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日又拾伍日;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拘役拾伍日;又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先後四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俞之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甲○○所犯三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05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拘役30日後,而告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闕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