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565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565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