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沈宜生、周煙平、鄭水銓
- 當事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4879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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