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附表編號 2減得之罰金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附表編號2、3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 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犯罪時間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3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7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 2條(按易刑標準應照原標準定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附表編號2減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表編號3減刑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