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
具 保 人 張海翔
- 被告
- 臧家軍
- 選任辯護人
- 劉祥墩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臧家軍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海翔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又前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同法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臧家軍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0萬元,由具保人張海翔於民國94年12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可查(見95年度偵字第384號卷第6頁)。茲因被告經傳喚、拘提無著,已不知去向,而經本院通緝在案,有本院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通緝書稿可徵;具保人之配偶亦於102年5月28日致電本院稱:具保人多在大陸工作,亦不知臧家軍之行蹤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344 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爰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