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26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刑罰,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犯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刑罰確定在案。
二、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的犯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已經減刑犯罪所處刑罰,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