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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何菁莪洪于智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9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1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五罪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五罪,分別經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刑,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陳媛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9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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