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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6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堭儀陳玉雲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26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刑罰,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犯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刑罰確定在案。

二、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的犯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已經減刑犯罪所處刑罰,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65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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