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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4、46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趙功恆陳憲裕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94、464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

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貳、參、肆、伍、柒、捌、玖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參、肆、伍、柒、捌、玖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壹、陸、拾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3、4、5、7、8、9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列編號1、6、10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 強盜 │ 傷害 │├───────┼─────────────┼─────────────┤│ 宣 告 刑 │ 8年 │ 3月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1款 │ │├───────┼─────────────┼─────────────┤│ 犯 罪 日 期 │ 86年7月22日 │ 86年7月29日 │├───┬───┼─────────────┼─────────────┤│偵 │機 關│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86 │ 86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16459 │ 16459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87 │ 87 ││ │案├─┼─────────────┼─────────────┤│ 後 │ │字│ 上更(一) │ 上訴 ││ │號├─┼─────────────┼─────────────┤│ 事 │ │號│ 447 │ 422 ││ ├─┼─┼─────────────┼─────────────┤│ 實 │判│年│ 87 │ 87 ││ │決├─┼─────────────┼─────────────┤│ 審 │日│月│ 11 │ 3 ││ │期├─┼─────────────┼─────────────┤│ │ │日│ 17 │ 11 │├───┼─┴─┼─────────────┼─────────────┤│ │法 院│ 最高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 │年│ 88 │ 87 ││ 確 │案├─┼─────────────┼─────────────┤│ │ │字│ 台上 │ 上訴 ││ 定 │號├─┼─────────────┼─────────────┤│ │ │號│ 6547 │ 422 ││ 日 ├─┼─┼─────────────┼─────────────┤│ │確│年│ 88 │ 87 ││ 期 │定├─┼─────────────┼─────────────┤│ │日│月│ 11 │ 3 ││ │期├─┼─────────────┼─────────────┤│ │ │日│ 18 │ 11 │├───┴─┴─┼─────────────┼─────────────┤│合於中華民國九│ 不合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 1月又15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不減刑 │ │└───────┴─────────────┴─────────────┘┌───────┬─────────────┬─────────────┐│ 編 號 │ 三 │ 四 │├───────┼─────────────┼─────────────┤│ 罪 名 │ 恐嚇 │ 竊盜 │├───────┼─────────────┼─────────────┤│ 宣 告 刑 │ 3月 │ 8月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犯 罪 日 期 │ 86年7月30日 │ 86年7月31日 │├───┬───┼─────────────┼─────────────┤│偵 │機 關│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86 │ 86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16459 │ 16459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87 │ 87 ││ │案├─┼─────────────┼─────────────┤│ 後 │ │字│ 上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422 │ 422 ││ ├─┼─┼─────────────┼─────────────┤│ 實 │判│年│ 87 │ 87 ││ │決├─┼─────────────┼─────────────┤│ 審 │日│月│ 3 │ 3 ││ │期├─┼─────────────┼─────────────┤│ │ │日│ 11 │ 11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 │年│ 87 │ 87 ││ 確 │案├─┼─────────────┼─────────────┤│ │ │字│ 上訴 │ 上訴 ││ 定 │號├─┼─────────────┼─────────────┤│ │ │號│ 422 │ 422 ││ 日 ├─┼─┼─────────────┼─────────────┤│ │確│年│ 87 │ 87 ││ 期 │定├─┼─────────────┼─────────────┤│ │日│月│ 3 │ 3 ││ │期├─┼─────────────┼─────────────┤│ │ │日│ 11 │ 11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1月又15日 │ 4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編 號 │ 五 │ 六 │├───────┼─────────────┼─────────────┤│ 罪 名 │ 轉讓禁藥 │ 偽造有價證券 │├───────┼─────────────┼─────────────┤│ 宣 告 刑 │ 6月 │ 3年6月 │├───────┼─────────────┼─────────────┤│ 所 犯 法 條 │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 刑法第201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 86年3、4月間 │ 86年3、4月間 │├───┬───┼─────────────┼─────────────┤│偵 │機 關│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86 │ 86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10021 │ 5211、5572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87 │ 87 ││ │案├─┼─────────────┼─────────────┤│ 後 │ │字│ 上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450 │ 2164 ││ ├─┼─┼─────────────┼─────────────┤│ 實 │判│年│ 87 │ 87 ││ │決├─┼─────────────┼─────────────┤│ 審 │日│月│ 2 │ 11 ││ │期├─┼─────────────┼─────────────┤│ │ │日│ 25 │ 17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年│ 87 │ 88 ││ 確 │案├─┼─────────────┼─────────────┤│ │ │字│ 台上 │ 台上 ││ 定 │號├─┼─────────────┼─────────────┤│ │ │號│ 3083 │ 6623 ││ 日 ├─┼─┼─────────────┼─────────────┤│ │確│年│ 87 │ 88 ││ 期 │定├─┼─────────────┼─────────────┤│ │日│月│ 9 │ 11 ││ │期├─┼─────────────┼─────────────┤│ │ │日│ 16 │ 18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合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3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不減刑 │└───────┴─────────────┴─────────────┘┌───────┬─────────────┬─────────────┐│ 編 號 │ 七 │ 八 │├───────┼─────────────┼─────────────┤│ 罪 名 │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 │ 妨害自由 │├───────┼─────────────┼─────────────┤│ 宣 告 刑 │ 4月 │ 1年 │├───────┼─────────────┼─────────────┤│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刑法第302條第1項 ││ │第13條第2款 │ │├───────┼─────────────┼─────────────┤│ 犯 罪 日 期 │ 86年5月4日 │ 86年1月15日 │├───┬───┼─────────────┼─────────────┤│偵 │機 關│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86 │ 86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5211、5572 │ 3363、5957 │├───┼───┼─────────────┼─────────────┤│ │法 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86 │ 87 ││ │案├─┼─────────────┼─────────────┤│ 後 │ │字│ 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693 │ 4729 ││ ├─┼─┼─────────────┼─────────────┤│ 實 │判│年│ 87 │ 88 ││ │決├─┼─────────────┼─────────────┤│ 審 │日│月│ 2 │ 4 ││ │期├─┼─────────────┼─────────────┤│ │ │日│ 6 │ 30 │├───┼─┴─┼─────────────┼─────────────┤│ │法 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 │年│ 86 │ 87 ││ 確 │案├─┼─────────────┼─────────────┤│ │ │字│ 訴 │ 上訴 ││ 定 │號├─┼─────────────┼─────────────┤│ │ │號│ 693 │ 4729 ││ 日 ├─┼─┼─────────────┼─────────────┤│ │確│年│ 87 │ 88 ││ 期 │定├─┼─────────────┼─────────────┤│ │日│月│ 2 │ 4 ││ │期├─┼─────────────┼─────────────┤│ │ │日│ 6 │ 3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2月 │ 6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編 號 │ 九 │ 十 │├───────┼─────────────┼─────────────┤│ 罪 名 │ 妨害自由 │ 販賣麻醉藥品 │├───────┼─────────────┼─────────────┤│ 宣 告 刑 │ 8月 │ 6年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02條第1項 │麻醉藥品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 │ │第1款 │├───────┼─────────────┼─────────────┤│ 犯 罪 日 期 │ 86年7月22日 │ 86年3、4月間 │├───┬───┼─────────────┼─────────────┤│偵 │機 關│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86 │ 86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16459 │ 11518、11852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87 │ 90 ││ │案├─┼─────────────┼─────────────┤│ 後 │ │字│ 上更(一) │ 上更(一) ││ │號├─┼─────────────┼─────────────┤│ 事 │ │號│ 447 │ 177 ││ ├─┼─┼─────────────┼─────────────┤│ 實 │判│年│ 87 │ 90 ││ │決├─┼─────────────┼─────────────┤│ 審 │日│月│ 11 │ 10 ││ │期├─┼─────────────┼─────────────┤│ │ │日│ 17 │ 31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年│ 88 │ 91 ││ 確 │案├─┼─────────────┼─────────────┤│ │ │字│ 台上 │ 台上 ││ 定 │號├─┼─────────────┼─────────────┤│ │ │號│ 6547 │ 52 ││ 日 ├─┼─┼─────────────┼─────────────┤│ │確│年│ 88 │ 91 ││ 期 │定├─┼─────────────┼─────────────┤│ │日│月│ 11 │ 1 ││ │期├─┼─────────────┼─────────────┤│ │ │日│ 18 │ 9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合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4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不減刑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高明哲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4、464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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