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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林堭儀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甲○○觸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刑罰,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刑罰,均已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合於上述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1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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