │ │七月間 │ │ │、崔麗心、朱衛茵推薦,宣稱具有│ │ │ │ │ │ │排毒、減肥、幫助小孩記憶力之效│ │ │ │ │ │ │果之MOD植物總合酵素,故購買│ │ │ │ │ │ │六盒,惟經使用無效果。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