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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5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蘇隆惠楊力進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657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理由欄四、倒數第十行至第七行「又被告甫於96年7月16日出監,旋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短短數月間,即犯下多達21件竊盜犯行,及3件故買贓物犯行,各次犯罪期間均相當接近,其有犯罪之習慣甚明,爰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又被告甫於96年7月16日出監,旋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短短數月間,即犯下多達21件竊盜犯行,各次犯罪期間均相當接近,其有犯罪之習慣甚明,爰就附表一所示各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5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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