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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15 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吳啟民王敏慧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15 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9 月20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0406 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182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雖係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5款所列刑法第277條第2 項之傷害致死罪,且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但係於該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啟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周盈文

書記官 余姿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15 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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