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弄15號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並已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