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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何菁莪洪于智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84),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陳媛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9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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