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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17 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劉景星王敏慧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17 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周盈文

書記官 余姿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17 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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