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偽造文書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之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偽造文書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之連續販賣第2級毒品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