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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溫耀源許增男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1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43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經最高法院以94年台上字第576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5年9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5月1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833號函所附台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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