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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17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葉騰瑞王炳梁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1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拾月,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2月間某日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併科罰金部分聲請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1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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