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6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經裁定減刑,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