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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蔡秀雄許文章謝靜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偽造文書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之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偽造文書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之連續販賣第2級毒品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謝靜恆

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5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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