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3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2、3已減刑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已減刑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