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