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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4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志洋吳啟民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94 號),受刑人亦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2 月26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383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173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在案(嗣經最高法院受理非常上訴,以96年台非字第215 號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茲檢察官及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4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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