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5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七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並與附表編號一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捌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九四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為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