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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沈宜生陳國文鄭水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0四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恐嚇等八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提出各案判決書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詐欺│竊盜│恐嚇│├────────┼────────┼────────┼────────┤│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八月│├────────┼────────┼────────┼────────┤│犯 罪 日 期 │九十六年六、七月│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十六年九月二十││ │間  │七日 │七日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九十六│士林地檢署九十六│士林地檢署九十六││ │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年 度 案 號 │九0號 │七八號 │七八號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九十七年度士簡字│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事實審│ │第四一號 │一八六號 │一八六號  ││ ├────┼────────┼────────┼────────┤│ │判決日期│九十七年一月七日│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十七年三月二十││ │ │  │八日 │八日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九十七年度士簡字│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判 決│ │第四一號 │一八六號 │一八六號  ││ ├────┼────────┼────────┼────────┤│ │判 決│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十七年四月二十││ │確定日期│  │八日 │八日 │├───┴────┼────────┼────────┼────────┤│備 註│士林地檢署九十七│士林地檢署九十七│士林地檢署九十七││ │年度執字第一八七│年度執字第三三0│年度執字第三三0││ │九號 │0號 │0號 │└────────┴────────┴────────┴────────┘┌────────┬────────┬────────┬────────┐│編 號 │ 四 │ 五 │ 六 │├────────┼────────┼────────┼────────┤│罪 名 │詐欺│詐欺│詐欺│├────────┼────────┼────────┼────────┤│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八月│├────────┼────────┼────────┼────────┤│犯 罪 日 期 │九十六年十月十四│九十六年十月十四│九十六年五月十六││ │日  │日 │日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九十六│士林地檢署九十六│臺北地檢署九十六││ │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二六││年 度 案 號 │七八號 │七八號 │七七號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上易字││事實審│ │一八六號 │一八六號 │第四二四號  ││ ├────┼────────┼────────┼────────┤│ │判決日期│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十七年四月二日││ │ │八日 │八日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 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上易字││判 決│ │一八六號 │一八六號 │第四二四號  ││ ├────┼────────┼────────┼────────┤│ │判 決│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十七年四月二日││ │確定日期│八日 │八日 │ │├───┴────┼────────┼────────┼────────┤│備 註│士林地檢署九十七│士林地檢署九十七│臺北地檢署九十七││ │年度執字第三三0│年度執字第三三0│年度執他字第一四││ │0號 │0號 │七一號  │└────────┴────────┴────────┴────────┘┌────────┬────────┬────────┐│編 號 │ 七 │ 八 │├────────┼────────┼────────┤│罪 名 │詐欺│詐欺│├────────┼────────┼────────┤│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十月 │├────────┼────────┼────────┤│犯 罪 日 期 │九十六年五月十七│九十六年六月十五││ │日  │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署九十六│臺北地檢署九十六││ │年度偵緝字第二六│年度偵緝字第二六││年 度 案 號 │七七號  │七七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九十七年度上易字│九十七年度上易字││事實審│ │第四二四號│第四二四號 ││ ├────┼────────┼────────┤│ │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四月二日│九十七年四月二日│├───┼────┼────────┼────────┤│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 號│九十七年度上易字│九十七年度上易字││判 決│ │第四二四號 │第四二四號 ││ ├────┼────────┼────────┤│ │判 決│九十七年四月二日│九十七年四月二日││ │確定日期│ │ │├───┴────┼────────┼────────┤│備 註│臺北地檢署九十七│臺北地檢署九十七││ │年度執他字第一四│年度執他字第一四││ │七一號  │七一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國文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9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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