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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劉景星吳啟民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請人
高根才
選任辯護人
王安明律師
聲請人
余忠修
指定辯護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根才、余忠修准於提供各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停止羈押。

理由

聲請人即被告高根才、余忠修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供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或由管轄區域內殷實之人依法提出保證書(或指定之保證金額)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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