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622 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22 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盜匪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4485號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下同)90年1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3月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5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4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