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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8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秀雄許文章謝靜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叄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1月15日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2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526號),判處罰金(銀元)3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謝靜恆

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84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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