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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沈宜生鄭水銓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日又拾伍日;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拘役拾伍日;又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先後四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俞之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甲○○所犯三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05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拘役30日後,而告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闕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3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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