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三、聲請人之所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