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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曾德水梁耀鑌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
│    │      │        ├────────┼─────┤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
│竊盜│有期徒│96年10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2月4日│
│    │刑3月 │16日下午├────────┤          │
│    │。    │4時42分 │96年度訴字第4200├─────┤
│    │      │許。    │號              │97年3月13 │
│    │      │        │                │日        │
├──┼───┼────┼────────┼─────┤
│準強│有期徒│96年11月│ 本     院      │97年5月27 │
│盜罪│刑5年6│8日凌晨 ├────────┤日        │
│    │月。  │        │97年度上訴字第  ├─────┤
│    │      │        │1501號          │97年7月17 │
│    │      │        │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2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