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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溫耀源周政達段景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2月7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4769、4770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83號等),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段景榕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0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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