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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鄭文肅張明松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弄15號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並已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蔡光治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8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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