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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前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決,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分別宣告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廖逸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8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