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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2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曾德水陳恆寬趙文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三、聲請人之所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趙文卿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2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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