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2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22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0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72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2份卷附可稽。聲請人以上開刑期尚未執行為由,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133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