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就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6 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