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5所示之詐欺罪,應減刑如附表編號5所載,與附表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