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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楊炳禎朱光仁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

減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如附表編號1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如附表編號2所犯之妨害名譽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03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妨害名譽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拘役50日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09月24日  │  91年10月15日  │              │
├─────────┼────────┼────────┼───────┤
│偵   察    機   關│  臺北地方法院  │  臺北地方法院  │              │
│及   案    號     │   91自740號    │   91自740號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  92上訴4219號  │  92上訴4219號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3年12月08日  │  93年12月08日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   97台上64號   │  92上訴4219號  │              │
│判  決├─────┼────────┼────────┼───────┤
│      │ 確判日期 │  97年01月17日  │  93年12月08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0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
│減 刑 後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拘役25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5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