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2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205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298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026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0 5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