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9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1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五罪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五罪,分別經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刑,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