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7號
- 聲請人
- 高根才
- 選任辯護人
- 王安明律師
- 聲請人
- 余忠修
- 指定辯護人
- 陳志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根才、余忠修准於提供各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停止羈押。
理由
聲請人即被告高根才、余忠修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供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或由管轄區域內殷實之人依法提出保證書(或指定之保證金額)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