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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43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吳敦陳春秋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434號

 再審聲請人

即自訴人
辛○○
被告
甲○○

       乙○○

       庚○○原名黃怡

       己○○

       戊○○原名湯發

       丙○○

       丁○○○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人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56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據提出再審理由,惟並未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參照最高法院18年度臺抗字第96號及50年度臺抗字第76號裁定)。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鄒賢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43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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