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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楊炳禎李春地朱光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等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之規定,已另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此敘明。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及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朱光仁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9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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