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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45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堭儀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450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3455號,中華民國83年7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83年度自字第92號)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有罪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聲請再審,必須聲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所定情形之一,以及具有第421 條足以影響於判決的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再審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的程序違背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433 條,分別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陳燈圳並無被鐵棍打傷的事證,原審未詳查,請改判聲請人無罪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持理由,之前已經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經本院91年度聲再字第120 號裁定,以其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有上述裁定可憑。聲請人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依前述說明,聲請再審顯然違背程序規定,自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45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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