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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52號

原告
緯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韋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1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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