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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吳昭瑩蘇隆惠李正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三部分,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侵占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侵占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李正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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