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叄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1月15日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2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526號),判處罰金(銀元)3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