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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6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志洋蔡聰明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60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3年9月間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532、15711、17029號),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41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97年9月25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474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60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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