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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楊炳禎李春地朱光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6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加重搶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朱光仁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81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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