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代理 人 陸正義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