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等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之規定,已另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此敘明。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及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